期末论述浓缩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证据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证据法名词解释法定证据制度: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它们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推定: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引另一不明事实存在自认:是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司法认知:也称审判上知悉或审判上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或知悉证明力:在民事诉讼中又称为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是适格性”。
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的可用来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的真伪的品质。
可采性:又称证据的容许性。
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电子数据:是存储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的、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等(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简述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获取的证据主要是指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和以非法方法获得的实物证据。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是指违宪的非法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和技术性的非法证据。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1、必然发现的例外2、善意的例外3、质疑的例外4、私人搜查的例外5、域外搜查的例外6、其他例外,最高法院还为“毒树之果”规则设置了例外情形1、独立来源的例外2、稀释的例外3、污染中断的例外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规则之一。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非 法 证 据 概 念 的 界 定
对 于 非 法证 据 的 概 念 ,我 国法 学 界存 在 争 议 已久 。主 要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种 学 说 。广 义 说 ,如 中 国 《 讼 法 大 辞典 》对 “ 法 诉 非 证 据 ” 这样 界 定 :不 符 合法 定 来 源 和形 式 的或 者 违反 诉讼 程 序 取 得 的证 据 资料 。这种 界 定 告诉 我 们 ,收集 或提 供 证 据 的主体 、证 据 的 内容 、证 据 的形 式 、收集 证 据或 提 供 证据 的 程序 、方 法 这 四 个 方 面 的合 法 缺一 不可 ,否则 , 便造 成 证据不 合法 。狭义说 认 为 , 非法 证 据 是 由于 法 定 人员 违 反 法 定程 序 ,用 不 正 当方 法收 集 证据 材料 ,而致 证据 不 合法 。 目前 ,理 论界 较倾 向于 广义 的概 念界 定 。 但 当前 国 内外学 者 之 间 的探 讨 与 争论 主 要着 眼 于狭 义 上 的非 法证 据 上 ,因 此 本文 所指 非 法 证 据 也 以上 述 狭 义 说 为基 础 。
般 而 言 ,一 个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既 要 体 现 对 犯 罪 的惩 治 ,又 要 确 保对 人 权 的保 障 ,即确 保 被告 人 、犯 罪嫌 疑 人 的合 法 权 益不 受 侵 害 。刑 事 司法 领 域 中 ,采 用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体 现 的 就 是 多 种 价 值 的 和 谐 与 统 一 。所 谓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一般 而 言 ,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 即指 非 法 取得 的证 据不 得在 刑 事 审判 中采 纳 的 规则 。这 一定 义 包含 以下 几 方 面 内容 :第 一 ,非法 证 据仅 产 生 于 刑 事诉 讼 中 证据 收 集 过程 中。第 二 ,非 法证 据 的 “ 法 ”是 非 针 对 收集 证 据 方 法 和程 序 而 言 。第 三 ,非法 证 据 的收 集 主体 是 特 定 人 员 。第 四 ,非 法 证据 收集 的 客体 是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 属 于证 据 的有 关 书 面 文 件 、 口头 言 辞 等 相 关 实物 或 言 辞 。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刘素芬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学者争议的热点。
本文首先运用有关证据的理论对王朝案进行了分析,进一步对程序正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探究。
最后,提出了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证据;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理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而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只不过是证据正确运用的最终结果,而不是前提条件。
对于刑事司法活动而言,最为关键、也最有意义的问题应当是如何将“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问题,即作为法院定案根据的证据应当具备哪些资格和条件。
按照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一般理论,证据要成为法院的裁判依据,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证据能力,二是证明力。
证据能力则是指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资格。
[1]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能够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能力和资格,即证据必须具有可印证性和相关性。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所限制的主要是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其中,在事实和逻辑方面的要求就是证明力,也就是证据本身的可靠性和证据与待证事实间须具备的逻辑联系。
同时证据材料还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资格和条件,并且要以合法的形式收集起来,在法庭上经过合法的程序加以审查。
不具备合法性,证据材料不仅不能转化为法院定案的根据,而且不应在法庭上出示,并在其提出后丧失可采性。
按照我国理论,我们将定案证据界定为查证属实的证据。
通常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性:(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所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
(二)相关性:通常又被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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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一是为了保障人权,二是保证发现真实,三是规范司法秩序。
二、英美法系中违法取得证据的禁止
(一)特点
1、非法证据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2、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认,各国法律均否定其证据资格
(二)美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
1、自白证据排除规则,把基于不当诱因的自白或者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
2、“毒树之果”理论,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扩展到从非法证据获得的证据。
3、排除非法证据的后果:使一些确实犯了罪的人,因此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犯罪率的日益增长和政府控制犯罪能力的减弱,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强烈不满。
4、排除非法证据的例外
一是必然发现的例外,即使不违法侦查,其他侦查人员通过合法侦查也必然会获得证据二是善意的例外,即事实上进行违法侦查的人员,有理由相信侦查是合法的。
(三)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
英国与美国虽然同属英美法系,但在对待非法证据问题上,英国的处理办法与美国不同。
1、刑事诉讼中是否排除违法所得的证据由法官裁量决定
2、在民事诉讼中,对违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只要与待证实是有关联,原则上不予排除
三、大陆法系中违法取得证据禁止
(一)特点
1、大陆法系本于职权进行主义,对于收集证据的程序限制比较宽,因而违背该程序的禁止规定对证据能力的影响也较小
2、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是导致证据不适格(不被容许),还是影响证据的证明价值,应当区别情况而定
(二)禁止违法取得证据的目的:重在保障人权和维持诉讼秩序的公正
(三)违法取得证据包括的内容
1、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取得证据,从违背规定的性质等决定证据能力
2、违背实体法规定取得的证据
(1)赞成的观点,为了最大限度地真实,主张仍然具有证据能力,至于其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民法或刑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
(2)否定的观点,否定其具有证据能力。
一是诚信原则说,认为诉讼应当公平地进行,不得以违法方式搜集证据和证据资料。
二是法律秩序统一性说,认为实体法与诉讼法均属于统一的法秩序的组成部分。
三是违法收集证据活动抑制说,公然承认可以违法取得证据,而且会诱发人民违法取得证据。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认识与实务运作
(一)违法或不当取证的类型
1、以违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
2、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谈话或行为进行录音、录像。
(二)对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争议
1、违法排除说,取证手段不合法,故应当予以排除
2、真实肯定说,如果视听资料的内容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反映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即便取证手段不正当,也应当允许其作为诉讼证据。
3、线索转化说,司法人员可以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线索,按法定程序重新查证属实后,
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4、排除加例外说,应当允许有例外,如收集证据者主观上无恶意,就应当作为例外对待。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首次提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行为,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获取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2001年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该条全面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不限于私录得录音资料。
第三,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在判断非法证据时应当进行利益的综合考量。
第四,2015年最新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本次修改加入了利益考量的因素,比如公序良俗,侵权,违反禁止性规定,强调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并不是一并排除,应该综合利益考量。
判断证据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指的是违反实体法的规定
(2)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以衡量的结果作为判断非法证据的重要考量因素。
(3)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即证据在形成或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损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的构成本身违背了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