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一)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作者:欧阳思萌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适用在刑事诉讼法范围内,由于人们对司法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民事诉讼领域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越来越引起学界广泛的注意。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它不仅关系到诉讼活动的正确开展,也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众所周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英美法,于二十世纪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基本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适用在刑事诉讼法范围内,也主要运用在刑事诉讼法的领域。
在各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未成为普遍适用的规则。
就此问题,学界一直争议不断,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应该写入新一轮的民事诉讼修改,成为继续研究的课题。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在英语中的释义是“evidence illegally obtained”,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将其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1]。
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民事主体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方式所获取的证据。
学界通常将非法证据分为三类,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以及在非法获得的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的派生证据。
根据非法证据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对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予以排除的总称。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否则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诉讼人权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2]。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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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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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第 3 ( 1 卷 总第 5 期) 00 期 第 2 1
疑人 、 被告人是被 国家专 门机关所 追诉 的对象 。尤其 是在侦查
正案关 于禁 止非法搜 查与扣押 的规 定 、 五修正案关 于不得 强 第
迫被告人 自证其 罪的规 定 ; 国基本 法第 1 至第 2 德 条 O条 中体 现 的“ 法治 国家程序原则 ” 的规定 ; 国《 法 人权宣言 》 7 第 条关 于
对人权 的尊重 和保护 是现 代 法治文 明 的集 中体现 。在各
不可忽视 的作 用。本 文试 图通 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关基本 问题 的探讨 , 出在 我 国设立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意见和 提
构想, 完善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 一些参考。 为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非法证 据 ; 除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52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0 0 0 -0 2 - 0 10 - 4 82 1 ) 3 0 9 3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在世 界 范围 内得 以普遍 确 立 , 这是 由 其所具 有的多方面 的价值 与功 能所 决定 的。具体而 言, 表现在
三个方面 : 一是保 障人权 ; 二是维 护法治尊严 ; 三是促进案件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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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 障 人权 .
权, 各国元 不在立法 中对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进行 了规 范和制约 。 这 种制 约有 时来 自于 宪法 性 的文件 。如美 国联邦 宪法 第 四修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摘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留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
在比较法上,虽然各国的规则和适用尚存差异,但对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我国法院适用证据排除的比例较低,而真正基于取证合法性问题对证据进行排除的案件更少。
在部分适用排除的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证据采纳的其他要求(包括关联性、真实性),综合考察后才对证据实施排除。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违法�C据收集的功能难以实现。
为了纠正违法证据收集这一问题,应当从杜绝违法取证的动机入手,把保障合法证据收集的权利作为关注的重点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禁止;违法收集证据中图分类号:D92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2-0099-15一、背景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长期以来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重视,但直到2010年这一规则才被我国司法解释正式确立,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上升为法律规范。
与此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很早就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若干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在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再度被予以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
有新近观点指出,我国偏重于实质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目前实行的一元法庭结构都没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民事举证非公权行为,制裁上有可替代性,所以在我国设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无必要。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摘要:新的国内立法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并且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从刑讯逼供的视角出发,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困境并且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传统思维的影响、滥用侦查权以及固有的工作模式等。
提出诸如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完善惩罚制度和后续救济手段、深化保障人权的思想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等整改方案,以达到使该规则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违法刑讯的惩罚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现状在国际范围内,我国先后签署了许多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并且在1986年签署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条约》。
在本国范围内,除了宪法对“保障人权”赋予了公民根本权利外,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两个《规定》)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中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立法过程,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非法证据”规定不清晰。
过去条文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认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及“欺骗”等几种违法的行为方式,那么具体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才是刑讯逼供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规定》对什么是非法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够被穷尽,这也给法官自由裁量,制造了障碍。
该规定还有两点问题:第一是“回避了‘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第二是“口供的排除只针对‘刑讯逼供’这一种情况,没有‘威胁’这个种类”。
并且条文也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做出规定。
虽然通过“补正”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的依据,但是立法上还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方便实践的运用。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大目标的矛盾和平衡,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问题。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本文试就从《两规》要点的理解,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涵义、意义以及在我国的施行障碍提出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规定;施行障碍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那么所有具有证明力的材料和信息都应该允许进入诉讼程序,都应该允许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必然的选择[1]。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以及《两规》要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于诉讼中予以排除的刑事司法准则。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缺憾,莫过于曾经进行过论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未被立法者所采纳。
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不甚合理,加之配套机制的缺失,收效甚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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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一)
论文关键词]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公民的权利保障日益成为法律文明与进步的标志,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成为必然。
但只仅仅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够,还需要在立足于国情、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机制,发展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ExclusionaryRuleofUnlawfully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在这里首先理解什么叫“非法取证”。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指出的“非法取证”,是指以酷刑、残忍及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口供或情报。
我国是指,草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
美国包括以为凡被取证人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得的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从这一概念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非法取证的范围很窄,仅对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加以排除,而不包括实物证据。
取证的人员范围,我国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被指使的其他人。
在美国,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指警察。
设立这一规则主要是限制警察的非法行为。
二、我国当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状况。
我国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
(二)非法取证排除在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
1我国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的法律规范。
如开庭前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程序。
在美国有:预审程序、证据开示程序、辩诉交易程序。
而我国没有相应的程序,所以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的具体操作上没有详尽的规定,只是很难落实。
2沉默权。
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这样很容易导致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3非法搜查扣押。
范围仅限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三种,同国外相比,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所衍生的证据,我国没有相应的规则。
也就是说,对于实物证据是不存在排除与否的。
在英国有这么一段话:“最贫穷的人可以在其村舍中与王室的一切军队对抗。
村舍可能脆弱,屋顶可能动摇,狂风可能吹打,暴雨可能袭来,但英国国王不能进入,他的一切武装力量不敢跨越已倒塌的村舍的门槛。
”这段话足以说明,公民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无论谁都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4对于证据是否要排除的前提和标准,我国规定非法证据必须“经查证确实”,相对美国的非法自白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英国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言,我国的标准太高,证明难度太大很难进行操作。
5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我国法律也为涉及。
没有证明责任的落实,控辩双方都不愿举证,很难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能力。
三、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相脱节的原因
(一)缺乏专门的司法裁判程序。
这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在实践中落实的最主要的原因。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两类程序性制裁制度,一类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存在着几个问题:谁有权利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者须在哪个阶段提出?法院是否将此问题纳入司法裁判的范围?谁承担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就是一纸宣言。
(二)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周密保障措施和对追诉机关取证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我国侦查机关和羁押机关合二为一,犯罪嫌疑人被长时间羁押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内,侦查询问时不允许律师在场,这都是在一种毫无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很容易导致公安机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取证,刑讯逼供。
因此,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一段时间里,不能及时与辩护律师见面,那么他们的一切权利都形同虚设。
(三)执法人员“程序工具主义”“实体真是主义”等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长期以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程序仅仅是工具,程序的合法不合法不会影响到实体的公正的体现,侧重证名定分的实体法,对案件的处理重要的不在于通过怎样的形式,而是在于追求合于礼。
合于情的结果。
片面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发现案件事实和追诉犯罪的实际效用,否认程序自身独立于发现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重大价值的程序工具主义的诉讼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