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doc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证据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司法公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往往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因此,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证据规则。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人权保障原则要求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错误追究。
而证据规则则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要求。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仍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此外,部分案件中,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丢失等原因,难以查清证据的合法性。
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操作能力。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获取证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 建立监督机制。
浅析法庭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

浅析法庭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摘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当前严防冤假错案底线的大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
但由于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上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支持,导致我国目前的非法证据排除救济程序属于法律上的“模糊”地带,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法程序排除;救济程序;程序性救济机制一、非法证据排除救济程序的两个基本问题(一)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规定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主要有两大部分。
一是2012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应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和《刑事诉讼规则》也有细化的规定。
可以说,这些规定直接地将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从诉讼程序上规范侦查行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稍早于新刑诉法出台,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也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救济程序的基本概念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救济程序,救济的对象是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法院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将其排除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之外,从而使被告人得利。
但是如果一审法院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必然可能出现控辩双方对法院决定不服的情况,这时从法理上来说,控辩双方都可以对法院的非法证据排除决定进行申诉。
这时就需要有新的救济程序来保证这种申诉,这种救济程序也就是本文所讨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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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与非法取证密切相关,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课题《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判例制度研究》就中提到,在导致被告虚假供述的调查因素中,刑讯逼供所占的比例为60%,由此可见非法取证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质量的影响。
从实践中看,目前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在应用中的范围还是有限,笔者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适用程序进行分析,以期发现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对于非法证据的具体含义,学界并无统一的定论。
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这一表述涵盖了以下几层意思:首先,非法证据的获取是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产生的;其次,非法证据不仅仅指的是证据真实与否,更多的是考虑在收集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手段是否合法;再次,收集的主体为侦查人员,被收集的对象为犯罪为嫌疑人;最后,非法证据的非法之处在于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取证方式获取了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特点
与合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相对应,非法证据也具一些特性:
1、非法性。
这是区别与合法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方式都被认为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
2、关联性。
这一点与合法证据是相似的,因为证据要证明的都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行为等,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也不会通过非法的方式来获取了。
3、客观性。
理论界的一些学者认为,非法证据也具有客观性,因为非法证据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对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证据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获取的途径或者方式是非法的,那么该非法证据可以被认为是客观存在。
但是,如果非法证据的采集是错误的,例如在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一些虚假供述,就不能认为客观存在。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类型的不同做了以下规定:
(一)非法言词证据
1、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是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都应排除不予采纳。
首先,规则自动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对被认定的制度要求,经刑讯或者证据证明的暴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不能通过酌情决定权,须无条件的加以排除,强制性的否定性规定从立法的模式为执法人员敲响警钟,时刻提醒执法人员应当以合法的行为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其次,该规定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精神,我国于1988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中规定了: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过程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或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2、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范围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书证排除予以明确:第一,取得的方式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合;第二,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性;第三,在排除物证、书证时要作出补充说明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重新做了规定,可能会影响审判公正改为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对中国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这一规定,有的学者以赞赏眼光对待,认为是中国司法解释独创出来的制度安排,也有学者持怀疑态度,认为这是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设立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3、技术性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技术性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通过并没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二是主体专指侦查人员,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笔者认为,如果在取证时所采用的的方式、方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害,那么这种技术性取证时可以被采纳的,这种观点也被世界很多国家在裁量证据非法排除时予以认同,主要目的是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以程序正当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而对于限制自由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则必须排除,限制自由这种方式所侵害的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本质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因此必须在根源上予以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
(一)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具体而言,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二,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能够确立律师保障其诉权。
第三,讯问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录音或者录像,也可以不录音或者录像。
并且一旦录音、录像的话就要保证全程的完整。
(二)检察机关公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程序的启动。
在《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8条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自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排除;除了依职权外,在侦查阶段还可以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即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此外,依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上述人员提供材料或者线索证明涉及非法证据获取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方式等。
2、审查程序。
如果排除非法证据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那么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后调查核实;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涉及非法证据取证的线索,检察机关首先要做的是整合申请提交的线索,在整合的过程中若不能够证据获取的途径是合法的,那么需要报请检察长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三)庭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一审庭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在一审的庭审过程中,通过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方式来排除非法证据。
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的法律性质,将开始按照职权调查证据的合法性。
在这种模式下,启动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因为审判人员有确保案件审理是客观公正的义务,在庭审中就体现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外一种依申请启动的庭审非法证据排除。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可以看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是和案件的审理时间相一致,但一旦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非法获取的证据,也是允许在庭审期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诉权。
2、二审庭审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如果申请上诉或者抗诉的唯一原因是非法证据所致,那么二审法院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的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若有则应予排除;如果以非法证据作为申请上诉、抗诉理由之一的,或在二审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并且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情形的,也应被排除在外。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被排除的范围过窄
在《刑事诉讼法》中,主要突出了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对于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规定较为笼统,不能够具体的说明非法实物证据的理论和相关规定,仅仅体现了一个原则,因此在立法上仍旧缺乏较为完整性的法律规定。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不强
当事人及其律师、诉讼代理人认为通过调查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必须提供相关的线索和资料,但在我国,侦查机关是公权力,往往私权力根本难以与之抗衡,而一旦当事人关押在监狱,本人根本无法取证,就算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要想在侦查机关处获得有关非法取证的证据恐怕只是纸上良好的愿望吧。
3、讯问制度存在漏洞
在调查、羁押阶段的司法机关通常是相同的,这可能导致侦查机关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肆无忌惮,会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形,所以羁押和讯问并未分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漏洞。
(二)完善建议
1、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的指导思想是重实体、轻程序,一些侦查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完成案件的结案数额,在侦查手段不完善的情形下往往会通过非法取证的手段获取证据。
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修养,不仅要加强对于非法证据危害性的学习,还要加强对于人权保障的认识,这不仅需要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各级部门的加强协作。
2、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由于过去的讯问过程都是十分封闭的,为非法证据的取得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即使辩方在法庭上声称被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方式,也并没有客观的证据予以反驳,往往导致裁判者无据可依。
因此,应尽快完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避免控辩双方在关于非法取证上的负担,同时也是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司法中当事人的人权。
3、完善对非法取证执法人员的惩罚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无制裁则无法律规则。
因此对于已经发生的非法取证要予以严惩,这点在我国的刑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于预防执法人员的非法取证也要予以警示,使司法人员的自身利益和取证行为相挂钩,产生一定的遏制
力和震慑力,才能促使其采取合法的方式取证。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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