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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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 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国外:主要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指能够成为审决认定事实 之合理基础的证据。即基于该证据,具有理性 的人通过合理考虑,就能够作出该事实认定, 该证据就应称为实质性证据。 国内: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为: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 求。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 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其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就不能在 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2.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 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程 序、期间、送达、集团诉讼等。因而,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 二、行政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 证据、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 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 以分为: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证人证言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七)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3、多元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举证责任和案件的种类不同而异。具 体表现在:首先,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或严于推进责任的证明 标准。对行政诉讼中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只 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作为争点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就可以 了。其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服责任证明标准 又可以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和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前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涉及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后 者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件或采取临时性行政保全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在行政赔 偿诉讼中,有关赔偿部分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

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

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和证据法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诱惑取证的产生原因目前,我国政府正由控制型逐渐转向服务型。

在转型过程中,各种现实问题也纷纷出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极具隐蔽性、迷惑性的新型违法行为层出不穷,造成行政机关的取证难,也加大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在行政机关不断摸索和探讨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执法模式诱惑取证,来解决行政执法中取证难的问题。

但是由于程序不当,缺乏规制等原因,诱惑取证被滥用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

那么诱惑取证取得的证据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钓鱼执法的概念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2009年9月8号,张军(化名)在去往公司的路上,遇到一名请求搭载他车的男子。

张军以其为私家车不载客为由拒绝了该男子的请求,但该男子随即表示胃疼,请求张军载他到前面不远处,并且表示愿意付费。

于是,张军出于同情便同意将该男子送到前面不远处,但是表示不收取任何费用。

然而,当张军将该男子载到目的地的一转弯处时,该男子抢拔了车钥匙,随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便出现,扣押张军的车,还以违规载客为由对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009年10月14号晚8点,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化名),在上海浦江闸航路口遇到一名年轻人欲乘车,但该乘客上车后仅4分钟,便要求孙中界将车停靠在闸航路,然而刚一停车,孙中界便受到了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执法大队以其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扣下金杯面包车。

这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取证方式。

首先派出一人伪装乘客搭乘私家车,要求在指定地点下车,停车后再由早已准备好的交通执法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停车后执法大队立即出现,可以人赃俱获,避免黑车交易的隐蔽性和迅速。

但是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此种取证方式,有人称之为钓鱼执法,认为其不仅违背了道德还违反了法律,属于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与适用误区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与适用误区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与适用误区研究摘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对人权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对于进一步提升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抑制公权力也有着巨大帮助。

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并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意义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其适用误区进行研究,以期更好的改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适用;误区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103-0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开始于美国,并且其主要的应用领域是刑事诉讼。

同时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到正式的确立,许多国家也开始以美国为范本进行效仿,并且结合各个国家的不同法律体系结构建立起了各自特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例如在英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建立起了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裁量权,在日本对非法证据有着明确的排除规则,德国则是建立了严格的非法证据禁用制度。

虽然各个国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实现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在基本的出发点上却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界定,并且将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

建立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

因此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提升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

非法证据的内涵首先要对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界定。

根据有关典籍对于非法证据的解释:即不符合法定的来源或者形式的或者是违法诉讼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材料。

因此,此处所指的非法是不具备合法性的材料。

根据我国证据法的有关解释,证据的合法性基本要件包括证据的采集形式、数据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认定程度三个方面,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即可判定为非法程序。

同时,在美国司法体系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中非法证据已经外延到了以侵害被取证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词或者物证。

通常情况下,取证是主体较为单一,一般都是由国家的有关机关或者警察等实施,并未将个人的取证行为纳入其中。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

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

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独到、特有的内容,它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1、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规则,指明某证据应当由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只能是一方。

从这方面看,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

2、举证责任同时还是一个裁判规则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到法庭即将裁判时,依然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就发挥出来。

法庭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裁判规则一般和主要事实相联系,在不可能用实体法时,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诉讼不是万能的,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

列宁说过:“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有条件的”。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

危害后果:对法治和道德的破坏 危害后果
对程序法治的破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悖离程序 法治原则)(以孙中界事件为例) 对实体法治的破坏。(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损 害政府的公信力。 ) 导致社会道德生态环境的恶化
孙中界事件相关具体情节: 当事人孙中界告诉记者:“当时,七八个人围着我,抢 走车钥匙,根本不容我辩解,像抓犯人一样将我双手反 扣卡住推搡至一辆面包车里,同时强行搜身,搜去我的 行驶证,并拿出一份准备好了的调查书叫我签字,然后 给我一份《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通知 书》后,才将我推下车。” 孙中界在执法大队取车时, 执法大队让他了签署一份“我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 并受到“如果不签,就取不走被扣车辆”的威胁。
延深思考: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再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 据,是否有合法性呢? 根据收集证据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程序二者相违背的程度以及收集该证据的行政机 关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相区分,但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效率的问题。 可将行政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按恶性程度分为三类来决定“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即: 1、构成犯罪的违法取证行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3、轻微违法取证行 为。对于行政领域中通过“钓鱼执法”进行证据收集应该采用“原则排除加例外”原 则。 首先,对于钓鱼执法原则上应当排除。因为如果允许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 行政证据转化为合法行政证据的话,那么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便会形同虚设, 实际上是等于承认行政非法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钓鱼执法有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行政 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不可替代的,如“钓鱼执法”收 集到的是实物证据;二是以行政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行政证据是“最终和必然发现 的”。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

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

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宗旨)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规范证据的运用,提高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第三条(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证据第四条(证据程序法定原则)诉讼证明活动,应当遵循法律和本规定所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直接言词原则)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直接调查核实。

举证、质证应当以口头的方式进行,但法律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证据裁判主体)审判人员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者,在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中,有权依法采纳和排除特定证据。

第七条(审判人员的释明)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公正地阐释、说明本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和具体要求。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无争议但不明确、不充分的事实主张,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发问、提醒或告知的形式帮助当事人予以澄清,并保持中立性。

第八条(证据裁判的效力)只有被审判人员实际采纳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被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第九条(错误认证的后果)审判人员采纳和排除证据的错误认证,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主要理由,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主要理由,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错误认证影响到当事人的实质权利,从而使审判结果造成了明显差别;(二)对于排除证据的错误认证,其主张方已在审判过程中对审判人员的证据裁定提出了异议,或者在判决作出之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了异议,以提醒审判人员注意被排除证据的要旨。

一项关于证据的认证,如果存在审判人员本应注意到的显见错误,并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实质权利和审判结果,即使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上级法院也可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证据学笔记

证据学笔记

管辖权: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就原告(例外:当被告居无定所)到被告的住所地(就是户籍所在地)法院告,但当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诉讼开始之前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称经常居住地)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协议地域管辖自认规则:当事人一方对当事人另一方关于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1.自愿作出的2.有清楚的意思表示3.在诉讼过程中自认自认的效力对当事人本身有约束力,不得出尔反尔对另一方当事人免去了举证责任。

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不得强加干涉,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有实效,逾区举证失权。

若干情形可以在二审中出陈新证据二审新证据就是在二审审判程序中向二审法院递交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甲与乙在网上二手商品交易区达成买卖数码相机的协议,约定有甲向乙邮寄一台数码相机,要求乙在收货后即按约定付款2000元。

甲向法院起诉称,他在寄出相机后,多次要求高付款,但被告一直拒付。

而乙辩称,他是收到一个包裹,但里面并不是数码相机,而只是一些金属片和泡沫塑料。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包裹单上注明的品名是数码相机,而这些铁片和塑料的重量与包裹单上记明的重量一致。

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应当怎样解释?答:1.甲确实邮寄了照相机,但被乙调包2.甲当时邮寄的就是铁片等杂物,只是欺骗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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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 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起源于刑事诉讼的证据采纳规则,随着法制的进步、人权意识的
觉醒,这项规则逐渐应用到行政诉讼领域并发挥了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和促进依法行
政的作用。 关键词:非法证据 排除 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对证据的采纳与整合决定了案件的终极结果,所以显得尤为重要。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是规范证据采集、认定、以及证实力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由于各国法律
文化的不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尽相同,始终是理论界讨论的热门题目。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渊源 (一)英美法系中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由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修正案确立的,采取的是严格、尽
对的标准,起初应用在刑事法律诉讼制度中,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使用非法手段取
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英国于1984 年通过了《***与刑事证据法对非法
证据的处理规则》,首先以正式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英国对待非法证据总的指导思想比
较宽泛,为查明案件事实起见,尽量缩小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二)大陆法系中证据排
除规则的历史由来。 在口供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严厉禁止非法获得口供的采用,如
1994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得的被告人自白不得作为证
据采用。日本对非法取得的口供,法律亦有明文规定,不得采纳为证据。实物证据方面,基于
人权的保障,两国法律都一致反对非法收集到的证据。 (三)中国行政诉讼法中的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
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可以视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端倪,同
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开始针对行政
诉讼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证据规定》第57条从证据形式、证据证实力、证据
的收集方式、收集对象、收集程序等八个方面完善了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是目前排除
非法证据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观念
(一)正当程序。 程序是诉讼的支撑,程序不仅包括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亦包括与诉讼
有关的各种环节。证据的收集程序不正当导致证据在诉讼程序中遭到否定,《证据规定》
明确指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收集到的证据是不正当的,应该被排除。 (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37条、39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隐
私权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尤其不受公权力的非法干涉。2004年宪法修改后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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