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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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1、《高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新法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二、证据的种类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我 国 的 国情 ” 。
人 程 序 正 义 的保 护 更 加 充 分 。 们 认 为 . 我 我 国在坚 持 非法 证 据总 体适 用 的原 则 下 , 目前 对这 一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标 准 的掌 握 主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考 虑 : 一 , 暴 第 以 力强 制的非 法方法 实施 的取证 行为 . 如 采 用 刑 讯 逼 供 的 方 法 收 集 嫌 疑 人 ( 告 被
人 、被 告 人 基 本 权 利 的 方式 取 得 的 口供
这 一 问题 上 基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 国 宪法 、 我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等 基 本法 律对 非法 取 得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人 口供 的 行 为作 出 了 明确 的 否 定 性 评 价 。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也 明 确 了对 以
据 排 除 规 则 还 没 有 指 定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范 .因 此 我 们 提 出 自 己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方面的见解。
证 明 自己有 罪 的 责 任 . 反 , 方 却 推 卸 相 控 了这 一 证 明 责 任 。 这 种 证 明 责 任 的 倒 置
现象 ,突 出地 反 映 了被 告 人 在 无 诉 讼 安 全 保 障之 下 , 不 公 正 地 进 行 了审 判 , 被 从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姜 伟
( 春 市乌 伊 岭 区人 民 检 察 院 , 春 1 3 0 ) 伊 伊 5 0 0
【 关键词删 事诉讼 ; 非法证据 ; 排除规则 ; 适用范 围及意义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在 诉 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以下内容: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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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怎么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即含有非法因素的证据,包括获取主体、获得手段、证据内容、表现形式和其他程序违法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进展,一个证据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被采纳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限制和要求,法律对于证据材料转化为可作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和资格要求愈发严格。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能力问题,即事实材料转化为定案依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这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关。

比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是真实的,但由于获取手段违法,导致口供丧失了转化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或者侦查人员获得的事实材料是合法的,但是与本案毫无关系,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旨在对证据能力进行规范。

2.证明力问题,即证据是否真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的问题。

倘若一个证据是虚假的、不可信的或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则不具有证明力;如果一个证据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但它与案件本身关联不大或者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的任何犯罪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也不具有证明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延
1.非法言词证据。

从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我国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

新刑诉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因此,如果被引诱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只因禁不起诱惑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引诱侦查所获取的实物证据应予排除。

但是新刑诉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认可了对于特定类型案件采用“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获得证据的效力。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一)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证程序正义
在公诉案件中,面对以国家为背景的公诉机关的控诉,不管个人力量如何强大,在国家的力量面前也是显得无比弱小。

这就使得参与诉讼的控辩双方诉讼能力的不对等。

除了利用赋予被追诉人一系列诉讼权利来平衡这种不对等的方法之外,还应该使整个诉讼的过程处于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以使控方滥用权力的空间最小化。

(二)有效保障人权
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保护,如果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通过法定的正当程序加以确认,那么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这个社会的任何公民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有人的权利都可能随时被剥夺,整个社会就没有了正义可言。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公民,对所有公民的保护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保护,在没有依法定罪量刑之前,他们受社会保护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三)能促进法治观念转变,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那些以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的所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这必将使控方的举证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从而遏制违法侦查,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证据。

这也将促使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侦查水平,发展出更多的相关技能,向着专业化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尽管我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相关制度还未完善。

为了满足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需求,顺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时代要求,我们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完善:
(一)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我国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一些有关
非法证据的规定,没有建立庭前审查制度,以致于使非法证据可以
直接进入法庭,出现在法官面前,对法官心证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我们应当参照国外的制度设计,设置预审法官,由他来完成证据的庭前审查,将非法证据挡在法庭之外。

当然,庭前审查法官要回避正式的开庭审理。

关于证据证明力的问题,个人认为不应当在庭前审理中加以确认,而应该交由正式开庭后的法官予以确认。

(二)设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告方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那么就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有非法取证行为存在,即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

这对被告一方相当不利,因为他们面对的是以国家为后盾的国家机关,从侦查到审判都处于绝对劣势,很多情况下即使存在非法取证,由于自身条件限制,也无法进行举证。

新刑诉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
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从规定内容上看,依然没有采纳“举证责任倒置”的建议,法官只有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时,才能要求公诉人和侦查人员承担证明责任。

这有悖于刑事证据法之价值选择的程序正义。

证明控诉证据是否合法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是现代法治国家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理念的基本要求,还是举证责任理论的基本要求,是由刑事程序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的应对能力
基于以往实践中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率低,大多案件的审理审理甚至都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新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必要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说明其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这就对侦查工作提出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

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尽量做到确实充分、有理有据,避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场面发生;另一方面,在陈述取证过程的时候,一定要简明扼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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