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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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经 济与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 自侦工作的影响贤 3 3 1 7 0 0
摘 要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明 确 规 定 了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对 于 惩 罚 犯 罪 和保 障 人权 有 着 积 极 的 作 用 ,对 规 范侦 查 行 为 和 提 高 案 件 质 量 都 将 产 生深 远 的影 响。文章结合检察机关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就该规则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将产生的影响进行理性分析,并提 出相关对 策和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 除 职务犯罪 侦查
影 响
侦查人 员虽然注 重收集各 类证据 ,但 由 于对案件 证据充分 性标准 的不同认识 以及 办 案水平等 原因 ,可 能出现 问话 不到位 ,证 据 提取不到位 的现象 ,从而给办 理案件 带来 一 定 困难 。如 受贿案 中如果对犯 罪嫌疑人 收受 现 金 的细 节 问话 不 到 位 ,与 行 贿 人 及 相 关 证 人 证 言 不 能 一 一 印 证 , 则 必 然 影 响 到 对 犯 罪 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和案件的定性 。 ( 三 ) 注 重 有 罪 证 据 的 收 集 , 忽 视 无 罪 和 罪 轻 证 据 的 收 集 侦 查 人 员 在 审 讯 犯 罪 嫌 疑 人 时 ,只 注 重 有罪证据 的收集 ,为 了急于破 案 ,犯 罪嫌 疑 人 供 认 有 罪 的 就 记 录 在 案 , 作 无 罪 或 罪 轻 辩 解则斥之 为狡辩 ,或一笔带过 或不予 记录, 使得犯罪嫌 疑人罪 轻或无罪 的证据没有全 面 体现。 ( 四 )存 在 瑕 疵 取 证 情 况 , 忽 视 对证 据 合 法 性 的 全 面 审 查 实践 中,刑讯逼 供 、指供 、诱供 等严 熏 违 法 获 取 证 据 的情 况 很 少 发 生 , 但 是 取 证 存 在 瑕 疵 的情 况 屡 有 发 生 。例 如 署 名 问题 , 由 于 办 案 人 员 不 足 , 多 名 证 人 同 时 到 位 后 , 有 时办案人 员交叉 询问,可 能同一时 间段的两 份 笔 录 都 签 署 了 同 一 办 案 人 , 这 份 笔 录在 庭 审 中就 会 被 作 为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掉 ; 再 如 笔 录 完整性 问题,办案 人员在讯 问结束后 没有认 真核对检 查笔录 ,导致笔录 中个别页码 没有 犯 罪 嫌 疑 人 签 名 和 手 印 ,如 果 这 份 笔 录 是 定 案 的 关 键 ,那 么 会 出现 难 以预 计 的后 果 。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摘要: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通过判例的形式而确立的,最初只限于排除刑事诉讼中违反程序性法律获得的证据,而后扩大到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毒树之果,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公权力,防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

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起步晚,立法方面的规定较为粗糙。

本文研究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以及立法演变,并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做出了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刑事诉讼.1前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排除的一项重要规则,是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但是,自实施以来,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经演变,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始终存在,说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然存在问题。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2.1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非法言词证据,二是非法实物证据。

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2.2.1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有着天然的优势,以公权力所赋予的强制手段和侦查技术实现追诉犯罪的目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就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文明的价值走向,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人权保障,个人人权的保障才是诉讼人权保障的重点。

在我国,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均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导致的,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成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重要措拖,它可以将那些非法收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加以排除,从而保证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除规 则 的相 关 内容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立 法 的再 次修 改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关键 词 非 法证据 排 除 保 障人 权 司 法文 明化程 度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0 10 —5 220 )40 -2 4
司 法 实 践 中 采取 的 “ 惑 侦 查 ” 例 :诱 惑 侦 查 ” 常 会 设 置 所 谓 的 诱 为 “ 通
主体是特 定的人员, 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侦查机关 的侦 查人 员 . 4 非法 证据 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
二 、 国 在 非 法 证 据 的 排 除 规 则 问 题 上 的 立 法 及存 在 的 问题 我
据 。 笔 者 认 为 , 非 法 证 据 科 学 完 整 的 定 义 应 是 : 法 证 据 是 指 在 刑 对 非 事 诉 讼 中 , 律 规 定 的 享 有 调 查取 证 权 的 主 体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权 限 或 法
程序, 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具体含义应包括: . 1非法证据仅仅 产生于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过程 。2 非法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 程 . 序而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证据, 有相关的程序性要求, 如
“ 侦查 陷阱” 而这样一种侦查手段有 时会客观上造成没有犯罪意 图的 , 人 由于陷阱的引诱而犯罪 的结 果。由此 可见, 对于采取 “ 引诱” 或者
“ 欺骗 ” 段 获得 的证 据 , 不 能一 概 排 除 。 手 并

( ) 国现行有 关排 除非法证据 的法律规 定 一 我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法 律 中并 没 有 明确 规 定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规 则 , 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对策
具体 建议 。
【 关键 词 】 事诉讼 法 ; 事证 据 ;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刑 刑 非 【 中图分 类 ̄ 1 9 5 -D 2 . 2 【 文献标 i] l Ri A -  ̄
【 章编 号 】63 3 1 O20 一 o7 一O 文 l7 —2 9( l)7 09 3 2


不 像 人 们 通 常 认 为 的那 样 不 容 乐 观 。 但 错 案 不止 几 件 , 而
员 出庭作证的实际效果 尚未达到理想的程度 。 侦查人 员出
庭 作 证制 度 如 果没 有 其 他制 度 相 配 合也 很 难 实现 其 预 期效
果。
且几乎每一件错案都有刑讯逼供 问题发生。也就 是说 , 并
我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实 践 问 题
的 。 《 法证 据 规 定 》 定 了三 种 排 除 方式 , 非 规 即检 察 院 自动 排 除 、 事 人 申请 以及 法 院主 动 审 查 。但 上 述 数 据 未 见 法 当
为了解刑事非法证据规则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的适用状
【 稿 日期 】2 1一 O— 1 收 02 4 3
不 是 没 有 非法 证 据存 在 , 是 我们 没有 办 法 找 出非 法证 据 。 而 ( ) 非 法证 据 排 除 程 序 的 启动 方式 来看 , 要 由被 二 从 主
最后, 从审判人员对证据认定的角度来看 , 审判人员对 证 明标准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 。 如李子高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 中, 因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 问违反 了《 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 15条规定 的“ 第 4 对拘 留、 逮 捕 的犯罪嫌疑人、 告人应立 即送往看守所羁押” 法院就 被 , 认 定这 两份证据 为非法证据应予 以排 除。而在 闰平 安受

浅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

浅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

浅谈如何适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制度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采纳的规则。

该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逐渐为其他国家采纳。

在现代法治国家,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这两大目标虽然在总体上是相互协调的,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协调的冲突,这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表现特别明显,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实务界。

就世界范围,通行的观点是对非法证据原则上应当排除。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英美法系,其最本质的特征是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

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就“非法证据”的认定,笔者认为应把握如下几点:(一)非法证据是指取得证据的手段非法,重在强调侦查人员取证的手段非法。

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因此非法证据应当是一种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

但是应注意的是:不合法的证据不等同于非法证据,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外延差异。

根据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界定,形式不合法不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排除规则排除的是取证手段、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不仅仅局限于非法的言词证据。

非法证据从广义上包括四种证据:一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二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三是其他以违反程序手段获得的证据;四是“毒树之果”,即以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

可见,非法证据涵盖了法定的七种证据。

所谓排除,是指该非法证据应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也即该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不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流通。

有学者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不等于该证据不能被使用,只是不能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依该学者之意,非法证据可以使用,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非法证据可以使用。

笔者认为,这有所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之目的──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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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刘志栋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

然而, 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 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 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

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

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 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

所以, 在修改诉讼法时, 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 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这也是个很大的研究方向,笔者不可能方方面面尽述,本文仅选择一个极其微观的视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人权的功能和价值。

试图为司法工作发挥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在功能做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关于非法证据(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的概念,诉讼法学界并无定论。

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则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 。

本文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 。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就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 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 “ 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 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 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 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 1914年在威克斯(Weeks v.V.S)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 那么宪法第4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 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20世纪50年代美国50个州都吸收《权利法案》大部分内容,由联邦最高法院主导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

“马普案” (Mappov.ohio)、“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西尔夫索恩诉伦伯诉美国案”等判例法先后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法院的诉讼、米兰达规则(或称米兰达警告)、“毒树之果”理论。

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到最终确立,并影响整个世界刑事证据法的发展方向。

英国为了人权保障而确立了被告人非法自白的自动排除(automatic exclusion), 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的自白证据,如果属于采用“压制”方法获取的,该自白证据将不允许向法庭提出”、“非法实物证据的采用如果足以导致对被告人审判公正性的损害时,该证据就应当加以排除”认为拷打、非人道的待遇、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自白, 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的侵犯,损害了被告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方面权利,所以该非法证据应排除。

在德国,人权保护的范围分社交范围(Sozial-bereich)、纯私人领域(Schlichte Privatsphaere)、核心隐私领域(Intimsphaere)。

如果所得的非法证据属于层次的,当非法证据属于人权核心领域的范围,则不应进行利益权衡,要绝对排除。

如果属于纯私人领域的非法证据,法官可在国家追究犯罪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之间进行权衡,以决定是否排除。

如果属于社交范围的非法证据,法官可以不予排除。

日本的法律认为,以拷问、强暴等手段所取得的自白,违反了宪法上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 所以违法取得的自白,不得在法庭上被采纳。

从而防止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以保障人权。

所以违法取得的自白,不应容许为证据。

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科学化的发展,人权保障价值目标逐渐成为一种优位价值理念。

当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

正是在这种人权保障思潮高涨的时代背景下,各国立法基于维护人权的需要,都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我们可以看出,它一开始就打上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烙印。

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其理论基础。

现代人权保障理念要求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保障人权为重要的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直接侵害了取证所涉及的对象的合法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由宪法规定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那些是由于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而获取的证据的否定性评价,拒绝其证明价值。

所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利器。

具体表现在:2.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在刑事司法中,作为刑事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与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是互相联系的。

“没有通过法律的正当的程序确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通过正当审判程序保证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被非法侵犯,则社会所有的成员都有潜在的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人的权利都有可能被侵犯或剥夺,整个社会将是一个人心惶惶的社会”。

只有在具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强制措施使用于经正当程序确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整个社会大众才能得到保护。

所以,对侵犯个人权利的限制实际上并不是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而是对社会中每个人的保护。

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尊重,因为他们也是社会的成员,在未依法定罪之前,不能剥夺社会对他们的保护。

2.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程序正义的直接表现在审判过程中,只有在程序上得到公正的保障,那么审判对象的实体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在实行排除规则过程中某些犯罪人确实可能逃避处罚,但是这是“将个人权利和自由看得很高的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边沁曾指出:“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而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实现。

违反程序非法收集的证据,其真实性难以保证。

而且完全有可能可能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程序正义能够约束和规范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减少执法人员的非法专断和主观随意性,从保证证据取得的手段符合法定程序,保障证据的客观公正性,最终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补救出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畏惧,公安司法机关被迫在他们的工作领域中发展起更多的专业技能,也更注重对他们的专业技能的培训。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抑制作用确实是明显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证据的认识更加细化。

在证据的发展史上,从没有证据的概念到有证据的概念是个重大进步;从有证据的概念到区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又是一个重大进步;而把证据与取证过程联系起来使证据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融为一体,成为一门完整的学科是又一次重大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身性质又把证据与保护人权紧密结合起来,顺应了20世纪以来对人权保护的潮流,法治文明的又一飞跃。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吸取这一巨大的法治文明成果是历史发展趋势所需。

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3.1刑事诉讼价值观念陈旧落后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发现实体真实价值观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中一直占居主导地位,其表现在两个方面: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十分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而证据收集的非法性正是该观念的集中反映。

例如,在湖北鄂州王女士被他人强奸一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惜让被害人再次受凌辱以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

该非法证据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获得的,这充分反映了某些侦查人员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的功利主义思想和执法观念。

把惩罚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的权利与自由共同确定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我国长期来形成的不适应国际人权发展潮流的落后观念,极其不利于保障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来看,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文化思想的熏陶,人们普遍接受了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及为了国家、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观念和思想。

人们对于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能够容忍,却无法容忍真正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在这种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民众不惜牺牲一部分自由来换取政府的有力保护,而我国目前由于我国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法律意识落后,更加助长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3.2违法程序取证,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现状令人堪忧我国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刑讯逼供的原则,根据地的法律中也有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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