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资产管理部生效日期:2023年3月15日目录文档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分类管理 (4)第三章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 (5)第四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理财业务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为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则性管理办法,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产品财务核算及估值、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七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宗旨本办法规定了理财业务的权责,管理要求及执行措施,旨在健全绩效管理、规范日常操作,保证严格管理,确保实现理财业务安全、有效、规范发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理财业务活动,包括发行各类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以及客户服务等;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大的特殊投资服务。
三、业务组织本行设立理财部门,负责营运、经营及监督理财产品的研发、批准与发行;负责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理财咨询服务等。
四、审批机制理财产品研发及批准须遵循规范程序,理财部门提出理财产品研发方案,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发批复文件,并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核准后提交法律部门审查后,经董事会审批签发批复文件,方可进入发行阶段。
五、理财人员招聘与考核本行理财部门应定期招募优秀理财人员共同协作,针对应聘者的学历、经验和专业能力开展严格考核,以确保理财团队专业技能。
六、客户服务本行理财部门对客户提供专业强有力的投资咨询服务,提供全方位的客户服务。
本行要求理财人员积极及时地回复客户问题,确保理财服务及时、准确的提供,使客户满意。
七、财务管理通过科学的会计准则,核算理财投资收益,本行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对业务收入及支出的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整理,以便业务实施和理财成果持续性评估。
八、风险管理本行要求理财部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全面、依法、严格的投资监督机制隆重建立,确保理财业务是安全有效的。
九、质量控制整个理财过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标准开展,以保证业务操作规范和及时,实现投资目标,提高业务质量,提升投资者满意度和信心。
十、违规处置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本行将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理财业务依法规范发展。
本行将对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超出规定的业务行为予以处理。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保障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理财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我行理财业务管理全流程角度,理财业务组织框架分为前台、中台、后台。
前台指理财业务销售部门,主要指以零售银行部为主的对私渠道,以公司银行部为主的对公渠道和以金融同业部为主的同业渠道。
中台理财业务管理部,并和资金资本市场部、投资银行中心共同承担产品研发职能,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合规审计部、法律保全部等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支持。
后台清算、核算和系统支持部门(会计部、结算运营中心、托管中心、信息技术部等)分别负责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运营操作、托管估值、系统统筹开发等职责。
第四条我行理财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前中后台分离、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建设“分散的前台、强大的中—1—台、集约的后台”,推动和加强全行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理财业务风险,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是指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机制,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全业务流程再造的管理理念,通过在管理、核算、销售、品牌等方向的统一,实现全行理财业务“一盘棋”,以满足业务发展、满足监管要求、满足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前、中、后台分离”主要指产品销售与研发设计的分离,销售组织与资产统筹的分离,中台管理与后台参数设置及维护、资金清算的分离。
“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主要指通过对公渠道、对私渠道和金融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1、把客户需求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依据,把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出发点,制定合理安全的理财产品。
2、在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尊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守客户隐私和合同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3、严格执行客户准入规定,确保客户具有完全的认知和自主选择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偏好,提供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严格贯彻营销管理程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营销人员对客户的营销活动,妥善处理营销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
5、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理财业务进行审计,提高银行控制能力。
6、建立灵活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培养人员的职业操守意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了解风险传播途径,准确定位风险源,有效控制风险。
2、建立客户识别机制,有效完善客户调查工作,确保账户属实性。
3、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将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息及时向客户公布。
4、完善营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营销人员的行为,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完善焦点事项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积极做好督察工作,确保理财业务顺利运营。
三、执行办法1、会议程序银行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理财业务委员会,及时讨论、评估理财业务风险,并作出决策。
2、客户识别确保客户的合法账户身份,银行应当在理财应用上实施客户识别机制,并结合一般门户网络客户识别系统,严格控制客户理财账户权限。
3、风险控制银行应当及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风险行为进行及时识别和密切监测,制定风险控制办法,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4、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理财服务开展前,应向客户清晰透明的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特性及注意事项,并及时准确的披露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5、内部审计银行应当遵守审计规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审计银行业务,确保其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业务实施质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10)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7)四、术语 (25)I第一节国债业务 (25)第二节基金业务 (29)第三节理财业务 (31)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国债业务 (35)第三节基金业务 (38)第四节理财业务 (41)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国债业务 (46)第三节基金业务 (48)第四节理财业务 (50)七、风险管理 (54)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4)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5)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8)第四节事后监督 (70)八、差错处理 (75)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8)会计部分 (80)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0)II二、期终处理 (84)第一节日终处理 (84)第二节年终决算 (85)三、会计公共管理 (85)四、罚则 (86)附则 (8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理财业务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我行按照客户利益最大化和强化风险控制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理财业务。
第四条本业务所包含的业务管理、职能分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营销管理和资金清算等职能,全部由本行相关业务及风控部门负责。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业务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六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理财产品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发行人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七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发行人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发行人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八条理财业务必须限定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之内,根据业务发展要求不断更新和补充。
第三章职能分工及权限设置第九条部门职能分工(一)大额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除全部投资于同业存放、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附加银行增信措施的资产管理计划外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进行准入审批;负责对其准入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总额管控和限额管理;负责理财资金风险的规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00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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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
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合理财服务,指本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融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本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在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本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研发和销售的标准化理财计划,及为特定客户提供的个性化资金投资和资产管理方案,统称为综合理财产品或综合理财计划(以下简称为“理财产品”)。
第八条按照本行在理财产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是否直接承担
投资管理职责,理财产品可分为自主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
自主理财产品指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资金或资产进行交易、投资、配置和管理的理财产品。
借助信托途径但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并使用本行业务品牌的理财产品均视为自主理财产品。
代销理财产品指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产品由本行之外的机构研发、设计、投资、管理和维护,本行对产品收益和风险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九条按照银行是否承担保本责任,自主理财产品分为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
保本理财产品,指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保证本金支付及/或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的理财产品。
保本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本理财产品指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条总行行长、分管理财产品研发运作的副行长、分管理财产品销售推广的副行长、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依据董事会及上级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是行长领导下的全行理财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全行理财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理财产品的,由总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