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三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保管、使用、销售等工作,确保其安全可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爆炸物、起爆器材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
第五条非煤矿山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应有明确的采购计划,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并进行合理预算。
第八条采购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供应商的合理筛选,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第九条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质量保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非煤矿山应建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档制度,对采购的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保管管理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应建立专门的仓库,用于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并明确划定爆炸物品保管区域。
第十二条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保管和巡查。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静电等工作,防止物品变质或引发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仓库应定期进行清理,清点存货,并按照规定对即将过期或无法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作应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和操作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现场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和资产安全,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全部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指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能够产生爆炸、燃烧、碎片飞溅等不安全的物品,包含烟花、爆竹、焰火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通过科学的管理和掌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本公司订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内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进行适当授权和掌控。
公司高层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将其列为公司经营目标之一、第六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引导,确保员工熟知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的训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本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教育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标准和质量管控规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对进货的原材料子和供应商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控,确保原材料子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整改记录和复查制度。
安全问题必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复查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条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证工作场合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订立明确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火源与燃烧物的安全距离、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维护、防止爆炸物品与火源接触等。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装卸、运输管理制度一、购买管理制度1、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____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申请表》,持单位卡到公安局办证窗口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
3、在购买完成后,自成交之日起(即民用爆炸物品入库)____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持单位卡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4、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5、严格按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如实将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装卸管理制度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
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管理人员或库管员应根据装卸物品的种类、数量、装卸场地的条件、气候情况,向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布置和交待,并对整个装卸过程进行指挥和监督。
3、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4、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5、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仓库装卸平台应有防止车辆碰撞的措施。
6、严禁在同一装卸点装卸相互抵触的爆破器材。
互为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装入同一车厢内,对于装卸同类爆破器材也应逐车装卸,不得在同一装卸点同时对两车或两车以上进行交叉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4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库房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的内容:1. 库房设置和规划:a. 库房应设在安全距离内,远离居民区、学校和其他人口密集地区。
b. 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爆设备和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c. 库房应按照爆炸物品的类型和规模进行划分和标识,方便管理和使用。
2. 贮存和使用管理:a. 爆炸物品应按照规定的存放方式和条件进行贮存,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等。
b. 库房应设立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库房的进出、登记、仓库清点等工作。
c. 库房内的爆炸物品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确保安全和防止过期物品的贮存。
3. 人员管理和安全培训:a. 进入库房的人员应进行身份验证和登记,进行合适的安全教育。
b. 库房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技能和知识,能够处理紧急情况和灾难。
4. 库房检查和监管:a.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库房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库房符合安全要求。
b. 相关部门应设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库房管理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 系统记录和报告:a. 库房应建立详细的物品登记和出入库记录,确保库存的准确性。
b. 库房应及时报告任何事故或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的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同时,库房管理人员也应密切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和规定,以及进行持续的安全培训和提升。
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2)民用爆炸物品库房是指专门用于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场所,是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的管理,确保库房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消防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危险性和风险程度划分为A类、B类和C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部门是本制度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生产单位的消防管理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保证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单位的消防管理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场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储存物品的危险性和特点,制定储存方案,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和有效可靠。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储存物品的档案和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随时做好灭火器材的维护充装工作。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物品的保护和监控,防止盗窃和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消防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应对消防事故的能力和技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用于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炸药等爆破器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上、公路下从事各类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施工队伍。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炸药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对炸药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措施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其保管的爆炸物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材料管理第七条使用炸药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证书、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和意外自然灾害事故处置计划。
第九条炸药仓库的仓库管理员和看守员应在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炸药管理的规定、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材料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领导批准的产品名称、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并填写炸药收发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仓库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储存安全管理(1)民用爆炸物品应按照国家规定,在专用仓库内储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2)仓库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储存安全。
(4)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要求,如储存温度、湿度等。
2. 运输安全管理(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运输过程中,严禁烟火,确保运输安全。
(3)运输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3. 使用安全管理(1)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2)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3)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对新入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监督检查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要求1.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2.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爆炸物品的性能、质量、安全性等进行全面检测与评估。
3. 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的环境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保无火源、无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因素存在。
4.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四、生产管理1.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2.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确保每一道工序的合格率。
3.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对每一个产品进行溯源,方便追查责任。
4.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五、销售管理1.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员的相关证件和手续,确保购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2.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标识和包装,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用途、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
3.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告知购买人员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及存放、携带等相关安全规定。
六、运输管理1.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运输许可,并按照相关运输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2.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5篇)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一、仓库管理1、仓库由本矿保管员管理。
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2、仓库设置要根据安监局有关要求规划,合理布局,内部要加强责任制,要实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
二、验收入库3、物资入库,保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物资交接本上签字,应当认识签收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4、物资入库,应先入待验区,未经检验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使用。
5、保管员凭发票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财务科记帐。
6、不合格品,应隔离堆放,严禁投产使用。
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保管员应负失职之责任。
7、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本矿的有关人员处理。
货已到而无发票,均应向本矿领导反映查询。
三、物资的储存保管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要有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
2、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3、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
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本矿领导,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
保管员不得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保管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十不”要求,务使本矿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5、保管物资,未经本矿领导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6、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
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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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流散于社会,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下列物品:炸药、雷管、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
第三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项目部主要领导人负责。
其职责是: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对职工(民工)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实施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参加单位的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建全岗位责任制,设置安全员。
安全员主要职责:
1、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纠正违章。
3、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爆破、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安全。
4、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5、负责组织爆破安全的警戒工作。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破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与处理。
二爆炸器材购买
第五条工程施工需要购买爆破器材,应当将工程概况、爆破方案、计划用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工程、安监、公安)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供应点购买。
严禁无证私自购买。
三爆炸器材运输
第六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持《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禁止用自卸车、拖拉机、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禁止在雷雨或暴雨时装卸爆破器材;禁止实习驾驶员运输爆破器材。
第七条炸药、雷管以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开装运,并不得超载运输。
第八条运输爆破器材必需有押运人员。
按指定路线运输。
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上(下)停留。
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押运人员要勤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四爆炸器材储存
第九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人或个人保存。
第十条爆炸物品要按“两库一室”即炸药库,雷管库、警卫室的要求,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位存放,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爆炸器材库房,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
第十二条爆炸器材库内温度,一般保持15-30℃为宜,最高不应超过35℃,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方法降温。
第十三条爆炸器材应严格按公安机关审批储存。
一般库房最大储存量不超过10t,雷管不超过2万枚。
第十四条储存爆炸器材的库房,必须做到;
1、建立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爆炸器材使用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持有《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严禁无证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六条爆破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作业。
爆破员职责:
1、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丢失,不转交他人,不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2、按爆破指令单和设计要求进行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作业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设计方案进行。
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位,始准暴破。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
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
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归还到库。
第十九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必须在各自库房的发放套间内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硐室里发放。
第二十条爆破工程完毕,对剩余爆炸器材销毁,应报公安(保卫)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批准,並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后,在公安(保卫)和安技部门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
严禁私自销毁。
六惩处
第二十一条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局公安处和各公安分处,依照本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