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新版.doc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背景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 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 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办法原则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 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 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 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 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 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 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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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7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理财⼦公司管理办法》发⽂⽇期: 2018-12-20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官⽹第⼀章 总则第⼆章 设⽴、变更与终⽌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理财⼦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银⾏理财⼦公司是指商业银⾏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银⾏⾦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投资和管理的⾦融服务。
第三条 银⾏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受⼈之托、代⼈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理财⼦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章 设⽴、变更与终⽌第五条 设⽴银⾏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理财⼦公司名称⼀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 银⾏理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级管理⼈员,并具备充⾜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员;(五)建⽴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5日附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理财子公司办法解读

理财子公司办法解读
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
第一章银行理财子公司概述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理财业务概念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守的原则
三、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意义
四、三项制度关系
第二章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
二、控股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三、设立理财子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
一、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
二、“理财新规”和子公司办法对照
(一)关于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二)关于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三)关于销售渠道。
(四)关于投资限制
(五)关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六)关于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七)关于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八)关于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九)关于结构性存款
(十)关于对外宣传
三、相关规定
(一)公募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销售专区、录音录像
(三)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超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五)理财子公司发行投资衍生产品和外汇,应具备资格
(六)理财产品集中登记
第四章风险管理
一、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三、风险隔离
四、关联交易控制
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六、计提风险准备金
七、内部控制与审计
八、内部人管理
九、投资者保护
十、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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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单选题
1. 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需最近()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正确答案: C
2.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承诺()内部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正确答案: C
3.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
A 30亿元
B 50亿元
C 60亿元
D 100亿元
正确答案: B
4.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
A 20%
B 25%
C 30%
D 35%
正确答案: C
5.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近金额为人民币()。
√
A 5亿元
2
B 10亿元
C 20亿元
D 25亿元
正确答案: B
6.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
A 1家
B 2家
C 3家
D 4家
正确答案: B
7.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A 3个月
B 5个月
C 6个月
D 8个月
正确答案: C
8. 银行理财子公司延期开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 1个月
B 3个月
C 4个月
D 5个月
正确答案: B
9. 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A 25%
B 35%
C 50%
D 65%
正确答案: B
10. 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计提风险准备金。
√
A 10%
B 15%
C 20%
D 25%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11.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
A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B 上市交易的股票
C 未上市企业股权
D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正确答案: A B
判断题
12.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必须让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到营业场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4.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5.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
2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