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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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

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

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摘要]:非法证据排除一直备受理论界的青睐,对于它的探讨很多,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此制度的确定是法治的一大进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是依然存在着不足,法治建设的路还很长。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足完善途径一、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修改后的刑诉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新旧法相比,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了,这样一来鉴定人的地位明显下降,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意见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进一步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它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此法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很详细的解释,对此,应该谨慎的使用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解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一条作为五十四条,从此发条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包括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其中言词证据是绝对排除,实物证据是相对排除,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告 ,首 次 确认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也 适用 于非 法 取 得 的言 词 证
证 据 ;第 六 修 正 案 中与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有关 系 的是 得 到 律
4 美 国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 例 外 .
押之 人或 物之 外 , 不得 颁 发 搜 查 证 。 ” 9 6 创 建 的米 兰 达 警 师 帮助 的权 利 16 年
肇庆
566 ) 20 0
摘 要 :随 着社 会 的发展 , 权 的概 念 和如 何保 障人权 越 来越 受 到人 们 的重视 , 人 而我 国由 于历 史的惯 性 , 念 的不 观
同 , 制 的不 健全 等种 种 原 因 , 司 法 实践 中非 法取 证侵 犯 公 民权利 的情 况时 有发 生 , 为刑 事 司 法 中的 一 大顽 痰 本 法 在 成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确 立 与发 展
1米 兰 达 规 则 的 内 容 及 意 义 .
美 国是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的发 源 地 ,它 在美 国的 确立 可 证 据 的 排除 规 则 以 及非 法 自 白排 除规 则 。 在 阐述 美 国 非法 证 以追 溯 到 l 世 纪末 至 2 世 纪初 。 一规 则 的 确 立 . 初 主要 根 据 排 除 的范 围上 , 文 采 用杨 字 冠 博 士 的分 类 法 。 四修 正 案 9 O 这 最 本 第
文 在 对非 法证 据 的 定 义及 排 除 的含 义作 出解析 的基 础 上 . 详细 阐述 了美 国的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 并对 我 国非 法证 据 排 除 的 有关 法律 规 定及 现状 进行 分 析 , 鉴 美 国的 经验 提 出构 建和 完善我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三 个 阶段 建议 。 借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

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

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

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

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范文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对于案件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证据可能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司法公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往往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

因此,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证据规则。

法治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人权保障原则要求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错误追究。

而证据规则则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要求。

四、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仍存在一定问题。

例如,部分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此外,部分案件中,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丢失等原因,难以查清证据的合法性。

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操作能力。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获取证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 建立监督机制。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研究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研究

除, 这是该规定 的一个重大突破 ,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 :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 的过程中, “ 违反刑事诉 讼的相关规定 , 采取非法搜查 、 非法扣押、 非法侵人公 民住宅、 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等非法技术侦查手段 取得的实物证据” …在 司法实践 中排除实物证据应系统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
了体 系。文章从 实证 的角度 对我 国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现状作 了研究 ; 充分肯 定该规 定积极意 义的前提 下 , 司法实践 在 就
中不足之处及需要完善的部分做 了简 要陈述 , 争取使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律事业服务。
关 键 词 : 除 规 则 , 法现 状 , 排 立 完善 建 议 中图 分 类 号 :9 5 2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2 8 ( 0 2 0 — 0 0一 3 17 3 9 2 1 ) 1 0 9 o
黔南 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 1 第 1 0 2年 期
我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现 状 研 究
王 亚迪
( 南阳理 工学 院 教 育学 院 , 南 南阳 4 3 o ) 河 7 oo
摘 要 : 关于办理刑 事案件排 除非 法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 《 的颁布和 实施 意味 着我 国的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已形成
21 5 3 00年 月 0日, 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 了《 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 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 、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以下简称《 ( 非法证据 排除规定》 , ) 这是现代刑事 诉讼普遍奉行 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的首次明文规定 ,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 规则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任何法律都有磨合的过程, 在其前期的试行 中人们有理 由怀疑这一规定 将来的执行前景如何 , 思考其在实践中有多大的可操作性。我认 为, 仅从 目 的规定 出发 , 前 其在复杂的 刑事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前景不容乐观。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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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说是一个人们谈论的经久不衰的话题,并且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适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属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读的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抛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新进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这两部法律文件来看。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也仅仅限定在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带着这样的观点批判的分析刑事诉讼法典,我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1.其他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2.非法言词证据仅指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那么超期羁押这种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列为非法证据之列?3.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在我国刑事定罪程序仍没有实际建立的刑事司法体制之下,非法证据是否应可以作为定罪依据?带着这三个问题,我们展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我们在此采纳何家弘教授的观点,主要排除四种:(1)取证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例如,在涉及腐败案件中纪检委工作人员提取的相关口供;(2)不具备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证据形式的证据,例:没有见证人签名的现场勘验笔录;(3)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在取证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例:通过非法搜查获得的物证和书证;(4)取证方法和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例: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

在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则主要排除后两种证据形式。

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对非法证据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此,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非法证据限定为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但是《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以刑讯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上述证据而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或者可能影响证据客观真实的,该证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合法权益的除外。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在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还是持有一种区别对待的态度,即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取得的其他证据则是选择性的排除,这无疑是一种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观。

对于这种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其他证据形式,即使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形,只要在取得的过程中没有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并且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呢?这显然是将刑事讼诉的取证置于一种非严格的控制之下。

我们知道,刑事法律的机能,通过刑法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两种机能。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列外。

日本学者曾根威彦将刑法的机能分为第一次社会控制机能和第二次社会控制机能。

第一次社会控制机能就是刑法对法律的保护;第二次则是刑法对控制社会的主体即国家自身的控制,因此第二次控制机能就是人权保障机能。

刑事诉讼法在设立的时候就的目的就是通过刑事司法审判程序实现对犯罪的追诉和对人权的保护。

然而,我国目前的关于什么是非法证据的规定显然缺乏了一种对于国家刑事追诉权的有效限制,这与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即这种设立模式很有可能将被告置于一种随时可能依据侦查机关非法取得但却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对其定罪的危险之下。

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度设计的考虑,我们认为对于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定义为:在刑事诉讼中不具备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证据形式的证据,程序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取证方法和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沿革——以国外相关理论为参考在美国,刑事诉讼通常和宪法联系在一起,因此,美国的刑事诉讼通常被称作“宪法性刑事诉讼”。

在此处,我们主要探讨和研究美国的相关刑事诉讼理论。

但是,建国之初的美国大量的采用了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内容,并没有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确认。

只是在法庭审判中强调那些以刑讯逼供、强迫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予以采纳。

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美国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理论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多年的判例解释逐渐明晰和发展起来的。

在美国,排除规则最初是为了维护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公民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这一基本权利而发展起来的。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在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中确立了公民的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这一基本权利。

在该修正案中,为了防止公民的隐私受到警察的任意侵犯对扣押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应有法官签署的令状(warrants);二是应该具备“可能的理由”(probable cause);三是警察必须提出口头宣誓或者确认;四是搜查令应事先纤细载明搜查的地点和所需扣押的人和物品。

但是我们可以简单的看出,在此修正案中,美国的立法者只是处于对公民基本隐私的保护的目的而做出这一系列规定的。

这个规定也没有将警察以违反上述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于法庭审判程序。

同样在此修正案之外的其他成文法也没有规定警察的非法取证是否具有可采行的问题。

同样,在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出台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一直没有被引入到刑事审判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也只是针对警察非法搜查的取证方式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罚。

根据陈瑞华教授的研究,美国法院是在1914年,在Weeks v. U.S.一案中确立了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适用排除规则。

Weeks v. U.S.案本案中的被告人是一名在堪萨斯城工作的美国人,警察在未持任何司法令状的情况下闯入他的住宅,搜查了各个房间,并扣押了全部书籍、信件等一系列物品,随后还逮捕了他。

初审法院拒绝了他提出的返还被扣押物的动议请求,并将其判刑。

通过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这一案件,并将警察的非法搜查纳入到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行为样态,并且推翻了原来的有罪裁决。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一个人的信件和私人文件能以这样的防止被扣押、持有并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那么宪法第四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将形同虚设。

”因此,“在联邦刑事审判中,宪法禁止适用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手段而获取的证据。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Weeks一案中的排除规则仅仅限于在联邦最高法院采纳的联邦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行为。

在Weeks案中联邦法院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理由:一是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基于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获得的权利的唯一方法;二是司法公正的利益要求法院不得以采纳非法搜查的证据为前提,考虑对非法搜查的制裁问题。

在随后的30多年了,排除规则逐渐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得到确认,并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1920年在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毒树之果理论”,这使得最高法院将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上来。

根据这一理论,警察通过非法搜查本身就是违法的,它就成为了一棵毒树,而作为这种搜查结果而产生的证据就不得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来使用。

尽管在后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是否应当适用排除规则的问题上显得犹豫不决,但是排除规则作为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有效保障和对刑事司法权有效控制的手段,还是沿革并保存了下来。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概况由于在上文中我们简要的介绍了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脉络,在此我们将不再赘述英美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们将简要介绍大陆法国家的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量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大陆法国家越来越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有不少大陆法国家相继确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德国,证据的禁止包括证据取得的禁止和证据适用的禁止两大类。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将以下类型的证据类型纳入到禁止使用的范围:(1)违法有关被告人可以拒绝陈述的告知义务;(2)违反告知证人拒绝作证权或者拒绝陈述的义务;(3)违反被告人的在场权;(4)在询问过程中违反第68条,第1款规定的没有询问证人个人的情况;(5)公务员或者士兵未经许可所作的陈述;(6)违反禁止角色混淆的规定取得的证据;(7)违法扣押规定取得的证据;(8)违反宪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9)没有告知辩护人帮助的机会,等等。

除此之外,在意大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在违法法律禁令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不得加以适用。

”由此可见,在德国和意大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排除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1978年日本最高法院也在判例中采用违法收集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刑事法治观念的不断强化,人权保障的刑期,以及正当程序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写进了国际公约。

例如联合国《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12条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上述立法例我们可以看出,各国以及国际公约都将刑事诉讼法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控制国家刑罚权机能的重要方式,并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并且,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法治成熟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文明的法治社会,刑事审判都是要以证据为最终的定案依据,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也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无疑是要以此为契机去排除刑事审判中的错误。

但是,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仅仅停留在错误案件的排除层面上呢?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

防止错案说——以实体法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的龙宗智教授赞同从防止错案的角度展开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显然将非法证据的排除引入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将会有效遏制刑事审判错误判决的发生。

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错误的盘踞通常都是错误的证据或者虚假的证据进入到刑事审判程序造成的。

然而,实践中通过非法搜查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通常存在很大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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