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力、 威胁 、 引诱、 欺骗、 违法扣 留、 超期羁押、 精神折磨、 侮辱人格等直接 作用于涉讼公 民人身、自由、 精神之上的方法获得的非任意性言词证 据禁止使用 。2规定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 . 不以涉讼公
民没 有 提 出 反对 意 见或 同意 作 为 证据 而 认 定 其 具 有 法律 效 力 。非 法 实物证据 的排除规则: 于非法实物证据应 以无证搜查、 扣押获得 的实 物证据作为排除的标准 : . 1 规定将无搜查证 、 扣押证而获得的实物证
关于违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在世界各国刑事 诉讼中争议颇多。 随着 诉讼文 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 的增强 , 各 国对 非 法证 据 危 害性 的认 识 日趋 深 刻 , 相继 确 立 了非 法 证据 排 除 并 规则。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典尚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 民 法院与最高人 民检 察院制 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和规则虽已做 出一些规
定, 但是并不全面, 不能适 应司法 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就构建我 国刑 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 据予以排 除, 同时根据客观情况 , 规定一些例外情形 , 一是“ 紧急情况” 我 国目前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现状 下 的例外, 据此 , 在执行拘留、 逮捕时, 遇有紧急情况 , 不另用搜查证进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 看,我 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 行搜查而获得的证据 , 可不予排除; 二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同意” 的 为, 宪法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身 自由、 住宅、 通信 自由和通 例 外 , 即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 同意 作 为证 据 使 用 的 “ 法证 据 ” 被 非 可不 予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 , 特别是 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 , 排 除。2 规定无证搜查 、 . 扣押的实物证据属于相对无法律效力, 即当 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第 3 严禁刑讯逼供和 涉讼公民没有提 出反对使用或同意使用时 , 可以认定其具有法律效 以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其他 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 。 其次 , 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素质 , 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一部无论 从上述条文中不难看 出,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非法证据 的效力规 制订多么完善的法律, 都不 能自动地实现 自身的价值, 必须证据的取得未作任何规定, 就是对非法言 人 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 。 从某种程度上讲, 程序 词证据, 公安机关 、 民检察院、 民法 院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给 正义只有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实现, 人 人 所以要解决瑕疵证据存 执法部门带来 了许多问题, 使得各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拥有太多的 在 于实践 的问题, 最根本 的做法是提高司法人员 的素质。 侦查人 员处 自由裁量权, 导致各部 门做法大相径庭 。 可见我国刑事法律 中严格意 在刑事侦查的第一线, 承担着证据收集的责任和义务。 切实提高他们 义上 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尚未建立, 没有理性地体现刑事诉讼的特定 的意识水平和思想觉悟, 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 。 同时 原则, 且排除的证据范围非常局限, 仅限于言词证据远远不能适应刑事 要配备警力和先进的侦查仪器等 , 以提高效率。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解读】被告方对于非法证据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
启动权在被告一方。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解读】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0 10 —5 220 )40 -2 4
司 法 实 践 中 采取 的 “ 惑 侦 查 ” 例 :诱 惑 侦 查 ” 常 会 设 置 所 谓 的 诱 为 “ 通
主体是特 定的人员, 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侦查机关 的侦 查人 员 . 4 非法 证据 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
二 、 国 在 非 法 证 据 的 排 除 规 则 问 题 上 的 立 法 及存 在 的 问题 我
据 。 笔 者 认 为 , 非 法 证 据 科 学 完 整 的 定 义 应 是 : 法 证 据 是 指 在 刑 对 非 事 诉 讼 中 , 律 规 定 的 享 有 调 查取 证 权 的 主 体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权 限 或 法
程序, 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具体含义应包括: . 1非法证据仅仅 产生于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过程 。2 非法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 程 . 序而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证据, 有相关的程序性要求, 如
“ 侦查 陷阱” 而这样一种侦查手段有 时会客观上造成没有犯罪意 图的 , 人 由于陷阱的引诱而犯罪 的结 果。由此 可见, 对于采取 “ 引诱” 或者
“ 欺骗 ” 段 获得 的证 据 , 不 能一 概 排 除 。 手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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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现行有 关排 除非法证据 的法律规 定 一 我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法 律 中并 没 有 明确 规 定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规 则 , 但
浅析非法证据的效力及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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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非 法 证 据 的 力 排 除 规 则
刘雅鑫
摘
崔芬芬
陈莹莹
要 在现代法治 A中, f 刑事诉讼活动追求两大重要理念, 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而这两大理念的对立的一个突出
关于 非法证 据 是否有 效的 问题 ,首先 是在 国外产 生和完 善 用 , 因此 根据测 谎仪 的测 试而取 得 的结论 , 多和其他 证据一起 最 的 。非法证 据 的排 除规则产 生于 向来对 非法 证据 持否定 态度 的 组成证据 链使 用 , 者用 来参考 证 明其他 证据 。 或 美国 。 11 94年美 国联邦 最高法 院首创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当时
表现就是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 但我国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效 力, 仍没有作 出全面、 明确的规定.因此, 完善相关立法, 抵制非法取证行为, 实现 司法公正, 已成为司法实践活动中亟待解
决的 问题 .
关键 词
非法证据
证据 效 力
排 除规 则
通 说看 来 , 非法 证据 即为 由有 关人 员违反法 律 的规 定 , 或者 证据 内容本 身就不 合法 , 因此不符 合证据 的相关性和 客观 性的要
缺乏事实 上 的证 明力 , 即使其他 方面符合证 据 的要 求, 也不能 以违法 的方 式取 得 的证据 。我 国学者则 认为 非法证据 分 为广义 求 , 的非法 证据 和狭 义的 非法证 据 。狭 义的 非法证 据仅指 因公 检法 作 为合法 有效 的证据 而予 以采纳 。 机关 的工作人 员 违反法 律规定 的 内容或程 序取 得的证 据 广 义 的非法 证据 则是 指包括 狭义 的非法 证据在 内的 一切 不符合 法律 的规 定而取 得 的证 据材料 。
浅析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析刑 事 案件 中 非 法证 据 的 排 除
◎文/ 易 声扬 张 国权
近年来, 在 我 国发生 了数 起重 大的 、 影响 全国 的刑事 冤假 错 案 , 比 如佘 祥林 案、 赵作 海案等 。这 些案件 大都 是在轻 物证 、 重 口供指 导思 想 下, 诱供 、 刑 讯逼供 等非 法取证 的结 果。冤假错案 的发生 , 在社 会上造 成 了十 分恶 劣的 影响 , 不仅 极 大地损害 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也 削弱 了司 法权威 性和公 信力 。因此 , 排 除非法证据 , 避免 冤假 错案 , 是每 一个办 案 人 员最 基本 的职业要 求。
的排除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 非法证据的种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
四条之 规定 , 非法证据 种 类主要有 以下 几种 . 一 是刑讯 逼供 收集犯 罪嫌 疑 人及 被告人 供述 ; 二是 采用暴 力、 威胁 等非 法方法 收集证 人证 言和 被 害 人供述 ; 三 是收集 物证 、 书证 不符合 法定程序 。 第二, 非法证 据排 除的程 序。 首先, 应 当有排 除非法 证据 的申请 。 只
在 外 方托管 下 探 索 国有 企 业 工会 工作 的新 路子
◎文/ 白建 平
2 0 0 2年 , 郑 州 市 政 府投 资 2 2亿 元 兴 建 了郑 州 市 某 国 有 独 资 公 司。2 0 0 5年 试 运 营 。 2 0 0 6年 委 托外 方进 行 管理 。 2 0 0 9年
《 工会法》 《 中国工会章程》 《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十几个法规 汇编 , 向外聘总经理 赠送 了中英文对照《 工会法》 《 劳动合同法》
等 法 规 书 籍 。在 员工 餐 厅开 设 “ 工 会 园地 ” 专栏 , 第 一年 就 宣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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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一项证据规则,它能够很好的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之间产生的冲突。
目前我国面临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取舍的问题,本文通过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面临的障碍,进而提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相关制度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是我国证据立法讨论中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两高”的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自行调查取证。
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规定十分简单,不仅对非法实物证据的取得未作任何规定,就是对非法言词证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规定也不
尽一致。
因此,给执法部门带来了许多问题,使得各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章可循,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没有理性地体现刑事诉讼的特定原则或精神,且排除的证据范围非常局限,仅限于言词证据,远远不能适应刑事司法的实际需要。
[1]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不采纳非法证据,不用非法手段取证,的确可能漏掉一些犯罪分子。
但侦查机关应该做的是努力在改进侦查手段和提高侦查技能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去挖掘证据,而不是为图效率图方便而违法收集证据。
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目的最终还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安定。
我们不仅应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利益,也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罪犯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惜以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来惩罚犯罪,那么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必定是苍白无力的。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一)合理排除非法证据是诉讼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司法活动,本质上要求将公正作为其最高价值,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不能并存时,程序优先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选择。
合法收集证据、保护合法权益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惩罚犯罪的内在要求。
采用非法证据,是一面要求公民必须守法,同时又默认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并承认其违法后果,这样使得罪犯心中的法律公正观念荡然无存,且产生间接鼓励违法取证的暗示,使宪法及法律有关程序公正的规定丧失其实质内涵,法在国民中也就失去其应有的威望和尊严。
因此要保持法的权威与尊严,就不能放任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防止违法取证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相悖,社会上的每个公民都是潜在涉讼主体,都可能成为该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
排除非法证据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最终否定和谴责,与保障合法权益的宗旨一致。
(三)排除非法证据是文明执法、减少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文明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禁止越权或滥用职权;而非法取证行为恰与其要求根本背离。
确立排除规则就可从根本上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诱因,从而促进文明执法。
同时,在冤假错案的背后必然存在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有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实体公正。
(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法有据,顺应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
我国在1986年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1988年该公约在我国生效。
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
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做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基于条约必信守的原则,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理当顺应保障人权的国际潮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现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构想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建议应遵循下列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与有限制沉默权及其他诉讼制度相协调原则;确定框架,逐步到位原则。
(一)设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将司法解释上升到立法层面。
刑事司法中确立的非法言词
证据排除规则已为刑事立法作了实验。
实践证明,言词证据非法获取的排除已为司法公正赢得了声誉,有效地抑制了刑事执法机关的权力滥用,使刑事被诉人的权利得到了实质性救济,立法上应给予肯定的评价,并在确定有限制的默示沉默权的前提下,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规范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范围。
我国现有立法及刑事司法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均以列举的方法表述为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
显然,这样的范围过窄,也失之笼统。
其范围可适当扩大。
一是在由于司法机关的过错使被诉人申请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剥夺的状态下获取的口供可以排除。
其中,本着“特别弱者,特别救济”的原则,司法机关有义务为几类被诉人指定律师,因未履行义务而使被诉人未获律师帮助的,其口供可以考虑排除。
二是不适当的羁押状态下取得的供述可考虑排除。
立法应严格规定强制措施的种类、效力、羁押期限及审查程序,凡违法羁押、超期羁押所取得的供述可以排除。
三是关于承诺给予非法利益而获取的供述也应纳入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范围。
(二)设立非法搜查、扣押实物证据的排除及例外情形的规则。
对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同时,设立若干例外。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为例外的情形是:危害国家安全统一或危害公共安全与利益的;取证时疏忽,缺少或某种手续不全,经审查批准及时补救的;未履行某种法律手续而不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或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侵害显著轻微,而将其排除将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非法物证作为无罪证据的等。
(三)确立衍生证据的排除规则。
衍生证据的取舍比较复杂,笔者仅择其常见情形予以叙述。
一是以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为线索,不论手段是否合法,以此获取的另一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二是以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为线索,不论手段是否合法,以此获取的另一实物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特殊情形除外;三是
以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为线索,又以非法手段取得另一实物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特殊情形除外;四是以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为线索,又以非法手段获取了言词证据,这一衍生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五是以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线索,却以合法的手段获取了衍生的言词证据,可考虑采用;六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为线索,却以合法手段获得了实物证据也可以采用。
(四)设立秘密侦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秘密侦查手段及措施对及时准确地破获犯罪案件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这种措施及科技手段也必然大大增加了对被诉人人权侵害的几率。
在我国,秘密侦查手段及措施的使用随意性较大,故此,各国均对此加以限制,违者,对其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秘密侦查的手段及措施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应在秘密侦查取证的适用条件上、程序上、所获取证据资格以及对被诉人权利保护上做出严格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在没有合法补救措施的情形下应予以排除,法有特殊规定例外。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问题[J].政法论坛.200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