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层住宅政策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摘要《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是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现状调整而制定的一份总体性文件,旨在推动本市住宅建设和管理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主要从住宅结构、管理、能耗及建筑装修四个方面对《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进行详细介绍。
一、住宅结构1.1 住宅类型《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规定,普通住宅应包括自住公寓、普通住宅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住宅类型。
住宅楼及小区应遵循城市覆盖率、容积率和标准建筑面积等相关规定,保障设计合理、经济实用的规模尺寸,按照城市不同特点和开发程度,结合住宅建设的特点,分设合理的住宅范围。
二、住宅管理2.1 增加社区物业管理《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规定,要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立小区物业服务产品,提高物业服务管理质量,为住户提供优质的消费体验。
2.2 对拆迁安置宿舍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安管理《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明确,对拆迁安置宿舍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安管理应加强。
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体系,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家庭验收,依据安全责任制安排巡查,加强应急管理和应对能力,确保宿舍安全。
三、住宅能耗3.1 节能与环保《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提出,住宅建筑要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技术方案,实行低能耗低碳造建筑,推行低耗能建筑评价标准,创建节能环保型低碳社区。
3.2 节能技术应用《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提出,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应用,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技术应用方案,使用环保型照明系统、节水节能设备、低噪音、节能建材等,实行用电、用水和发电节能管理,充分发挥环保科技成果在住宅建筑领域的作用。
四、建筑装修4.1 环境保护《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规定,住宅建筑应采取各种有利于环境的施工和装饰措施,使社区空气清新,噪声低,水质纯净,地表整洁,景观优美,实现室外环境卫生的改善。
4.2 建筑装饰《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规定,住宅建筑应充分考虑建筑与环境的关系,追求简洁、大方、新颖的建筑形式,采用外墙壁装饰材料,以突出一定的建筑风格,搭配色调,保持建筑整体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4.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沪地委[1997]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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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沪地委[1997]字第5号1997年4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的综合性物业、办公大楼、高层住宅。
住宅区和其他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包括该区内的高层住宅,不包括故居、旧址等纪念地名称)和商住楼。
第三条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二)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懂、照顾习惯;(三)体现我国民族自尊、自强、自信,坚持中国特色;(四)名实相符,用字准确、简明、规范,符合我国语言习惯,不用生僻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五)不得以有损于我国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六)一般不以人的姓名命名;(七)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八)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九)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十)凡以行政区划名、区片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凡由省、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十一)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
上海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上海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在上海,非普通住宅是指与传统住宅不同的居住形式,包括公寓、别墅、洋房、公寓式酒店等。
而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是对这些非传统住宅进行识别和确认的规定。
下面将具体介绍上海市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建筑形式和结构上海市非普通住宅的建筑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高层楼房、中高层楼房、独立别墅等。
不同的建筑形式有不同的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
此外,非普通住宅的建筑风格可以是现代风格、欧式风格、美式风格等,具有独特的特色。
二、面积标准上海市非普通住宅的面积标准一般要大于传统住宅的面积。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高层住宅的非普通住宅面积标准至少为120平方米,中高层住宅的面积标准至少为150平方米,别墅的面积标准至少为300平方米。
三、户型设计非普通住宅的户型设计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来说,非普通住宅的户型要考虑到居住者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例如,非普通住宅的户型设计可以考虑到每个房间的采光情况,每个房间的空间布局是否合理等。
此外,非普通住宅的户型设计也要考虑到不同群体的需求,比如老年人、残疾人等。
四、物业配套上海市非普通住宅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物业配套设施。
物业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停车位、绿化带、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游泳池等。
这些设施能够提供居住者生活的便利和舒适度。
五、环境条件非普通住宅所在的环境条件也是认定标准的要求之一。
例如,非普通住宅所在的小区或片区应该具备较好的周边环境,包括绿化率、公共交通设施的便利程度等。
此外,非普通住宅的周边应该有一定的商业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方便居住者的日常生活。
六、价格水平非普通住宅的价格水平也是认定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来说,非普通住宅的价格水平要高于传统住宅的价格水平。
这主要是由于非普通住宅的建筑质量、装修水平和配置设施较高,以及其所处的地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决定的。
总结起来,上海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形式和结构、面积标准、户型设计、物业配套、环境条件和价格水平等。
上海住房标准

上海住房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标准,以保障市民的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上海住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住房面积标准是指住房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每个居民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
对于不同家庭人口数量的住房面积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单身居民、夫妻或有子女的家庭等,都有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规定了住房的最小起居室面积、厨房面积和卫生间面积,以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住房质量标准。
上海市政府对住房的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建筑结构、采光通风、供水供电、防火设施等方面。
住房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范,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采光通风要求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新和光线充足;供水供电设施要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存在漏水、漏电等安全隐患;此外,住房还必须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三、住房配套设施标准。
除了住房本身的标准外,上海市政府还规定了住房配套设施的标准,包括小区绿化率、停车位配备、垃圾处理设施等。
小区绿化率要求每个小区都要有一定比例的绿地和植被覆盖,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停车位配备要求每个住房都有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方便居民停放车辆;垃圾处理设施要求每个小区都要有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四、住房价格标准。
上海市政府对住房价格也有一定的管理和调控,确保住房价格合理、稳定。
一方面,上海市政府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管控,避免房价过高导致居民无法承担;另一方面,上海市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租金补贴等帮助,确保他们能够有合适的住房。
总之,上海住房标准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市民们在购房或租房时,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住房标准,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适合的住房类型,共同建设美好的上海家园。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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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层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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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沪府发[1999]44号)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一)扩大范围将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纳入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二)价格1.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公寓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7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元。
2.独用成套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的公寓住房、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元。
除上述价格规定和新式里弄住房不计层次增减率外,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其他折扣优惠政策,均按本市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三)维修基金1.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2.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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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层住宅政策
上海市高层住宅政策研究
一、高层住宅的定义及特点
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一定范围(一般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相较于低层住宅,高层住宅具有较高的建筑密度和土地利用率,能够节约土地资源,缓解城市用地紧张的问题。
同时,高层住宅的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更加现代化,居住环境更加舒适,生活便利性更高。
然而,高层住宅的建设和管理难度较大,需要更加严格的政策和技术支持。
二、上海市高层住宅发展现状和趋势
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具国际化和现代化特色的城市之一,高层住宅的建设数量和规模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高层住宅的需求量持续增加。
上海市政府也在政策上积极推动高层住宅的发展,以提升城市的居住品质和土地利用效率。
未来,上海市高层住宅的数量和规模仍将继续扩大。
三、政策背景及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推动上海市高层住宅的发展,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确保高层住宅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供应与建设规划管理政策
为了合理规划高层住宅的建设布局和规模,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土地供应和建设规划的管理。
在土地供应方面,政府通过土地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资源分配给有实力、有经验、有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建设规划方面,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规划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高层住宅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住宅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管政策
为了保障高层住宅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住宅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管的管理。
在设计方面,政府要求高层住宅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在施工方面,政府实施了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施工企业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质量监管方面,政府加强了对高层住宅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管理,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或拆除。
六、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政策
为了提升高层住宅的居住环境和社区品质,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管理。
在物业管理方面,政府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经验,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提供服务。
在社区建设方面,政府鼓励居民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推动社区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加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可以有效提升高层住宅的居住环境和社区品质。
七、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提升措施
随着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理念的普及,上海市政府也加强了对高层住宅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的管理。
在节能环保方面,政府要求高层住宅必须符合绿色建筑标准,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在安全性能方面,政府加强对高层住宅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实施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提升措施可以有效提升高层住宅的性能指标和使用价值。
八、实例分析——以上海市某高层住宅小区为例
以上海市某高层住宅小区为例,该小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地带,总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
在该小区的开发建设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
策措施:合理规划土地供应,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加强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管;实施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推广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提升措施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和应用,该小区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筑质量优良、居住环境舒适、社区氛围和谐;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得到了有效提升;同时,也为上海市高层住宅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九、面临挑战与未来发展方向探讨
虽然上海市高层住宅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如何平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如何推进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建设等。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未来发展方向包括: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加强利益相关方合作与沟通;推广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建设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