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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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近年来,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受到广泛重视。

然而,核能的安全性与辐射防护问题仍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运营安全和辐射防护,必须制定严格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就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进行探讨。

一、辐射防护原理和基本要求辐射防护是指通过降低辐射剂量和控制辐射源释放的措施,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核电厂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如下:1. 最大可行措施原则: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最大可能的措施来减少辐射剂量。

2. ALARA原则:尽量减少辐射剂量,使其低于法定标准和国际卫生组织的推荐水平。

ALARA是“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的缩写,即“尽量低到合理水平”。

3. 单位工作人员和公众剂量限值: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应该低于确定的限值,以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二、核电厂辐射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辐射危害,制定了以下辐射防护措施:1. 辐射监测: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监测系统,对厂区内、周边环境以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辐射源管理:核电厂应对辐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辐射源的标识、记录和存储,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3. 个人防护措施:核电厂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和适当的呼吸器等,以减少接受辐射的风险。

4. 辐射区域划分:核电厂应根据辐射剂量和放射性危险程度划分不同的辐射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进入限制和防护措施。

5.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警、紧急疏散和辐射剂量监测等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三、核电厂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核电厂工作人员遵守辐射防护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核电厂应开展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工作:1. 培训课程:核电厂应提供全面的辐射防护培训课程,包括辐射安全知识、防护设备使用和辐射监测方法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 引言电磁辐射是指电磁场能量在空间中传播所产生的辐射现象。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磁辐射的来源越来越多,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以限制电磁辐射的强度和频率范围。

本文将介绍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2. 国家标准不同国家对电磁辐射的防护规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国家常用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示例:•美国: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定了一系列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包括对电视台、广播台、移动通信站等设施的辐射限制。

•欧洲:欧盟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指令》,规定了辐射频率、功率和辐射场强度的限制。

•中国: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2014)对电磁辐射防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人员防护、设备防护等方面。

3. 安全标准各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中,都规定了安全标准,即电磁辐射的允许水平。

通常情况下,安全标准被分为两个级别:•公众暴露水平:针对一般公众的电磁辐射暴露水平,包括家庭、学校、办公场所等非工作场所。

•工作人员暴露水平:针对从事电磁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如通信基站维护人员、无线电频率传感器制造商等。

安全标准通常以辐射场强度(或电离辐射剂量)为基准,并根据频率和持续暴露时间进行限制。

例如,中国国家标准GB8702-2014规定了针对不同频率范围的电磁辐射的允许水平。

4. 防护方法电磁辐射防护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人员防护和设备防护。

4.1 人员防护人员防护是指通过控制电磁辐射的暴露水平,保护人员的健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员防护方法:•距离防护:与辐射源保持一定距离,降低辐射强度。

•屏蔽防护:利用辐射屏蔽材料,如铅和铜,阻挡辐射。

•时间限制: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接触电磁辐射的时间,避免长时间暴露于辐射环境中。

4.2 设备防护设备防护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和设计控制,减少电磁辐射的泄漏和传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设备防护方法:•屏蔽设计:在设备设计中采用屏蔽和隔离措施,减少辐射泄漏。

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防护规定辐射防护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旨在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辐射防护规定。

一、辐射工作人员防护规定:1.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培训,了解辐射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2. 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

3. 辐射工作区域应设有明确的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 辐射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辐射监测,确保安全阈值不被超过。

5. 辐射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个人剂量仪,定期检查辐射剂量是否超过允许范围。

二、辐射设备使用规定:1. 辐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

2. 辐射设备应放置在专门的工作区域,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

3. 辐射设备应配备辐射防护屏蔽,尽量减少辐射泄漏。

4. 辐射设备应设有紧急停机装置,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辐射。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熟悉事故处理流程。

2.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隔离事故区域,并通知相关部门。

3. 对事故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不会扩散到非工作区域。

4. 对事故人员进行辐射清洗和治疗,确保受伤人员安全。

四、辐射废物处理规定:1. 辐射废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分类和储存,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2. 废物处理场地应设有防护屏蔽设施,防止辐射泄漏。

3. 废物运输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运输和处理。

总结起来,辐射防护规定是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需要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设备严格遵守。

此外,应急预案和废物处理规定也是确保辐射安全的重要环节。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才能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

辐射防护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旨在保护人们免受辐射的危害。

无论是在医疗领域、工业行业还是核能领域,辐射防护规定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以下将进一步探讨辐射防护规定的重要性、具体要求以及应急预案。

首先,辐射防护规定的制定是基于对辐射的深入研究和对人体健康的保护考虑。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随着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然而,核能的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辐射防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科学、严格的辐射防护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对核电行业的意义。

一、前言核电作为一种特殊的能源形式,具有辐射的特性,因此在建设和运营核电厂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定。

该规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辐射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潜在风险,并保证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二、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1. ALARA原则ALARA(尽量小但合理可行的含义)原则是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核电厂应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将辐射剂量降至最低限度以下,而不会引起不合理的成本和困难。

2.适应性与区域性辐射防护规定应考虑不同区域和设备的特点,因为不同核电厂可能面临不同的辐射源和风险。

因此,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3.综合防护措施辐射防护规定应包含多个防护措施,包括工程防护、个人防护和环境监测。

通过综合应用这些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对人体的损害。

三、辐射防护规定的主要内容1.辐射监测措施核电厂应设立辐射监测点,对厂区内及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

监测点的位置、数量和方法应根据周边环境和辐射源的特点确定,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监测。

2.辐射剂量控制核电厂应设定辐射剂量限值,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进行控制。

工作人员应戴着符合要求的个人剂量计,厂区内的辐射源必须经过合理的屏蔽和控制,以确保辐射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

3.防护设备和工具核电厂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和工具,包括防护面具、手套、鞋袜等。

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这些设备和工具,以避免直接接触辐射源。

4.安全培训与教育核电厂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工作人员了解辐射的基本知识、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前言辐射是指能够传播在空间中并具有辐射效应的能量,它渗透或通过物质,对人体体内的细胞、组织、器官等产生影响。

辐射的安全问题是涉及公众健康与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管理规定来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法律法规我国对辐射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的辐射安全防护系统,保护从事放射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单位责任为了保障单位从事放射性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实行辐射安全防护,各单位必须在保证操作可行和促进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消除或减轻辐射危害。

在单位内,应明确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并规定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从事放射性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特殊培训和考核,并按照规定取得各种操作证书。

防护措施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采取严格、可行、有效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主动识别和控制放射危险源的辐射场,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合理组织操作工作,确保从事放射性操作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的安全。

在放射危险源的周围应设立限制区及警示区,区内人员必须全程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配备必要辐射监测设备。

对于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在服装、装置、标志、检测等方面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辐射量较高的危险源。

在操作结束后,必须进行有效的辐射监测工作,并采取必要的环境清洁和保护措施,确保环境得以恢复。

总结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严格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必须发挥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作用,高度关注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环保要求,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

在规定外,各单位必须积极做好科普宣传工作,普及辐射安全知识,帮助公众了解辐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辐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辐射防护规章制度 有哪些

辐射防护规章制度 有哪些

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防护管理,防止辐射对人体造成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涉及辐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防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辐射防护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辐射防护意识,履行辐射防护责任,确保辐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国家对辐射防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辐射防护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辐射防护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辐射监测设备,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进行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开展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辐射防护技能和水平。

第九条有辐射高危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辐射防护措施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辐射源的性质和情况,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一条在辐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立辐射防护区域和辐射警示标识,告知相关人员注意辐射防护。

第十二条避免辐射源直射人员,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减少人员接触辐射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在辐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对接受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职业健康评价,确保个人辐射剂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第十五条对接受辐射工作的孕妇、儿童和老人等特殊人群应当采取特殊的辐射防护措施。

第四章辐射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管理档案,保存辐射相关资料和记录,便于辐射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停工整顿等措施。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辐射是伴随着人类活动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包括地球自转、太阳能以及核辐射等。

然而,辐射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为保障工作人员及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下文将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做一详细解释。

1. 辐射安全的概念辐射安全是指在有可能造成辐射危害时对人员、工作场所、物品等进行保护措施来达到防护效果的一种工程实践。

2. 辐射的分类辐射有三种类型: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微波辐射。

电离辐射包括α、β、γ、X、中子等。

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红外线、可见光、射频等。

微波辐射有不同的频段,最常见的是2.45GHz微波。

3. 辐射对人体的危害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

短期效应包括皮肤红肿、头痛、恶心、呕吐等,长期效应则包括癌症、生殖系统功能障碍、染色体变化等。

4. 辐射安全防护标准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辐射防护标准,目前我国的辐射防护标准分为基本防护、操作防护、维护防护和事故应急等四个方面。

其中基本防护包括人员及环境剂量等级的限制,操作防护包括隔离和避躲、防护屏等一系列措施,维护防护包括放射源的管理、清除及建筑物的防护等。

5. 现代辐射安全技术现代辐射安全技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无源辐射安全技术与源辐射安全技术。

无源辐射安全技术主要是对人员、工作场所和周边环境的监测和分析,以了解辐射水平是否可接受。

源辐射安全技术则主要用于辐射源的封堵、隔离和消减。

6.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为了保障辐射工作场所和人员安全,应在国家或地方立法、条例或规定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辐射管理机构来协调和监督辐射管理工作,并建立完善的辐射监测与控制系统,定期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检查和监控。

7. 结论虽然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能对辐射危害进行监测与防护,但彻底根除风险还需要保持高度警觉与注意。

只有不断提高人们的辐射安全意识,用科学的方法对辐射进行管理,才能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健康和安全。

防辐射安全管理规定(3篇)

防辐射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医疗、工业等领域。

第三条防辐射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国家、地方和单位三级监管体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层面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2)组织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指导和协调地方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辐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

第五条地方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2)组织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指导市、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辐射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

第六条单位层面(1)单位应设立辐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2)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辐射安全管理职责;(3)单位应定期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辐射安全意识;(4)单位应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第七条单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完善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3)具有合格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4)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辐射防护设施;(5)具有有效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程序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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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U D C614.898.5G 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科学技术、核能和其他辐射应用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伴有辐射照射的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1.3开展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以及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退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辐射防护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假设中必须做到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4符合附录C所列豁免限值的实践和设施,可免于办理 1.3条中规定的手续。

1.5从事下列实践活动必须事前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A、给人服用或向人体注射放射性物质,以及对人施行辐射照射。

B、玩具中含有放射性物质。

C、在医用产品、化妆品和家用产品(附录C3所列的除外)的加工生产中添加放射性物质。

D、销售经辐射保鲜或保存的食品。

1.6一切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和设施,都应当符合实践的正当性和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并确保个人所受的照射低于相应的剂量限值。

1.7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应设置独立于生产运行部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这些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自治区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8辐射工作单位保鲜建立辐射防护和环境防护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职工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认真执行和字据遵守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理解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熟悉辐射防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1.9在存在辐射照射的场所,以及在能发射辐射的物件上(1.4除外),必须有“电离辐射”的标志(附录D)。

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辐射防护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规程和管理方法。

1.11要切实关心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常规医学监督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

辐射工作人员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和相应待遇,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剂量限制体系2、1基本原则2、1.1为了防止发生非随机性效应,并将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用下述的剂量限制体系对正常照射加以限制。

2、1.2一切实践和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必须遵守辐射防护三原则:A;实践的正当性: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必须经过正当性判断,确认这种实践具有正当的理由,获得的利益大于代价(包括健康损害和非健康损害代价)。

B:辐射防护的最优化:应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所有辐射照射都应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C:个人剂量的限制:用剂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的照射加以限制。

2、2实践的正当性2、2、1判断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应当在全面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并与作为替代的其他实践相比较的基础上作出。

2、2、2当发生引起的损害称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时,正当性判断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作出。

2、3辐射防护的最优化2、3、1辐射防护的最优化时辐射防护的重要原则,必须贯穿于实践或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

2、3、2各单位应制定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并定期评审,以确定是否需要予以调整。

2、3、3辐射防护最优化纲要应在防护机构设置、防护管理、防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审定、各类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发生控制措施和应急计划等工作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2、3、4发生防护最优化纲要评审主要由本单位或上级辐射防护部门负责。

2、3、5各级领导及所有人员都应对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有所了解,并为最优化纲要的实现承担各自的责任。

2、4对个人剂量的限制2、4、1剂量限制剂量限制时不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限,而不是允许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上限,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

剂量限制不能直接用于设计和各自安排的目的。

2、4、2基本限值2、4、2、1个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实践产生的辐射照射(包括内外照射),不得超过2、4、2、4~2、4、2、8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

2、4、2、2剂量当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2、4、2、3剂量当量限值分两类:一类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见2、4、2、4),另一类适用于公众成员(见2、4、2、8)。

2、4、2、4为了限制随机效应,辐射负责人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限值为50M S V。

为了防止非随机效应,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50M S V;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500M S V。

2、4、2、5辐射各自人员由于实现计划的特殊照射所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在因此事件中不得超过100M S V,在一生中不得超过250M S V;并同时受2、4、2、4中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限制。

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必须得到本单位或设计辐射防护部门的批准,并应经过周密的计划安排。

对接受这种照射的人员,应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医学观察,结果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下列人员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过去已接受过有效剂量当量超过250M S V的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育龄妇女;年龄未满18岁者。

2、4、2、6措施辐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接受照射时,应按月大致均匀地加以控制。

对已知怀孕的妇女接受的照射,除按均匀的剂量率加以控制外,在一年内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应限制在15M S V以下。

2、4、2、7年龄在16~18周岁的学生和学徒工,由于教学培训需要接受照射时,一年内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得超过15M S V。

年龄小于16周岁按公众成员控制。

2、4、2、8公众成员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 S V。

如果按终生剂量平均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1M S V。

则在某些年份里允许以每年5M S V作为剂量限制。

公众成员的皮肤和眼晶体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M S V。

2、4、3次级限值2、4、3、1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年慑入量限值(A L I)表示。

职业性内照射的A L I值列于附录E。

2、4、3、2辐射工作人员在吸入222R n和220R n的短寿命子体的情况下,内照射的次级限值用吸入的A潜能表示。

222R n和220R n的A潜能年限值为:222R n:0.02J220R n:0.06J2、4、3、3在一年事件内既受到外照射又受到内照射时,应满足(1)式和2、4、2、4中关于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限值的规定:式中:(H E)----外照射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m S V;I j----放射性核素j的年慑入量,B q/年;(A L 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慑入量限值,B q/年。

2、4、3、4在公众成员受到照射的情况下,其内照射的次级限值取A L I值的五分之一,则在某些年份允许取A L I 值的十分之一;当关键组高空婴儿或儿童时,原则上应根据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与成人的差异估计应取的A L I值的份额,在缺乏有关资料时可区A L I值的百分之一。

3、4、4导出限值气载放射性浓度的导出限值用导出空气浓度(D A C)表示,其数值列于附录E。

它可以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状况时的参考。

2、4、5管理限值为了管理目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最优化原则,对辐射防护有关的任何量制定管理限值,但它们必须严于基本限制或导出限制。

2、4、6参考水平为有效地实施防护,辐射防护部门可事先规定确定行动的参考水平,参考水平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

A记录水平:由辐射防护部门对某种量指定的一个量值。

从辐射防护的观点来看,大于这个水平的记录有重要意义,值得记录和保存。

B调查水平:有辐射防护部门指定的量值,大于此值的结果被认为足够重要,应当进行调查。

C干预水平:对异常情况下辐射防护部门事先制定的某种水平,小于这个水平通常就没有必要采取干预行动。

2、5公众照射的限制原则2、5、1对医疗照射的限制原则医疗照射必须遵守剂量限制体系的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

一切治疗和诊断照射的应用,必须由有合格证的医生认为必要时才可施行。

使用的放射性药剂和照射装置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从事医疗照射的医生应接受辐射防护专业训练,并取得主管部门发给的合格证。

2、5、2对向环境中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限制将放射性物质排放到环境中去(包括固体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的具体要求见本规定第4章。

2、5、3对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所受照射的限制原则使用含有放射源的产品,除必须遵守有关剂量限制的规定外,还应按最优化原则加以限制。

这些限制应体现在产品的技术标准中。

公众中广泛使用的含有放射源的产品,应当接受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保证每种产品引起的照射都有正当的理由。

2、5、4对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实践的限制可能使天然本底辐射水平增加的一切实践,都应在得到正当性和最优化审定后才能进行,必要时可建立阶段性的挂历限值。

对现有的超过限值的实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今后可能产生的照射应在计划设计和作出决定的阶段,就按最优化原则制定适当的限值。

3辐射照射的控制措施3、1管理措施3、1.1为了便于管理,将从事辐射工作单位的场所分为三区:A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的区域,应标以红色。

B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三,而可能超过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橙色。

C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辐射照射一般不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的区域,应标以绿色。

3、1.2为了便于监测,将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条件分为两类:A、第一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可能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B、第二类:在此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不大可能超过个人年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

3、1.3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按操作量的大小分为三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B q甲>4×109乙2×107-4×109丙2×104-4×107注:1)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的计算见附表F。

3、1.4工作场所的工作台、设备、墙壁和地面等表面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水平见表2。

α放射性物质β放射性物质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控制区监督区极毒性其他44×104×10非限制区4×10-144工作服、手套、工作鞋控制区监督区4×10-14×10-14非限制区4×10-24×10-24×10-1手、皮肤、内衣、工作袜4×10-24×10-24×10-1注:①表2所列数值系指表面上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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