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浅析我国水权法律制度

摘 要 : 界 水 资 源协会 认 为所 有 的人 都 有权 用水 , 世 世 但 界上 至 少有 1 2亿人 口缺 水 , 全球 水 伙伴 ”组 织主 席玛 “ 格 丽特说 : 水权将 决定在 什 么条件 下谁 有权 利得 到水 , “ 怎 么样管 理 水质 以及 在 缺 水 的情 况 下 决 定怎 么样 分 配 水” 在我 国水 资源属 于 国家所有 , 。 水资 源的所 有权 由 国
按 照 水 资 源特 性 以及 人 类 对水 资 源 的开 发 利 用 方 式 , 考虑 到 法律 调整 的必 要 性 和 可 能性 , 律 意 并 法 义 上 的水权 一般 主要 表 现 为水 资源 所 有权 、 资 源 水
行政 配置权 和水 资源使 用权 。
一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
政 配置 权 限 的划 分 ; 资源 行政 配 置 的总 量控 制 原 水
于探 矿权 、 矿 权 的 规定 , 采 土地 管 理 法 规 关 于 国有 土 地使 用 权 、 抵押 权 的规 定 等 。取水 权 是 以对 水 资 源 享 有 取 水 权 利 为 客体 的水 权 ,属 于 准 物 权 的 范
水 和 地下 水 ) 所享 有 的有 关权 利 的总 和 。广 泛 意义 上 的水 权 ,涵 盖 了有关 水 资 源的各 个 方 面 的权益 。
中央 政 府及 其 主管 部 门 的职 责 为 重 要 河 流 水
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和审批权 ; 跨省际河流
水 量 分配 权 以及 紧急 情 况下 的水 量 调度 权 ; 省 际 跨 水 事 纠纷 的调 处权 ; 关 水 资源 管理 制度 的拟 制权 有 及其 实施 的监督 权等 。
的授权实施水资源管理和相应监督工作。
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下)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准物权/水权内容提要: 水权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是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组成的权利束,具有私权与公权的混合性质。
由其支配形式的特殊性与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其客体的特定性是个别形态,不特定性反而常见。
汲水权、引水权等类型犹如水所有权主体的转换器,其运行使水所有权从水资源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转归水权人享有。
因此,它们不含有占有权能。
水权基本上不具有排他性,应通过优先性规则来解决水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依据先占用原则取得的水权闲置达一定年限便归于消灭。
因水权与典型物权差别过大,物权法不宜直接规定,但应为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
相关的民法理论亦应进行反思。
五、水权取得的条件除河岸权原则以外,基于先占用原则、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水权均需有益用水这一要件。
有益用水是水权的两大要素之一,所以,在明确了水权取得的原则之后,有必要讨论有益用水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美国,依先占用原则授予水权许可,是基于实际有益用水,还是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为根据,争论激烈。
在Department of Ecology v. The odoratus案中,华盛顿州坚持后者,华盛顿最高法院采纳前者。
案情大致如下,1973年,George The odoratus向华盛顿州的生态部申请水权许可,以促进Skagit县的私人住宅开发。
依照审核报告,生态部授予The odoratus抽取地下水的许可。
许可证中的用语意在创设一既有水权,一旦The odoratus的供水系统有输水能力,就依华盛顿州地表水法典第90·03·330条的规定签发给他水权证书。
尔后,华盛顿州以输水系统的输水能力而非The odoratus的实际用水量为根据,签发了定量之水的水权证书。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摘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明晰水权概念和性质。
水权是指可供人类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
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水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反而比水资源所有权更加重要。
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权的概念、性质,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
正基于其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最后一章,但是水资源利用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在特别法即水法里面。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
众所周知,水是生命支援,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重要性更加突出。
据新华社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而全国六百多座成红就有四百多座城市缺水。
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的四分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进程的加速,农业用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争水问题、工业用水无偿即对农业用水,生产用水大量激战环境和生态用水等现象日趋严重。
去年九月,北京启动“引拒入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群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引至燕山石化,但下游河北居民已修好的众多水利工程将报废,100多万亩水浇地将变为旱地。
北京将河北省9个县市300多万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此事引起河北省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由此引起。
拒马河流经北京和河北省,这对于缺水的两个省区而言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我国水资源既患贫又患不均,僧多粥少,不打架才怪呢。
都是缺水惹的祸,全国类似这样的纠纷何止一例。
如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和解决日趋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物权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合理性的评介

《物权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合理性的评介【摘要】《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伟大里程碑,既继承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精髓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最典型的代表是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诸如水之类的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化争议颇多,既有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的质疑又有环境资源保护视角的忧虑,但从对传统物权理论的反思出发这一立法却有其可能性,从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利用,保护水资源的角度理解也有其必要性,同时这一财产属性的确认并不与民间百姓的习惯法权基础上的取水权相冲突。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物质资料之一,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人类的生存之本,但由于现代化过程中一系列涉水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显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世界各国均在民主立法的进程中更加关注对水环境、生态因素和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
我国新近施行的《物权法》更是以一个现代版本的物权制度回应了这一趋势,于法律规范中对水资源的权属再次确认,与《水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相呼应,同时设立水资源的用益物权制度,充分彰显了当代物权法律制度的“绿色理性选择”与先进性。
当然,这是一个充满争辩的立法过程也得到一个耐人继续追问的法律文本。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是否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或者是是否应区别地表水与地下水予以取舍纳入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范畴”;其二是:“水权的用益物权模式抑或是准物权模式的选择”。
其中第一个问题更是涉及宪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联系与区别,民间百姓的习惯取水问题以及对国家民事主体性的前提下水流造成侵害是否负担责任的疑问,可以说这些问题关乎所有权在法律上的不同特质和民间百姓的生存权利的保障等理论和现实要求。
一、规则与事实之间:我国水资源权属制度之法律嬗变“水资源不属于某一个体的人”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一般权属原则,尽管在这一点上存在某一时期或是某些国家的例外。
在罗马法文献中,学者和立法者将与“神法物”相对的“人法物”区分为“公用物”,“公有物”和“团体物”。
水权制度产权经济理论分析论文

水权制度产权经济理论分析论文摘要从水权制度的根底——产权经济理论以及特点来分析,建立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要从摸清水资源家底、分析需求构造、配置初始水权、建立水权市场着手。
关键词水权水市场水资源一、水权制度的根底——产权经济理论水权,也称为水资源产权,其理论根底源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理论。
产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是以所有权为根底的一组权利。
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
任何产权都是排他的,这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权利。
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
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后来其理论又由布坎南、舒尔茨等丰富和开展。
科斯的主要观点是:(1)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力买卖,人们购置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权利;(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由于人们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失效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根底,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组织、技术和效率;(4)严格界定或定义的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合作生产,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组织;(5)在私有产权可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中央方案也是可行的。
科斯在研究产权交易的外部性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抑制外部性,降低社会本钱,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产权经济理论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对“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运行机制背后的制度前提——产权构造做出了富有特色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水权制度的根底和出发点。
二、水权制度的起源及其特点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效劳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调节个人、地区与部门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一套标准。
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根底,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有权制度。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

论水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典的编纂[摘要]随着人口与经济发展,水资源作为关系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水资源“水资源既患寡又患不均的”国家来说,解决水资源问题从而保障可持续发展道路已迫在眉睫,因此,必须加快水权制度的建立,其中最首要的是要明确水权概念和性质,这有赖于对水权的深入研究。
另外,我国正在进行法典编纂工作,水权与物权法的关系如何,是否应纳入其中等这些问题引人思考。
本文在对水权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将水权定性为准用益物权,并在最后提出了水权制度应采取在物权法中笼统规定和具体内容由特别法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所有权准用益物权一、什么是水权要分析水析的性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水权,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目前尚未达成共识,比较各种关于水权定义,其争议和焦点之处在于水权是否包含了水资源所有权。
如一种观点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
[①]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也持这种观点。
他曾指出:“什么是水权?最简单的说法是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
”可以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
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
以崔建远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此定义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第二,水权是水资源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故此,水资源所有权乃为水权之母,水权系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
[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水权概念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
即与第一种观点相近。
狭义的水权概念又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
一种认为是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在内的水资源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
另一种则认为水权即为水资源所有权的简称,认为对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内容,不应成为与所有权并列的权利。
水权制度及初始水权分配的探讨

摘要水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物质,而且在工业、农业等各个行业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水的需求量只会越来越大。
然而,现在在世界的许多地区水资源都比较缺乏。
在我国,情况同样不容乐观。
要解决这一问题,完善的水权制度是不可缺少的。
本文首先从我国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三个方面说明了我国水资源客观存在的不足,再从开发利用方面说明了后天利用上存在的问题。
两者共同说明了我国水资源状况的严峻性,进而引出我国水权制度问题。
为说明我国水权制度的具体情况,本文先对产权和产权制度、水权和水权制度的定义、特征、功能等情况进行了说明,接着探讨了我国水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缺点,提出需对我国水权制度进行设计。
本文首先说明初始水权配置的必要性,接着建立初始水权分配的数学模型,首先根据生态环境、公平、效率三个因素建立三个子系统,合并成一个多层次的模糊优选系统,然后采用引入了相对隶属度的多层次多目标模糊优选方法由下向上进行计算,最终实现初始水权的分配。
在对我国水权制度进行设计之前,本文首先列举了国外水权制度的一些成功之处,然后对我国水资源配置的原则、方法等进行了介绍。
接着对我国的水权制度从水权的界定、水市场的建立及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设计,其中包括对水权交易、水权市场的建立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的构想。
关键词:水权初始水权水权制度水权市场水权交易水权管理AbstractWaterisakindofbasicl℃sonTce.Itisnotonlytheelementofman,butalsothesubstancenecessaryforindustrial,agriculturalproductionandSOforth.Wit}ltheprogressingoftheworldmorewaterisneeded,howeverwaterislackinginmanypartsoftheworld.WaterresourcesofChinaarescare。
水权保护制度

水权保护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水权保护制度的概念与意义2.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3.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4.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篇1)水权保护制度是一种对水资源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
在全球范围内,水资源日益紧缺,水权保护制度在解决水资源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涵盖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职责不清,导致水资源管理效率低下。
2.水资源配置不均衡,部分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水资源却得不到有效利用。
3.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4.水资源保护措施不力,水污染问题突出。
二、国际水权保护制度的经验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在水权保护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1.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
2.制定科学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实现水资源合理分配,满足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用水需求。
3.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广节水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
4.加强水资源保护,制定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
三、我国水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水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
2.制定科学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实现水资源合理分配,满足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用水需求。
3.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广节水技术,减少水资源浪费。
4.加强水资源保护,制定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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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摘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明晰水权概念和性质。
水权是指可供人类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
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水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反而比水资源所有权更加重要。
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权的概念、性质,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
正基于其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最后一章,但是水资源利用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在特别法即水法里面。
;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利用权准用益物权
;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
众所周知,水是生命支援,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重要性更加突出。
据新华社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而全国六百多座成红就有四百多座城市缺水。
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的四分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进程的加速,农业用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争水问题、工业用水无偿即对农业用水,生产用水大量激战环境和生态用水等现象日趋严重。
去年九月,北京启动“引拒入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群
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引至燕山石化,但下游河北居民已修好的众多水利工程将报废,100多万亩水浇地将变为旱地。
北京将河北省9个县市300多万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此事引起河北省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由此引起[1].拒马河流经北京和河北省,这对于缺水的两个省区而言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
我国水资源既患贫又患不均,僧多粥少,不打架才怪呢。
都是缺水惹的祸,全国类似这样的纠纷何止一例。
如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和解决日趋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然而,在理论上我国法学界对水权制度的研究很薄弱,很多问题处于探索之中;在立法上,对水权规定的较为集中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它虽然对水权的取得、分配、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但很多是具有行政色彩的管理制度,真正水权制度的规定是很粗略的。
我认为,加快水权制度建设,首要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如何界定水权及其性质。
; 一、水权的概念
; 水权是可供人类经济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
而以崔建远教授、裴丽萍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水权是依法对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2].崔建远教授认为有四点理由:第一,前者观点违反了财产权体系的内部位阶关系。
水权属于财产权,而在财产权体系中,水资源所
有权的上位权力是财产所有权,再上位权力是物权,不会是水权。
水权概念若有存在的必要,逻辑上只能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下位概念;第二,如果一个人既对水资源享有所有权,又自己利用水资源,那么在法律上只设置水资源水资源所有权制度足矣,没有水权制度存在的必要。
只有在非所有权人为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使用水资源时,为清楚划分他与所有人之间的利益,也为了对抗其他人,才有设置水权制度的必要。
在这种背景下存在的水权,恐怕它只会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系分离该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诸权能而形成的他物权。
由此可见“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说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
第三,在中国,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立法原意以及具体规定,水法区分了水资源所有权和开发利用权,强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至于具体单位和个人,仅享有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
这两类权力是各自独立的。
第四,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观察,世界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含有水资源所有权,如美国西部、日本、中国台湾等都认为水权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
[3]仔细分析以上几个理由,我认为前三个理由主要是为了突出水资源利用权与水资源所有权的区别,建立水资源利用权的重要性,但这不能说明水权仅指水资源利用权而不包括水资源所有权。
理由如下:第一,水权这个概念很模糊,它实质是指水资源利用权,为什么不直接使用水资源利用权这一概念呢?人们提到水权自然会想到有关水资源所有、利用、转让等权利,而不仅指水资源利用权。
在物权法从归属到利用的价值转变过程中,水资源利用权显得更为重
要和突出,但水资源作为人类社会的共有资源,保护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家作为所有人对水资源进行管理也是同等重要的,水资源所有权是水权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第二,水资源与土地资源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资源,我国对于土地的立法已相当完善,与土地有关的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立法者并没有为了突出土地的使用权,而特意设置一个“土地权”,而是针对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权利名称。
第三,使用水权这一概念容易将用益物权性质模糊化,且容易与水资源所有权、水所有权这些概念相混淆,事实上这些概念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
水资源所有权是指水资源作为整体资源由国家或集体所有。
而水所有权则是脱离水资源这一整体,例如从河里打来的生活用水,一旦装在固定容器里,则由水资源所有权变成了水所有权。
水资源利用权则指对地表水或地下水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江河里的水资源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然后使用人经许可取得水资源利用权,将江河里的水引至田地里进行灌溉,此时田地里的水由灌溉人享有水所有权,而非水资源所有权。
基于以上考虑,我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
国内也有一些学者持此观点,例如有人认为“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多项权利的一组权利束,而不仅仅是水资源所有权”[4],也有人认为“水权就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用水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5],关涛教授认为“我国的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
使用权和地役权”[6].这些学者虽然观点不一,但都表明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
; 二、水资源利用权的性质
; 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也没有多大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而对于水资源利用权,除税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外,水发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致规定。
水资源利用权几乎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因为水资源是生命之源。
实践中人们对水资源的利用几乎涉及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人们基本生活、农业、工业、航运都离不开水的利用。
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水资源利用权的性质及与物权法制定的关系。
; 水资源利用权是对水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符合用益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用益性的基本特性,显然是一种用益物权。
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具体体现在:
; 第一,传统用益物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
而水资源利用权的客体为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存在于河流、湖泊、池塘、地下径流、地下土壤中,这显然是民法上的动产。
对此,我认为水资源虽属于动产,但水资源利用权应当属于不动产权益。
因为水资源一般以土地为载体,而土地是不动产。
大陆法系传统民法认
为,水是土地的天然孳息[7].崔建远教授曾写过一篇文章名为《土地上的权利群》的文章,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土地上的权利群的一种。
世界上也有水资源利用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做法,例如美国东部、加拿大实行沿岸权制度,水资源利用权被界定给那些拥有与河流相邻的土地的所有者,不拥有沿岸土地的人则无权开渠引水。
虽然现代普遍认为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日显重要,有必要将水资源利用权独立于土地使用权,但我们必须承认水资源与土地这一不动产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不能因为水体的流动性而认定不能在其上设定用益物权。
同时民法理论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我们应用发展的眼光通过对新物权类型的研究来不断发展传统的民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