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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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码头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码头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港口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进出口贸易枢纽,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港口码头作为港口的核心组成部分,装卸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港口运作的高效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港口码头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二、港口码头装卸设备的意义港口码头是货物运输的关键环节,装卸设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装卸设备包括起重机、集装箱堆垛机、装卸卡车等,它们的安全运营直接影响着港口运作的效率和安全。

首先,合理的装卸设备配置和运行状态对于提高港口码头的作业效率至关重要。

高效的装卸设备能够保证货物的迅速装卸,提高吞吐量,减少货物滞留时间,提升港口的竞争力。

其次,良好的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防止意外事故和保护劳动者安全至关重要。

装卸设备的运营涉及到货物、人员等重要资源的协调运转,任何意外事故都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港口码头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尽管港口码头装卸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港口尚未建立完善的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一些港口在装卸设备的配置、操作和维护方面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导致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其次,装卸设备安全培训和考核不完善。

部分港口缺乏对装卸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相对较低,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再次,装卸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

一些港口对于装卸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不够重视,导致设备的寿命缩短和故障频发。

四、港口码头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确保港口码头装卸设备的安全运营,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建立完善的装卸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应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配置要求、维护标准、操作规范等,确保装卸设备的安全运行。

其次,加强装卸设备安全培训和考核。

港口应加大对装卸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引导劳动者自觉遵守操作规范。

码头装卸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码头装卸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码头装卸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码头装卸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码头装卸机械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完好,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码头装卸机械的操作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码头装卸机械的安全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叉车、堆高机、牵引车等设备。

第三条码头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并经过岗前培训和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条码头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码头装卸过程的安全、快速、有序进行。

第五条管理人员应对码头装卸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章环境安全第六条在操作码头装卸机械前,应检查周围环境是否安全,确保没有人员、物品或障碍物在作业范围内。

第七条操作人员在码头装卸机械上作业时,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动态变化,并随时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八条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情况影响工作安全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设备操作第十条在操作起重机时,应按照规定的负载范围和工作范围使用,并在操作前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

第十一条在装卸货物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装卸工艺进行操作,并保证货物稳固、牢固地固定在机械上。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操作规范、稳定且符合标准。

第十三条严禁操作人员破坏设备、故意超负荷运行、私自改装设备或违章操作。

第十四条在使用叉车、堆高机等机械时,应保持警惕,避免碰撞、溜坡、超速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带、防护服、耳塞等,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

第十六条码头装卸机械操作人员应熟悉紧急停机、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并在意外情况下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叉车、堆高机等机械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靠近人员或设施,在交通拥堵时应停车待命。

港口装卸部管理制度

港口装卸部管理制度

港口装卸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装卸部的管理和运作,提高装卸效率,保障作业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港口装卸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港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第三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确保装卸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港口装卸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港口装卸部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环保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港口周边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港口装卸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港口装卸部应当设立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建立员工队伍,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减少操作失误。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十二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员工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第四章环保管理第十七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建立环保管理制度,制定环保负责人制度,明确环保工作的具体职责。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控,对废水、废气、废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环保设施的利用率。

第二十条港口装卸部应当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港口设备管理制度

港口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所有设备,包括装卸设备、运输设备、辅助设备、安全设备等。

第三条港口设备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设备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设备分类与编号第五条港口设备按功能、用途、规格等进行分类,分类标准如下:(一)装卸设备:包括集装箱起重机、散货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抓斗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等。

(二)运输设备:包括拖车、集装箱拖车、汽车、叉车、铲车等。

(三)辅助设备:包括供电设备、供水设备、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

(四)安全设备:包括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监测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

第六条港口设备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设备类别+设备序号+设备名称”。

第三章设备购置与验收第七条设备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二)满足港口生产需求,具有先进性、可靠性、经济性。

(三)优先选用国产设备,适当引进国外先进设备。

第八条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市场调研,比选设备供应商,确保设备质量。

第九条设备购置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设备外观检查,确保设备无损坏、变形等。

(二)设备性能测试,确保设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三)设备配件、附件齐全,随机资料完整。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条设备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

(二)保持设备清洁,定期检查设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使用设备时,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设备维护保养分为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预防性保养。

(一)日常保养:设备使用人员每天对设备进行清洁、润滑、紧固等保养工作。

港口装卸机械操作规程

港口装卸机械操作规程

港口装卸机械操作规程港口装卸机械操作规程一、引言港口装卸机械操作规程是为了规范港口装卸机械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证货物的有效、高效装卸,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而制定的。

二、操作人员1. 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证书或培训资质,并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2.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指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服等,作业中禁止穿戴宽松衣物或佩戴过长的项链、手镯等饰品。

3.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技能培训,不得擅自操作其他类型的装卸机械。

三、装卸机械操作规程1. 使用前检查:每次使用机械前,操作人员必须对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制动器、起升机构、传动装置、轮胎等部分是否完好,各连接螺栓是否紧固,电气设备和液压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2. 安全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机械的操作规程和控制系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工作。

操作人员禁止在机械运行时接近或触摸机械的运动部分,不得在机械上爬行或站立。

3. 载荷限制:在进行装卸作业前,要仔细了解和掌握机械的最大载荷和悬臂距离,严格按照规定的限制条件进行作业,不得超载操作。

4. 安全停机:当发现机械出现异常、故障或有安全隐患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并报告上级领导,等待维修或处理。

5. 环境保护:操作人员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要注意防止产生噪音、振动、粉尘等对环境及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

操作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安全卫生。

6. 紧急情况处置:当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要立即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包括报警、撤离现场、协助救援等,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7. 液压、电气设备操作:对于液压、电气设备的操作,要求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禁止擅自改变或调整设备参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安全管理1. 港口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 港口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人员对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条例(doc 28页)

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条例(doc 28页)

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条例(doc 28页)法规名称: 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一)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发布部门: 交通部发布日期: 1980-10-22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装卸机械是港口装卸工作的主要生产设备,为了提高装卸效率,降低装卸成本,给港口装卸提供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机械设备,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技术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装卸机械的技术管理,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局长分工负责制和总工程师技术责任制,设立必要的技术管理职能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装卸机械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装卸机械技术管理的基本任务:1、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交级的生产任务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要求,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则、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建立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不断提高装卸机械的完好率和保养修理的工作效益,降低燃润料、电力、原材料和配件的消耗。

3、加强安全技术和质量的管理。

保证安全,提高质量,促进生产。

4、建立装卸机械技术档案,积累资料,为合理组织生产和技术管理提供依据。

5、开展技术革新的技术革命,组织科学研究和试验工作,解决生产技术关键,推动生产发展。

6、加强对工人、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教育,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四条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各港的任务和装卸机械的数量,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各级管理机构必须对所属单位的技术管理负责。

充分发挥其组织作用和积极性。

根据专业分工协作的原则,各港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体制,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在配备港口装卸机械时,必须与各港口的货种、货源、操作工艺相适应,力求机型简化,便于管理。

本着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促进我国装卸机械制造能力的发展。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2)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2)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2)第十二节机损事故第四十八条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00元,低于6000元的;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

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应当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专题报交通部。

第十三节教育与培训第五十四条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培训港机管理与维修专业人员,把港机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列入企业职工教育计划。

第五十五条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五十六条港机操作、维修工人应当进行岗位培训,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新机种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超前培训。

第三章使用第一节合理使用的原则第五十七条港机使用的工况和环境,必须符合本机械技术特性的要求及确保安全运行的基本条件。

码头机械管理制度

码头机械管理制度

码头机械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1.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码头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工作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码头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起重机、装卸机、堆高机、叉车等各类机械设备。

二、管理责任1. 码头机械设备的管理责任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保养和维护由专门的保养部门负责。

2.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三、设备的购买和更新1. 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评估机械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时更新老化和损坏严重的设备。

2. 购买新设备前,需要进行完善的市场调研和性能评估,确保购买到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设备。

四、设备的日常维护1.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状况,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 设备的日常维护包括润滑、清洁、电气检查、紧固件检查等,保养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维护手册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设备的安全操作1. 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才能进行操作,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私自操作机械设备。

2. 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规定的工作服和安全帽,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六、设备的事故处理1. 在设备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停止操作并报告管理部门,绝对禁止擅自进行维修。

2. 在设备发生事故时,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同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记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七、设备的报废处理1. 设备到达报废年限或者发生严重故障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报废设备。

2. 报废设备的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能随意乱倒或者私自处理,需要进行合理的资源回收和处理。

八、设备的评估与改进1.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评估,总结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并进行相应的改进措施。

2. 做好设备的评估与改进工作,可以提高设备的管理效率和使用寿命,降低设备的故障率和维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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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1997年1月22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全议通过 1998年1月5日交通部令1998年第1号发布 自1998年1月5日起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 理第一节 分类和编号第八条 港机划分为四类:起重机械、输送机械、装卸搬运机械、专用机械。

第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本企业港机统一编号。

编号应当标示在机械的明显部位,并清晰、醒目。

第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港机在作业中的地位、投资费用、技术复杂程度和安全等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对港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节 规划、选型和购置第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港机技术状态,编制港机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机选型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生产、安全可靠、方便维修、利于管理、节约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原则综合择优选择。

第十三条 港口企业自制港机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组织技术鉴定和验收。

未经鉴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三节 验收及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新购置港机的验收工作程序,认真按工作程序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购置的港机验收工作如下:(一)根据合同及有关文件清点和核对技术资料、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二)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检查港机的技术状况和性能。

第十六条 港机经验收合格,应当建立“港机设备登记卡”,其内容如下:(一)名称、型号和规格;(二)产地或者制造厂;(三)出厂、动力、底盘、机械和固定资产编号;(四)出厂、购置和启用日期;(五)规定使用年限和购置全值(原值);(六)主要技术参数;(七)主要图纸目录。

第十七条 新购置港机在保修期内,发生属于制造质量的故障与损坏,应当及时做好技术鉴定和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修复、索赔或退货。

第十八条 新型港机投产前,必须编制有关使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建立单机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购置的二手港机或者经过技术改造的港机,其验收可以适用本节新购置港机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四节 技术状况分类及普查第二十条 港机根据技术状况分为四类:一类:各零、部件完整无缺、零件磨损在允许范围之内,技术性能良好,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作业。

二类:非主要零、部件欠完整、非主要零件的磨损虽超过允许范围,但对整机的原有技术性能影响不大,经维修保养后能安全运行。

三类:主要零、部件有较大的损坏或磨损,原有技术性能下降,经常发生故障。

四类:主要零、部件严重缺损,已丧失原有技术性能。

正在修理的港机按修理前类别划定。

第二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定制度,定期对港机技术状况进行普查评定。

第五节 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 港机的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其折旧年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 港机达到使用年限后,技术状况良好,有继续使用价值的,应当经过鉴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节 封存、转让和报废第二十四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者新购置的两年以上未投产使用港机,应当列入闲置港机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技术状况属于一、二类的港机,因生产情况变化而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封存。

第二十六条 港机封存期的管理:(一)封存前应当作好全面维护,采取防腐、防锈、防风雨和防冻等措施;(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状态完好;(三)不准擅自动用和拆卸零、部件;(四)不纳入完好率统计。

第二十七条 港机启封后,应当作全面检查和维护,经试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闲置、封存或者技术性能不能适应港口作业需要的港机,可以改造或者转让。

第二十九条 港机转让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港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报废:(一)预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港口作业要求或者难以保证作业安全的;(二)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三)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四)技术性能达不到规范要求,危及安全的;(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港机,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且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三十一条 港机报废应当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报废的港机,不准转让或者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港机的封存、启用和转让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程序。

第七节 改造与更新第三十三条 港口企业对重点、主要港机的改造和更新,应当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三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落后、性能差的港机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港机的技术改造应遵循提高效率、改善性能、便利维修、简化机型、降低消耗、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节 润 滑第三十六条 润滑管理是港机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港口企业应当重视并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适时制定润滑消耗定额和计划;编制润滑图表、润滑卡片;编制、绘制维修与润滑有关的资料和图纸;试验确定代用油品;做好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润滑新技术。

第三十八条 港口企业要积极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人加油)、定时(定时检换油)、定点(定点给油)、定质(定质选油)、定量(定量用油),合理使用润料,并做好润料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完善油液分析手段,做好原始记录和分析,逐步做到跟踪化验,用油对路、按质换油、状态监测。

第九节 定额和指标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港机技术经济定额。

根据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定额,保持定额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一)港机完好率,其计算公式为:完好率=(完好台时/日历台时)×100%(二)港机利用率,其计算公式为:利用率=(工作台时/日历台时)×100%(三)港机一、二类设备比重,其计算公式为:一、二类设备比重=(一、二类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100%(四)港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其计算公式为: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全年净产值总数/全年设备平均原值)×100%全年设备平均原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五)港机新度系数,其计算公式为:新度系数=(年末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00%第十节 统 计第四十二条 港机应当分别按月、季、年度、机种、单机和综合进行统计。

统计内容包括:(一)经济指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新度系数等;(二)技术状况:机械技术状况分类,一、二类设备比重,完好率等;(三)运用情况:利用率、台时产量、故障率等;(四)维护和修理情况:各级维修的停机日、工时、费用、返修率等;(五)机损事故:次数、停机台时、修复费用、事故级别等;(六)运行消耗情况。

第四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统计制度,如实填写统计报表,按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单机经济核算是实现港机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港口企业要逐步实行、深化。

第十一节 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第四十五条 港机技术档案是指建造资料和技术改造资料,内容包括:(一)技术经济论证和建造合同;(二)由制造厂提供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安装说明书、验收大纲、使用说明书、配件目录、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关图纸等;(三)技术改造和维修竣工图纸;(四)档案管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收集整理港机技术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分级归档保管,港机技术档案分为单机技术资料、按机种统计和归类的技术资料、机损事故的处理报告及其他综合性资料。

第四十七条 港口企业应当从港机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单机技术资料(可以为单机履历册或者单机台帐)。

单机技术资料应当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更改。

第十二节 机损事故第四十八条 港机在运行、维护、修理、吊运或者停放过程中遭受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性能下降视为港机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

第四十九条 机损事故按酿成事故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由港口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第五十条 机损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修复费用(包括抢救费用,下同)超过2000元,低于6000元的;一般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6000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2%的;重大事故:价值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9万元的;价值30万元以上的港机,修复费用超过该机价值30%的;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特大事故的规定确定。

港机价值是指按事故发生时该机市场价格计算的重置全值。

第五十一条 港口企业在发生机损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第五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机损事故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损事故情节轻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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