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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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核心要素第二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核心要素:一、安全责任制度;二、人员管理制度;三、装卸设备管理制度;四、紧急救援与应急预案制度;五、安全生产费用制度。

第三章安全责任制度第三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主体为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确保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班组。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负责本岗位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班组成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程序和方法,不得饮酒、吸烟、使用明火等危险品易燃易爆行为。

第六条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应接受码头企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巡查、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上报。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共享信息,共同防范和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第章人员管理制度第八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持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从业证书。

第九条码头企业应制定严格的人员准入管理制度,对进入装卸作业区域的内部人员和外来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资质审查,并及时更新记录。

第十条码头企业应为装卸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运输规则、紧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应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技能的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进行再培训,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在装卸操作中应按照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严禁违章操作、违规用工具,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在装卸作业区域内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不得私自处理或隐瞒事故隐患,确保及时处置和通报。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码头的安全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品码头指专门用于卸货、装货和储存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码头。

第三条危险品码头应设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品码头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应依法进行注册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码头应立即停止运营。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危险品码头的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授权。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对危险品的卸货、装货和储存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七条危险品码头应设有完善的防火、防爆、防毒和防溢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应设有专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并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应设有合格的卸货、装货和储存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四章作业人员第十条危险品码头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危险品码头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严禁违规操作和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危险品码头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危险品的种类、特性和数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十四条危险品码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控制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危险品码头应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

第六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品码头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危险品码头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需要修改,应进行相应的程序和审批。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运输的码头。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码头经营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安全生产。

2.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

4. 码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用场所,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防火、防爆、防泄漏等要求。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容器应当完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

(2)装卸作业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装卸作业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溢出、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运输安全。

4.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1)危险化学品废弃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2)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五、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1. 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3.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对事故进行总结,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环境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装卸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法律法规为基础,科学管理;3. 整体推进,综合施策;4. 宁可防过于争过;5. 追责问责,各尽其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管理层责任危险化学品码头的管理层应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码头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程、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码头应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应急救援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做到层层抓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安全生产规程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程,明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安全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条巡检制度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装卸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制度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各类危险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制度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任何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四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码头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保障码头的消防安全。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设备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码头是指专门用于装卸、仓储和加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仓储和加工流程;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储存管理;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防护措施;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5. 危险化学品码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6. 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生产工艺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2. 安全生产手册和操作规程的编制;3. 设备设施运行和维护的规定;4. 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5. 紧急救援预案和演练;6.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奖惩机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上报隐患,并做好隐患整改记录。

第三章设备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1. 装卸设备的工作平稳、可靠、安全;2. 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的防爆性能和抗腐蚀性能;3. 管道、阀门等管道设施的密封性能和耐腐蚀性能;4.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5. 动力设备和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的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包括装卸作业的组织管理、安全操作、应急预案等方面。

第三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必须严格依法操作,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应当建立统一的作业管理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

第五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应当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性选择相应的操作工具、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和岗前培训。

第七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短裤、短袖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

第九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站姿或坐姿,不得随意走动,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条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并维护作业记录,包括装卸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人员、作业量等相关信息,以备日后查阅。

第三章安全操作第十一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环境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十二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进行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确保使用正常和有效。

第十三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更改或调整装卸设备的工作参数。

第十四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步骤。

第十五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评估,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流程,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2023年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关证照,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和运输。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码头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的相关安全要求,进行结构强度测试,满足防爆和防火要求;2. 码头设备、管道和仪器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产品,并经过验收合格;3. 码头有关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如设备周围要设立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识;4. 码头应配备专业消防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或泄露事故时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灭火和应急处理。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与周边环境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与居民区、工业区等安全距离过近引发事故。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码头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立充分数量的安全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应设立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识;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分类储存,并采取适当的包装、密封和标识措施;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运行;4.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例如装卸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防护人员;5.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如限制速度、禁止夜间运输等。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建立健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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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

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

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第6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第11条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第18条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

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

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

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

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9、装卸有毒有害、腐蚀性危化品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冲淋装置,相应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与危化品的特性相应的急救药品。

第19条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1、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不得少于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最低在岗人数。

3、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4、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5、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

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

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游泳、洗澡。

不得在作业区内及作业过程中进食。

6、在危化品装卸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该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20条进入码头的船舶,必须服从码头管理、指挥,在装卸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以下工作:1、检修和使用电瓶、无线电发射机(注:若用船电可使用电瓶)。

2、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在船上使用各种炊具。

4、其它船舶靠离码头及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21条运输车辆必须听从码头现场管理者的指挥,按码头安全作业要求限量进入码头,并做好以下工作。

1、车辆必须戴好火星熄灭器,在到达指定位置后,将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

2、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转运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3、驾驶员不得远离作业区,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4、在有坡度的场地,必须有防止车辆滑坡的措施。

第六章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第22条危险货物装卸的设备、管道,必须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经厂设备、能计、技安、消防部门的确认。

第23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时,船-岸电源必须是同一系统,严禁船电、岸电同时使用。

第24条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转运前,必须对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试车,保证在装卸、转运时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随时可以迅速有效启动。

第25条作业人员必须对设施、设备、管道的安装进行认真检查,并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

第26条装卸液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控制灌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4、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

防雷装置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5、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6、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 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基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就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

7、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规定的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

静置时间不低于5分钟。

8、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9、30~35℃装卸作业,运输车辆和包装物品必须用水降温后,方可作业。

10、遇雷暴天气、气温在35℃以上必须停止装卸作业。

气温以现场测试为准。

第七章应急救援第27条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28条危化品灌装、转运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准备好防漏桶,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29条灌装、转运车辆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30条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31条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责任与处罚第32条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厂《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33条非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或处理,因制止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后果,作业人员应负相应连带责任。

对不听制止或处理者,报厂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34条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35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重长风化[2006]44号文《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许可制度(试行)》、重长风化[2006]76号文《危化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36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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