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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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7年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7年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7年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哈政办综[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7年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7年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07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三日哈尔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7年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园林城市创建进程,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大力推进适宜创业、适宜人居、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和市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确定的2007年城市绿化建设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城市功能、加快生态城市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遵循“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讲求实效”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园林绿化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实现城市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2007年,城市绿化建设管理重点实施公园、廊道、街路、庭院、环城、垂直绿化和管护防治“七大工程”。

全年计划新增绿地700公顷,绿地率由25.24%提高到26.5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7.01平方米提高到7.26平方米;计划植树150万株,绿化覆盖率由28.87%提高到30.07%。

(一)公园建设工程--实施规模增绿举措,推进公园建设进程。

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哈尔滨市环城防护林带管理条例(2020修正)(1996年11月19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城防护林带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环城防护林带营造、抚育、管护和更新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环城防护林带(以下称林带)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带建设规划,在中环公路两侧各50米宽地带营造的防护林。

林带含沿中环公路村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驻哈部队造林绿化用地及其林木。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护使用手册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护使用手册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护使用手册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护使用手册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已成为城市改善环境质量、增加居民幸福感的重要手段。

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哈尔滨市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园林绿化工作,以打造优美的城市景观为目标。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特编写本使用手册,旨在指导相关人员如何正确进行园林绿化的管护工作。

一、常见的园林绿化植物种类1. 松树松树是哈尔滨市常见的园林绿化植物之一,其适应性强,抗寒能力强,是哈尔滨市冬季景观的亮点之一。

松树品种繁多,包括红松、黑松、五针松等。

在管护过程中,应注意合理修剪松树的树冠,保持树形美观。

2. 榆树榆树是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的代表性树种之一,其枝叶繁茂,绿意盎然。

在管护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清理落叶,防止堵塞排水口,影响植物的生长。

3. 草坪草坪是城市园林中常见的地被植物,不仅美观,还具有吸附尘埃、减少噪音等功能。

在管理草坪时,应定期修剪草坪,保持其整洁干净,并注意浇水、施肥等养护工作。

二、园林绿化的日常管护1. 定期修剪定期修剪是保持园林绿化植物健康生长的重要措施。

根据植物的生长速度和特点,合理制定修剪计划,并注意修剪后的废弃物的处理。

2. 土壤养护土壤养护是园林绿化工作的基础,合理施肥、浇水和松土是保持土壤肥沃的关键。

在哈尔滨市的严寒冬季,应注意加强土壤保温措施,防止植物冻害。

3. 病虫害防治病虫害是影响园林绿化植物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

及时发现病虫害的存在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是园林绿化管护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的发展趋势与展望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在哈尔滨市将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趋势。

对于园林绿化的管护工作,应更加注重科学性和智能化,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高管护效率和质量。

城市园林绿化还应与城市规划和建设相协调,注重选择适合哈尔滨气候和生态环境的植物品种,并合理搭配,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网络。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31•【字号】•【施行日期】1996.08.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木,是指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树木。

第四条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林木保护、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教兴林战略。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植树造林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地、林木权属第八条林地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林木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七月七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邵奇惠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环境绿化建设。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做他用,特殊情况,确需改做他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应当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六条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按下列标准执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零星插建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拆迁前的绿化用地面积,拆迁前没有绿化用地的零星插建项目,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屋顶绿化。

第七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主干道两侧大中型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4.08.14【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10.29【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6月2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8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6月20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加大城市绿化科研经费投入,保障城市绿化所需资金及用地,落实城市绿化责任。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2.24•【字号】•【施行日期】1990.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城市建设正文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四章树木管理第五章公园管理第六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一)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近期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2020修正)(2011 年9 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 年12 月8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容貌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章镇、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和发展,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村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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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0.02.24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02.24
【实施日期】1990.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0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三章绿地管理
第四章树木管理
第五章公园管理
第六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专项规
划,结合城市建设近期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区级园林绿化年度实施计划,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结合城市年度建设规划进行编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专用绿地的实施计划,由专用绿地建设单位根据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并限期完成,由所在区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指导。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准改作它用。

经批准改作它用的,除赔偿所占绿地的建设费用外,并以同等面积的非绿化用地予以补偿。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各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一)城市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旧城改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或改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干道红线间横断面宽的百分之二十。

(四)苗木生产基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城市新建区或旧城改建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进行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绿化建设费,并负责统一绿化。

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要自行绿化,并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绿化建设费标准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保证金,凭保证金收据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完成绿化任务的,退还保证金;未完成的,
不退还保证金,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绿化建设费和保证金应专款专用。

统一绿化、自行绿化完成的时间,均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条公共绿地、城郊风景名胜区和主干道的绿化建设:
(一)必须符合市园林绿化分期实施规划的要求。

(二)从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资格。

(三)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园林绿化施工证书》。

(四)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园林绿化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保证质量。

专用绿地的绿化建设,必须符合专用绿地实施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苗木生产基地建设,搞好引种驯化,培育优良品种,逐步实现苗木自给,保证城市绿化需要。

第三章绿地管理
第十二条绿地管理责任:
(一)公共、生产、防护绿地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占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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