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受电方案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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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

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1条电力系统是发、输、变、配、用电同时完成、连续运行的整体,必须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

为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电力系统的发展状况,在对安徽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7月颁发的《安徽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加以修改补充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第1—3条安徽电网属华东电网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安徽省境内接入系统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接入安徽电网的发电厂(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各级调度机构和用户必须执行本规程。

各级运行人员和有关领导,应熟悉本调度规程,生技、安监、计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有关部份。

本规程是华东电网安徽电力系统中电力生产及电网运行的基本规程。

省内各地市供电局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制定的调度规程和现场规程应与本调度规程精神相符。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现场规程,凡涉及省调调度业务部分,均应按本规程精神予以修订。

第1—4条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调度机构在省内设三级:省级调度机构[简称安徽省调]、地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是垂直的专业技术领导关系,上级调度机构必须按规定对下级调度机构实行指导、协调与监督。

安徽省电力公司95598业务实现全省集中运行

安徽省电力公司95598业务实现全省集中运行

安徽省电力公司95598业务实现全省集中运行欧伟【期刊名称】《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卷),期】2012(000)006【总页数】1页(P30-30)【作者】欧伟【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2年9月28日22:55,安徽省黄山市第一个电话打进95598供电服务热线。

到9月29日4:00,阜阳、亳州、淮北最后一批3个市及所属县供电公司95598供电服务业务正式割接上线,加上9月23日0:00合肥地区95598话务接入,至此安徽95598供电服务热线经过近3个月的建设实现全省集中,公司营销服务集约运营能力也实现了整体提升。

95598服务业务实行省级集中,统筹全省服务资源和职能,打造统一、规范、高效的服务平台,是省电力公司“三集五大”中大营销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是安徽供电服务朝着“集约化、扁平化和专业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将成为集统一话务服务、统一业务受理、统一投诉管控、统一服务标准为一体的高效集中化综合服务平台,成为安徽电力对外的形象窗口和社会公众、服务对象交流沟通的直接渠道。

安徽省供电服务中心自2012年7月正式启动建设,9月份完成中心建设并具备试运行条件。

9月23日,开始实施95598业务集中上线,首批将合肥地区95598系统切入省供电服务中心。

试运行一周后,安徽其他地区95598业务切入省供电服务中心,9月29日,实现95598业务全省集中运行。

期间,省供电服务中心树立集约发展的理念,充分依托公司品牌优势、渠道优势、集约平台优势和组织体系优势,逐步探索明确自身发展定位,构建集约创新下的服务分工协同体系。

通过整合市、县供电公司人力资源,获得属地资源的支撑,实行营销、配电远程工作站合署办公,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营销和配电抢修的服务资源,建立了省市县供电公司三级网络服务快速联络机制,既切合了95598业务的发展特点和方向,又能与95598业务发展阶段相匹配,形成了安徽电力特有的95598运营管理创新模式。

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细则

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细则

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定(试行)》,规范业扩报装工作,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的业扩报装工作包括从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到向其正式供电为止的全过程。

1.3按照营销“一部三中心”管理模式,依托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实行业扩报装全过程闭环管理,实现业扩报装工作程序标准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简化用电手续,缩短业扩报装周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1.4从事业扩报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供电服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等规定,兑现《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1.5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供电公司。

县级供电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原则2.1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

营销部门负责业扩报装的一口对外,并组织协调生产、调度、计划等部门完成业扩报装流程的相应工作。

业扩报装工作推行客户经理制、绿色通道制等有效制度。

2.2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做到对内不推诿,对外不搪塞,实现业扩报装流程畅通、信息共享、过程可控、提高时效。

2.3按照“三不指定”的原则,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设备订货、工程施工,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2.4按照“办事公开”的原则,在营业场所、客户服务网站或通过宣传资料,公布业扩报装的办理程序、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5按照“方便客户”的原则,在业务受理、方案答复、图纸审查及竣工检查等环节,客户代表应明确告知客户下一环节的办理时限,并提供书面回执,接受客户监督。

第三章职能分工3.1省公司营销部是业扩报装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扩报装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生产、调度、计划等部门对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方案审批,对各市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实行服务监督、质量控制与管理考核。

3.2市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业扩报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负责大客户、重要客户业扩报装和变更业务的管理,负责供电方案、图纸审查意见的批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110千伏及以上重要客户的送电工作;组织审查、签订大客户或重要客户的《供用电合同》。

安徽公司_安徽电网规划技术导则(0413)

安徽公司_安徽电网规划技术导则(0413)

安徽公司_安徽电网规划技术导则(0413)安徽电网规划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本导则是以国家和电力行业法规、标准为指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规定,并结合安徽省电网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制订的。

是编制与审查安徽电网规划的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的主、配、农网规划。

1.2 安徽电网是安徽行政区域范围内为全省供电的各级电压电网的总称。

电网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

因此搞好电网规划从而加强电网的改造和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1.3 本导则包含电力市场需求预测、电力电量及变电容量平衡、电压等级及电网结构、供电可靠性、变电设备和导线截面选择、无功补偿及电压调整等内容。

1.4 本规定所引用的各有关技术标准,均应是有1.51.62 规划编制基本要求2.1 规划应遵循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划设计)有关规程、导则和规定,主要有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如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等,但应注意规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2 规划的内容深度应达到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同时要注意抓住研究范围内电网的特点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工作,使规划成果真正能对电网建设项目发挥指导作用,切实解决研究范围内电网存在的问题。

为电网公司和供电公司的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2.3 收集的基础资料省或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未来五年规划和远景发展目标),城市总体规划,研究范围内电网的现状资料和上一轮规划资料、评审意见及实施情况等。

2.4 电网规划的原则是适度超前,保证安全,注重效益,使其满足经济性、可靠性与灵活性的要求。

做到远近结合,既能适应远景发展要求,又便于在现有电网基础上逐步过渡到远景目标网络。

2.5 电网规划坚持统一规划,上一级电网规划指导下一级电网规划。

按照“主、配、农网统一规划”的原则和“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思路,统筹规划各级电网协调发展。

业扩报装基础知识

业扩报装基础知识
• (1)申请新装或增容正式用电的业务; • (2)申请新装临时用电的业务; • (3)申请自备电源、备用电源用电(含多电源 用电)的业务; • (4)申请改变进线位置、改变供电方式引起供 电点或用电容量增加的业务; • (5)迁移用电地址引起的供电点变更的业务; • (6)迁移电力设施引起供电点变更的业务; • (7)申请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且超过原用电 容量的业务; • (8)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申请用电的业务。
三、低压客户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居民客户 (1)房产证或经过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 等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 (2)房屋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 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 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 理。 • 接受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应查验客户资料是否 齐全、申请单信息是否完整、检查证件是否有 效。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营业受理人员 应书面告知客户需要补充、完善的具体资料清 单。 • 对于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 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客户委托有资 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提交初步 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 料。 • 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 关资料转至下一个流程相关部门。
• •

• •
供电方案的内容 供电方案由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客户受电系统方 案、计量方案、计费方案以及供电企业与客户的 出资界面等相关说明组成。 (1)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供 电容量、供电电源位置、供电电源数(单电源或 多电源)、供电回路数、路径、出线方式,供电 线路敷设等; (2)客户受电系统方案包括:进线方式、受电装 置容量、主接线、运行方式、继电保护方式、调 度通信、保安措施、产权及维护责任分界点、主 要电气设备技术参数等。 (3)计量方案包括:计量点与采集点设置,电能 计量装置配置类别及接线方式、安装位置、计量 方式、电量采集终端安装方案等。 (4)计费方案包括:用电类别、电价分类及功率 因数执行标准等信息。

供电服务标准说明书

供电服务标准说明书
a) 35kV 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 10%; b) 2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 c) 220V 单相供电的,为标称电压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 10%。 4.3 电网正常运行时,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负序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 2%,短时不应超 过 4%。 4.4 0.38kV~220kV 各级公用电网电压(相电压)总谐波畸变率是: a) 0.38kV 为 5.0%; b) 6kV~10kV 为 4.0%; c) 35kV~66kV 为 3.0%; d) 110kV~220kV 为 2.0%。 4.5 省级电力公司城市电网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 8.76 小时(对应供电可靠率不低于 99.9%);农村电网年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 17.52 小时(对应供电可靠率不低于 99.8%), 由省级电力公司根据此目标分解制定所属地市公司和县公司的供电可靠性目标。供电设备计 划检修:对 35kV 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客户,每年停电不应超过一次;对 10kV 供电的客户,每 年停电不应超过三次。 4.6 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因电网原因不能保证连续供电的,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 案实施错避峰、停限电。
1
Q/GDW 10403—2021
供电客户服务项目 power supply customer service item 供电企业针对明确的服务对象,由服务提供者通过具体的服务渠道,在一定周期内按照 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内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以下简称“服务项目”。
4 供电产品质量标准
4.1 电力系统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GB 38755-2019 中规定的安全标准。标称 频率为 50Hz 的电力系统频率偏差限值: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频率偏差限值为±0.2Hz。 当系统容量较小时,偏差限值可以放宽到±0.5Hz。冲击负荷引起的系统频率变化为±0.2Hz, 根据冲击负荷性质和大小以及系统的条件也可适当变动限值,但应保证近区电力网、发电机 组和用户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正常供电。 4.2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安徽大工业电价执行标准(一)

安徽大工业电价执行标准(一)

安徽大工业电价执行标准(一)安徽大工业电价执行标准简介安徽大工业电价执行标准是指针对大型工业企业的用电价格政策,包括电价调整方案、电价审批流程、电价执行标准等内容,旨在为大型工业企业提供合理、稳定、可预期的用电价格政策,促进工业经济的稳步发展。

电价调整方案安徽省政府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和能源市场发展情况,定期制定电价调整方案。

企业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查询最新的电价调整信息。

同时,政府还会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发布电价调整通知,企业也需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电价调整信息,及时做好应对准备。

电价审批流程企业若想按照执行标准缴纳电费,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用电申请:企业需到当地电力公司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2.确定定额电价或协议电价:根据企业电力需求量、用电时间、代表产品等情况,确定定额电价或协议电价。

3.电价审批:企业需将用电许可证、用电申请材料等提交至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4.签订电价协议:企业需在电力供应公司和企业之间签订电价协议。

5.缴纳电费:企业按照签订的电价协议缴纳电费。

电价执行标准安徽大工业电价执行标准主要分为两种,即定额电价和协议电价。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定额电价定额电价包括尖峰期电价、高峰期电价、谷期电价和基本电价,其中:•尖峰期电价:企业在尖峰期内用电,每度电的定价较高。

•高峰期电价:企业在高峰期内用电,每度电的定价较上一阶段低。

•谷期电价:企业在谷期内用电,每度电的定价最低。

•基本电价:企业用电未在尖峰期、高峰期、谷期内,在基本电价基础上每度电收取一定的附加费用。

协议电价协议电价是电力供应公司和企业之间通过洽谈来制定的电价。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规模、用电量、行业特性等均会影响协议电价的确定。

企业可通过和电力供应公司协商,形成适合企业的电价标准。

总结安徽大工业电价执行标准是为了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和能源节约而制定的政策。

企业在用电申请、审批和缴费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政府相关规定,同时关注政府电价调整信息,适时做好应对准备,以确保企业能按照执行标准缴纳电费。

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DB34-T1469-2011

安徽省居住供配电技术标准--DB34-T1469-2011

J11903-2011DB34/T1469-201111总则1.0.1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1.0.31.0.41.0.5品。

1.0.61.0.72术语和定义2.0.1居住区urbansettlements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2.0.2居住小区residentialarea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2.0.3人)2.0.42.0.52.0.6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

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7环网柜ringmainunit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2.0.8电缆分接箱cablebranchbox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2.0.9电能计量装置electricenergymeteringdevice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

低压采集器acquisitionunit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规范简称为采集器。

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

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

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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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受电方案技术标准【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发表时间】2010-2-9 【点击次数】14第一章总则1.1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用电方案制定及设计审查工作,根据有关电力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客户受电方式应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综合考虑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电网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用电企业的远景规划等因素。

1.3 客户受电主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三无产品。

1.4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除居民住宅小区用电以外的用电客户。

第二章、受电负荷及客户分类2.1 受电负荷: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安全上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2.1.1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4)中断供电将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5)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军事设施无法正常运转者。

对于某些特等客户,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2.1.2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在将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影响者和损失者;(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数据网络中心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2.1.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或二级的电力负荷。

2.2 根据客户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客户可划分为:2.2.1 客户用电设备的统计负荷中,具有一级负荷的客户为一类用电客户。

2.2.2 客户用电设备的统计负荷中,具有二级负荷的客户为二类用电客户。

2.2.3 客户用电设备的统计负荷中,只有三级负荷的客户为三类用电客户。

2.2.4 客户用电设备的统计负荷中,具有一、二级负荷,并且具有特别重要负荷为特类用电客户。

第三章受电负荷计算3.1 在确定客户受电方案前,应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客户的计算负荷,以便确定客户的用电容量。

3.2 负荷计算方法选择原则:3.2.1 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对于异地迁址及扩容的工业生产客户,在供电方案确定阶段可采用产量类比的方式估算用电容量。

3.2.2 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一般用于干线、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3.2.3用电设备台数较少,各台设备容量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项式法,一般用于支干线和配电屏的负荷计算。

3.3 设备功率计算原则:3.3.1 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至统一的设备功率。

(1)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2)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或二项式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时的有功功率;(3)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100%时的有功功率。

3.3.2 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2)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3.3.3 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3.3.4 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3.5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

否则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3.3.6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

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在与三相负荷相加。

3.3.7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组计算时,应按下列条件考虑:(1)三台及以下,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计算负荷应通过计算确定;(2)类型相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可以用算数加法求得;(3)类型不同的用电负荷,其总容量应按有功负荷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确定。

3.3.8当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按类型统一划组。

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

变电所或配电所的计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

计算变电所高压侧负荷时,应加上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3.9 采用二项式法计算负荷时。

(1)应将计算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统一划组,不应该逐级计算;(2)不考虑同时系数;(3)当用电设备等于或少于4台时,该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按设备功率乘以计算系数求得;(4)计算多个用电设备组的负荷时,如果每组中的用电设备台数小于最大用电设备台数n时,则取小于n的两组或更多组中最大用电设备的附加功率之和作为总的附加功率。

第四章供电电压4.1 供电电压确定原则:4.1.1客户计算负荷在10千伏安(千瓦视作千伏安)及以下,且无三相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4.1.2客户计算负荷在10千伏安(千瓦视作千伏安)以上,且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以及虽低于10千伏安但存在三相用电设备的,应采用低压三相220/380伏供电。

4.1.3客户计算负荷在50千伏安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上、且计算负荷在7000千伏安及以下的,宜采用10千伏供电。

偏远地区或有特殊供电要求的,虽低于上述容量,也可采用10千伏供电。

4.1.4客户计算负荷在7000千伏安且小于25000千伏安,宜采用35千伏供电;对于无35千伏电压等级供电网的区域,在14000千伏安以内的,宜采用两回10千伏线路供电。

4.1.5客户用电设备容量计算负荷大于等于25000千伏安,宜采用110千伏供电;对于无35KV电压等级供电网的区域,在14000千伏安以上时,可采用110千伏供电。

第五章、受电电能质量标准及其要求5.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用户功率因数达到《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用户受电点的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下列要求:5.1.1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5.1.2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5.1.3 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5.1.4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点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电压偏差(%)=(实际电压-额定电压)÷额定电压×100%]5.2 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值应符合GB/T14549-1993的规定,其中谐波电压1.3%,根据连接点的负荷状况,临近发电机、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安全运行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5.4 频率偏差: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为±0.2 赫兹;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1.0赫兹。

第六章、受电方式及供电系统接线6.1 各类客户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6.1.1一类客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其中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一类高压客户应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一类客户的主备电源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闭锁装置和备用电源投切装置。

6.1.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满足重要负荷特性的应急电源。

特别重要负荷可采用多种方式应急电源同时备用。

为保证对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6.1.3根据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常用的应急电源可有下列几种: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蓄电池干电池UPS(EPS)不间断电源6.1.4二类客户宜由两个电源供电或由一回专用线路供电。

二类客户主备电源之间也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闭锁装置;二类高压客户宜装设两台变压器。

6.1.5对于二类客户,在当地电网不具备提供备用电源的情况下,应采用客户自备电源的方式。

6.1.6三类客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根据电网实际情况满足客户的需求。

6.2 客户接入系统方式:6.2.1 220/380伏电压等级客户,可依据现场条件选择架空方式或电缆方式接入系统,其接火开关可采用低压空气开关、低压负荷开关、低压电缆分支箱、低压刀熔箱等方式。

6.2.2 受电容量在500千伏安及以上10千伏电压等级客户,宜采用断路器作为接火开关。

6.2.3 受电容量在500千伏安以下的10千伏电压等级客户,可采用负荷开关、跌落式熔断器或断路器作为接火开关。

6.2.4电源点为10千伏电缆线路的,线路已有电缆环网柜的,以环网柜开关间隔作为接火开关;线路没有电缆环网柜的,应新设环网柜或带负荷开关(断路器)电缆分支箱作为接火开关。

6.2.5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其接火方式应根据当地电网情况进行专项设计。

6.3 客户受电装置主接线方式:6.3.1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两回供电的客户,其高压一次接线宜采用单母分段接线方式或桥式接线方式,进线总柜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6.3.2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一回线路供电的客户受电容量500千伏安及以上,其高压一次接线宜采用单母接线方式,进线总柜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6.3.3 10千伏电压等级客户且受电容量500千伏安以下的,其高压一次接线宜采用单母接线方式或线路变压器组接线方式,进线总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跌落式熔断器或断路器。

6.3.4 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客户,其二次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6.4 10千伏接入公用线路的接入点处宜装设“短路、接地故障指示器”。

6.5 10千伏电压等级客户用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以下可从公用线路接电,用电容量在3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宜采用专线接电。

第七章、计量点及计量方式7.1 计量点设置7.1.1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于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客户,可在客户受电侧进行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应根据产权所属进行分担。

7.1.2 客户不同受电点宜分别设置计量点;同一受电点内不同用电类别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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