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杭政办函〔2011〕3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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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杭政办函[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将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乡镇企业局)、市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原市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厅。

2.将原市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组织、协调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职责划给市政府办公厅。

3.将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产业损害调查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强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

协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指导和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管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

2.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加强节能降耗综合协调与监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杭政办函[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简称市侨办)。

市侨办是主管侨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制定本市侨务工作规划,受委托起草本市有关侨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侨务办公室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

(三)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区、县(市)侨务工作。

(四)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承办有关涉侨事宜的审核工作。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杭人防〔2021〕97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21〕97号各区、县(市)人防办,市人防办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2月1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好用、战时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其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日常工作可由下设机构承担。

第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并指导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

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管工作,落实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依法保护人防工程设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1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

市物价局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市价格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放开适宜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减少具体价格的核定。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价格形势分析预测、价格应急管理等职责,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资源环境、现代服务业、教育、医药等民生价格的管理职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3.加强成本调查监审职责,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4.加强价格公共服务职责,公开价格信息,畅通价格诉求,协调价格矛盾,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5.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职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起草有关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调控的方针、政策,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全市价格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公布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2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人防工程使用证、警报设施拆除、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交给市人防办。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平时负责组织全省人民防空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民防空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

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督促检查各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

(四)指导各地组建训练通信、防化防疫、医疗救护、抢险抢修、消防、治安、运输七支群众防空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杭政办函[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简称市住保房管局)。

市住保房管局是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原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经济租赁房、危改房(成片重建)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城乡住房保障职责,加快建立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62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2.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3.增加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负责发行福利彩票的有关职责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

3.加强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8.28•【字号】杭人防〔2007〕159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07〕159号各区、县(市)人防办和有关单位:《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均应接受人防专项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大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五级(含)以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核六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以及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的资格认定,方可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其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二)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占质量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需要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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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11〕31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杭州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杭州市民防局牌子,简称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是主管全市人民防空和民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防办同时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省人防办下放的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委托起草有关人防(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人防(民防)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组织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以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工作;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指导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人防指挥通信、警报、指挥所、应急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制定城市人防行动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防护保障行动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防护目标并报上
级部门审批,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平时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空防灾演练。

(五)组织、协调开展防空防灾知识综合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人防教育培训计划,确定教育培训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相关单位组建训练通信、防化防疫、医疗救护、抢险抢修、消防、治安、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指导人防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经费和物资管理工作;依法筹集人防建设资金,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区、县(市)人防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人防(民防)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防(民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八)指导区、县(市)开展人防(民防)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杭州警备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的决定,发布人防的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实施有效指挥。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防办(市民防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综合协调办(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办(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人防(民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监督人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综合宣传教育及相关教育场馆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挂审计处牌子)。

承担全市人防工程、业务建设经费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年度人防工程及业务建设经费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的执行和竣工决算;承担全市人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人防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承担人防国有资产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人防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承担办(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人防财务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并组织实施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承担办(局)系统内部的审计工作。

指导、督查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执行人防财务政策和规定。

(四)工程管理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组织拟订并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承办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防工程以及兼顾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工作;承担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工作;承担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工作;承担人防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企业的资质初审和管理等人防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开发使用、平战功能转换工作;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指导区、县(市)开展人防行政审批工作。

(五)指挥通信处(挂应急预防处牌子)。

组织编制人防组织指挥、通信网络、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指导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疏散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监督落实城市人防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协助实施战时人防行动的组织指挥;组织人防演练;指导人民防空指挥所的运行与管理;组织拟订民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指导人防专业队伍、民防应急救援队和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协调各相
关单位落实人员的防护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和群众防空组织等资源,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防办(市民防局)行政编制24名,其中:正局级领导职数1名;副局级领导职数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

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6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机构防空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杭州警备区,市各群众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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