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人防指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9年1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8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并于2015年12月10日在浙江日报公告实行。
我办(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请示》(杭人防﹝2016﹞38号),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复同意(府办简复第B20160611号),现通知如下:一、根据新修改的《办法》,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调整如下(以下简称新结建标准):1、杭州市及各县(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分类比例范围杭州市市区县(市)及在杭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省定重点镇新建居民住宅11% 8% 7%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2000㎡以上)8% 5% 4%—1—注:上表“杭州市市区”包括在杭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县(市)”包括在县(市)域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
2、在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民用建筑的,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3、按照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0号),富阳区2018年1月1日前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项目按照县(市)标准执行;2018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项目按照杭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建设项目按以下日期划定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含12月10日),执行新结建标准;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的,仍按原结建标准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杭人防〔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防〔2021〕42号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2日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程序与方法第四章参建各方质量义务第五章权限与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其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兼顾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

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应建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我知道了,现在有个困惑的地方就是,这个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是包括疏散的楼梯间(就是人防口部外面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吗?比如一栋32层的高层,按规范人防就是整个标准层的面积,做一个人防地下室不停车的,如果人防建筑面积算口部外面核心桶的楼梯间和电梯间的面积的话,那就是直接标准层外轮廓的面积,如果不算,那就是要做大一点,标准层的投影面积就不够那位解释一下根据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4条和第19条可以解决你的问题吧:(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附属建筑物外墙有出人口的(沉降缝为界)建筑物,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人防通道端头出口部分为楼梯踏步时,按楼梯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9)建筑物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室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
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这个问题各地人防办的要求不一致。
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人防办的要求执行。
1、最严格的要求就是从人防防护密闭门开始计算,凡人防防护密闭门外的一律不参与计算人防建筑面积,这种计算与规范、图集不符,但属于地方规定也必须执行,或许福建作为沿海地区对人防要求高吧,但这也不是福建所有地区都这么规定。
大部分人防地下室我都按这个计算。
2、第一种情况计算的人防面积,毫无疑义都是属于人防面积。
对于防护密闭门外的楼梯、电梯、坡道等是否算入人防面积也有好几种情况:2.1、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3.3.2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2.2、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2.3、人防口部的定义中包含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
2.4、布置人防口部、密闭通道等人防有使用到的楼梯、坡道。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人防配建标准 杭州

人防配建标准杭州人防工程是指为了抵御战争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发生而建造的地下防护设施。
人防配建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中,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标准规范。
杭州作为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安全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人防配建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制定人防配建标准时,需要参考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的要求,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人防配建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规划和发展需求。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合理布局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与城市的道路、建筑等设施相协调,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同时,还需要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确定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满足城市居民的安全需求。
另外,人防配建标准需要考虑人防工程的技术和设施配备。
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人防工程的技术设备和设施配备,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完善,能够有效抵御战争或紧急情况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考虑人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最后,人防配建标准需要注重人防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在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人防工程与城市的环境和生态相协调。
同时,还需要注重人防工程的文化建设,使人防工程成为城市的文化景观,提升城市的文化品位和软实力。
总之,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安全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人防配建标准,才能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符合国家的要求,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能够更加重视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城市的安全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杭州 人防配建标准

杭州人防配建标准杭州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人口众多,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在城市建设中,人防配建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和生活需要,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在人防配建标准中,包括了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城市人防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同时,人防配建标准也明确了各类建筑物在设计和建设中需要满足的人防设施要求,以及相关的验收和管理规定。
其次,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人防工程的分类和等级、建筑物的人防设施要求、人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规范、人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在人防工程的分类和等级中,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进行了分类和等级划分,以保证城市的整体安全和有效防护能力。
在建筑物的人防设施要求中,明确了各类建筑物在设计和建设中需要设置的人防设施,如避难通道、防空门窗、防毒门窗等,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在人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规范中,对人防设施的具体设计和建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设计方案的审批和验收、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在人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中,明确了人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最后,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人防配建标准,可以保证城市的整体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需要。
通过严格执行人防配建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的安全防护能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文件
杭州市人防办
杭价费[2005]174号
杭财基[2005]566号
杭人防[2005]106号
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
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军分区关于《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就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是省确定的人民
防空重点城市。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
杭州市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详见附件一。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详见附件二),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
具体包括:城市及城
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
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依据合理布置、平战结合的原则,经权限部门批准,可
以在同项目规划范围内,部分或全部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一)、(二)项规定以外的
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五)杭州市区所辖重点城镇除(一)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 6 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六)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可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易地建设,否则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3 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区、县(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 ,上缴市级2% ;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萧山、余杭、富阳、建德、临安、桐庐和淳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七、本通知2005 年8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2、民用建筑范围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