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7.06.25•【文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建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范围按照[1997]中编办函57号批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印发的(97)国管人防字第93号通知中明确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和“结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应负责搞好本部门及行政、人事、计划、国有资产、土地等隶属本部门管理的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部分地下室作为楼房设备用房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在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二)按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区时,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地下商业街和其它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要求(一)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易地建设: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深小于三米(或不足防空地下室净高)的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的建筑。
201812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8〕5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应建面积计算方式,依法规范人防结建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现就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如下:一、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二、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第一款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首层的,按照比例标准修建;不足首层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附件:名词术语解释一、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面积。
如规划部门未提供该面积的,其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容积率。
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5%;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4%;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3%。
三、首层面积,是指地面以上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首层(不含架空层)面积。
如首层不能明确确定的,按照标准层(指主体建筑平面结构形式相同的楼层)面积计算;如建筑各楼层差异较大,标准层不能明确的,面积可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楼层计算。
四、裙楼,也称裙房,是指依附于高层主体建筑建设不足10层的建筑体(多低层建筑)部分。
五、规划建筑面积,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方案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
如果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在前,建设规划审批在后,则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款执行。
关联解读:《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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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3〕46号)中规定:“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03款‘人民防空经费’下增设6103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支出’……对人防部门上缴各级财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作如下调整:一、人防会计科目在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下增设207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人防部门收取、应上交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第40102项“地方预算拨款”下增设4010201子科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财政部门拨回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增设4010202子科目“其他”,反映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的经费。
二、记账方式(一)结转历年结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事业基金”下相关子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下相关子科目。
(二)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
(三)上交年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浙人防办〔2018〕4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浙人防办〔2018〕46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1号)要求,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现就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通知如下:一、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防指标要求执行。
二、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第三次修正)确定的结建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现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29日附件注:1.本标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整理。
2.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3.居民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结建面积应当分别计算,其中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的,不需要执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
粤府办[1996]79--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
![粤府办[1996]79--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https://img.taocdn.com/s3/m/59211440be1e650e52ea9926.png)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法规摘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粤人防委[1992]5号文件规定: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含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确定新建、改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不论是自建或联建成片的,都必须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单位因故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向人防部门申报批准后,按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造价不能低于当地当时的实际造价。
(三)粤府办[1996]79号文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佛价[1998]105号文件规定:根据粤府办[96]79号和佛府办[97]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参照近几年有关工程综合造价成本,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按规定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十层(含十层)以上民用建筑和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建的,在按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标准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工程综合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000元的,应按实际造价收取。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现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作:一、制定背景自2019年4月以来,我省人防系统先后组织开展了全省“人防结建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清理”活动和人防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排查违规出台涉及结建审批文件,违规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违规减缴、免缴、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排查发现,全省各地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计算口径不一致、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结建审批工作指导,有效解决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中,执行政策不到位、结建范围不统一、易地建设难操作、费用减免较随意等问题,我办制定了《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批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审批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主要内容《审批管理规定》主要是对结建审批过程中的结建区域范围、统筹建设管理、战时功能确定、易地建设条件和依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本《审批管理规定》明确和规范的内容适用于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利于规范人防行政审批。
(一)明确了结建区域范围《审批管理规定》第五条,重申了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是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结建范围为设区市市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是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结建范围为县、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
2024年市人防办公室班子述职报告(二篇)

2024年市人防办公室班子述职报告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市人防办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廉政规定,认真开展廉政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先后获得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优秀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公共节能工作优秀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先进窗口,工会工作目标考核一等奖,双拥合格单位,省人防业务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强化学习,提高素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市人防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思想政治建设。
办党组高度重视党的精神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
突出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定期召开办党组扩大会、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全面深入的学习传达贯彻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精神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市全会精神,在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识的基础上,结合人防办实际,制定了年工作计划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案,根据上级要求,重新修订了廉政工作各项规定、制度。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办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监督机制健全,各个环节得到有效地监管。
严格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五年规划逐年落实,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
市人防办及时召开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工作总结和部署大会,办主要负责同志作了工作动员和部署,在肯定以往成绩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组成员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各自分管工作中的廉政要求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各科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也都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工作职责。
全办上下形成了共识,由于认识较高,要求严格,措施得力,截止目前,市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较好,各项制度落实到位,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津防办〔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做好《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意见《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5日正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以下简称《规定》),并明确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规定》各项政策措施能够顺利落实到位,特制定宣传贯彻和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1.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制定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防系统落实李鸿忠书记关于着力建立完善制度要求的具体体现。
《规定》为强化人防建章立制,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管理,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现依法行政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全市人防系统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将《规定》的宣传贯彻实施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狠抓落实。
2.成立宣传贯彻领导机构。
市人防办成立《规定》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青松;副组长:赵斌、吴玮;成员:傅明和、李梦林、郭树会、李浩申。
领导小组下设学习宣传贯彻办公室,由法制宣传处牵头工作。
主任:吴玮;成员:任宝发、耿立宏、吕卫东、袁永生、宋雷、臧中强、张作成、李理、王健、葛辛、尹海粟。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积极推进《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现各级领导了解《规定》、工作人员掌握《规定》、建设单位遵守《规定》、广大市民关注《规定》,各项政策措施不打折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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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通知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并于2015年12月10日在浙江日报公告实行。
我办(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人防结建政策的请示》(杭人防﹝2016﹞38号),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简复同意(府办简复第B20160611号),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改的《办法》,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调整如下(以下简称新结建标准):
1、杭州市及各县(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分类比例
范围杭州市市
区
县(市)及在杭州市城市建设用地
范围以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
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
目标等区域
省定重点镇
新建居民住宅11% 8% 7%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
筑面积2000㎡以上)
8% 5% 4%
—1—
注:上表“杭州市市区”包括在杭州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县(市)”包括在县(市)域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
2、在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民用建筑的,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3、按照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0号),富阳区2018年1月1日前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项目按照县(市)标准执行;2018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项目按照杭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二、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
建设项目按以下日期划定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含12月10日),执行新结建标准;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的,仍按原结建标准执行。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选址意见书核发日期划定。
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公告日期划定。
3、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按出具规划条件日期划定。
4、以集体使用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按出具规划条件日
—2—
期划定。
5、在已取得土地权的土地上的改、扩建项目,按出具规划条件日期划定。
6、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变更的项目,以原核发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的时间为准。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3—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镇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备案:
“(一)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
—4—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
“(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
3.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要求的。
”
4.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改为“新建地面民用建筑”。
—5—
5.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
此外,对相关法规中的政府部门名称及个别文字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