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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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政[2015]1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政[2015]11号)

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2015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政〔2015〕10号)的要求,各省在组织开展本省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报送部里参评案卷共81卷。我部组织评查组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40卷(名单见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5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明显提升,案卷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优秀率进一步提升,山西、浙江、四川、湖北等省报送的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但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主要问题

一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未正确区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仍存在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其他组织、将个人独资企业认定为法人、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认定为其他组织甚至认定为个人等问题。未收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或者当事人的有关事项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明显不一致。

二是证据收集不全面。仅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产品标签或企业回函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入卷证据相互矛盾,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营销台账、营业执照、产品标签等证据的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材料没有注明取证时间,缺乏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说明,证据证明力较弱。

三是执法程序有瑕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手续,未依法制作查封扣押现场笔录。登记保存物品未作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产品检验结果未及时送达当事人或未告知复检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重大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未满3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法律适用不准确。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适用错误法条或与定案无关的法条,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依法应当责令改正未责令改正。作出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将责令改正、责令销毁等作为行政处罚种类。

五是文书制作不规范。询问笔录缺少执法人员签字,抽样取证凭证、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填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或错误,没有记载案由、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未对证据进行列举或者虽列举但未进行证据说明,没有注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执法机关不予采纳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表述错误,适用法律条文未引用原文或未附相关法条。诉讼期限告知错误,未按照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调整为六个月。

三、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直接反映。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提升案卷制作整体水平。

二是切实整改。2015年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很多是我部历年评查通报多次的老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照问题认真检查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三是强化培训。有针对性的执法培训是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促进农业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2015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2015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附件1

2015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农药案

处罚机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运城市盐湖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柴晶、冯韶华

2.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山西省泽州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泽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韩继华、霍文涛、李钰

3.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处罚机关:山西省洪洞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洪洞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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