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

1、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3、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4、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5、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7、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无产阶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第一个重大理论成果。它不仅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崭新篇章,而且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8、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10、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12、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3、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14、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15、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根本法,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18、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保护和约束。

19、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士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

20、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只要有碍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

2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2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24、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25、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26、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27、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28、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29、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据规则本身。

30、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31、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制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32、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33、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34、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35、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到达的目标或目的、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36、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37、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8、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

39、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40、法律部门: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41、法律权利可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42、法律义务可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3、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44、应有义务是指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履行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45、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中传承下来的,表现为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46、法定权利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47、法定义务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48、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现实义务和法定义务的

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效与法律的效力的关系。

49、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50、一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其特点是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每个义务主体无特定的权利人与之相对。

51、“对人权利”又称特殊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一定行为。与之相对的是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i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52、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53、第一性义务与第一一性权利相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54、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55、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

5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57、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8、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5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60、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1、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6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63、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64、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65、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66、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67、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8、损害结果是指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69、免责: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70、“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7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72、法律程序,就其本体而言是这样一种普遍形态,即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73、自然公正原则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今天所谓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74、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75、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依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76、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77、法律发展:它指的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78、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79、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80、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和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8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度,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82、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83、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84、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85、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委托行政机关行使的制度。

86、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87、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

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88、法律职业(狭义)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89、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90、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形式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是法律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它贯穿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

91、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92、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93、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94、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95、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96、语法解释,又称文法、文义、文理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97、逻辑解释,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98、系统解释,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人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

99、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100、目的解释,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101、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行为当然应该纳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102、字面解释,指对法律所作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这种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

103、扩充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做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04、限制解释,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失之过宽时,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05、狭义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

106、广义解释,指不物泥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

107、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108、法的价值有以下三层涵义: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又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又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109、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

110、社会正义: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合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11、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112、“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实体正义中的各种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可说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113、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将随着阶级的消作而消亡。马克思主义还认为,政治是一个广泛的社会范畴,它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需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114、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115、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一)(附答案) 一、填空 1、我们研究法学、法学理论的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__ 与______________。 2、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 3、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先后通过了《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部法律。 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______________原则和______________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有() A、社会监督B、内部监督C、国家监督D、外部监督 2、违法的本质是() A、反社会行为B、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C、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D、有过错的行为 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前者基于违法行为产生,后者不一定B、前者必须由专门机关进行,后者不一定C、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不一定D、承担法律责任不一定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4、法律关系是一种()的社会关系。 A、普通B、一般C、日常D、特殊 5、我国刑罚的适用采用()原则。 A、从新兼从轻B、从旧兼从轻C、从新兼从重D、从旧兼从重 三、多项选择题 1、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有() A、法社会学B、比较法学C、中国法制思想史D、劳动法学 2、维护习惯有效的重要力量是() A、传统B、集体感C、恐惧感D、社会影响 3、下列关于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体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4、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保护统治阶级的自由 B、法确认自由的范围与程度受到社会生产力的限制 C、法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将自由据纪律联系起来 D、法律自由是人们所拥有的最大自由 5、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分别是() A、资本主义法系B、大陆法系 C、英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 四、名词解释 1、法制 2、法治 3、法律文化 4、法的适用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定义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江南大学上半年法理学第阶段练习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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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实体法 2.法学体系 3.任意性规则 4.法律条文 5.公法 6.私法 7.法的形式渊源 8.规范性法律文件 9.法律汇编 10.法典编纂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范 D.法律条文 2. 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范 A.必须 B.应当 C.可能 D.不可能 3.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4.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规清理 D.制定法律大全 6.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生效 B.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7.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法律原则类似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8.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 A.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宪法和组织法 C.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侵权法与公司法 9.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_第一阶段练习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法是法律现象的中心,其他法律现象都与法有这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2、法律(狭义):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5、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6、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7、法律部门: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8、法的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 9、法律效力:广义上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包括规范法律文件和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溯及及既往的效力。发的溯及力问题则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包括( D ) A.前提条件 B.行为模式 C. 法律后果 D.原则规定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 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法理学第1阶段练习题 2020年上半年 江南大学 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科共有三个阶段,这是其中一个阶段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共9题,总分值9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1 分) A. 法律概念 B. 法律原则 C. 法律规范 D. 法律条文 2.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1 分) A. 义务性规范 B. 任意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 D. 确定性规范 3. 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1 分) A.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 宪法和组织法 C.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 侵权法与公司法 4. 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 法律原则类似于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 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 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5. 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直接生效 B. 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 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6. 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1 分) A. 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 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C. 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 D. 从功能上看它是一种造法例 7.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1 分)

A. 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 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 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8. 下列部门法中未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部门法是()(1 分) A. 行政诉讼法 B. 环境法 C. 劳动法 D. 社会保障法 9.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1 分) A. 法律汇编 B. 法典编纂 C. 法规清理 D. 制定法律大全 二多选题 (共5题,总分值10分,下列选项中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0. 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以下哪些?()(2 分) 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 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C. 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D. 婚姻法、仲裁法、律师法、商法 11. 在不同国家,法律渊源的种类往往不同,一般的分类包括()(2 分) A. 成文法 B. 判例 C. 习惯法 D. 学说和法理 12.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2 分) A.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际法在内 B.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内法在内 C.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际法在内 D.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内法在内 13. 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2 分) A. 法的形式包括法的结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形式 B. 法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渊源 C.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是法主要的实现形式 D. 法的结构形式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4.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正确的表述是()(2 分) A. 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 D. 法是仅对特定人适用的规范 三名词解释题 (共10题,总分值40分 )

(完整版)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00题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 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 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 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法理学 名词解释 1.法学是经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和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3.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以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主要法学学科。 4.法的效率是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5.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6.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7.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8.准用性规则即是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9.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10.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11.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12.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字面上看,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到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成,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3.分配的正义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一种分类法,对后世法学有重大的影响.它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 14.利益就是好处,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利益,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 15.法的评价准则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予盾时,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标准. 16.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作用. 17.法的作用(功能)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18.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19.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20.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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