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队容风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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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队容风纪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树立队伍新形象,培养优良作风,保持着装统一、队容严整,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执法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着装

为保证着装统一,队容严整,着制式服装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工号牌等标识。

2.衣着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和围巾。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制服内着毛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领带和衬衣。

3.统一着黑色、棕色皮鞋。鞋跟高度,男队员不得超过三厘米,女队员不超过五厘米。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4.身躯有明显残疾或女队员怀孕后,可不着制服,执勤所需文书、装备放在公文包内,执法证随身携带。

5.季节换装时间按全局统一规定时间进行。

6.执法队员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制服、标识等,严禁将制服、标识赠送或转借、出售,不得随意改裁制服及标识。

7.因公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应将所配发的制服、标志等装备及执法证件退回。

8.非公务时间严禁着制服出入证券交易所、酒楼及其他娱乐休闲场所。

二、仪容

1.执法人员头发要整洁。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队员不得染红、黄等杂色头发。

2.着制服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胸饰、戒指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或染指甲、不准纹身。

3.执法人员只准佩带统一配发的标识,不准佩带其他徽章或饰物。

三、举止

1.着制服时应保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搀臂。

2.办公时,不准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站立、坐姿良好,举止严肃;执勤时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不得到管理相对人处或其他不宜逗留的场所歇息、聊天、购物、就餐等,执法时必须二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3.参加集会时,必须队列整齐,按规定统一着装,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4.执法人员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声誉。不得猥集街头,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儿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5.执法人员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6.执法人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等。

7.执法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集访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制品。纠正处理违章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语言粗鲁,行为野蛮,不得变相体罚、污辱管理相对人。

四、队容风纪检查

队容风纪检查由市局督察室负责。

各分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自察,督察室采取不定时的抽查。

督察中发现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者,对情节轻微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扣1分;一次督办,时限内整改完毕的,扣2分;二次督办,时限内整改完毕的扣3分,未整改完毕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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