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

合集下载

防止盗窃的宣传标语

防止盗窃的宣传标语

防止‎盗窃‎的宣‎传标‎语‎防‎止盗‎窃的‎宣传‎标语‎1‎、秤‎不在‎大小‎在于‎准,‎官不‎在大‎小在‎于公‎。

‎2、‎莲因‎洁而‎尊,‎官因‎廉而‎正。

‎3‎、守‎廉则‎心静‎,守‎志则‎眼明‎。

‎4、‎清廉‎守志‎,邪‎-恶‎难欺‎;严‎与律‎己,‎无欲‎则刚‎。

‎5、‎乐自‎清中‎出,‎烦从‎贪里‎来。

‎6‎、‎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

7‎、人‎无骨‎气五‎尺肉‎,心‎不染‎尘千‎秋魂‎。

8‎、欲‎除烦‎恼须‎无我‎,想‎求康‎乐莫‎贪心‎。

9‎、两‎袖清‎风品‎自高‎,高‎风亮‎节人‎自敬‎。

1‎0、‎诗堪‎入画‎方为‎妙,‎官到‎能贫‎乃是‎清。

‎1‎1、‎绳从‎细处‎断,‎祸由‎贪念‎生。

‎1‎2、‎病非‎一朝‎一夕‎所致‎,罪‎从一‎角一‎分贪‎来。

‎1‎3、‎廉政‎犹如‎登高‎,越‎往上‎越神‎清气‎爽;‎贪‎婪犹‎如掘‎井,‎越往‎下越‎足深‎难拔‎。

1‎4‎、妻‎贤夫‎祸少‎,官‎廉民‎益多‎。

1‎5‎、清‎廉赢‎得万‎众景‎仰,‎腐-‎败落‎得家‎破人‎亡。

‎1‎6、‎‎贪婪‎埋祸‎根,‎侥幸‎铸大‎错。

‎17‎、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

‎18‎、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

‎19‎、清‎为至‎宝一‎生用‎,德‎作良‎田万‎世耕‎20‎、贪‎污受‎贿‎风声‎雨声‎都是‎警笛‎声2‎1‎、绵‎绵细‎雨湿‎衣衫‎,小‎小贪‎心毁‎明节‎2‎2、‎党纪‎国法‎指南‎针,‎民情‎民-‎意晴‎雨表‎2‎3、‎酬薄‎酬厚‎皆为‎百姓‎血汗‎,位‎卑位‎尊同‎是人‎民公‎仆。

‎2‎4、‎心正‎则廉‎洁,‎身正‎则刚‎直,‎行正‎则威‎严。

‎2‎5、‎为官‎不求‎门前‎热,‎心有‎净土‎是家‎园。

‎2‎6、‎‎为官‎莫做‎私心‎事,‎从政‎还需‎公道‎人。

‎27‎、自‎古清‎官民‎颂,‎从来‎污吏‎法难‎容。

油罐车偷油的法律案件(3篇)

油罐车偷油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需求量逐年增加,石油市场逐渐成为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

油罐车偷油案件时有发生,给石油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某地发生的油罐车偷油案件为例,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启示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某石油公司发现其位于某市的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大量油品被盗现象。

经调查,该公司共有5辆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被偷油,总损失金额高达100万元。

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等人,驾驶油罐车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偷油设备,将油品盗取后出售。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等人,通过偷油设备,将油品盗取后出售,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等人,在偷油过程中,对油罐车上的油泵、油管等设备进行破坏,造成设备损坏,其行为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3.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近年来,我国油田盗油事件频繁,不仅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还威胁到了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盗油行为,各大油田共同开展了打击盗油专项工作。

本文将从专项工作方法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项工作方法1.建立健全油品管理制度打击盗油首先要从源头上控制,建立健全油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巡逻管控,确保管线、设备安全完好,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使用高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大油田开始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如使用红外线监测仪、无人机等设备,以便对管道及其周边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盗油行为。

3.加强监管力度针对盗油行为,油田开始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加大对盗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监管平台,让社会各界可以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二、对策1.建立联合打击机制由于盗油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广泛,不同地区的油田又无法做到随时进行监管,因此需要建立联合打击机制,加大打击盗油犯罪分子的力度。

调动警察、国土、海关、工商等多部门的力量,针对盗油犯罪分子展开联合行动,形成强大的打击盗油犯罪的合力。

2.加强与社区合作加强与社区合作是打击盗油行为的重要手段。

油田可以通过与当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建立联系,动员当地居民积极参与打击盗油犯罪,让居民成为监管的一员,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3.加强法规建设油田打击盗油需要有相应的法规进行保障。

需要加强法规建设,制定更加细化、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盗油行为进行一一规范,让每一起盗油案件都能够受到有力的打击和严惩,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总之,打击盗油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需要油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科学的对策,形成多方合作的治理机制,才能够真正达到打击盗油的目的。

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

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

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试论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的量刑标准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不但侵害了公司利益,败坏了风气,而且违章操作,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给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成品油在运输、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安全和数质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反偷盗油工作,安全、零管、仓储以及运输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采取重点防范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使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著。

同时,国家对油品盗窃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往对偷盗油品犯罪行为一般是依照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

2007 年1 月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破坏性偷盗油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即破坏性偷盗油品将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现结合我司和兄弟公司开展的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偷盗成品油的渠道以及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打击的趋势试论如下:一、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采用的手段(一)通过油库渠道偷盗成品油1、流量计铅封管理不严,被个别不法人员利用,从中盗油以获取非法利、人益。

2、少数油库员工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偷盗油品,非法修改油库发油微机数据库数据,以达到偷盗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库员工与承运方相互勾结,在进货验收数据上弄虚作假,虚增验收数量,将多出的油品留在承运方的运输容器中,由承运方处理后共同分赃。

(二)通过油品二次配送运输渠道偷盗成品油1. 改变油罐车油罐结构,将计量孔改造成可旋转型,并在罐底部凿一凹槽,出库计量时旋转至高处下尺点,偷油后旋至凹处,油高虚足,到加油站计量时蒙混过关;2. 在油罐车罐体上采用比较隐蔽的办法连接暗管到自用油箱,以达到偷盗目的;3. 油罐车的油罐内另外设置暗仓并加一小球阀,装油时暗仓下部小球阀关闭,暗仓从上部开口处将油品装满,到加油站计量验收时总油量足够,卸油后暗仓油品无法卸下,驾驶员返程时途中再将截流的油品自行卸出盗卖;4. 在油罐车呼吸阀处改造,进行外形伪装,实际上可容易拆下,用小软管抽油;5. 油罐车装油孔在法兰处切开,做成很隐蔽可活动型,装油口铅封后,将法兰连盖抬起,铅封不被破坏即可盗油;6. 入库装油时,在油罐车计量下尺点加垫片,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并将垫片取出,验收时虚增计量高度;7. 在油罐车油罐中放下海绵,吸油后卸不下,返程时将海绵中油品挤出;8. 与油库计量员勾结,将铅封条不封,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再打上铅封,到加油站后计量员很难发现油品途中已被偷盗;9. 与加油站计量员勾结,中途剪下铅封,偷盗油品后加油站计量员默认验收合格,共同分赃。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
产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石油工业
【发文字号】[86]油办字第434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6.07.19
【实施日期】1986.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石油部关于防止
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确保安全生产的通知
([86]油办字第434号1986年7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石油企业:
去年以来,在一些地方,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破坏输油输气管道的案件不断发生,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据大庆、华北、胜利、中原、河南等十五个油田和管道局、物探局的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五年发生盗窃、哄抢石油生产物资的案件八百二十起,被盗窃、哄抢钢材二千多吨(其中油管四万多米)、原油及成品油一万多吨,各种动力线十万余米,水泥二千余吨,木材三百多立方米,电机一百二十台及其他大量生产物资,直接经济损失八百余万元。

有些案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如有的犯罪分子将进口重要机
器设备毁坏后盗窃变卖,使企业停工停产;有的破坏输电线路,导致大面积停电,造成原油减产;有的将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钻孔偷放油、气,大量油、气冒出地面,形成严重火险隐患;有的油田附近几百名群众,在村干部带领下,哄抢油田施工现场的物资,殴打作业职工,烧毁住房及设备,致使生产无法进行。

这些破坏活动,严重影响石油生产的安全,危害社会治安。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批转石油部《关于一些油田生产物资被大量盗窃和哄抢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盗窃和哄抢油田和其他国营厂矿的物资,同抢劫银行、商店的性质一样,都属于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行为”,“各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侦查监督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公发[1993]1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1993.12.01【实施日期】199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公发〔199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近一时期,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国家经济建设,今年1至4月,安徽省境内的五个工务段共发生拆盗铁路器材、盗割通讯线路的案件100余起,仅破案收缴的钢轨、桥梁等铁路器材就达110吨。

今年5月,某沿海地区的一条军用通讯电缆被盗割2万多米。

1月至5月,胜利油田所属的陈庄油田被盗窃抽油杆9820米,油管、输油气管线6730米,电力线1520米和3口油井重10余吨的整套抽油机。

7月13日,胜利油田东营至幸店的一条输油管道,在广绕县花官乡张杨村境内因2个阀门被盗割,导致6896吨原油外泄,污染面积近百亩。

6月25日,安徽省芜湖市广播电视局中波转播台的馈线被盗割1000多米,导致转播停机。

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一是打击不力。

一些地方对这类案件没有引起重视,破案率不高;对一些犯罪分子处罚偏轻,甚至罚款了事,没有震慑力。

二是一些个体收购人员唯利是图,非法收购废旧金属;有些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收购规定,对出售物品者不登记、不验证,明知赃物也照收不误;还有一些乡镇办的冶炼、熔炼厂擅自收购废旧金属,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和助长了盗窃、破坏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把盗窃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使盗窃、破坏风愈演愈烈。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

浅谈现阶段油田打击盗油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随着全球石油资源的日益枯竭和国际油价的上涨,油田盗油现象屡禁不止。

在这种情况下,各油田公司和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专项工作方法与对策来打击盗油行为,保护油田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一、加强监控和巡逻油田公司可以加强对油田周边地区的监控和巡逻力度,采用现代化的监控技术和设备,例如红外线摄像头、无人机等,对潜在的盗油行为进行监视和探测。

加大对油田管道、设施和车辆等重点区域的巡逻力度,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盗油行为。

二、加强安全管理油田公司需要加强对油田设施和员工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油田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采取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严格审核和许可的人员和车辆才能进入油田工作区域,防止盗油分子借机作案。

三、加强技术应用油田公司可以加强技术应用,采用先进的油田生产管理系统和油田设施监控系统,对油田设施和管道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油田设施和管道进行隐患排查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加强法律合规油田公司需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合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打击盗油行为的专项行动。

加强对盗油行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盗油行为的谴责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盗油行为的合力。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盗油行为。

五、加强信息共享油田公司可以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和联合作战机制。

加强与油田设备供应商、物流运输公司等相关企业的合作,共同分享盗油信息和经验,共同制定打击盗油的综合对策。

打击盗油行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油田公司和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采取一系列的综合对策和专项工作方法来应对。

只有通过加强监控和巡逻、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技术应用、加强法律合规和加强信息共享,才能有效地打击盗油行为,保护油田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
为了防止偷油行为的发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于油品的管理和监管。

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地打击偷油行为,还可以保障油品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

首先,加强对于油品管道和储存设施的监控和管理。

这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定期巡检管道和储罐、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等措施,以确保油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到损坏或盗窃。

其次,建立健全的油品销售和交易管理制度。

对于油品的销售和交易需要严格监管,包括建立油品交易的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对于油品销售点的监管和检查、规范油品销售和交易手续等,以防止通过非法交易手段偷盗油品。

另外,加强对于油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监管。

建立完善的油品产地管理制度、加强对于油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油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并防止在生产环节中出现油品的盗窃和造假行为。

此外,加强对于从事油品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通过建立严格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减少从业人员参与偷油行为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防止偷油的规章制度需要全面覆盖从油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和管理,保障油品的质量和安全,确保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只有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地遏制偷油行为的发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偷盗油品国法、企规难容——试论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的量刑标准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不但侵害了公司利益,败坏了风气,而且违章操作,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给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成品油在运输、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安全和数质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反偷盗油工作,安全、零管、仓储以及运输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采取重点防范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使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著。

同时,国家对油品盗窃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往对偷盗油品犯罪行为一般是依照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破坏性偷盗油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即破坏性偷盗油品将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现结合我司和兄弟公司开展的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偷盗成品油的渠道以及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打击的趋势试论如下:一、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采用的手段(一)通过油库渠道偷盗成品油1、流量计铅封管理不严,被个别不法人员利用,从中盗油以获取非法利益。

2、少数油库员工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偷盗油品,非法修改油库发油微机数据库数据,以达到偷盗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库员工与承运方相互勾结,在进货验收数据上弄虚作假,虚增验收数量,将多出的油品留在承运方的运输容器中,由承运方处理后共同分赃。

(二)通过油品二次配送运输渠道偷盗成品油1.改变油罐车油罐结构,将计量孔改造成可旋转型,并在罐底部凿一凹槽,出库计量时旋转至高处下尺点,偷油后旋至凹处,油高虚足,到加油站计量时蒙混过关;2.在油罐车罐体上采用比较隐蔽的办法连接暗管到自用油箱,以达到偷盗目的;3.油罐车的油罐内另外设置暗仓并加一小球阀,装油时暗仓下部小球阀关闭,暗仓从上部开口处将油品装满,到加油站计量验收时总油量足够,卸油后暗仓油品无法卸下,驾驶员返程时途中再将截流的油品自行卸出盗卖;4.在油罐车呼吸阀处改造,进行外形伪装,实际上可容易拆下,用小软管抽油;5.油罐车装油孔在法兰处切开,做成很隐蔽可活动型,装油口铅封后,将法兰连盖抬起,铅封不被破坏即可盗油;6.入库装油时,在油罐车计量下尺点加垫片,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并将垫片取出,验收时虚增计量高度;7. 在油罐车油罐中放下海绵,吸油后卸不下,返程时将海绵中油品挤出;8.与油库计量员勾结,将铅封条不封,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再打上铅封,到加油站后计量员很难发现油品途中已被偷盗;9.与加油站计量员勾结,中途剪下铅封,偷盗油品后加油站计量员默认验收合格,共同分赃。

(三)通过加油站渠道偷盗成品油1.相关工作人员对卸油工作不认真,卸油后不验仓,造成油罐车余油未卸净,油罐车驾驶员返程途中进行销赃;2. 相关工作人员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卸油时故意不卸净,由驾驶员进行销赃后,共同分赃;3.油罐车到站后,为观看水杂情况,从罐车底部放油观察后的油品故意不回罐,进行销赃;4.个别加油站做假帐,虚报损耗,并与油罐车驾驶员内外勾结,合伙作案;5.个别油罐车型卸油时,如果气压不足,会提前关闭紧急切断阀,在加油站又未验仓的情况下,造成油品未卸净,驾驶员返程中进行销赃;6.对回罐油管理不善,将回罐油窃为己有(私卖、私用等)后,在帐表上仍作回罐处理,使油品损耗增大;二、国家对偷盗油品犯罪量刑标准(一)对偷盗油品责任人的处理根据偷盗成品油责任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采用的犯罪手段以及在其公司的任职情况,应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刑罚。

1、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因此,对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1)对初次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其涉案金额不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也可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多次(三次以上)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不论累计涉案金额多少、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盗油品涉案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追诉标准的责任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危及公共安全,以破坏性手段偷盗油品的责任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

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

“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该解释于2007年1月19日开始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就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涉油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为严厉有效地惩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1、哪些偷盗油品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根据该解释第一的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2、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尚未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相关案例1、2007年7月27日,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此外,涉及该案的其他3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在这起海底盗油案中,胜利油田海底输油管道被非法打孔,盗走原油10吨,原油同时大量泄漏,造成附近海域严重污染。

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

审判机关对该案案犯课以上述重刑,并在案发地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

2、2001年10月23日至2003年2月期间,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伙同他人分别在滑县、濮阳市、新乡市小冀镇等地的中洛石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37起437.4吨,造成原油损失、抢修费、污染赔偿费以及管道疏通等费用337.4万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李世生等4人的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遂判处罪犯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死刑。

四罪犯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判处4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2006年7月27日上午9点,震惊全国的兰成渝输油管道“12·19”打孔盗油案,在四川省广元市落下终审帷幕。

在8名案犯组成的犯罪团伙中,主犯丁汉勤和罗兴国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文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5名案犯分别被处以4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2007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我省石油销售企业油罐车驾驶员盗窃油品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均为福建实华石油运输公司泉州分公司油罐车驾驶员。

被告人李照、陈文清采用在油罐车的罐体内部安装一个圆柱罐体,而后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通过在罐体下方安装活塞开关控制油品流出手段盗窃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陈国乾和被告人熊美林。

被告人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采用私自设法拉开油罐车上的铅封的手段窃取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被告人熊美林。

被告人熊美林明知油品是盗窃所得,仍购买。

为此泉州鲤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属数额较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被告人熊美林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