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利的保护与权利滥用的规制_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与冲突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解读

之有形或无形, 并非指权利而言, 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 资源 , 即客体 究竟有无外形。。 本文的作者认为 , 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其某 种利益所可 以实施行为的范围和界限, 基本是没有外在 实体之主观拟 制的;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 的本质区别, 不是所谓的该项权 利的无
形 性 , 是 其 客 体 即知 识 产 品 的非 物 质性 。 外 , 述 的 专 有 性 、 间 而 另 上 时 性和 地 域 性 , 知 识 产 权相 对 于其 他 财 产权 利 尤 其 是 所 有权 而 言 的 , 是 而并 非 都 是 知 识产 权 所 特 有 的 。 二 、 垄 断 法 的 基本 问题 概 述 反 ( ) 垄 断 法 所规 制 的 垄 断 一 反
承认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 是一种私权。 这是 因为知识产权所反映 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与其他组织之 问的财产 关系和人 身关系 , 而这也正是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特征。 对知识产权的 私权性质可从三个层面进 一步解读 : 首先, 它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 它是特 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最后, 它是允许追求合法的个人利益 的权利。0 法和司法活动更是带有极强的政策性 , 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和相 同国家的不同时期 的执行情况就可 能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 , 国家干预 性 。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 国家为弥补 民商法调整之不足而 自 觉地干预市场 。 以维护 自由、 公平 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制定的。 当然 ,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 国家干 预性 , 并不是对 民商法所确认的经营 自由和契约 自由的否定, 而是 为了更好地确保这种 自由。 正如博登海 默所言:任何 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 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 “ 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 自由就必须受到某些 限制 , 而这就是 自由社会 的经验。无 限制的经济 自由也会导致垄 断的产生 。 人们 出于种种原因。 通常都乐
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行规定

识产权 , 并在客观上导致 了排除、 限制竞 争的效果 时, 便触 犯 了反垄
断法。
当然,反垄断法》 《 第五十五条是对于垄断性知识 产权 滥用行为
其指 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 制知识产权 滥用方 面的基本原 则与 立
加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法作为调整市场竞 争秩序的公法 , 出 表现
极大 的国家意志和政策性 , 往往需要根据不 同的时间和地点适时调
整。因而我国的《 反垄断法》 在这方 面可 以说是 借鉴 了世界主要 国
家的先进立法经验 , 在反垄断法典 中仅仅对 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整体 规制原则作出 了规定 , 并无进行具体 的细化 。这就需 要我国 的反垄 断执法机构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局根 据我国的《 反垄 断 法》 对于知识产权滥用 的原则性 规定 , 时 的制定更具有 可操作 性 适 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 指南性 的规范性文 件。在之后 制定 的知 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性 的规 范性文件 中应当将《 反垄断法 》 第 五十五条 的原则性规定 详细 化、 具体 化 : 对知识 产权滥 用反垄断 规 制的原则 、 体系和方 法做 出准确 的、 切合 我 国反 垄断实 际的定义 和 解释 ; 将合法行使知 识产权 的行 为列 为反垄 断法 的适用除外 , 而将 采用“ 概括加列举 ” 的模式 。 在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指南规 范性文 件时 , 我们 可以充分借鉴美国、 本 以及欧盟等发到 国家 和地 区的成熟 的立 法 1 3 经验 。如美国司法部 的《 识产权 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20 年 发 知 ; " 07 布的《 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 产权 : 促进竞争 与创新》 的报告 ; 0 年 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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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答:1、本条是有关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要求赔偿的规定。
2、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3径:1、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2、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4、本法条目的:保护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可以得到产财保障和人身保障,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也明确售后服务、网络诈骗等问题,如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五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取得的法律授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律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法规。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出现和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赋予创作者或发明家对其创作成果或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进一步推动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等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保护垄断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反垄断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它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地位,打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律则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
这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滥用,形成垄断。
而反垄断法律则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2.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加强合作与沟通,促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协调;4.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意识。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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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反 垄 断 法 对 知 识 产 权 滥 用 的 规 制
侯 代 悦 . 超 汉 张
( 北 政 法 大 学 国际 法 学 院 , 西 陕西 西 安 7 06 ) 10 3
[ 摘
要] 滥用知识产权在反垄断领域主要 表现为 滥用市场 支配地 位和联合 限制竞 争的行 为。本文 通
利益。
一
反垄 断法与 知识产 权的 关 系 ( ) 垄断法 与知识 产权 的一致性 一 反
、
知识 产权是 一种 私权 , 通过 对 智力 成果 的保 护 , 提 高权 利 人 进行 创 新 的积 极 性 , 利 于鼓 励 社 会创 有 新, 维护公 平竞 争 , 最终 促 进 经 济 社会 的发 展 , 利 有 于整个社会 的公 共利益 。反垄 断 法 对垄 断行 为 进行
z g r l t n hp ewe n a t — mo o oy lw d i t l c u lp p r ih s a d ds u sn i ea i s i sb t e n i ・ n p l a a n el t a r et r t ic s i g n o n e o y g n i l me tt n o h n s t —mo o o y lw i h e d o tl cu lp o e t h e a t l mp e na o fC i e e a i i n n p l a n t e f l fi e e t a r p r i n l y,t ri e c wi k p w t o u g s o s o ef c n b s fi tl c a r p r ihs r g l td l ma e u i s me s g e t n fp re t g a u e o el t lp e t r t e u ae l h i i n e u o y g b t —mo o oy lw. yai n n p l a Ke r s: t —mo o oy l w;A u e o tl cu r p r g t ;l g l e u a o y wo d a i n n p l a b s fi el t a p et r h n e l o y i s e a g lt n r i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浅谈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靳加强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局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
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面,反垄断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五十五条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这一亮点使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仅仅有这一条的规定又显得过于简单。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何解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和创新法律制度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这些都是我们在实施《反垄断法》之际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1.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通过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提高权利人进行创新的积极性,有利于鼓励社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最终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排除危害公平竞争的因素,保护合法的竞争,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权利本位也是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和谐。
从宏观角度和长远利益上审视,二者都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2.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反垄断法以反垄断为目的,它对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恢复到正常状态。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权利,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是由法律赋予的合法的垄断权利。
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会实施许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导致对公平竞争机制的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我 国 � 刘熔 炉 知 识 产 权 � 滥 内容 摘 要 � 知 识产 权 是法 律 赋 予知 识 产权 人 合法 的 专 有权 其目 的 是鼓 励 创 新 保 用 的 护 智力 � 成 果 反 垄 断法 规制 排除或 妨碍 竞争的 行为 以 保护公 平竞争 的秩 序 知识产 反 � 权是 法律赋 予的 垄断 权 但 拥有 知识产 权并 不意 味着具 有垄 断地 位 知 识产 权法 与反 垄 断 � 垄断 法存 在着复 杂的 关系 形式 上表 现冲突 实 质上是 一致 的 即具 有共 同的 促进 竞争 规 制
的目 的 知识 产权制 度发 展到今 天 滥用 现象日 益普 遍 严 重妨 碍了 市场竞 争和 社会经 意义 � 的限制 知识 产权 滥用 的法 律 设立 独 立的 权 威的 反 垄 断执 法 审查 机 关 关 键 词 知识 产 权 反 垄 断法 权 利滥 用 规 制 作者 简� 介 刘 熔炉 湖南 人 文 科技 学 院讲 师 法学 硕 士 主 要 从事 民 商法 学 研究
年英 国颁布 了世 界上第 一部 现
代意 义上 的专 � 利法 垄 断法 规 , 其中 禁 两 个以 上 同一 属 性的 知 识产 权 并 存� 正 是 止 一切 垄 断 行为 , 只 把 发 明 者对 自 己 发 明 特 殊事 项 保存 下 来 , 它 是 私 权神 圣 不 可 侵 犯 的自 由 资 本主 义 法律 理 念的 充 分体 现 " 从 本质 上 说, 知 识 产 权 是为 了 不 让 竞 种 垄 断 客 户 的 权 利 "� 我 国 民 法 学 者 认 为 知 识产 权 指的 是 人 们可 以 就 其智 力 创 造 的 成 果所 依 法 享有 的 专有 权 利 知 识 产权 的 一个 重 要 特 点是 专 有 性 或 称 垄断 性 或 称独 占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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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利的保护与权利滥用的规制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致与冲突
邓志松1 聂钦中2
(1. 天地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28 ; 2. 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70)
摘要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既在法律属性 、目标和功用上相互统一 ,也存在对于滥用知识产权予以规制的潜在冲 突 。正确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立足于二者之间的一致之处 ,从保护消费者 、促进创新和 维护竞争的角度出发 ,合理平衡反垄断法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 ,将是对于中国目前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指南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益启示 。 关键词 :知识产权法 ; 反垄断法 ; 滥用知识产权 ; 一致与冲突
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同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 ,前者 被称为市场竞争的首要竞争力 ,后者则为市场竞争的基本规 则 。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均是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 是两大独立的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相关权利人法 定权利的保护 ,旨在鼓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 ,从而促进技术 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反垄断法则是对完全自由的市场 经济的否定 ,它通过国家干预排除各种竞争障碍 ,从而为整 个社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中国第三次修订的《专利 法》已经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而《反垄断法》也在 2008 年 8 月 1 日实施 。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关于知识产 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这一立法对于中国现代市场经 济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也凸显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密 切关系 。
反垄断法主要是公法 ,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 ,并以社会 利益的维护作为其价值追求 。反垄断法所限制的并非企业 通过先进技术 、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 配地位及高额利润 ,而是出于消灭竞争压力 、长期获取超额 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利益的维持与滥用 。当 然 ,在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 ,因而也一 直为一些自由经济学者所诟病 ,这点也毋庸讳言 。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无形财 产权 ,它是知识产权法明文赋予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地 域的对智力成果的独占性权利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 ,这种权力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如 1994 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决定起草“知识产权特许垄断规则”, 并于 1995 年 4 月正式颁布该文件 ,认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 法在促进竞争 、增进消费者福利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 。文件 还设立了一个安全区 ,只要在这个安全区内 ,执行部门将不 对由于 知 识 产 权 特 许 协 议 所 形 成 的 贸 易 限 制 采 取 法 律 行动 。⑨
而言 ,知识产权范围之内的垄断是反垄断 法 的 适用 除 外 对象 。
当作为特别法的知识产权法对有关的知识产权滥用行 为没有规制或规制不明确时 ,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 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等也可以对滥用知 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当然 ,受基本原则适用 的限制 ,这些原则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控制也是在特定情况下 以补充法律漏洞的方式实现的 。③
三 、豁免与竞合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一致 和冲突
竞合 ,简单的说就是竞争与合作的结合 。知识产权法与 反垄断法的竞合表现在这两种法律制度在适用时会在一定 范围内形成交叉关系 ,二者之间的竞合包括反垄断法对知识 产权给予的豁免 (豁免是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 和发生冲突 时如何协调这两个问题 。
1.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亦称除外制度 ,是指在某些特 定行业或领域中 ,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是知识产权 垄断性的自身豁免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 ,它赋予权利人 在行使知识产权时排他性地适用权利 。⑩其次是反垄断法在 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行使给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限制予 以豁免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 ,反垄断法对行使知识产权 行为的豁免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对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予 以一般的豁免 ,一是对于反垄断法所不予追究的因行使知识 产权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列举 。λϖ
一 、法律属性 :专有权与垄断的界限 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生活语境中的“垄 断”是不一样的 ,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 ,后者则指 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 ,与反垄断法并无直接联系 。知识产 权实际上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者商业标记使用者对成果 或标记拥有排他性权利或专有权 ,而这种专有权和其他的财 产权 (譬如所有权) 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如果一定要将知识 产权称为“垄断权”, ①那么所有权人对特定的所有物具有排 他使用的权利也同样可以称为“垄断权”。②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国家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 所谓“知识经济”领域的竞争 ,而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的竞争 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权 利 ,逐渐成为企业乃至国家争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业已 成为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 ,是私权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 权人以垄断权 ,是法律综合各种利弊关系后所作的一种行为 选择 ,其目的在于刺激智力创造者的创造积极性 ,促进科技 成果的创新 ,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 提高 。这一点与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 ,一般
1. 促进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 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 ,也是整个市场运作的 原动力 。竞争的作用是实行优胜劣汰 ,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得 以优化配置 ,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 产权所有人可预期的合理的垄断利润的保护 ,使经营者能够 事先根据法律将赋予其的独占程度 ,比较确定地预期其技术 开发和创新投资的经济回报 ,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 市场竞争力 ,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 ,从而推动科技进步 。 对反垄断法而言 ,维护平等竞争秩序是其存在的根源和内在 精神 ,促进有效竞争和经济发展是其目标和归宿 。反垄断法 通过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和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 ,从而在尽 可能大的范围保证市场竞争状态 ,并期待通过市场竞争 ,尽 可能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日本学者 在分析专利权和交易限制时也指出 ,与所有权制度提供竞争 经济的普遍基础一样 ,专利制度可以说创造了启动和维持研 究开发竞争的一个条件 ,即把创造出的成果作为私有权利的 这种愿望和启动竞争压力 ,由此维护着竞争的进行 。⑤可见 , 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实现的功能是 一致的 。“如果知识产权没有激励竞争的基本功能 ,保护知 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没有任何积极的和现实的意义 。”⑥ 2. 保护消费者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促进科技进步 ,而 科技进步与技术革新的最大受益者则是消费者 ,因为由知识 产权转化而来的现实产品 ,总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多 、更新的 选择 ,他们的生活水平也由此得以提高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 法通过对具体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 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 ,也可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而 反垄断法通过对市场壁垒 、市场份额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 规制 ,体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为消费者提供最大限度的 选择权的目的 。因此 ,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都具有推动创 新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 。正如美国法官在 1990 年 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 “: 专利权和反托拉斯法的目标乍看起 来似乎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 ,两者实际上是相互补充的 ,因 为两者的目标都在于鼓励创新 、勤勉和竞争 。”⑦尽管知识产 权法和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和方式不同 ,但 是它们在促进消费者福祉方面殊途同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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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99
法律园地
有力的反托拉斯政策在促进创新的共同目的上是同一枚硬 币的两面”。④
在 ,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 ,反垄 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⑧反垄断法的豁免是各国反 垄断法中共有的法律制度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 ,豁免的对象 主要是那些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 或领域 ,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 ,但对整体利益 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世界各国普遍给予反垄 断豁免的一个领域 。
二 、目标与功用 :促进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致力于保护竞争 ,使之免于私力限制 ,但竞争 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 。竞争性市场有益于提高生产效率和 资源配置 ,因而可以使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受益 。知识产权则 具有促进创新进而推动竞争的作用 ,并且最终和反垄断法统 一于对消费者的福利上 。知识产权法企图促进的创新与创 造力只不过是进行永无休止的竞争的特定手段 ,而保护竞争 正是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 。诚如斯言 “, 强大的知识产权与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与一般的财产权相一致 ,虽然具 有独占和排他的性质 ,但其权利本身并不产生反垄断法上的 问题 。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取决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市场行为 的合法性问题 ,而非知识产权本身的功能所致 。相反 ,知识 产权的这种独占还会激励人们在经济领域展开竞争 ,而反垄 断法则通过禁止那些损害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的行为 ,保护 和推动竞争 。二者应该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共同作用于推动 技术革新和促进竞争并进而增进消费者福祉之上 。因此 ,它 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 、内在的冲突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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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园地
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那许多所 谓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与普通的商业竞争行为没有根本上 的区别 ,不能仅仅因为该行为所涉及的产品拥有知识产权 , 就将其定义为知识产权滥用 ;另外 ,许多情况下即使是合法 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也有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 ,因为 企业滥用的是市场支配地位 ,而非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这时 我们不能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否则会混淆知识产 权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之间的边界 ,不利于知识产权自身 权利的保护 ,并且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增加一种不必 要的紧张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