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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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23

完整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23
4.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及供电系统
4.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01
4.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1 总则
演讲人
目录
01.
总则
07.
低压配电
0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0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02.
术语
04.
4及供电系统
06.
无功补偿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2-2009
01
总则
总则
STEP5
STEP4
STEP3
STEP2
STEP1
1.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 60A 时,可采用 220V 单相供电;大于 60A 时,宜采用 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06
无功补偿
无功补偿
6.1 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并应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
4 应急电源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5 备用电源 s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6分布式电源
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

低压供配电设计规范

4.电源及供电系统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1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 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 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0.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4.0.7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4.0.8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当配电电压为35kV 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4.0.9 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 10 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5.0.1 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 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660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 电压。

完整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 0 0 5 2 / 9 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标准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在符合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满足建筑物和工业企业的用电需求。

设计过程中需对总负荷进行详细
计算,并按照合理的负荷分配原则进行线路布置,确保供电负荷的平衡和
分布的合理。

同时,标准要求根据建筑物和用电负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
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和敷设方式等电气设备。

供配电系统设计还需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标准要求设计时应
充分考虑供电可靠性,确保供电中断时间的可控性,并针对关键负荷和重
要用电设备设置备用电源或应急供电系统。

此外,供配电系统设计需要满
足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配电装置应设置过流、过压、短路和接地保护装置,并确保设备的连接、接地和绝缘符合安全标准。

标准还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要求。

运行阶段需定期进行设
备的巡检、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此外,标准要求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并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修复保养规程。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4.3.7
10
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GB 50054—2011
4.3.8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1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 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 到损坏。
GB 50052-2009
GB 50054—2011
4.2.4
6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GB 50054—2011
4.3.2
7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
3.0.2
1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 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 急供电系统。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 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GB 50052-2009
GB 50054—2011
4.2.2
4
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GB 50054—2011
4.2.3
5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GB 50054—2011
4.3.3

低压配电设计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定

罗格朗低压电器(无锡)有限公司 无锡高新区锡梅路88号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是指电压、频率和波形的质量。

电能质量主要指标包括电压偏差、电压波动和闪变、频率偏差、谐波(电压)、谐波畸变率、谐波电流含有率和电压不对称度。

此外,还要考虑电动机启动时的电压降。

1 供电频率偏差允许值为±0.2Hz,电网容量在3000MW 以下者为±0.5Hz。

频率值通常由系统决定,除特别要求采用不间断供电装置局部稳频外,在配电设计时,一般不需要采取稳频措施;2 配电系统电压不对称度及矫正措施的基本概念是:不对称度是衡量三相负荷平衡状态的指标。

由于三相负荷分配不均等,使三相负荷电流不对称,由此产生三相负序分量。

三相电压负序分量与电压正序分量的比值称为电压不对称度。

电流负序分量与电流正序分量的比值称为电流不对称度,均以百分数表示;3 电压偏差是供配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方式下(即系统中所有元件都按预定工况运行),系统各点的实际电压U 对系统标称电压U n 的偏差δu ,常用相对于系统标称电压的百分数以下式表示;%100nnu U U U (7-1) 式中 U 系统中某点的实际电压(kV 或V ); U n 系统标称电压(kV 或V )。

4 电压波动:电压波动是反映电压的快速变化。

冲击性功率的负荷引起连续的电压变动或电压幅值包络线的周期性变动,其变动过程中相继出现的电压有效值的最大值U max 与最小值U min 之差称为电压波动,常用相对值或百分数以下式表示;nminmax U U U (7-2)%U U U nminmax 100(7-3)式中 U n 系统标称电压(kV 或V)。

变化速度不低于0.2%/s 的电压变化为电压波动;5 闪变:闪变电压是冲击性负荷造成供配电系统的大于0.01Hz 频率波动的电压波动;6 谐波:在交流电网中,由于有许多非线性电气设备的投入运行,其电压、电流波形实际上不是完全的正弦波形,而是不同程度畸变的正弦波。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无功补偿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低压配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名词解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二章电器和导体的选择第一节电器的选择第2.1.1条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通常,行业及企业标准都不低于国家标准,一般比国家标准更全面具体。

所选电器首先满足国家标准,但若有行业标准,也应当满足其要求。

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标称电压、计算电流及额定频率相适应。

只要电器能正常工作就不必要求与所在路标称电压及频率完全一致,因为电器可在偏离标称值或额定值一定范围内正常工作。

第2.1.4条在我国,对额定电压1000v以上的高压隔离电器,因误操作能引起严重事故时,采用隔离电器与带负荷断开所在回路的电器相连锁。

但对低压线路,尚未严格采取此项措施,本条在实际使用中留有一定的灵活性,当考虑到安全、方便及节约投资等诸因素后,可采取连锁措施,也可采取加强监护等其它措施。

第2.1.8条操作电器是为完成一定功能而对有负荷电流的回路进行关合、断开或切换的电器,它包括负荷开关、断路器、接触器、半导体电器等,为操作安全,不得利用隔离电器、熔断器及连接片等作为操作电器。

第二节导体的选择第2.2.3条导体长度超过5m时,中心区的热量不易沿两端散掉,因此当冷却条件最坏处的长度超过5m时,则应按该段条件选择导体。

在实际设计与施工中,经常遇到直埋电缆过马路穿管保护,且保护管长度超过5m,若全路段电缆载流量都按穿管段考虑,势必增大全路段电缆的截面,从而造成投资增加,若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只对该段线增大截面或其它措施。

第2.2.6条、第2.2.7条在tn系统中,中性线可流过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当回路中接有大量的气体放电灯、可控硅用电设备及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时,中性线中电流的有效值有可能接近或超过相线电流。

第2.2.8条~第2.2.12条为了提高保护线的可靠性,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

低压配电国家规范

低压配电国家规范4.3.1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4.3.2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4.3.3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4.3.4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的任何电器。

4.3.5供配电系统中,隔离电器不得采用半导体器件;功能性开关电器不得采用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

4.3.6低压配电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并应在短路电流造成危害前切断电源。

4.3.7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4.3.8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4.3.9当交流电动机反转会引起危险时,应有防止反转的安全措施。

4.3.10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设置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

条文说明4.3.1对于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其总配电箱(柜)通常作为室内分界点,在其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是安全用电和操作、维护的基本要求。

是否装设具有保护功能的电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4.3.2本条文的避难区域是指建筑物内所设避难层内用于人员暂时聚集避难的区域。

特别是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通常救援难度比较大,建筑内部人员的安全状况和安全保障就显得非常重要。

避难层是作为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重要场所。

这里所说的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主要指视频监控摄像机、无线对讲和移动通信设备等。

专用供电回路是指由建筑物内变电所或低压进户配电间的低压配电箱(柜)引出的供电回路直接引至避难区域。

由于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容量较小,不同避难区域在保证线路安全的情况下,经负荷计算确定是否可共用一个供电回路。

4.3.3外露可导电部分是指电气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基本绝缘损坏时会带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解读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解读
汇报人: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概述 • 规范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 • 供配电系统的基本规定 • 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 • 电压等级及供电半径 •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和可靠性 • 设计案例分析
01
概述
目的和意义
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供配电系统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直接关系到人身 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范是为了规范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确保其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规范还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 用,满足社会发展对电力日益增长的需求。
主要内容与结构
主要内容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负荷分级与计算、电源及 供电系统、电压选择与调整、电能质量与可靠性、继电保护与自动化系统等方面 的内容。
结构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和文字符号、负荷分级与计算、电 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与调整、电能质量与可靠性、继电保护及自动化系统、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电气安全与环境、电气材料及检验等方面的内容。
系统接地形式及防雷设计要求
系统接地形式
供配电系统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接 地形式,如tn-s、tn-c等。
负荷分类
保护措施
根据不同的用电设备和负荷性质,供配电系 统应进行负荷分类,并按规定进行供电。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过电 流保护、过电压保护、接地保护等,以保证 设备和人身安全。
节能措施
环保措施
供配电系统应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以提高 电能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供配电系统应采取环保措施,如采用低噪声 设备、无铅环保产品等,以减少对环境和人 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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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配电设计规

4.电源及供电系统
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
1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 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 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0.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4.0.7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
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4.0.8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

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4.0.9 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 10 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5.0.1 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 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380V,工矿企业亦可采用660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 电压。

5.0.3 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当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或相应等级电压。

5.0.4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
2 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额定电压。

3 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

5.0.5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5.0.6 符合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大于等于35kV 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10、6kV 电网送电时;
2. 35kV 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5.0.7 10、6kV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 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 有载调压变压器。

5.0.8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35kV 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的范围为额定电压的0~+5%。

5.0.9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应降低系统阻抗。

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0.10 配电系统中的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26 的规定。

5.0.11 对波动负荷的供电,除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情况外,当需要降低
波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波动负荷或波动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5.0.12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的规定。

5.0.13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 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用增加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或采用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并使整流
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或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 选用D,yn11 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5.0.14 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 的规定。

5.0.15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1 220V 或380V 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 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 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60A 时,可采用220V 单相供电;大于60A 时,宜采用220/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6 无功补偿
6.0.1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

当工艺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户自然功率因数。

6.0.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6.0.3 用户端的功率因数值应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6.0.4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2 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4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应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5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和建筑物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设置。

6.0.5 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6.0.6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 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 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 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每天投切次数少于三次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6.0.7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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