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服务业发展攻坚“十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服务业发展攻坚“十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吉政办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服务业发展攻坚“十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农业服务业发展攻坚“十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农业服务业发展攻坚“十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精神,加快农业服务业发展,促进我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从现在起到2018年,在全省组织实施农业服务业发展攻坚“十项行动”。
为推进“十项行动”顺利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行动(一)行动目标。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各类新型农业服务业态,探索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新模式。
(二)重点任务。
1.培育壮大社会化服务主体。
通过联合、合作、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拓展经营性社会化服务项目。
鼓励工商资本、社会资本组建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租赁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或环节托管土地等形式,开展生产经营、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金融保险+生产服务和农机全程作业服务,跨区域、跨领域提供综合性、“一站式”农业社会化服务。
2.探索推进公益性服务机构创新发展。
按照“专业事情由专业团队做、政府花钱购买服务、职能部门重在监管指导”的基本思路,首批选择在德惠市、舒兰市、双辽市、前郭县、敦化市等县(市)农技服务机构探索开展农技服务改革试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突出发挥我省“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争当现代农业建设排头兵,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带动农业竞争力、农民收入和农村活力显著提高的总体目标,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协调推进农业生产与加工业发展依托资源环境和产业发展优势,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壮大现代养殖业,突出园艺特产业,推进玉米、水稻等十大产业链建设延伸,壮大领军型加工企业,加快形成企业集群、基地配套、联结紧密、带动能力较强的良好发展局面。
(一)推进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
建设一批粮食生产核心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扎实推进榆树市等11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扶持玉米\大豆轮作、灌区旱改水、玉米改杂粮杂豆、粮改饲、牧草种植、种养平衡等试点,调减非优势产区玉米种植面积。
到2020年,调减籽粒玉米面积500万亩。
挖掘特色资源潜力,着力推进蔬菜、瓜果、中药材、食用菌、杂粮杂豆、长白山珍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到2020年,特产业产值实现2500亿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吉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2〕1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着力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强化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金融改革,健全“三农”金融服务体系(一)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和层次。
按照“股份制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通过政府有效资产注入、优质企业参与并购重组、社会资金入股等方式有效化解风险,增强资本实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县级法人社改革试点工作。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三农”和网络健全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创新业务品种,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
(二)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领域和广度。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农业科技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中长期信贷业务优势,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园区和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进出口银行要加强涉农出口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出口及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三)拓展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范围和深度。
商业银行要发挥专业化程度高、资金实力雄厚、金融产品齐全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三农”业务部门,完善业务流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涉农信贷投放逐年增长。
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作用,进一步做实畜牧业贷款中心,继续推进与畜牧业专业担保公司的合作,努力提升涉农信贷服务质量和业务规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要求,提高金融服务的多元化、便捷化和均等化,推进构建广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省人民为宗旨,以实现城乡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结合农村金融综合改革、金融扶贫攻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万众创业等工作,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支农、支小、支弱覆盖面,努力为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和社会薄弱环节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加快我省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公平发展。
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困难群体为重点,降低金融服务门槛,实现金融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
---创新发展。
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多元化、可持续、自发生长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共生共赢。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我省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加多样,金融服务便利化程度明显提高,低收入群体和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显著增加,消费者金融意识和权益保护力度得到提升,初步建立起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助力乡村振兴

2019年第12期 吉林畜牧兽医·经验交流·JingYan JiaoLiu表2 SVA病原检测结果明细表样品数阳性数阳性率A规模场301033.3%B规模场3000%C规模场3000%D规模场3000%E规模场3000%F规模场3000%G规模场3000%合计21010 4.8%3 讨论SVA作为一种新的外来病毒,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形成流行趋势,但吉林省目前还没有SVA临床病例报道。
此次抽样检测在2个县(市、区)的2个规模场检测出SVA阳性样品13份;在1个县的1个屠宰场检测出SVA病原阳性10份。
由此可见,SVA在我省猪群已经存在隐性感染的情况,且血清抽检抗体阳性率大于5%,病原抽检群间阳性率接近5%。
充分表明SVA在我省已经开始区域性流行,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感染趋势。
广大养殖者应提高警惕和重视程度,尤其是在未出现临床表现的情况下,防止由于SVA传播范围的逐渐扩大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外,由于SVA与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等疫病的临床症状及其相似,也给临床诊断造成了极大困难,很可能出现误诊而造成损失。
因此,在临床上要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诊断。
在没有有效的SVA疫苗的情况下,猪场SVA 的防控应主要依靠科学的饲养管理及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
同时,有关部门和机构还应切实加强检疫监管、做好疫情的处置、开展回溯性研究和主动监测等工作[4]。
参考文献:[1] HALES L M, KNOWLES N J, REDDY P S, et al. Com- plete ge-nome sequence analysis of Seneca Valley virus-001, a novel oncolytic picornavirus [J]. Journal of General Virology, 2008, 89 (5): 1265~1275.[2] WU Q, ZHAO X, BAI Y, et al. The First E Identi- fication and Complete Genome of Senecavirus A Affecting Pig with Idiopathic Vesicular Dis-ease in China [J]. Transboundary & Emerg- ing Diseases,2017,64(5): 1633~1640.[3] Segales J,Barcellos D,Alfieri A,et al.Senecav- irus A[J].Vet Pathol,2017,54(1):11~21. [4] 张传亮,A型塞内卡病毒的流行、诊断与防控[J].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8,34(6):41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吉政办发〔202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水利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巩固拓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成果,探索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服务乡村振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宗旨,聚焦影响金融投入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依托“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加强种质资源和黑土地保护,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农村金融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疏通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阻滞环节,凝聚各方资源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
对国家已经部署的改革创新要求,统筹资源率先加快推进。
立足关键领域、难点问题,选取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普惠金融改革试验,为解决全局共性问题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有益经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吉政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着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进一步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探索建立面向区域特色农业的专业化涉农服务部门或专业支行。
(吉林银监局负责)(二)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三)通过政策吸引、改善环境等措施,引进省外及境外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引导省内外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扩大我省村镇银行拥有量,到2015年年底,全省县域村镇银行覆盖率达到90%以上;鼓励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
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
(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四)优先批准在县域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产业链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开展对农民、商户、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展融资渠道。
(省金融办负责)(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大型农机具生产企业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6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6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
对于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
加快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建设,在落实好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合理把握监管尺度,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科学发展”的思路合理布局,使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发展导向,以提升担保机构承保能力为核心,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以规范促发展,把握好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促进金融和科技紧密结合,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强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牢牢把握国家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机遇,按照“无中生有、有中生新”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完善直接融资渠道,创新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满足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努力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为加快吉林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科技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占比不低于30%,科技创新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大幅增加;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增信和保险保障作用大幅提升;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融资可得率提高;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不同阶段的金融服务得到优化;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及推进措施(一)加大科技创新信贷支持力度。
1.拓展服务科技创新的信贷资金来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业性科技创新服务支行,推行创新适用的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融资便利化水平。
深化产融结合,推动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
引导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拓展科技信贷资金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落实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难题,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性,着力破解融资难这一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要通过加快金融发展,深化金融改革,强化金融服务,千方百计满足民营经济融资需求。
(二)紧紧围绕小微企业作为民营经济主体的发展实际,将解决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切实抓好已出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突出创新体制机制,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服务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全覆盖、多层次、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三)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确保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直接融资规模确保10%以上增速,金融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改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7
【实施日期】201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4〕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着力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进一步优化县域网点布局,探索建立面向区域
特色农业的专业化涉农服务部门或专业支行。
(吉林银监局负责)
(二)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三)通过政策吸引、改善环境等措施,引进省外及境外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引导省内外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扩大我省村镇银行拥有量,到2015年年底,全省县域村镇银行覆盖率达到90%以上;鼓励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
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
(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优先批准在县域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产业链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开展对农民、商户、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拓展融资渠道。
(省金融办负责)
(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大型农机具生产企业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业务。
(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六)鼓励各级政府全面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出资入股或整合融资性担保机构;引导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简化涉农担保业务办理程序,降低涉农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七)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农委、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有效保障金融机构农村产权要素抵(质)押融资形成的不良资产处置需求。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扩大“三农”信贷投放规模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协同支农优势。
国家开发银行要发挥中
长期信贷业务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和医疗基础设施、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民安置房的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农业科技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作用,进一步做实畜牧业贷款中心,继续推进与畜牧业专业担保公司的合作,努力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邮政储蓄银行应充分利用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探索支农新方式新领域;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信息等优势,提高“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鼓励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适合“三农”特点的贷款业务,重点支持涉农中小企业发展;农村信用社应按照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将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领域,继续推广金融服务“四个一”工程,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巩固支农主力军地位。
(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四)适当提高对“三农”贷款主体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探索完善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核销机制,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吉林银监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涉农信贷管理体制,继续扩大基层金融机构信贷审批权限。
根据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资产特征和资金需求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
(吉林银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