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列入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园区及其范围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化工园区应尽量集中集聚发展,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本辖区内多个不连续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

第五条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七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化工行业咨询资质。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通过市(州)人民政府批复。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并通过专家论证。

第九条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

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十三条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规范贮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十六条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鼓励建设智慧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融合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特殊作业、封闭化管理、敏捷应急、气体探测和大范围速扫等应用系统,建立集约化、可视化的安全、环保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全面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建设绿色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废气、废水、废渣(以下简称三废)综合利用技术,减少三废排放。在园区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资源利用、环境绩效、园区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生产安全和环境友好等可持续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园区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章园区认定

第十九条认定标准。

(一)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化工园区,不

予认定:

1选址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

2.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审查。

(二)根据本实施细则及《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审查、评分,省级总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化工园区,确定为认定化工园区。

第二十条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并对认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初审。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报送属地市(州)人民政府。

(三)市级审核。属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对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收到认定申请材料后,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进行评分,形成专家现场审核报告。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告、专家现场审核报告,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审查意见,并结合全省化工产

业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五)公示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拟认定化工园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会同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一)市(州)人民政府上报文件及审核报告。

(二)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化工园区概述及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四)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五)化工园区依法用地相关文件。

(六)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批复文件。

(七)化工园区时效期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化工园区时效期内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八)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及入园项目评估制度。

(九)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根据国家及本实施细则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园区扩区及调整

第二十二条园区扩区条件。

(一)原认定化工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且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

(二)原认定化工园区建成区面积达到可利用面积的80%及以上。

(三)原认定化工园区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80%及以上。

(四)扩区区域应与原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五)截至扩区材料递交时,原认定化工园区内整改事项按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园区调整条件。

(一)化工园区原认定范围内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地质灾害、生态保护红线等原因无法进行实际开发或者需要搬迁的,园区调整应合理,布局集中。

(二)化工园区原产业定位无法满足园区发展需要而调整的,产业定位的调整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市(州)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化工园区扩区(调整)后应按照第二章建设标准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化工园区扩区(调整)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与批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扩区(调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形成审核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会同省有关部门出具同意园区扩区(调整)的批复。

(二)园区认定。园区扩区(调整)批复2年内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扩区(调整)认定,认定申请材料、认定程序分别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H^一'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扩区(调整)实施期内,可在扩区(调整)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扩区(调整)认定。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扩区(调整)工作终止,不得在扩区(调整)区域内新

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属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扩区(调整)认定园区内项目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五章园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生态环境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据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园区选址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化工园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及其相关企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认定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属地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鼓励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搬迁至认定化工园区。

第二十九条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新设立化工园区。新设立化工园区建设期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会同省有关部门同意,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应通过化工园区认定。

第三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三十一条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认定化工园区发展情况(包括园区四至范围、建设面积、化工企业数量、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智能化建设、经济发展等)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6月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时,应由属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建设标准的,报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符合建设标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工作。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引导化工重点监控点逐步进入认定化工园区。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工信原材料(2023)21号)同时废止。实施细则

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若有变动,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精细化工产业园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精细化工产业园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有效防控我县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重大安全风险,推动我县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逐步实现集中布局、集群发展、降低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县工业园区精细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 二、工作目标 以“园区”安全风险复核评估为牵弓I,坚持制度完善和项目建设“两手抓”,发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导向作用、专家服务指导作用,完善实施“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落实动态调整机制,2023年底前“园区”达到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复核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4月30日前,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全面复核“园区”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对照“十有两禁”(“十有”,即有规划体系,有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有“四至”范围,有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有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有封闭化管理,有危险化学品车辆专

用停车场,有信息化平台,有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有消防设施(特勤站)。“两禁”,即“禁限控”目录、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标准,结合“园区”实际,完善“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对安全风险复核评估等级为较高安全风险的,落实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管控要求;在公布认定3个月内完成安全风险评估分级。 (二)开展“园区”“十有”提升 “园区”在安全风险复核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园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开展整治提升。一是2023年底前,“园区”要制定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配齐配强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四至”范围,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二是“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封闭化管理、智能化管控平台、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实训基地等建设方案,明确建设要求,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实施。 (三)实施“园区”“两禁”整治 2023年3月31日前,“园区”要制定完善并落实“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安全准入,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严格防控产业转移安全风险。 (四)实施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 配合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好“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园区”年底前建成运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 (五)加强“园区”安全监管力量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列入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园区及其范围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化工园区应尽量集中集聚发展,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本辖区内多个不连续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

第五条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七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化工行业咨询资质。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通过市(州)人民政府批复。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并通过专家论证。 第九条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一、引言 化工园区是为了推动化工产业的发展和优化发展环境而建设的专业化产业园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化工园区建设标准 1. 地理位置 化工园区应选择在远离生活区和生态敏感地区,且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以确保园区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共存。 2. 资源保障 化工园区建设应充分考虑水资源、电力资源、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可持续供应,并在规划阶段合理选址和配置,以满足园区内企业的正常运行需求。 3. 建筑与设施 化工园区内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厂房、仓库、办公楼、通信设施等。建筑材料应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并重视建筑防火、抗震和节能等措施。 4. 环境保护设施 化工园区应配备一套完善的环保设施和设备,包括废水处理厂、废气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等,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确保园区内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5. 安全生产设施 化工园区内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消防设施、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车辆等,以防范和应对突发事故,保障生产和员工的安全。 6. 绿化和景观建设 化工园区在园区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绿化和景观建设,通过植树、种草、修建花坛等措施,提升园区的环境质量和美观度,并营造宜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1. 认定条件 (1)具备一定规模和产业基础的园区,需有完善的基础设施 和配套服务,并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条件。 (2)园区要具备较高的环保和安全管理水平,包括严格控制

化工园区等级标准

化工园区等级标准 化工园区是指为化学工业企业提供生产和经营场所的特定区域,是化学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各地制定了相应的等级标准。下面将介绍一种常见的化工园区等级标准。 一、一级化工园区 一级化工园区是指规模较大、设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的化工园区。一级化工园区通常由多个化学工业企业组成,涵盖了多个化学工艺和生产环节。一级化工园区的建设要求较高,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地理位置优越:一级化工园区应位于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地区,方便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销售。 2. 设施齐全:一级化工园区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设施,并具备完善的消防、环保等设施。 3. 环境优良:一级化工园区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等方面。 4. 安全可靠:一级化工园区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 二、二级化工园区

二级化工园区是指规模较小、设施较简单、管理较灵活的化工园区。二级化工园区通常由少数几个化学工业企业组成,涵盖了相对较少的化学工艺和生产环节。二级化工园区的建设要求相对较低,但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基础设施齐全:二级化工园区应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 2. 环境合理:二级化工园区应具备相对良好的环境条件,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 安全管理:二级化工园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管理体系,能够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其他等级化工园区 除了一级和二级化工园区之外,还存在其他等级的化工园区,如三级、四级等。这些等级的化工园区规模更小,设施更简单,管理更灵活。这些等级的化工园区主要服务于中小型化学工业企业,为其提供生产和经营场所。 总结: 化工园区等级标准主要根据园区规模、设施条件和管理要求来划分。一级化工园区规模较大,设施完善,管理规范;二级化工园区规模较小,设施简单,管理灵活;其他等级的化工园区则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化工园区在服务对象、建设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2.01.1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下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目前,我国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安全环境风险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办法》,旨在指导各地规范园区建设和实施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

二、《办法》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办法》编制主要考虑三点: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与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综合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相衔接,参考相关省份已出台的认定办法,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目标,为各省份制定认定管理办法提供依据。二是统筹兼顾不同化工园区特点。《办法》综合考虑我国化工园区数量众多,地理位置、主导产业各不相同等特点,在确保安全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了差异化政策。如,考虑到北方冬季气温较低,废水明管输送运行成本高、管线冻裂风险大,我们要求废水排放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三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办法》面向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应急保障等需求,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实施细则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三、《办法》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主要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第1部分:总纲》(T/CPCIF 0054.1-2020)等标准规范制定。 《办法》共有5个章节、26条。第一章总则 3条,提出《办法》制定的依据、管理权属及化工园区的定义。第二章建设标准 12条,分别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是各省份制定管理细则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第三章园区认定 3条,明确了化工园区认定机构、认定程序。第四章园区管理 5条,明确地方、有关部门职责,对认定化工园区动态管理、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处置、新设立化工园区管理,以及定期公

化工园区认定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认定实施方案 一、背景。 随着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化工园区的认定对于促进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化工园区认定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认定标准。 1. 环境保护标准,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确保生产 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园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 不会发生安全事故。 3. 经济发展标准,化工园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为当地经济发 展做出贡献。 三、认定程序。 1. 申请阶段,化工园区管理单位向有关部门递交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和证 明材料。 2. 审查阶段,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化工园区进行现场考察,了 解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 3. 公示阶段,经审查合格的化工园区名单将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审批阶段,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有关部门对化工园区进行最终审批,颁发认 定证书。 四、认定效果。

1. 对化工园区,认定后的化工园区将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包括税收优惠、土地 使用权优惠等,有利于化工园区的发展。 2. 对政府,有效的化工园区认定有利于政府加强对化工园区的管理,提升化工 产业的整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3. 对环境和社会,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利 于减少污染排放,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 五、总结。 化工园区认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环境安全具 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化工园区管理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升生产技术水平,为通过认定创造条件。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化工园区认定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各位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愿我们共同努力,推动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取得更大成绩,为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 团体标准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团体标准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团体标准 一、导言 化工园区是现代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 引擎。为了规范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提高园区的整体规划和环境质量,制定《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团体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 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多个角度对该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 点和理解。 二、导则定义和范围 1. 定义: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是指对化工园区的开发和建设进行指 导和规范的一套团体标准,旨在提高园区的整体规划和环境质量,促 进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 2. 范围: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 环节,涵盖园区规划、用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源利用等方面。 三、导则内容

(一) 园区规划 1.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首先应包含园区规划的指导原则,包括合理用地规划、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以确保园区的整体规划达到科学、合理、可持续的要求。 2. 在园区规划中,应明确园区的产业布局、基础设施配套、交通布局等内容,促进园区内部的产业协同和高效运作。 (二) 环境保护 1.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应提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环境监测与管理、排污标准等内容,确保园区生产活动不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 要求园区内的企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废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保工作,实现园区的绿色发展。 (三) 安全生产 1.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应强调园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包括园区内的安全设施建设、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园区内的生

产活动安全可控。 2. 给予园区内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要求,健全园区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园区的整体安全水平。 (四) 能源利用 1.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还应关注园区的能源利用问题,提出节 能减排的措施和要求,鼓励园区内企业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实现资源 的合理利用。 2. 要求园区建设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园区建设与节能环保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双赢。 四、总结与回顾 《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对规范化工园区的开发 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高园区的整体规划和环境质量, 促进化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应用中,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 善和优化标准内容,推动化工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化工园区是指为集中开展化学工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研发和创新的区域性工业园区。为了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制定一定的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下面是一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草案: 一、化工园区建设标准 1. 土地条件:化工园区应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地处远离居民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有良好的地质地形条件和交通便捷的区位优势。 2. 环境保护设施: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3. 安全生产设施:化工园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重点关注化学品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4. 绿化环境建设:化工园区应建设绿化带和生态景观,增加绿色空间,改善空气质量,并且在规划设计中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5. 产业配套设施:化工园区应建设完善的产业配套设施,包括科研机构、检测中心、仓储物流设施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二、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1.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化工园区的地区应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并能满足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要求。 2. 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地区需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评估,最终由批准机关进行认定。 3. 认定效益:认定为化工园区后,地区将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包括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项目支持等,以促进化工产业的发展。 4. 管理责任:认定后的化工园区需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负责规范园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 5. 审核监督:认定后的化工园区需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定期审核和监督检查,以确保园区的合规运营和达到预期的发展效益。 以上是一份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化工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是促进化工产业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下面将从化工园区规划与设计、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与产业配套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相关内容。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黔发改环资〔2017〕1965号 •【施行日期】2017.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发改环资〔2017〕19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 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建立统一、公平、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由过去政府推动为主转变为政府推动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加快推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化,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和创新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释放巨大的市场潜力,发展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提供更多优质生态环境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

环境的需要,是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大生态战略行动的重要举措,对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强力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构建有效的政策激励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加快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提高环境公共服务效率,增加生态环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 法规约束,政策激励。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和净化市场环境,发挥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工程牵引作用,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创新驱动,能力提升。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和鼓励技术与模式创新,提高区域化、一体化、标准化、专业化服务能力,不断挖掘新的市场潜力。 深化改革,逐步推进。结合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保护领域市场化等改革,鼓励国有资本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探索建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的机制。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 (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 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 (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

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园区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制定《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协调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园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与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 第五条园区调整四至范围的,应按照《省化工园区认定

管理办法》《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劳动力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园区内布局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生产工艺、物料性质、应急救援、公用设施保障等因素。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 第八条园区应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在中期评估后可进行适当调整,突出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生态,实现集约高效、绿色循环发展。 第九条园区应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消防、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等设施,提升园区公用基础设施水平。 第三章项目准入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安监管三〔2012〕118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4月1日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原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9〕233号)和《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黔安监管危化字〔2007〕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联系人:张霄联系电话:0851-)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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