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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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水上加油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上加油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上加油站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加油船、水上加油站、浮岛式加油站等。

三、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水上加油站零事故目标。

2. 保障水上加油站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3. 确保水上加油站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4. 防止环境污染。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加油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等。

3. 安全监督员:负责对水上加油站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操作,报告安全隐患。

4. 加油站站长:负责本站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五、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 严格执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如电工、焊工等,必须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设备管理- 定期对加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 对易燃易爆设备进行防爆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 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作业管理-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加油作业安全有序。

-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加油区域,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 加强对加油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4. 应急预案- 制定水上加油站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与周边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5. 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023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上加油站,包括沿海、内河、湖泊等水域的加油站。

第三条水上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水上加油站应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水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演练。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六条水上加油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可燃气体、液体泄漏报警系统、消防设备、排水设施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水上加油站应配备适用的加油设备、泊位和船舶监控系统,确保加油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八条水上加油站应制定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的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水上加油站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三章作业安全第十条水上加油站应制定详细的加油作业操作规程,包括装卸油作业、清洁作业、油品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确保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水上加油站应确保加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十二条水上加油站加油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且配备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水上加油站应配备消防器材,加油作业期间应保持足够的灭火器材和人员。

第十四条水上加油站应禁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吸烟和明火。

加油作业期间应禁止使用手机和其他具有火源的电子设备。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水上加油站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水上加油站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人员的熟练操作。

第十七条水上加油站应与相关部门建立紧急联络机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汇报和求助。

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

(二)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第九条 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经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 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或已上报的布点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水上加油站建设项目。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
(一)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经原发照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并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第二章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七条 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数目应与当地水域油品的需求量一致,以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为主,流动加油船为辅。内河水域不得设置流动加油船,沿海港口确需设置流动加油船时,必须严格控制加油船数量和船舶吨位。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应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关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偷税抗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四)掺混、调制成品油;
(五)经营走私成品油、非法炼制成品油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二)变更地址
申请单位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024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加油站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水上加油站从事加油、储存、销售石油及石油制品的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相关的执法监管部门。

第三条水上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措施,确保加油站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责任第四条水上加油站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具体职责为:协助加油站经营者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等。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对加油站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加油站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应急处理程序,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设备和设施管理第七条水上加油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八条加油站应当设立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负责监测和控制加油站的火灾风险。

第九条加油站应当设立完善的防爆系统,合理布局和选择设备和设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等事故。

第四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加油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加油作业、储存设备的使用,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加油站应当定期对加油设备进行巡检,确保加油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管第十三条加油站应当定期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巡检制度,加强对加油站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五条加油站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加油站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除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外,还应向相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调查。

水上加油点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加油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水上加油点的安全运营,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水上加油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负责水上加油点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等。

3.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设备管理(1)定期对加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禁止使用损坏、老化、漏油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3. 消防安全管理(1)设立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禁止在加油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防盗安全管理(1)加强夜间值班巡逻,确保加油点安全。

(2)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加油点情况。

5. 作业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油作业,确保操作规范。

(2)禁止在加油区内进行无关活动,防止发生意外。

6. 隐患排查与整改(1)定期对加油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安全责任追究1. 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员工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水上加油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加油点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水上加油点的安全运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各部门、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确保水上加油点安全稳定运行。

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加油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水上加油站,包括加油设施、加油船舶等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加油站负责人为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包括:1. 负责审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3.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 负责落实、检查整改重大隐患;5. 负责组织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控制和监控。

第四条加油站的主要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加油过程中的静电火灾隐患;2. 加油船舶与码头的对接作业中的碰撞和摩擦风险;3. 加油站设备、设施老化和损坏风险;4. 加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和操作不当风险。

第五条本安全管理制度由加油站负责人负责制订,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加油站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加油站负责人要在本单位责任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安全负总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设定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第七条加油站负责人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要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为依据,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第九条运营一线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开展工作,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本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保障生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加油站负责人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1. 编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文件;2. 做好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控制和监控;3.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4. 设立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上加油船从事汽油经营活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上加油船从事汽油经营活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上加油船从事汽油
经营活动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12.23
•【字号】粤安监管四[2004]15号
•【施行日期】2004.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上加油船从事汽油经营活
动问题的批复
(粤安监管四〔2004〕15号)
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送《关于允许海上加油船从事汽油经营活动的请示》(惠市安监管〔2004〕8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我局在核发水上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依据省经贸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海上加油船能否从事汽油经营活动不属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二、《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第四条已明确规定:“水上加油站所储存和经营的油类仅限于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在尚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应按照该办法执行。

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水上加油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此复。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3.18•【字号】粤海事危[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110号2006年3月18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由于水上加油站的主要功能是向船舶供应燃油,供应的燃油具有火灾危险性和污染危害性,且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容易引发事故。

为此,应规范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现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是水上加油站设立的依据,其规划必须符合辖区实际,并按照“宁缺毋滥”原则编制辖区布点规划,规划点数量与船舶燃油需求量相适应。

设置水上加油站的水域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标准出台前暂执行地方或部门规定)。

(二)分支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对辖区水域环境勘察后编制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水域涉及渔港的增加海洋渔业部门),并报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二、水上加油站的设立程序(一)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审定批复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后,分支局受理水上加油站报建申请。

(二)分支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水上加油站具体位置环境概况资料(包括水深、航道、占用水域范围及坐标、附近水域和岸线环境状况等)、单位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书和文书。

(三)申请进入规划点从事水上供油活动的水上加油站,应聘请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防污染和通航环境方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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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2003年5月2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广东省辖区水域内所有水上加油站(不含深圳市,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上加油站,是指具有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应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作燃料的岸基油站或加油船。

岸基油站是指岸上储油装置通过输油管线向靠泊船舶以零售形式供油的站点。

第四条水上加油站所储存和经营的油类仅限于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六条省经贸委审批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或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所辖水域内水上加油站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七条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数目应与当地水域油品的需求量一致,以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为主,流动加油船为辅。

内河水域不得设置流动加油船,沿海港口确需设置流动加油船时,必须严格控制加油船数量和船舶吨位。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应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关要求。

在下列水域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
1.生活用水地表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饮用吸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范围内;旅游观光、生态自然保护区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

2.航道急弯航段;大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水底电缆、居民住宅区、船舶修造厂、客运码头、渡口附近;近岸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或堆场及岸上经常有明火作业点等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距其他水上加油站及水上储库500米范围内。

3.航道主航区以内。

第八条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会同同级经贸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制订商港、渔港内内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商港和渔港的集合型港口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同级经贸部门的协调下共同制订。

(二)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第九条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经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或已上报的布点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水上加油站建设项目。

第三章水上加油站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水上加油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所辖水域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二)水上加油站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其中:
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必须满足《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岸基油站必须满足《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要求,符合《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粤府[1994]40号)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水上流动加油船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取得《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三)符合国家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符合税务机关的税控要求。

(五)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

(六)水上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水上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应技能,经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七)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新建水上加油站申报程序:
(一)建设前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水上加油站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2.水上加油站根据该布点所属管理部门将《新建水上加油站申请表》报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3.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水上加油站的规划、消防、安全、环保、通航等方面对该水上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审核,并报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4.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省经贸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同意其建设的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的批复要求,在批复后一年内动工建设。

对于一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水上加油站,须重新到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该批复自动失效。

(二)水上加油站建设完毕后,须办理如下手续后方可营业:
1.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应办理《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岸基油站应办理《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流动加油船应办理《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及加油机进行验收,并出具有关验收合格证明; 按有关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由企业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申请表》,并与上款所要求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及水上加油站彩色照片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3.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4.省经贸委对审查合格的水上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
(一)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经原发照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并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加具意见后退回地级市经贸局。

4.地级市经贸局向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变更的企业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通知书。

5.企业凭变更通知书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将已变更证照的复印件报当地地级市经贸局。

6.各地级市经贸局在每年许可证年审时,凭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通知书、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省经贸委换发新证。

(二)变更地址
申请单位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水上加油站终止经营的,必须先向省经贸委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向核发证照的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水上加油站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偷税抗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四)掺混、调制成品油;
(五)经营走私成品油、非法炼制成品油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水上加油站必须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成品油。

第十九条水上加油站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水上加油站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经贸部门可会同工商、税务、质检、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省经贸委对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供水上加油站不得对外经营,并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加强规范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略)
二、新建水上加油站申请表(略)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略)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审表(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略)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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