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

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品油流通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强化成品油质量和安全保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以及相关的流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三条成品油流通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成品油流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监测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保供机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海洋综合执法、海关、税务、消防救援、气象、海事、海警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1. 引言加油站作为能源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承担着为车辆提供燃料的责任。
为保障顾客权益及交易公平,加油站必须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办法,确保出售的燃料数量准确无误。
本文旨在制定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规范加油站内燃油计量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2. 计量设备要求2.1 加油枪加油站应选用经国家计量认证的合格加油枪,确保计量准确性。
加油枪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每次交易前进行零点检测。
2.2 油品计量泵油品计量泵应具备防措施,防止非法操纵。
油品计量泵应设置清零按钮,用于重置计量数值。
3. 计量管理规定3.1 计量单位加油站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计量,禁止使用非法单位或存在误导性的单位。
3.2 计量准确性检定加油站应定期请国家计量认证机构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性。
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供监管部门查阅。
4. 计量管理流程4.1 加油服务流程加油员应在加油前确认顾客需求,正确选择油品种类和加油数量。
加油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计量设备,确保加油准确无误。
4.2 计量记录每次加油交易完成后,计量数据应立即记录至系统中。
计量记录应包括加油量、油品种类、加油时间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5. 计量管理监督5.1 监督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负责对加油站的计量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加油站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加油站改正。
5.2 违规处理发现加油站存在计量不准确、等行为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加油站停业整顿,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 结语加油站作为服务社会的重要单位,其计量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规范,确保交易公平合法。
本文制定的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旨在维护加油站计量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油品市场有序发展。
希望各加油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以上为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文档,为保障加油站计量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做出相关规定。
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

(二)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第九条 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经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 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或已上报的布点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水上加油站建设项目。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
(一)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经原发照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并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第二章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七条 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数目应与当地水域油品的需求量一致,以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为主,流动加油船为辅。内河水域不得设置流动加油船,沿海港口确需设置流动加油船时,必须严格控制加油船数量和船舶吨位。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应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关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偷税抗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四)掺混、调制成品油;
(五)经营走私成品油、非法炼制成品油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二)变更地址
申请单位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加油站汽柴油管理规定

加油站汽柴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加油站汽柴油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油柴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油站汽柴油管理应符合诚实守信、安全环保、勤勉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加油站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核查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加油站应按照法定标准提供汽柴油产品,不得混充、夹杂或以次充好。
第五条加油站应保持清洁卫生,对油罐、加油设备、站场等进行定期清洗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加油作业过程中无事故发生。
第七条加油站应通过公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公布汽柴油价格,并严禁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
第八条加油站应违规经营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
第二章汽柴油质量管理第九条加油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销售汽柴油产品,不得混充、夹杂或以次充好。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主动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条加油站应定期对油品质量进行抽检,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如发现不合格情况,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一条加油站负责对汽柴油进行有效的储存管理,确保其质量安全。
油罐应定期清洗、检查,保持罐内清洁。
加油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避免泄漏、窃漏等问题。
第三章加油作业管理第十二条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加油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对加油员进行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加油站应设立合理的停车区域和加油车道,方便消费者使用。
加油车道应保持顺畅,不得阻塞交通。
第十四条加油站应提供标准化的加油服务,确保加油量准确,不得欺诈消费者。
如发现加油设备有问题,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修理。
第十五条加油站应定期对油罐、油枪等加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加油枪应定期校验,准确计量。
第十六条加油站应定期对加油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确保环境卫生。
第四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机制,对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售后服务。
2023年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加油站的运营和管理行为,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加油站的安全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一般消费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权限、责任义务和违规处罚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四条加油站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加油站应当落实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相关安全信息,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第六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七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演练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加油站经营者是加油站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防范制度、应急救援体系等,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加油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活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安全检查等信息,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加油站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械、火灾自动报警器、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四条加油站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加油站应当建立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布置防爆设备,确保作业安全。
加油站管理办法

加油站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加油站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营和顾客的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针对加油站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从加油站设施、员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加油站设施管理1. 设施安全保障加油站设施管理中,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
加油站应配备防爆门、报警器、灭火设备等安全设备,以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
此外,加油站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2. 加油泵管理加油泵是加油站运营的核心设备之一,对于加油站管理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加油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购加油泵,并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加油泵的运行正常和加油过程的安全。
此外,加油站还应设置合理的加油泵排队管理机制,以提高加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员工管理1. 培训与考核加油站员工是加油站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
因此,加油站管理办法中应规定员工培训和考核的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加油站还应加强员工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工时管理加油站是一个全天候运营的场所,因此,员工工时管理尤为重要。
加油站管理办法应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员工班次,以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此外,加油站还应制定相应的加班管理规定,避免员工加班过度导致的劳动强度过大。
三、环境保护1. 废弃物管理加油站管理办法应要求加油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废弃物管理。
加油站应设立垃圾收集点和废弃物存放场所,并定期进行处理和清理,以保持加油站的环境整洁。
2. 油气回收加油站是易发生油气泄漏的地方,因此,管理办法中应要求加油站建立油气回收设施和油气回收管理制度。
加油站应定期清理油气回收设施和处理油气回收物,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土壤保护加油站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土壤的保护要求。
加油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油罐、油泵等地下设施的保护和检测,定期进行土壤污染监测,确保加油站周边土壤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东府〔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合理规划加油站的布局,逐步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服务网络体系,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加油站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贸部门会同市城建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编制《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
《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经贸委、省建设厅批准公布施行。
第四条新建加油站的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指标管理。
第五条新建公路沿线的加油站建设用地选址及规划方案在路基完成、路面铺设开始后确定。
第六条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的选址,由各镇(区)依照《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的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出初步选址意见,报市经贸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经贸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出具选址初审意见;(二)报市城建规划部门审核,由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三)凭第(一)、(二)项的批复意见,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地转用或征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竞价交易手续。
按法定程序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之前,不得进行竞价交易;(四)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3.18•【字号】粤海事危[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110号2006年3月18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由于水上加油站的主要功能是向船舶供应燃油,供应的燃油具有火灾危险性和污染危害性,且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容易引发事故。
为此,应规范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现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是水上加油站设立的依据,其规划必须符合辖区实际,并按照“宁缺毋滥”原则编制辖区布点规划,规划点数量与船舶燃油需求量相适应。
设置水上加油站的水域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标准出台前暂执行地方或部门规定)。
(二)分支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对辖区水域环境勘察后编制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水域涉及渔港的增加海洋渔业部门),并报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二、水上加油站的设立程序(一)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审定批复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后,分支局受理水上加油站报建申请。
(二)分支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水上加油站具体位置环境概况资料(包括水深、航道、占用水域范围及坐标、附近水域和岸线环境状况等)、单位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书和文书。
(三)申请进入规划点从事水上供油活动的水上加油站,应聘请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防污染和通航环境方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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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 暂行 )
为了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加强对加油站规划、建设、经营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 6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加油点(下称加油站),包括陆上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
第二条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经贸委审批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公安消防、规划、建设、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加油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四条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高速公路主干线加油站应与沿线的服务设施相配套,一般控制在每百公里单向2个、双向4个范围内。
(二)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加油站按每百公里单向4至5个、双向8至10个标准设置。
车流量大的公路沿线可按每百公里双向12个标准设置。
(三)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四)在城区内繁华商业中心地段的外围公路(道路)沿线布点,半径一般控制在1.5公里以上。
(五)加油站的布点选址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的有关规定。
水上加油站(船)的布点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在本办法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划原则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逐年搬迁或关闭。
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原址严禁新建加油站。
第五条加油站布点规划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上报地市级经委。
(二)地市级经委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审核县(市、区)加油站布点规划。
汇总上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商省建设厅审批各市加油站布点规划。
(四)各市加油站布点规划经省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布点规划的,须报省经贸委商省建设厅重新审批。
第六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加油站布点规划和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加油站建设项目。
第三章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新建加油站,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单位(企业、个人)向当地县(市、区)经委提交以下资料:
1、新建加油站申请报告;
2、拟建加油站地块20年以上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经县(市、区)经委核实后报地市级经委审查,符合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地市级经委通知申请单位填写"新建加油站申报表",由地市级经委报省经贸委审批。
高速公路主干线新建加油站的,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资料:
1、高速公路沿线的加油站总体布点规划;
2、新建加油站申请报告;
3、已拥有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4、新建成品油加油站申报表;
5、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经贸委根据该路段加油站需求情况统筹审批。
(二)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和省建设厅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1、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建设许可意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加油站名称的预先登记手续;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申请单位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建设已申请的加油站。
(三)加油站竣工后,申请单位凭当地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质量技监等职能部门的验收证明到地市级经委办理复核手续。
复核同意的,由地市级经委报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严禁擅自建设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加油站。
第四章加油站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加油站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备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了供油协议。
(三)符合《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省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五)经营设施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
(六)符合税务机关的税控要求。
(七)财务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健全。
(八)具有国家承认资格的消防安全及石油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加油站实行经营资格审批制度。
省经贸委负责审批加油站的零售经营资格,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从事加油站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六证一照",即: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
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合格证、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各种证照按规定需年审或年检且年审、年检不合格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没有开展或没有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加油站,由当地市经委负责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报省经贸委取消该加油站的零售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借用加油站证照。
第十三条加油站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报地市级经委,由地市级经委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相应项目的变更手续,并报核发证照的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加油站终止经营的,必须向核发证照的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加油站严禁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严禁从无批发经营权的单位购进成品油。
第十六条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价格、计量、质量、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规划、国土、交通、消防、渔政(监)、物价、税务、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配合各级经委、工商局对加油站的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经委包括经委、工业委、经贸局和工业局。
第十九条各地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