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

(二)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第九条 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经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经贸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 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或已上报的布点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水上加油站建设项目。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
(一)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经原发照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并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第二章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七条 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数目应与当地水域油品的需求量一致,以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为主,流动加油船为辅。内河水域不得设置流动加油船,沿海港口确需设置流动加油船时,必须严格控制加油船数量和船舶吨位。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应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关要求。在下列水域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偷税抗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四)掺混、调制成品油;
(五)经营走私成品油、非法炼制成品油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二)变更地址
申请单位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水上加油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水上加油点的安全运营,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水上加油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负责水上加油点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教育培训等。
3.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设备管理(1)定期对加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禁止使用损坏、老化、漏油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3. 消防安全管理(1)设立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禁止在加油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防盗安全管理(1)加强夜间值班巡逻,确保加油点安全。
(2)安装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加油点情况。
5. 作业安全管理(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油作业,确保操作规范。
(2)禁止在加油区内进行无关活动,防止发生意外。
6. 隐患排查与整改(1)定期对加油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安全责任追究1. 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员工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水上加油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加油点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水上加油点的安全运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各部门、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确保水上加油点安全稳定运行。
广东海事局关于对水上加油站(船)燃油供应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对水上加油站(船)燃油供应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粤海事危[2008]355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对水上加油站(船)燃油供应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粤海事危〔2008〕355号2008年6月19日)各直属局,巡查执法支队:《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按照规则要求,所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使用的燃油品质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今年6月1日开始,香港特区政府对访港的本地船舶实施了《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
为确保船舶使用燃油质量,降低由于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而导致船舶的滞留,现决定对辖区水上加油站(船)的燃油实施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船舶使用燃油的管理,保障船舶使用燃油符合公约和规则的要求,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范围内,已经按照《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通过了安全评估同意设立的水上加油站(船)提供的燃油。
二、备案程序(一)由符合备案要求的水上加油站(船)向各直属局提出备案申请,填写《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船)燃油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供燃油的物理化学性质报告。
(二)各直属局受理申请,并进行资质审查,重点审查燃油的闭杯闪点是否在61℃以上,是否符合《MARPOL73/78》附则Ⅵ第14条和第18条的要求,符合要求的由各直属局进行备案登记。
(三)各直属局应在备案之后将备案名单书面报送广东海事局,由广东海事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三、备案时间(一)对目前已经符合备案要求的水上加油站(船),各直属局须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将备案名单报广东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将于11月1日前统一对外公布全局备案名单。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3.18•【字号】粤海事危[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110号2006年3月18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由于水上加油站的主要功能是向船舶供应燃油,供应的燃油具有火灾危险性和污染危害性,且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容易引发事故。
为此,应规范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现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是水上加油站设立的依据,其规划必须符合辖区实际,并按照“宁缺毋滥”原则编制辖区布点规划,规划点数量与船舶燃油需求量相适应。
设置水上加油站的水域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标准出台前暂执行地方或部门规定)。
(二)分支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对辖区水域环境勘察后编制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水域涉及渔港的增加海洋渔业部门),并报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二、水上加油站的设立程序(一)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审定批复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后,分支局受理水上加油站报建申请。
(二)分支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水上加油站具体位置环境概况资料(包括水深、航道、占用水域范围及坐标、附近水域和岸线环境状况等)、单位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书和文书。
(三)申请进入规划点从事水上供油活动的水上加油站,应聘请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防污染和通航环境方面的评价。
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水上添油站(添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1. 引言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水上添油站(添油船)的安全运营,并防止任何形式的环境污染。
所有相关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
2. 添油站(添油船)的安全要求2.1 设备和设施-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设施。
- 设备和设施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 所有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持有有效的检测和认证证书。
2.2 添油操作- 添油操作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操作人员执行。
- 添油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正常操作程序,并使用适当的防护装备。
- 添油船必须保持稳定,以防止任何意外事件发生。
2.3 安全救援-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设置紧急救援计划,并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熟悉和了解该计划的内容。
- 添油站(添油船)必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工具,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迅速援助。
3. 防污染管理要求3.1 油品存储和处理- 添油站必须建立安全的油品存储区域,以确保油品安全和防止泄漏。
- 油品泄漏应立即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清理和修复。
- 严禁将任何有害物质倾倒入水源或周围环境中。
3.2 废物处理- 废物产生必须进行妥善处理,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
- 所有添油站(添油船)必须建立有效的废物分类和处理流程。
- 废物分类储存和妥善处置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污染事件处置- 添油站(添油船)必须有应急响应计划,以迅速应对任何可能导致污染的事故或事件。
- 在污染事件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和清除污染源。
- 污染事件处置必须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和法规。
4. 管理和监督- 添油站(添油船)的管理者必须确保所有规定被遵守,并进行相关培训和监督。
- 监督部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以确保添油站(添油船)的合规性。
-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和行政制裁。
水上加油站管理规章制度

水上加油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水域内所有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水上加油站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水上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七条水上加油站应对加油船进行安全检查,核实船舶证书,确保船舶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八条水上加油站应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等工作,确保加油站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加油作业管理第九条加油作业前,应核对加油船的船名、船号和加油品种,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加油。
第十条加油作业中,应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安全防护设备,防止油品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加油作业后,应及时关闭加油阀门,清理现场,确保加油站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水上加油站应做好加油记录,包括加油船的船名、船号、加油品种、加油量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水上加油站员工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水上加油站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岗、饮酒、吸烟等。
第十五条水上加油站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水上加油站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加油站周边水域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水上加油站应对废弃物、泄漏油品等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水域。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上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为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加油站管理,维护油气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油质量监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加油站的设置1、加油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相应的地理位置、场地、设备等条件。
2、加油站的地理位置应当符合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全、防灾防险条件等要求。
3、加油站场地面积应当满足主营业务的需要,加油泵位应当布局合理,设备齐全,工作环境良好。
二、加油站的管理1、加油站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油气产品知识、操作技能,注重员工素质和安全意识的培训和提高。
2、加油站应当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培训、紧急救援等工作。
3、加油站设有封闭式油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换。
4、加油站的油气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销售,设有油品质量检测设备,保证销售质量。
5、加油站应当设有完善的油气产品质量跟踪和不良投诉处理机制,对于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6、加油站应当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和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规范加油操作,确保安全和质量。
三、加油站的安全管理1、加油站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油质量监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加油站应当进行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3、加油站应当对消防安全进行重视,设有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定期检查和维护,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加油站应当对职工加强安全培训,并设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督力度,做到安全第一。
5、加油站的油气产品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和维护,预防事故发生。
四、加油站投诉处理1、加油站应当设立顾客服务中心,对顾客提出的投诉、建议等及时反馈,并正确处理。
2、加油站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流程要求,接纳顾客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并处理应有责任的商家。
水上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水上加油站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水上加油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水上加油站站长对本站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站安全生产工作。
2. 各岗位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1)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每日对加油区、储油区、配电室等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3. 消防安全(1)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 防爆安全(1)加强防爆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防爆意识。
(2)严禁烟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加油区。
5. 交通安全(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
(2)确保车辆进出加油区安全有序,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
6. 环境保护(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2)加强油品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环保管理。
四、应急处置1.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抢救。
(2)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2.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2)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 事故预防(1)总结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水上加油站站长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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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2003年5月2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广东省辖区水域内所有水上加油站(不含深圳市,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上加油站,是指具有储存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应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作燃料的岸基油站或加油船。
岸基油站是指岸上储油装置通过输油管线向靠泊船舶以零售形式供油的站点。
第四条水上加油站所储存和经营的油类仅限于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建设、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六条省经贸委审批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协调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或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同级海事、海洋与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所辖水域内水上加油站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
第七条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
(一)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数目应与当地水域油品的需求量一致,以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为主,流动加油船为辅。
内河水域不得设置流动加油船,沿海港口确需设置流动加油船时,必须严格控制加油船数量和船舶吨位。
(二)水上加油站的布点规划应符合安全、防污及通航的有关要求。
在下列水域禁止设置水上加油站:
1.生活用水地表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饮用吸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范围内;旅游观光、生态自然保护区及有关部门划定的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
2.航道急弯航段;大桥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高压线垂直投影上下游50米范围内;水底电缆、居民住宅区、船舶修造厂、客运码头、渡口附近;近岸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储或堆场及岸上经常有明火作业点等上下游100米水域范围;距其他水上加油站及水上储库500米范围内。
3.航道主航区以内。
第八条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会同同级经贸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原则,制订商港、渔港内内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商港和渔港的集合型港口的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由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同级经
贸部门的协调下共同制订。
(二)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经贸委审批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第九条各市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经广东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局、经贸委批准后,严禁随意改变。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广东海事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经
贸委重新审定。
第十条未上报加油站布点规划文件及规划图或已上报的布点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予审批水上加油站建设项目。
第三章水上加油站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水上加油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所辖水域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
(二)水上加油站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其中:
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必须满足《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岸基油站必须满足《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要求,符合《广东省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粤府[1994]40号)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水上流动加油船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取得《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三)符合国家海事、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符合税务机关的税控要求。
(五)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计量合格证。
(六)水上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水上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应技能,经海事、海洋与渔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七)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新建水上加油站申报程序:
(一)建设前的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水上加油站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2.水上加油站根据该布点所属管理部门将《新建水上加油站申请表》报地级以上
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3.地级以上市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水上加油站的规划、消防、安全、
环保、通航等方面对该水上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审核,并报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4.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省经贸委对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并将审批结果抄送省级海事部门或海洋与渔业部门。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同意其建设的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经贸委的批复要求,在批复后一年内动工建设。
对于一年内仍未动工建设的水上加油站,须重新到省经贸委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该批复自动失效。
(二)水上加油站建设完毕后,须办理如下手续后方可营业:
1.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业点相对固定的加油船应办理《水上储库过驳作业许可证》;岸基油站应办理《广东省装卸危险货物码头(设施)许可证》、流动加油船应办理《水上供油船作业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及加油机进行验收,并出具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按有关规定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由企业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申请表》,并与上款所要求的有关证照复印件及水上加油站彩色照片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
3.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4.省经贸委对审查合格的水上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单位凭省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办理加油站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程序
(一)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企业向地级以上市经贸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经原发照机关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并加具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3.省经贸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加具意见后退回地级市经贸局。
4.地级市经贸局向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变更的企业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通知书。
5.企业凭变更通知书办理有关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并将已变更证照的复印件报当地地级市经贸局。
6.各地级市经贸局在每年许可证年审时,凭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变更通知书、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省经贸委换发新证。
(二)变更地址
申请单位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按新建水上加油站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水上加油站终止经营的,必须先向省经贸委申请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向核发证照的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水上加油站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偷税抗税,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
(四)掺混、调制成品油;
(五)经营走私成品油、非法炼制成品油或质量不合格成品油;
(六)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水上加油站必须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成品油。
第十九条水上加油站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水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对水上加油站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经贸部门可会同工商、税务、质检、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省经贸委对水上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内供水上加油站不得对外经营,并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规定,加
强规范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略)
二、新建水上加油站申请表(略)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略)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审表(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略)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