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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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6、修订:水质管理与使用管理合并,附则改为附录共5条
7、改革开放开始
8、引进国际标准
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
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
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
附录修改1条
3、1983年5月24日颁布
4、国务院4号的颁布
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
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
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6、制定:
1)适应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发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优越性。
3)杜绝因为泄漏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96蒸汽锅炉规程的修订
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文函:劳动部劳部发(1996)第276号
3、颁布:1996年8月19日
4、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5、内容:共11章212条2个附录
八、研讨和修改阶段
2010年5月至9月,工作组针对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开始了各专题小组研讨和修改工作,特别就比较突出的电站锅炉材料问题召开多次专题小组会议,协调锅炉厂和电力部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九、规范标准格式化阶段
2010年10月至12月,根据上级指示,将征求意见稿中按“第X条”的形式改为“1.1…”的标准形式,同时为了满足将来规程的顺利实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起草形成了有机热载体液膜温度计算特别是燃煤锅炉推荐计算方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释义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2013年5月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第一章修订过程
第二章修订原则
第三章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四章制造
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TSG0001_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TSG0001_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a)纵缝
(b)环缝
—名义边缘偏差;t1—薄板厚度;t2—厚板厚度;L—削薄的长度
图4-1 不同厚度钢板
焊缝边缘偏差
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
;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
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
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带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内径差和棱角度
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当大于名义内径的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当不大于4mm。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00963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00963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锅字〔1991〕8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997-01-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31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31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以下简称新锅规)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与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原规程)的衔接工作,按时贯彻新锅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生产(一)过渡要求。

2013年6月1日前已签订制造合同或已按原规程投入制造和制造完工的锅炉,可以按照原规程的规定执行合同、继续制造及出厂安装。

2013年6月1日起,锅炉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新锅规执行。

符合原规程的锅炉设计文件,在新锅规实施后需要继续用于制造时,制造单位应当对照新锅规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属于6月1日前已签合同和继续完成制造的除外),并对照《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修改的设计文件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但材料代用按照新锅规2.4执行,不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除《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质检特函〔2010〕66号附件2)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外,也不需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

(二)T形接头的连接。

在执行新锅规3.7.2时,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其不受烟气直接冲刷的部位,不受“工作环境烟温小于或者等于600℃的受压元件连接”规定的限制。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前言热水锅炉作为工业生产、民用生活中常见的设备,对于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热水锅炉可能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例如突然爆炸、漏气、火灾等,这些都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加强热水锅炉技术监察工作,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热水锅炉使用管理的不同,可以制定以下相关制度:热水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热水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为基础,重点规定了热水锅炉的使用范围和安全要求。

同时,对于热水锅炉的运行、维护、检修、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热水锅炉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热水锅炉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规定了热水锅炉的常规维修保养,包括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和临时维修等工作。

此外,制度还规定了维修工具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安全作业要求等内容,以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热水锅炉检修管理制度热水锅炉检修管理制度主要围绕热水锅炉检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制度中除了明确了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和检修工作的流程外,还规定了在检修过程中要注意的安全细节、遇到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等内容,保障热水锅炉检修时的安全。

安全技术监察要点除了制定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外,还需要进行安全技术监察,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证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具体要点如下:检查锅炉设备首先要检查锅炉设备的完整性,包括锅炉本体和附件设备,如加热器、阀门、水处理设备等。

检查时要注意观察锅炉设备有无变形、龟裂、破损等情况,并检查附件设备是否完好。

检查锅炉运行情况其次,要检查锅炉的运行情况,了解锅炉是否正常工作。

包括监测锅炉的温度、压力、水位等参数,以判断锅炉是否达到规定的安全运行水平。

监测过程中还要留意锅炉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如压力过高或过低等。

检查锅炉周边设施监察人员还需要对锅炉周边设施进行检查,这包括燃料供应设备、排放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前言热水锅炉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常用的一种设备,其安全性、可靠性和节能性直接关系到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和人身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燃油和燃煤等作为热源的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第二条设备安装和改造1.热水锅炉和其附属设备应安装在符合要求的房间内或建造专门大楼,且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装、使用和检验要求。

2.热水锅炉和其附属设备的改造必须经过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并由专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和改造。

3.改造工程完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条监测和检验1.对热水锅炉主要部件如压力容器、泵、燃烧器、控制器等进行周期性或定期的安全技术监察和检测。

2.监察和检测包括稳态监测、运行监测、应急监测等,通过测量、观察、试验等方式实现对热水锅炉运行状态的全面监测和检验。

3.接到安全技术监察和检验通知的生产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事故处理和报告1.热水锅炉发生事故后,生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发生较大事故的,应立即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并根据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调查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整改,确保此类事故不再发生。

3.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安全工作中发现隐患或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积极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惩处和追究责任1.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安全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结论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了热水锅炉的安装、改造、监测和检验、事故处理和报告、惩处和追究责任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程有助于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作 压力
(MPa)
壁温
(C、) (注
2-2)
碳素钢
Q235B
GB/T 3091
1.4锅炉设备级别
1.4.1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
(2)亚临界锅炉,16.7MPa< Pv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 Pv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v13.7MPa;
143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Pv3.8MPa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v120C;
(3)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0.7MW;液相
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v额定热功率QW4.2MW。
144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W0.8MPa并且30LW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W50L;(2汽水两用锅炉(注1),PW0.04MPa并且额定蒸发量DW0.5t/h的锅炉;(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额定出水温度tW95C;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 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 安装(含调试)、使用、 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
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 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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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依据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根本要求。

特别状况如与本规程根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 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进展,保护人身安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 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状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 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需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需认真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视本规程的执行。

第4 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技术方面的根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假设低于本规程或与本规程相抵触,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 条有关单位由于承受技术〔如构造、工艺等〕,其要求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进展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单位和确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其次章一般要求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展。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与。

第6 条锅炉的设计必需符合安全、牢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 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展计算和校核。

第7 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8 条锅炉出厂时,必需附有以下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5)锅炉质量证明书;(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第9条制造的锅炉必需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以下工程:(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热功率〔MW〕;(4)额定出水压力〔Mpa〕;(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6)制造厂名;(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8)制造处月。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 条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第六册裂开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装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展。

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与。

第11 条锅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觉察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顿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2 条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挡案。

第13 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尽有依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方法》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治理工作。

第14 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依据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治理规章》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治理工作。

第15 条锅炉受压无伯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时,应准时修理。

制止在有压力的状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

第16 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肢圈、集箱的更换、敌表、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烛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17 条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展技术校核,并应有技术校核资料。

施工的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

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挡案内。

第三章材料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展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 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

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18 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

材料制造厂必需保证材料质量,并供给质量证明书。

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长率并具有良好的搞腐蚀性。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一样或类似。

第19 条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7)拉撑件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村必需为冷静钢,且应符合GB715 的规定或者GB699 中20 钢的规定。

板拉撑件应承受表3--1 中的钢。

(8)焊条、焊丝和焊剂焊承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83 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 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 的规定。

第20 条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需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假设承受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材料代用遇有以下状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

第21 条锅炉受压元件承受国外钢村,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村相类似,并列入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

(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展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首次使用前,应进展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度难,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4)应承受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展锅炉强度计算。

(5)承受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同内钢厂假设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视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依据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

第22 条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需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治理制度。

第23 条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需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治理制度。

第三章钢制锅炉的构造一、受压元件上形接收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承受无直段弯头,承受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 条的规定。

三、对于卧房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承受T 形对接连接的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 条、77 条、84 条的规定。

四、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 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也盖、手孔盖可承受法兰连接构造。

第24 条钢制锅炉的构造应符合以下根本:(1)设计时必需考虑构造各局部在运行时的热膨胀;(2)锅炉各局部受热面应得到牢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受压元、部件构造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开或削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4)锅炉必需装有牢靠的安全保护设施;(5)锅炉的打破常规构造应利于排污;(6)锅炉的炉膛构造应有足够的承压力气和可告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7)锅米承重构造在承受设计载茶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体育馆性;(8)锅炉构造应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第25 条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中时,应全理地安排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差。

第26 条对圩锅壳式卧式外烯锅炉,商讨、制造单位必需实行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露漏及锅壳鼓包等第27 条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开直接与炎焰接角。

第28 条为防止烯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牢靠的吹灰及来炎装置。

第29 条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气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第30 条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下肢圈的拼接焊缝等〕应承受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31 条外径大于或等于108mm 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

第32 条锅筒和胆上相邻筒节的给向焊颖,以及封头、管板、炉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百姓钢板百姓度的3 倍,且不小于100mm。

第33 条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超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 的规定。

第34 条受热湎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局部〔盘旋管除外〕。

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超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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