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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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沈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市编委办2008年5月21日)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意见如下: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

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招考办承担。

沈阳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沈阳市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及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情报中心(第29届奥运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指挥中心),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承担。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办承担。

沈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沈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沈阳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16
•【字号】沈人社发[2010]139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3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沈阳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决定废止和失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

沈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沈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沈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4月23日沈阳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新要求,落实国家新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八部门《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加快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全面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普特结合、医教结合和多元发展的原则,落实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通过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深化特殊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特殊教育体系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特殊教育。

二、总体目标以完善特教体系、推进融合教育、深化医教结合、提升教育质量为总目标,对残疾孩子实行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15年全免费教育,30万人口以上的区、县(市)都建有特教学校,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适合的且有质量的教育。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辽政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辽政发[2012]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自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省政府先后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特别是2011年7月,在国务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同时,我省自筹资金,在全国率先实现两项制度的全覆盖。

目前,全省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从试点到全覆盖的过程中,全省涌现出一大批甘于奉献、努力拼搏、扎实工作、为民服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我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88个单位“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曹琦等190人“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康平县政府等14个县(市、区)政府“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特殊贡献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开拓创新、奋发有为,进一步加快完善我省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沈阳市2010-2020年人才发展规划》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6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现将《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面贯彻落实《沈阳市2010-2020年人才发展规划》各项任务,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沈阳经济区建设发展为主体,以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培养培训机制,推进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建设,逐步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为实现"三大目标",深入推进"五大任务",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先进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航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七个重点领域,知识更新培训3万名专业技术人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保险法》审议通过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该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从去年开始试点的新农保梯次推进,全面展开,各项政策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这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此次审议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该法律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对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有哪些重要的立法原则值得我们关注?答:《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和贯彻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期盼;三是坚持和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四是坚持和贯彻了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科学态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沈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及市政府《关于调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30号)精神,对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市、区垂直管理体制。

一、职能调整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依法查处全市违法用地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沈人社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02号)各区、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既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紧迫要求。

此项工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本利益和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沈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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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
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人社发[2016]83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29
【实施日期】2016.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6〕83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审核(备案)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
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沈阳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步伐,摸索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新经验,激发和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创新精神,提高创业创新意识,培育创业创新文化;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推动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本人意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深入人心。

2.坚持深化改革原则。

完善政策红利,破除创业创新主体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

3.坚持需求导向原则。

立足工作实际,鼓励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离岗创业。

4.坚持优化服务原则。

精简办事流程,简化审核手续,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离岗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范围和期限
列入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试用期满、且距规定退休年龄在3年以上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以申请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

四、福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保留其人事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继续按在岗同类人员政策规定和标准缴钠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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