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摘要:本文主要简述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家暴中的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相比,其拥有特殊性,具体讨论受到家暴的家庭成员因为忍无可忍而采取的以暴制暴的行为的认定及量刑。
本文主要分为四段,第一段概述家庭暴力和正当防卫的具体概念和家暴对社会的影响;第二段则说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及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的适用;第三段总结我国关于家暴中的正当防卫的适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一段则是对我国关于家暴中的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量刑的完善预想。
关键词:家庭暴力;量刑;立法完善前言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父母对子女或者对自己的亲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成员在人身受到极大威胁时会选择反抗,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回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一是有可能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因为更多遭到迫害的当事人不会选择在第一时间进行反击,所以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满足;二是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由于被侵害的当事人受到的不同程度的威胁迫害,其不能预判即将发生的侵害程度而选择最严重的方式以充分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容易造成防卫过当。
大量案件事实表明,家庭暴力的产生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都相对极端,若直接适用现行有效的正当防卫的相关适用条款,有可能造成量刑过重的事实。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论家庭暴力中女性的自我保护与司法救助

[3]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中国法学会》,2002年。
[4]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人民日报,2003年4月3日。
3、健全社会救助体制。社会性质的调节组织、心理咨询组织、婚姻家庭救助组织等社团在预防和调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发挥特殊作用,其效果显然比公安、司法机关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预要好得多。
因此,我们必须依托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以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力执法为后盾,建立一套社会综合性维权机制,即从建立和健全6大网络,一个中心入手:以公安部门为主体,形成制止惩处家庭暴力的保护网络;在法院建立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司法维护网络;利用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资源,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用,形成行政协调维权网络;发挥妇联信访“窗口”作用,健全信访维权网络;依托社会和调动民间性组织的力量,建立女性家庭暴力救助中心。[7]例如,长沙市芙蓉区实施创建的“零家庭暴力”工程,就是基本遵循这种模式。目前,全区13个公安派出所和52个社区警务室都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13个街道(乡)、52个居委会、14个村已全部建立了维权工作站点,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受虐者“庇护中心”也建立起来。它们坚守家庭暴力介入率为100%、介入的盲区为零的目标,在2001年,全区家庭暴力新的发案率比上年大幅下降,重大家庭暴力发案率为零,有效地遏制和减少了家庭暴力的发生。[8]
家庭暴力不是受害者的责任,亦不是施暴者的权利,它产生的原因复杂且多样,也许在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根除它,但我们女性首先要做到并必须做到的是,对家庭暴力说“不”!拒绝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社会有责、政府有责、你我有责。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的意见和建议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的意见和建议一、家庭暴力现状让人心痛说实话,家庭暴力这个话题听上去就让人不舒服。
谁能想到,在那个温暖的家里,有些人却在默默忍受着暴力的摧残?真的,听到一些人讲起家庭暴力,尤其是女性朋友,那种无助、绝望的感觉真的让人心疼。
每当看见新闻上那种“被打得遍体鳞伤”的受害人,心里就特别不忍。
那些人又不是没有反抗过,甚至有人做出了激烈的反击,只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反击反而成了他们的“错”。
话说回来,家里发生暴力,受害人如果不反抗,那又能怎么办呢?可是反抗了又不一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正当防卫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受害人能否在暴力面前勇敢反击,却又不被认为是“过度反应”?这个问题,真的是挺复杂的。
二、正当防卫的界限真的不清晰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可以反击对方,但这个“反击”到底能反击到什么程度,又有多大自由度,这就不太好说了。
按理说,别人打你,你也打回去,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吧?但是如果你反击过度了,反倒成了“施暴者”。
比如,如果你在被打的时候,拿起了刀子反击,把对方伤得很重,那就可能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了。
说实话,这个标准有点模糊。
谁能说清楚,自己被打的时候,哪一刻是合理的防卫,哪一刻就变成了暴力呢?你在急怒中反击,谁能保证自己没做过头呢?每个人的忍耐程度不一样,反应也不一样,难道就因为反应强烈就要为此付出代价?总觉得这个问题挺值得深思的。
三、法律应该为正当防卫撑腰如果法律不能清晰地支持正当防卫,那怎么办呢?我觉得,法律在面对家庭暴力这个问题时,应该更加人性化一些。
不能一味地盯着“反击”这一点,更多地要考虑到“防卫”的动机和背景。
毕竟,家庭暴力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受害者没有错,错的是施暴者。
法律不能只看到受害人反击时的“暴力”,忽略了暴力的源头。
说得直白一点,如果家暴行为不被制止,那受害者如何能够安心地生活?让他们一直忍受暴力,难道就对吗?相反,如果施暴者自己都可以肆意对待家庭成员,那法律岂不是失职了吗?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每一件事都能一刀切地处理好。
论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论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作者:李娴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21年第06期[摘要]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进行正当防卫认定的过程中产生了诸多困境,尤其集中在时间条件与限度条件的认定上,导致司法实务中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为数不多。
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但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更为常见。
从受虐妇女反击视角切入,通过分析学界相关理论与观点,建议对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谨慎放宽,对于限度条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放宽,既要注重对受虐妇女权益的保障,也要注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
[关键词]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征;时间条件;限度条件[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30-06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家庭美德的弘扬。
前段时间,“住在5元旅店的女人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但暴力行为却使有些家庭变成了隐蔽的长期侵害场所。
我们应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并非不可外传的“家丑”,而是一个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并非日常生活现象,而是具有严重侵害受虐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潜在危险性的行为,需要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重视。
一、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困境(一)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认定要求过高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作出正当防卫时,这种正当防卫的行为通常会因证据薄弱而导致无法认定,这一困境导致一些妇女的反击行为被认定为事前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是,“正在进行”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点,防卫人并非只能对即刻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
[2]不讨论最终能否成立正当防卫,只判断防卫性质的有无,司法判决中常出现的“被告人基于过往遭受殴打的认识与经验而伤害被害人”等论述正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的佐证,至少不能以事前防卫否定被告人即受虐妇女的防卫性质。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婚姻家庭暴力中涉及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婚姻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保护的私力救济在没有国家概念的时代,人们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因为没有公共的机构可供选择,也无法依赖公共权力进行救济。
在与大自然的和谐与较量中,正当防卫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人类生存下来的一种天性。
但是在国家产生之后,人们便拥有了公共机构,可以依靠公共权力的救济,这样正当防卫就成为相对于公力救济的一种私力救济。
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是应该依靠公权力的,但是在无法及时依靠公权力的情况下,便可以运用私力手段对侵犯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人予以回击,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完整。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动制止不法侵害,对侵害人造成伤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还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如果面对的犯罪属于重大的恶性事件,比如,强奸、抢劫、杀人等,则不适用防卫过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主观上防卫与客观上防卫行为的统一,两者必须相结合,缺一不可。
(1)主观上的防卫思想。
正当防卫从根本上说只是限于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也是正当防卫规定的根本目的。
如果不是以自身权益的维护为主观意图,而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虽然是法律赋予人们的重要权利,同时人们也有合理适用正当防卫的义务。
(2)客观上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实现必须通过一定的作为,如果仅有思想上防卫的愿望,而没有付诸行动是无法达到防卫目的的。
但是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行使条件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涉嫌侵权。
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犯行为。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所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与基础。
在现实中,也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假想防卫。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

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摘要:本文以两个判例为背景,从受虐妇女综合症视角,对我国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进行理性分析。
通过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妇女综合症”概念及特征的阐释,为优化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权;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近年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 解体家庭中有1/4起因于家庭暴力,[1]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甚至杀人等刑事案件屡见不鲜,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扰。
本文试图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正当防卫权进行讨论,以寻找司法公正与保护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平衡点。
伴随问题的提出,笔者引入两个判例:(一)2003年1月17日,河北省宁晋县苏家庄乡东马庄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在丈夫暴力阴影下生活了12年的刘栓霞,用事先准备好的14瓶毒鼠强放在杂面糊里,摊成了咸食饼给丈夫张军水吃,张吃后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2]宁晋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宁晋县法院认为刘栓霞杀人动机的形成,是因为丈夫张军水长年家庭暴力所致。
刘栓霞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
7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栓霞有期徒刑12年。
(二)1995年2月,在台湾地区也发生了一起相似的案件,有硕士学历的大陆新娘赵岩冰,因丈夫长期家暴愤而杀夫。
[3]一审法官因此认定,赵岩冰早有受虐妇女的创伤症候群,平日相信丈夫确会杀死她,她的行为该当正当防卫,可阻却违法,不过,她杀死人,已逾越正当防卫手段的必要程度,已属防卫过当。
仅判刑1年零6个月,赵上诉坚称是义愤杀人,请求免刑。
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赵虽符合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而杀人,不宜免刑,只可减轻其刑。
相比两地判决,处罚轻重悬殊巨大,其中主要原因是能否认定受暴妇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这就需要我们把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结合考虑。
一、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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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
家庭暴力仍然存在于很多家庭当中,面对家庭暴力,有些女性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仍然有很多女性面对家庭暴力时忍气吞声,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
有的最终演化为妇女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导致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女性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些建议,旨在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标签:家庭暴力;正当防卫;受虐综合症;自我保护
一、引言
在中国历史上,男性作为社会的主宰统治着社会。
女性一直被作为男性的附庸,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她们甚至被看作是男性或者家庭的财产,得不到社会的尊重。
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男女平等基本得以实现。
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和男女体力上的差异,在一些家庭中,男性仍然没有充分尊重女性的人格,并随意使用暴力彰显自己的权威和地位。
部分女性仍然生活在男性的强权之下,并时刻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家庭暴力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女性作为家暴的直接受害者,她们长期生活在不安和恐惧当中,甚至对生活充满绝望。
家庭暴力将对孩子的成长也造成严重的影响,他们长期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之下,容易性格孤僻、内心自卑,很难与他人相处。
当他们长大成人后,男孩子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暴力倾向,并在家庭生活中充当施暴者;女孩往往性格懦弱,在成家以后面对家庭暴力时逆来顺受,不敢反抗。
有些女性不堪忍受长期存在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造成丈夫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在认定女性的这种行为时,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些法院认为女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还有些法院认为她们的行为不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故意犯罪。
二、案例
5年时间里,丈夫刘勇(化名)对妻子果丽英(化名)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甚至还对果丽英的父母和两人的儿子实施暴力。
有一次,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刘勇掏出其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并对妻子及岳父岳母进行威胁。
“当时他喝了很多酒,满脸通红,威胁要杀了我们。
”果麗英说。
在争吵中,果丽英趁刘勇转头时,拿起一根木棒击打在其头部,致使其毙命。
对于该案,有观点认为,该案属于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果丽英的刑事责任。
该观点认为,果丽英杀人虽然是因家庭暴力引起,但这些因素不能阻却故意杀人行为。
还有观点认为,由于果丽英长期遭受其丈夫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性虐待,从而使果丽英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摧残和折磨。
当刘勇喝酒后拿刀叫嚣要杀人时,果丽英对其造成的侵害,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是为了避免自己和家人受到威胁和伤害,因此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施暴者刘勇的行为是正在进行并且迫在眉睫的危险。
在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支持者主要是基于西方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该理论认为受虐妇女是长期处于循环往复的家庭暴力之中的,她们在遭受到长期的侵害之后,心理状态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会逐渐屈服于丈夫的暴力行为,产生无助和绝望的情绪,并认为自己所遭遇的暴力,自己将无力改变,甚至会很坚定地认为自己的任何行为和努力都不会对施暴者产生丝毫影响。
在果丽英案件中,其丈夫刘勇长期对其施加暴力,对她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阴影,其对丈夫已经绝望,因此造成了丈夫死亡的严重后果。
反对者理由是受虐妇女杀夫案件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这也不能成为突破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的理由。
因此将家庭暴力中女性的反抗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尤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支持,这样很容易造成对女性量刑过重,使女性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让其丈夫不能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三、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认定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必须满足几个必要的条件要素,比如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防卫限度、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在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的行为,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存在以下问题:
(一)防卫起因的适用问题
在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中,要求施暴者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暴力行为这一不法侵害后,被害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在家庭暴力中,女性无论从体力上、心理上都处于劣势,在男性已经开始实施暴力行为后,女性采取暴力进行正当防卫时,不但不能进行自我保护,反而会激起施暴者更加强烈的暴力行为,因此这种要求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如果司法实践中过于严格遵守法律条文,则可能会违背立法的精神。
在上面的案例中,当果丽英的丈夫拿出刀并扬言要杀死她们时,其丈夫已经对她们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因而在女性防卫起因的认定上不能过于拘泥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
(二)防卫时间认定存在的问题
防卫人要进行正当防卫,必须要求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就要求不法侵害人已经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且该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或者危害状态在持续进行时,受害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根据“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我们可知妇女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其身心无时无刻不受到煎熬,她们在每次受到暴力行为侵害后,往往能够预想到下次将会受到同样的伤害。
笔者认为,如果过于严苛地要求防卫时间上的准确,将会造成女性作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该条件,将数次家庭暴力看作一个持续的伤害过程,从而认定正当防卫的适用的时間条件。
(三)防卫限度把握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满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条件,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就需要负刑事责任。
在家暴中,女性往往通过过激的行为造成施暴者的重伤或者死亡。
如果依据正当防卫理论,由于施暴者的行为通常不会造成女性现实的、迫切的生命威胁,她们的行为很难认定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家庭暴力的周期循环中,女性会产生一种“后天无助感”,又称为“习得无助论”,就是在女性长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
她们会在对丈夫的绝望中寻找结束和解脱,因此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结束她们的不幸。
还有观点认为,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即從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形出发,在当时的情形下可以期待行为人实施合乎法律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女性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伤害之下,不能期待她们做出合乎法律的行为,她们不应该受到法律的非难。
但是这仍然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
(四)证据采集的困难性
家庭暴力通常存在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因此对于正当防卫证据的采集和认定存在困难。
这种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法院往往无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就成为司法实践中女性的暴力反抗适用重刑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相关建议
由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和现实中人们对女性作为弱势群体的同情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对于女性“以暴制暴”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法院认定女性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时,对于她们的量刑结果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将严重影响法律在公众心里的权威,因此笔者将提出一些建议用来改善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为了改善对女性在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不统一的现象,有权机关应制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做到统一规定,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有相应的标准,使该类案件能够得到规范处理,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2.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采取“以暴制暴”进行反抗造成丈夫重伤或死亡的,如果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正当防卫,宣布犯罪嫌疑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女性的反抗行为符合上文中讨论的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条件,并且符合正当防卫其他条件时,比如对象、主观这几个条件,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的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女性的行为不符合我们在上文中所讨论的条件,我们不能认定她们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
但是考虑到家暴中丈夫的过错和受害女性的权益,在量刑时对女性予以适当照顾,从轻或者减轻她们的刑罚。
3.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应当由专家对女性作出鉴定,确认其是否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对于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女性,法院应当适当放宽正当防卫认定的标准,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作为家暴中的受害人和弱势群体的女性一方的利益。
如果其未被认定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则应从其他情节予以考虑,比如自首、立功等情节;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抚养和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的赡养方面;男性自身的过错等情节,对长期遭受侵害的女性能够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对她们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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