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本)

合集下载

晋祠泉域断流成因分析及保护措施

晋祠泉域断流成因分析及保护措施

16 ~ 19 9 0 9 4年, 晋祠 泉流 量 【 1 9 m / 降为 0 0 m / , f . 8 s 】 . l s 净减 少量 为 1 . 9 7 s同期 岩溶水开采 量增加 了15 1 :s两相 比较, 6m /, .7m , / 岩溶水开采 的增量 占 到 了晋祠泉 流量 减少量 的 7 . % 9 9 。汪 明过晕开 采岩溶水 是导致 晋祠 泉断流 首
科 学 论 坛
I ■
晋祠泉域断流 成 因分析 及保护措施
薛晓峰 曹召丹 周芳成 赵 小二
江苏 徐州 2 11) 2 16 ( 苏省徐 州市 中国矿业 大学 江 [ 摘 要] 过对晋祠 泉域 水文 地质 的分析 以及 周边 一业 的迅 猛发 展, 出晋祠 泉域断 流 的原因是 多方 面的, 护晋祠 泉域 是 一项 系统 工程, 通 【 得 保 同时唤起政府 、 人们 对泉 域 断流 的关 注程 度, 设真 『 的魅 力太 原 。 建 F [ 键词] 关 晋祠 泉域 断流 成 因 保护 措施 中图分类 号 :2 0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9 4 (0 0 O 1 6 O 10 1 X 2 1 ) 1 0 4 1
4水资 源保 护措 旌 目前, 人们 已经 充分 认识 到牺 牲人类 赖 以生存 的水环 境来 换取工 业、城
市经济 发展 是得不 偿失 的, 为了保护 晋祠岩 溶水 环境, 有关部 门 已经采 取 了一 些措施 , 这是 一项长 期而艰 巨的任 务, 但 需要深 入研 究, 认真对待, 进行科 学而 有 效 的工作 。要 保护 好晋 祠 岩溶水 环境 , 应积极 采取 以下 措施 : ①应 强化地 下 水资源 管理 。泉域 内地 下水 要统筹 规划 、科学 开发, 现 对 有 的开采 岩溶地 下水 工程和 设施 进行控 制和调 整, 闭或限采 、限排, 关 使地下 水 的开采 量降到 可开采 量 以下, 以控 制水位 降落漏斗 的继 续和扩张, 使水位 下 降趋缓 , 护岩 溶水 环 境 的平 衡 。 保 ② 应 认真 贯彻 执 行 “ 源节 流 ”的方 针 。对现 有 水利 工程 进行 系统 技 开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1982〕159号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西省泉域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12月21日晋政发〔1982〕159号)流量稳定、水质良好的泉水,是我省有限水资源中极为宝贵的资源,在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泉水资源,根据《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农村社队和个人。

二、按泉水流量、分布位置及其重要性,划分不同等级的泉域保护区,由各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凡泉水流量大于两个秒立米及位置重要的,属一级泉域保护区。

其泉域范围内的资源勘探、水位分配、开发利用方案及泉域保护等,均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朔县神头、灵丘城头会、五台水泉湾、柳林县柳林泉、平定娘子关、霍县郭庄、临汾龙子祠、洪洞霍泉、潞城辛安、阳城延河、晋城三姑泉及太原兰村、晋祠暂定为一级泉域保护区。

凡泉水流量在半个到两个秒立米范围的,属二级泉域保护区。

由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凡泉水流量小于半个秒立米的,属三级泉域保护区。

由县水利主管部门管理。

其开发利用方案和保护措施,须报地、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备案。

凡跨地、市、县的泉域,应由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

三、一、二级泉域保护区,都要指定有关部门成立泉域管理所(站),在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泉域管理所(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解决。

管理经费(包括人员工资、业务费等),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四、泉域保护区的确定,由当地水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泉域的自然地理条件和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区范围,报上一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的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经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

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

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8.09.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太原市水土保持条例(1998年8月2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保水保土并重,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预防和治理第七条西山地区为本市水土流失的重点防治区。

其范围:东起汾河,西至古交市东边界,北起上兰村,南至姚村。

其中,天龙山、晋祠、太山、龙山、崛围山等旅游风景区及西山林区为重点预防保护区;东社、西铭、金胜等地区为重点监督区;马头水、姚村、化客头、王封等乡为重点治理区。

县(市、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定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正文:----------------------------------------------------------------------------------------------------------------------------------------------------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2002年2月22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1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晋祠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晋祠保护区分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

重点保护区的范围是晋祠围墙内和以围墙为基线,向东、南、北方向各延伸50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主峰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的范围是从重点保护区外围向东延伸至晋夏公路,向南延伸至马房峪沙河,向北延伸明仙峪沙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西麓。

第三条晋祠保护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晋祠保护区参观、游览、考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晋祠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的主要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晋祠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晋祠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晋祠保护、管理和维修经费的主要来源:(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二)市财政预算;(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款。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晋祠的义务,有权对盗窃、损坏文物的行为检举、控告。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管理晋祠文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严密的防范机制,切实加强放火、防盗,提高保护管理文物的水平。

第九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圣母殿、鱼沼飞殿、献殿、周柏、唐槐、难老泉、宋塑侍女像等重点文物逐一制定出具体保护措施,给予特殊保护,并建立保护维修档案。

山西太原晋祠—兰村泉水复流的岩溶水文地质条件新认识

山西太原晋祠—兰村泉水复流的岩溶水文地质条件新认识

山西太原晋祠—兰村泉水复流的岩溶水文地质条件新认识梁永平;张发旺;申豪勇;唐春雷;赵春红;王志恒;侯宏冰;任建会;郭芳芳【摘要】晋祠泉和兰村泉是山西著名的岩溶大泉,受自然条件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两个泉于20世纪末相继断流.针对山西省政府提出的要使晋祠、兰村泉水复流的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文章在泉域水文地质调查基础上,就泉水复流密切相关的四个关键性岩溶水文地质条件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了新认识.核实了目前划定的晋祠—兰村泉域边界,依据最新资料对现行的晋祠、兰村泉域边界提出了7处修正,修改后晋祠泉域面积由2 030 km2变为2 713 km2,兰村泉域面积由2 500 km2变为2 614 km2.汾河二库在蓄水后库区的主体部分划归到晋祠泉域而非兰村泉域,其渗漏补给是造成近年来晋祠泉域区域岩溶地下水位大幅回升的主要原因.确定了晋祠泉域内盘道—马家山断裂带是一个岩溶水强富水带,也是岩溶地下水从北部中、上寒武统含水岩组向南部中奥陶统含水岩组的转换带.圈定了晋祠泉域:玉门河南峪村—杜儿平煤矿东侧—官地矿与白家庄矿交界处—龙山—明仙村东—晋祠泉的岩溶地下水强径流带.这些认识是开展晋祠—兰村泉域岩溶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开发管理和保护的基础,更是制定晋祠、兰村泉水复流方案的重要依据.【期刊名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年(卷),期】2019(046)001【总页数】9页(P11-18,34)【关键词】晋祠泉;兰村泉;岩溶水;水文地质条件;泉水复流【作者】梁永平;张发旺;申豪勇;唐春雷;赵春红;王志恒;侯宏冰;任建会;郭芳芳【作者单位】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河北石家庄 050061;山西省地质调查院,山西太原030006;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广西岩溶动力学重点实验室,广西桂林541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41.134中国北方岩溶水的循环具有极强的系统性,岩溶大泉是最重要的天然排泄形式,因此,岩溶地下水系统被称为“泉域”。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一号《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泉域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晋祠、兰村、娘子关、辛安、神头、郭庄、古堆、柳林、延河、三姑、坪上、马圈、天桥、洪山、龙子祠、霍泉、水神堂、城头会、雷鸣寺等泉域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泉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指导与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集中审批、能源、林业草原、地质勘查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本市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它用水。

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分类定价。

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和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措施。

第八条凡新建、改制、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没有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不得立项、不得办理用水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原市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本)(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14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东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的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折向三给村,沿汾河至汾河二坝。

南边界:从汾河二坝经清徐县西高白村沿古交市与交城县的行政分界线至郭家梁村。

西边界:沿娄烦县、古交市、静乐县的交界处往南经牛头山、罗家曲村、白家滩村、康庄村到郭家梁村。

北边界:古交市与静乐县的行政分界线。

第三条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煤炭工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晋祠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对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按照水文地质特征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应当搞好水土保持、植树造林、涵养水源工作。

第八条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其范围:古交重点保护区:从西向东经罗家曲――古交――寨上――河口的汾河河谷。

西边山断裂带重点保护区:北界:西铭――北寒――闫家沟。

西界:西铭――大虎峪――上冶峪――店头――马坊――南峪――李家楼――西梁泉。

东界:闫家沟往南沿铁路至罗城――北大寺――王郭――姚村――清源镇――水屯营。

南界:西梁泉――水屯营。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二)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三)新开凿岩溶水井(农村生活饮用水井除外);(四)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五)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六)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一级保护区内,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因地形原因无法避让、不会对泉域水资源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二级保护区为后山补给径流区和前山径流排泄区,其范围:庙前山、石千峰分水岭至王封村以西地区和以东地区。

在二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开采岩溶水和矿井直接排放岩溶水。

不得建设高耗水、高污染的工程项目。

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第十条三级保护区为冲积洪积平原区,其范围:西边山沿线以东汾河以西地区。

在三级保护区内,控制新开凿水井。

禁止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禁止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第十一条晋祠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

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取水计划,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开采量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取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资源费征收部门报送年度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

第十二条在晋祠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供该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孔隙、裂隙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取用岩溶地下水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在晋祠泉域一级保护区内,无替代水源需要更新水井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晋祠泉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凿或者更新孔隙、裂隙水井,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开凿或者更新岩溶水水井,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经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后,还应当报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第十六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符合本条例需降压排水采煤的,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不得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各类矿井坑道内开凿水井;不得向奥陶系地层排水。

采矿排水应当到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对采矿排水应当做到处理回用。

第十七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开山采石,应当报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开山采石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山采石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直接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的采矿工程,采取限采、停采或者封闭措施;对直接影响泉域水资源的取水工程,采取限量取水、停止取水或者封闭措施。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已封闭的矿井和取水工程。

第十九条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凡经批准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日取水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地下水位、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第二十条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泉域水资源的评价和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采矿排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征收。

在城区范围内中央、省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其他取水用户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取水权;不得私自买卖水资源和改变取水用途。

取水权、取水用途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调整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环境的;(二)严重超采地下水的;(三)水井分布过密的;(四)发生特大干旱的;(五)有替代水源的;(六)影响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的;(二)将已污染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的;(三)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地下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已封闭的水井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转让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山采石、排放工业废渣及其他废弃物、启用已封闭的矿井等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晋祠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