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陪审制度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一种制度。
作为一种民主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也已经得到实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首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面临的问题是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不够。
由于陪审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审判能力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会对审判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提高招募标准等措施,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陪审员的选任和组成不够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关系户”、权贵、富豪等通过关系进入陪审员队伍的现象,这种现象破坏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选任和组成陪审员队伍时,注重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杜绝门阀、权贵、财团等非法干预。
最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在陪审员选任、组成、培训等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制度,制订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制度,加强陪审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健全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规范陪审员的工作流程和责任。
总之,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改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改善和完善。
只有通过逐步改革和完善制度,才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_概述说明

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引入来自社会各个群体的公民参与,来增强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旨在全面论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分析其对司法公正性、判决质量以及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提升作用。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主要对文章的背景、目的以及结构进行简要介绍。
接下来第二节将详细探讨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公正性的增强作用,第三节将重点论述该制度在提高判决质量方面的重要性,并说明其对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的积极影响。
第四节则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并借鉴经验给出启示。
最后,本文将在第五节总结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展望未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方向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进行论述,加深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并提供有关实施难点及解决方法、国内外案例分析及启示、未来发展方向和挑战等方面的资料。
通过文章的阐述,旨在促进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与思考,为今后该制度的改进和推广提供参考。
2.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和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多方面的作用。
以下将从增强司法公正性、提高判决质量以及加强民众参与感和法律意识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2.1 增强司法公正性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增强司法公正性。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身份代表了普通人的利益,他们并非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因此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少法官个体主观认识和偏见对案件判决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2.2 提高判决质量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判决质量。
通过尽职调查、听取证据、参与讨论等方式,陪审员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并在集思广益的讨论中形成全面而合理的意见。
这种多方参与可以有效地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片面性,从而减少错误判决发生。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指以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引入,旨在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庭陪审团制度,二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前者专门适用于一些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而后者则适用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得一些重大案件能够通过公开审判的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一步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陪审团由12名市民组成,经过公正抽签产生,通过审判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案件事实、调查取证、质证辩论等,最终作出裁决。
陪审团制度的引入,使社会舆论更加民主,审判结果更加公正,有利于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秩序。
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运用的一种制度。
人民陪审员由当地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他们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中的成员,共同参与庭审过程,与审判员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陪审员的参与,增加了庭审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使庭审更具有代表性和可信度。
通过选出一部分当地居民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司法裁判与实际社会情况更加接轨,增加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然而,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和培训需要更加规范和完善,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其次,陪审团在庭审中的角色和权责划分需要明确,避免和审判员之间权力冲突和职责重叠。
此外,社会公众对陪审团制度的了解和参与度仍有待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参与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司法改革中的引入,为保障司法公正性和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制度在运作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这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中国将继续加大对陪审团制度的推进力度,以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标题: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一、引言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任条件、职责权利、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1. 陪审员:陪审员是指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任的,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公民。
2.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1.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年满2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5.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陪审员的职责权利1. 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参加案件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共同作出判决。
2. 陪审员的权利:(1)参加审判权: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审判,了解案件事实,审查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独立发表意见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3)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参加审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保密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权予以保密。
五、陪审员的工作程序1. 随机抽取:在案件审判前,法院应当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
2. 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在审判过程中通知当事人。
3. 回避制度: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程序: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合议庭讨论等环节。
5. 判决书签署: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应当由陪审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 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试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试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作者:童莎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制度引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曾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
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国内的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我国人民陪员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接触不同的当事人,容易形成一种职业思维习惯,看待某些事实与普通大众的思维不同。
和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大都数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且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他们主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价。
他们的观点更能反映普通民众的观点。
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和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的互补。
法官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用更客观的标准来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
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专家型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从而有效地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端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提高办案的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认识上,有些法院让陪审员成为了”陪衬”,而有些法院则授予了陪审员”无袍法官”的荣誉称号,致使人民陪审失去了人民性;在立法方面,我国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和相应配套法律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各种不统一的实行方式。
因此,解决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便迫在眉睫。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职业化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诉讼制度。
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此后政治环境虽然几经变迁,仍被列在三大诉讼法之中。
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1]。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案件的审理,导致法官不愿采用陪审制度,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困境,让陪审成为”陪衬”。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对其的认识上、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三个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多被看作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体现民主司法化的一项政治制度,而忽略了其在法律层面上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功能。
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这一功能,以制定出具体的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
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第39卷㊀第4期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39㊀No.4 2020年7月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Jul.2020文章编号:1006-2920(2020)04-0079-06doi:10.13892/41-1093/i.2020.04.015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张磊蕾㊀㊀摘要: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晰㊁ 陪而不审 等问题㊂借鉴德国㊁日本㊁英国㊁美国等的陪审员制度,破解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困境,应当适当缩小陪审范围,细化陪审员参审过程,加强法官引导作用,针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发挥陪审员事实审的优势㊂关键词:陪审员;事实审;法律审;专家陪审员㊀㊀作者简介:张磊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㊂㊀㊀一㊁人民陪审员制度面临的困境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一直存在 陪而不审 的现象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事实审和法律审,规定了三人和七人两种合议庭组成类型,但由于规定不够细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㊂(一)案件类型多样与陪审员选择单一之间的冲突在审理案件时,事实虽然是客观的,但由于认知水平㊁利益追求等各方面的因素,各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证据选择都是主观的㊂如何从各种主观呈现的事实中提取出最接近客观真实的事实是审判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㊂人民陪审员并非专职审判员,其参与审理案件的时间毕竟有限,让陪审员专于某一类案件的可能性也几乎不存在㊂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几乎参与了各种类型案件的审理㊂据笔者统计,2019年上海市某基层法院某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88件,其中民事案件310件,刑事案件78件㊂民事案件中包括普通民事案件259件㊁涉及案由36个,商事类案件51件㊂人民陪审员处理的案件缺乏规律性和专一性,审理不同类型案件时在事实审查方面存在认识偏差,也存在无法抓住关键事实或偏离请求权的情况㊂(二)人民陪审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相对隔离且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从而在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通行价值观掌握上不及陪审员㊂[1]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并非法律专业出身,这虽然有利于弥补法官对不同学科社会知识的缺乏,尽可能在判决中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平衡,但不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不仅导致人民陪审员难以进行法律审查,也导致人民陪审员在事实审查方面缺乏针对性㊂尤其是在双方证据均不充分,需要适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情形下,人民陪审员的劣势更加明显㊂(三)现行法律对于陪审员参审的规定不明确虽然‘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㊁如何进行审查,例如,在民事诉讼范围内,案件究竟是采用三人合议庭还是七人合议庭,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区分及操作规则,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细化规则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法官和陪审员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㊂80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二㊁人民陪审员制度困境的原因:事实审与法律审(一)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关系民事诉讼中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㊂前者对应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后者则指适用相关法律㊂这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㊂[2]4认定事实㊁适用法律㊁做出判决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过程的三个环节㊂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以三段论作为推理原则,即法律规定为一般性原则(大前提)㊁案件事实为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推导出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㊂因此,事实审查与法律适用这两个前提是案件审理的重点,直接关系判决是否正确㊂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㊂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律师㊁当事人,在遇到案件时首先需要研究的是案件事实㊂客观事实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事实,如何从客观事实中提取出法律事实是需要法官和陪审员去判断和思考的问题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基于其自认的事实得出诉讼请求,被告亦基于其自认的事实提出抗辩意见㊂法官和陪审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辩论来了解案件的事实,然后做出自己内心公正的判断㊂[3]128因此,事实审查就是确定原告请求权是否有客观存在的证据作为支撑㊂在既有证据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需根据相关规定来推定事实是否存在㊂法律审是在查明事实之后,根据请求权的性质找到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将具体的事实归入已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之内,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判断,得出裁判结论㊂对于没有事实基础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对于推定存在事实基础的请求权再做裁判㊂因此,事实审查是法律适用的条件,法律适用是对事实的抽象化表述和识别,裁判是基于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后得出的推理结论㊂(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检讨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条),这里的审判职责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㊂然在司法实践中, 陪而不审 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原因是复杂的㊂第一,诉讼中事实审与法律审的界限不清晰,人民陪审员的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㊂诉讼中对于事实的认定,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呈现出来的带有各自主观色彩的事实,法官利用自己的审判经验或借助其他辅助技术手段,尽可能地发现最接近事实真相的客观事实,通过法律判断以及对证据规则的应用来认定基础法律事实㊂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晰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更多地依赖审判长的指引,其事实审的优势体现不出来㊂第二,现行法律对于陪审员参审的规定不够具体㊁细致,缺乏可操作性㊂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对事实㊁法律均有表决权;七人合议庭中仅对事实享有表决权,对法律则仅能发表意见㊂然而对两种合议庭的具体使用规则,仅给出了模糊规定,对于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具体区分以及发表意见㊁进行表决的具体规则缺乏细化规定㊂三㊁域外陪审立法的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㊂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陪审员制度有成熟的经验,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㊂(一)德国德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采取陪审制与参审制并行方式,经过不断改革,最终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陪审制度 参审制㊂在德国参与审判的公民,称为非职业法官,又被称为参审员㊂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非职业法官一旦参与审判,就与法官职权相同㊂但司法实践中,非职业法官一般不能阅卷,只能通过庭审了解案情,并以自己的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㊂德国对参审员参与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以及审判法院层级有严格的规定,德国初级㊁中级法院审理中,均有部分案㊀第4期张磊蕾: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81件适用参审制;高级㊁最高法院因只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不实行参审制㊂[4]65与陪审制不同,德国参审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区别事实审与法律审,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可以避免因缺乏沟通㊁指导而导致不适当的裁决㊂当然,参审制也有其弊端,参审员作为普通民众,不懂法律,缺乏司法实践,对法官容易产生敬畏甚至屈从心态㊂同时,作为业余工作,参审员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无法像职业法官一样全程投入,容易导致对于案情了解不够的情况发生㊂因此,参审制以追求诉讼民主为目的,但是民众参与诉讼的作用较之陪审制有所降低㊂(二)日本日本国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从过去的陪审制到现行的参审制,法律虽然规定国民可以参与审理,但是没有赋予国民直接裁判的权力㊂国民在听完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对于案件的陈述以及法庭调查后,可以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但是主审法官是否采纳该意见,并无强制性规定㊂日本参与审理的公民有两类:司法委员和参与员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简易法院的一些民事审判和民事和解容许司法委员参与审理,司法委员在听取案件的证据调查和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后,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同时还可以帮法官做和解工作㊂司法委员更加了解普通国民的内心,当事人也更加容易接受其观点,从而促进案件和解㊂[5]299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司法委员及参与员的指定主要有两种方式:按照法院预先确定的开庭日程表予以指定;根据案件的内容和司法委员㊁参与员的专业技能及知识予以指定㊂(三)英国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伴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吸收和引进㊂[4]139英国的陪审制度主要规定在‘1981高等法院法“(Senior Courts Act1981)和‘1984郡法院法“(County Courts Act 1984)中㊂‘1981高等法院法“第69条规定,王座法庭(Queen s Bench Division)审理的除法庭认为需要延时审查文书㊁账目或任何科学调查或实地调查导致陪审团审理不便的情况以外,被控欺诈诉讼㊁恶意指控㊁非法拘禁案件均应当适用陪审团审理㊂如果王座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陪审团审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适用陪审团㊂‘1984郡法院法“第66~68条规定了郡法院的陪审团制度㊂海军程序诉讼,‘1976租赁(农业)法“‘1977租赁法“‘1977驱逐法“‘1988房屋法“引发的程序性诉讼,基于‘1985房屋法“的上诉案件不适用陪审团审理㊂除此之外的案件,法庭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团审理㊂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由8人组成㊂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事实审查或对证据有影响而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外国法的识别由法官决定㊂英国法律规定,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在法官总结的指引下决定,陪审团的决定一般要求一致通过或形成压倒性多数的结论㊂[6]320英国的规定避免了非法律专业陪审员参与法律审㊁行使法律审权力可能带来的适用法律不当等不良影响,从而使陪审员制度更好地扬长避短,发挥积极作用㊂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英国被适用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这是由于适用陪审团进行审判所需要的时间成本㊁经济成本较高,审判效果并不能与成本相匹配㊂(四)美国美国‘权利法案“对陪审团参与审判做了明确的规定,对陪审团制度保护最为严格,针对陪审团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定也最为翔实,既赋予当事人申请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也对法官指引作用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对于陪审团做出的裁决也规定了救济途径㊂对于陪审团的裁决,非依习惯法规则任何法院均不得重新审查㊂虽然美国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独立的法院系统,但除路易斯安那州之外,所有法院系统均有关于陪审审理的宪法保障㊂[7]132审理中如有陪审团参与,由法官负责分辨可适用的法律,并就法律问题予以指示,指导陪审团认定事实㊂[8]50282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可以由陪审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庭也可以自行决定陪审团参与审理㊂法庭可以自行或允许当事人审查候选陪审员,当事人有权对陪审员提出回避请求㊂陪审团由6~12名陪审员组成,每名陪审员都必须参与裁决,裁决必须是一致通过且必须由拥有至少六名成员的陪审团宣布㊂法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向各个陪审员进行调查,以确认陪审员是否对裁决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陪审员是否认可裁决㊂法庭可以要求陪审团仅就某一事实争议点书面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special verdict),也可以总括裁决(general verdict)㊂庭审中,陪审团如果已经充分听取了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而法官发现缺乏法律意义上充分的证据基础,正常理性的陪审团无法基于此判断该争议的存在,法庭可以在提交陪审团裁决之前直接做出法律判决(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㊂如果法庭没有直接做出法律判决,则法庭将诉讼提交陪审团考虑,在法庭给出裁决后,该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作为法律事项裁决(the renewed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请求法庭做出与陪审团裁决不一致的判决㊂法庭可以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做出判决,也可以重新审理或者直接做出法律判决㊂近年来,美国社会对于陪审团参审的批评越来越多,主要因为陪审团较法官更为宽容,也更容易成为操作诉讼的工具㊂综上,世界各国对于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均对具体适用加以明确的限制,以保障充分发挥陪审员制度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其短板对于案件审判的影响㊂这也警示我们在充分保证陪审员制度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对其予以适当的限制,避免陪审员的非法律专业缺陷给判决带来消极影响㊂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一)适当限定陪审员审理的范围1.对陪审员参与事实审予以强化从各国陪审制度来看,各国陪审员大多只进行事实审理㊂这一规定不仅考虑到陪审员非法律专业的身份特征无法正确适用法律,也考虑到审理案件的推理过程对法律专业性和逻辑思维的要求㊂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优势主要在于陪审员以普通公民的心态,利用自己工作生活中掌握的常识和形成的观念参与案件事实审理,有助于避免个别情况下法官过分专注于法律㊁固化思维带来的消极影响㊂陪审员的感性认识与法官的理性思维相结合,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和最优化㊂一个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只有当案件事实客观并且全面地再次展现,才是最理想的庭审状态,根据此客观事实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得到的判决才是最为公允的判决㊂[9]14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上,事实审就是探究纠纷发生时最初的客观存在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利用证据进行证明;法律审就是需要法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和审判经验㊁证据规则㊁法律思维等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和判断㊂黑格尔认为: 审判行为作为法律对个别事件的适用,可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事件的直接单一性来了解事件的特性;二是使事件归属于法律之下㊂ [10]23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分,应主要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对事实审与法律审进行区分,将可以直接依据证据做出认定的归属于事实审部分,除此之外全部归属于法律审部分㊂同时应当注意将事实审的认定与法律规定的六类免证事实予以区分㊂在此基础上,根据合议庭组成形式的不同,引导陪审员就事实审或者法律审行使自己的权力,或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㊂2.适当缩小陪审案件范围由于法院结构的不同,一些国家的上诉案件不审查事实部分,仅审查法律部分,故不适用陪审制度,一些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也导致其不宜适用陪审制度㊂我国从法治和监督等角度要求法院尽量适用陪审员审理案件,甚至订立陪审率这一考核指标,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㊂美国㊁日本的陪审员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很少的一些民事案件㊂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他们的陪审员㊀第4期张磊蕾: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83制度在早期的时候也适用民事案件,但在后来的制度实践中,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被逐渐限缩㊂适当缩小陪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优势,将更有利于发挥陪审员参审的积极作用㊂3.增设专家陪审员专家或特定团体的专门知识有利于专业事实认定合理化㊂俗话说 隔行如隔山 ,在案件涉及专业问题时,由于对法律以外的专业领域如医学㊁建筑㊁知识产权等了解并不深入,法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㊂也正是基于此,审判中需要通过委托鉴定㊁审价等专业手段查明事实㊂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案件判决结果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存在耗时长㊁成本高㊁鉴别难的弊端㊂因此,建议吸纳行业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㊂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在专业领域内与职业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经验形成互补,这是专家陪审模式的最大优势[11],更有利于快速查明事实,通过陪审员专业的发问,也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扯皮㊁推诿等现象的出现,有利于调解的达成和审判效率的提高㊂专家陪审员制度可以辅助法官走出认知困境,对专业性㊁技术性事实㊁证据正确认定㊂[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㊂ 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及吸收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㊁考核中均无相关的配套规定,没有建立专业陪审员人才库,使得该项规定可操作性降低㊂因此,建议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适当增加具备专业知识人员的比例,并在人民陪审员库中细化分类,按照其擅长领域登记造册,以方便法官在特殊案件中快捷选择专业陪审员㊂(二)细化陪审员的审理过程选任陪审员后,让陪审员充分参与案件审理,正确履行裁判职责,是保证人民陪审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㊂[13]根据庭审的进程,对不同阶段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方式㊁方法予以细化,能够更好地实现审判的目的㊂1.庭审前,为陪审员的庭审准备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庭前陪审员了解案件事实的机制,可以通过庭前请陪审员阅卷㊁复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供陪审员参考㊁提供庭审提纲和争议焦点等方式让陪审员充分了解案情,提前做好庭审准备,围绕争议焦点提出问题,对法官审查进行协助和补充㊂同时,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可以在庭审前询问陪审员是否需要法律审查方面的帮助,在陪审员需要的情况下提前列举出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以便陪审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保障陪审员更好地参与审判㊂为了帮助陪审员更好地了解案情,可以制作问题清单㊂问题清单是法官根据案件审理中基本情况所提出的问题㊂问题清单制度能够帮助陪审员梳理案件脉络,更好地整理案情,便于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㊂同时,问题清单制度还能调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打破原先的 陪而不审㊁审而不议 的局面㊂[14]2.庭审中,充分尊重陪审员的参与权㊁发问权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占据主导地位,掌握整个庭审的节奏和方向㊂在合议庭开庭的过程中,许多陪审员由于庭前阅卷不充分,甚至不阅卷,参与庭审的能力远弱于法官㊂庭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也是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主要环节㊂在庭审中,法官应尊重和鼓励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尤其是在事实审理部分,引导陪审员积极思考和发问㊂证据是审理案件事实的关键,法官可在庭审前和庭审中对于证据条件㊁证明标准㊁举证责任分配等向陪审员释明和指引,引导陪审员对证据真实性㊁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定,对事实本来面貌进行推理㊂各方当事人应认真对待陪审员的提问,认真回答㊂3.认真对待评议制度合议庭评议模式应该是商谈互动式的,而不是法官与陪审员 背对背 式的㊂在此模式下,法官担84㊀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当法律指引与释法作用,陪审员充分发挥民间智慧,可使专业法律观念与民情民意得到充分交流㊂[15]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将评议落到实处㊂目前很多案件陪审员评议流于形式,没有评议或仅有简单的口头评议,这都不利于提高陪审员的积极性,无法体现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㊂因此,建议进行书面评议,在事实认定方面,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请陪审员发表意见,在双方证据均不充分的情况下,陪审员可根据自身的经验给出判断;在法律适用方面,陪审员可根据法理㊁习惯㊁法条等给出自己的意见㊂当然,也不应忽视对程序的评议,既要保障陪审员的审判权,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㊂4.充分发挥法官的指导作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在法律领域之外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社会经验㊁人情方面的弥补,在法律领域中,法官则应当为陪审员提供指引㊂‘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㊁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㊂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㊁证据规则㊁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㊂ 该条规定了法官对于陪审员的指导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办案压力不断加大,大部分法官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规定,对于陪审员的指导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㊂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法官及助理应当加强对陪审员的指导,尤其是在法律审查方面,应当向陪审员做法律讲解和提示,方便陪审员结合自己的事实判断,做出正确的认定㊂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㊂随着‘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公布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趋完善㊂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不清,陪审员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的现实问题㊂因此,有必要针对现行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㊂参考文献:[1]㊀高翔.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程序构建论[J].现代法学,2018(3):141-155.[2]㊀方宇强.论民事诉讼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陪审模式的构建[D].宁波:宁波大学,2017.[3]㊀胡云红,刘仁琦.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4]㊀徐美君.司法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5]㊀冷罗生.日本现代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㊀沈达明,冀宗儒.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㊀哈泽德,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张茂,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㊀弗里尔.美国民事诉讼法[M].张利民,孙国平,赵艳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9]㊀李金致.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以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改革试点为分析视角[D].扬州:扬州大学,2018.[10]㊀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㊀张梦瑜.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人民陪审员事实审的程序设计[J].法制与社会,2018(13):34-35.[12]㊀徐珊珊.论专家陪审员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20(5):22-23.[13]㊀刘洪岩,孙盈.让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名至实归[J].人民论坛,2018(29):90-91.[14]㊀孔菲菲.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制度构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19-22.[15]㊀廖永安,胡东骄.对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再思考[J].人民司法:应用,2018(22):12-15.(责任编辑㊀孟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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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陪审制度
论文关键词:陪审制度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论文摘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由于其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认定陪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审判的基本制度之一。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吸收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初晴百物新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一种重要审判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
陪审的责任在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
法官的职责是在陪审团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人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人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的过程,也参与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这种形态的陪审制度,又被称为参审制。
虽然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具体形态有许多不同,但其吸收社会普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的理念则是共同的。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不实行陪审制。
(2)案件是否实行陪审制,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
(3)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哪些案件不实行陪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
(4)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间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
(5)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陪审员不仅有权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也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
三、完善陪审制度
陪审制是我国一项法定的审判制度,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暴露出如下问题:一是从立法角度看,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陪审制度设立的宗旨、陪审制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陪审员的资格、遴选程序及具体案件陪审员的确定,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适用比较混乱,做法不一。
陪审员法律素质低,缺乏独立性,适用率低,成效不大。
目前大多数地方法院很少适用陪审制,即便适用陪审制,事实上也是陪而不审。
对于陪审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建立对陪审员系统的法律培训机制。
陪审员的法律素质较低,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陪审员的选择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中挑选,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仍为少数,大多数的陪审员并未通过此考试,也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因此,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基础性。
二是基层法院应建立相应的陪审员陪审制度。
针对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应由基层法院自行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定,对于陪审员应陪审的案件范围给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