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问责规范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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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机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歉、请求公司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公司问责:由分管副总、生产部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

(1

(2

2、处理程序

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返工费用或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二、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返工费用或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返工费用或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

一、负严重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包括车间承包人、操作人、车间

处以造成经济损失

至留用察看,

以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条奖励形式

一、通报表扬;

二、奖金奖励;

第十一条生产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徐州长城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部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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