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及流程

医院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及流程
医院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及流程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

为了规范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及日常工作协调,及时化解部门职责分工争议,合理界定部门职责,确保部门科学、高效履行职责,提升医院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职责分工的协商和协调

(一)医院院长办公室负责部门职责分工的协调,并对部门职责分工的协商工作进行指导。

(二)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按照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四川省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医院部门工作职责》等有关文件进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医改方向;服从工作全局;权责统一、科学高效;协商与协调相结合。

(三)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应当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分清牵头部门(领导)与协办部门(被领导)的关系,牵头部门负责分工、统筹、协调,协办部门要顾全大局、认真配合,不能推诿,务必协助完成工作。

(四)部门协商

1、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对职责分工有异议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召集协商。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部门召集协商。协办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也可以主动向牵头部门提议协商。必要时,部门协商可请牵头、协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共同参加。

2、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协商纪要,由牵头和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报送院办备案。院办认为有必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批发文。

3、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由牵头部门及时向院办申请协调。

(五)院办协调,必要时可请主要领导参加。

1、申请协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院办提出(由牵头和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争议事项以及协商情况;

(2)职责争议涉及的文件依据;

(3)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2、院办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协调会议。

3、经协调,相关部门就职责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院办拟订书面协调意见,按程序报批执行。

(六)经院办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院办应当及时报院长办公会对职责归属进行认定、裁决。

二、部门日常工作的协调

(一)一项工作按职责分工应由两个或以上部门来共同完成的,或在工作运转过程中出现新事项、新问题,而已有职责分工涵盖不了的情况,应进行相互协调。

(二)协调工作应坚持服从全局、合作协商、各尽其责、不得推诿扯皮的原则。

(三)一般由牵头部门及时、主动、召集协办部门进行协调,协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排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召集协调。由牵头部门做好协调记录。

(四)协调困难时,由牵头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及院办负责组织协调,院办做好协调记录。

(五)必要时通过院长办公会协调,院办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下发。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流程图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