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公司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为例子股权融资与控制权保持分析思路

阿里巴巴为例子股权融资与控制权保持分析思路随着我国企业日趋规模化和国际化,吸引机构投资者和职业经理人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选择。
同时,企业内部也开始频频出现企业控制权争夺的问题。
原始控股股东都面临着再发展的融资需求和维持大股东身份的两难选择。
无论是原始股东丧失控制权还是成功控制住企业,管理过程中都会产生高额的治理成本,甚至因为过度内耗致使企业错过良好的发展机遇而衰落。
可以说,关于控制权争夺的企业实践不少,成熟的操作模式和可借鉴的启示却不多。
互联网公司是轻资产运营,并且萌芽阶段风险较高,所以这种矛盾在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产业尤其明显。
在我国,互联网行业近年来的成绩有目共睹,对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可即便是像阿里巴巴这样优秀的企业也备受融资与控制权稀释的困扰,足以见得目前对互联网企业控制权研究的匮乏。
因此,本文就以阿里巴巴控制权危机为例进行分析,从股权融资角度对与企业控制权相关的研究进行梳理,试图找出可供借鉴之处。
本文将阿里巴巴股权融资的过程分解为控制权危机出现前和出现后的两个阶段。
首先,介绍阿里巴巴控制权危机出现前的四轮股权融资,描述在出现控制权危机后阿里巴巴采取的系列维护控制权的举措,比如回购雅虎股份,提出合伙人制度等行动。
随后,分析阿里巴巴出现控制权危机的原因,以及在进行多轮融资后出现控制权危机后阿里巴巴控制权管理的方式。
本文认为阿里巴巴出现控制权危机主要是其股权结构演变为相对控股并且引入的股东与马云及其团队战略意见不一致,以及没有提前协议约定缜密的退出机制所致。
在出现危机后,马云及其团队分别通过股权、投票权、董事会三方面对控制权进行了安排,成功掌握了控制权,并大力提升了公司价值。
最后总结全文中分析所得观点,为其他企业提供在控制权管理过程中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双重股权结构下阿里巴巴两次上市案例

估值与融资额
上市时估值约为4600亿美元, 融资额达到130亿美元。
结果
阿里巴巴成功在香港交易所上 市,股价表现平稳,首日涨幅 约6.6%,市值超过5000亿美元
。
两次上市策略对比分析
• 上市地点选择:第一次选择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市 场规模、投资者群体和监管环境等;第二次选择在中国香港交易所上市,主要 考虑因素包括地理位置、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群体等。
股权高度集中
阿里巴巴采用双重股权结构,马云及其团队通过持有高投票权的B类股份,实现了对公司 的有效控制。这种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可能导致内部治理的不平衡,加大其他股东和投资 者的风险。
决策效率降低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公司决策可能更加倾向于创始人及其团队,而忽视其他股东的意见。 这可能导致决策效率降低,甚至引发内部纷争和矛盾。
应对潜在敌意收购
双重股权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敌意收购,但也可能引发潜在投资者的不满和诉讼 。阿里巴巴需要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和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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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下阿里巴巴未来 展望与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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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更加多元化
随着阿里巴巴不断发展和扩张,其股权结构可能 会更加多元化,吸引更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
信息披露要求提高
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公司信息披露的不透明,增加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随着监管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阿 里巴巴可能面临更大的信息披露压力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保护不足
在双重股权结构下,普通股东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投资者保护机制可能相对较弱。如果发生损害投资 者利益的行为,可能引发投资者诉讼和声誉风险。
阿里巴巴公司控制权之争 案例分析

(一)回购股票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尽管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在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之前,尤其是在2010年10月之前,马云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问题,并不会过于担忧。
因为,虽然阿里巴巴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他们依然牢牢掌控着公司的控制权。
但随着阿里巴巴集团业务的高速增长和2012年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计划的启动,对于马云来说,也就意味着“失去阿里巴巴控制权”的巨大风险,马云及其团队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失去对阿里巴巴的控制。
其中一个方法是回购雅虎手中的股权。
2011 年9 月,阿里巴巴启动了员工股权购买计划,“长征计划”即回购雅虎股权计划随后展开。
2012 年5 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协议,允许阿里巴巴集团分阶段回购雅虎持有的股份。
该协议规定:阿里巴巴将以76 亿美元回购大约50%雅虎持有的该集团股份。
根据2005 年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的协议估算,该笔回购使雅虎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40%减少到20%。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上市,阿里有权在上市时以IPO 价格回购雅虎剩余股份的一半,其余的股份可以在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禁售期过后选择出售。
在2012年9月阿里巴巴成功回购了雅虎手中一半的股权股权(20%)。
作为回购交易的一部分,雅虎放弃了委任第二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一系列对阿里巴巴集团战略和经营决策相关的否决权。
在支付了76亿美元的赎身款之后,马云不无得意地说:“股份回购计划的完成,让公司的股份结构更加健康,也意味阿里巴巴集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的确,在此次交易之后,虽然阿里巴巴为了融资不得不引入了中投等新投资方,但这些机构持有的股权更为分散,软银和雅虎联手即可绝对控股的格局,不复存在。
可以说,76亿美元买回来的,不仅是20%的股份,而是让马云重新夺回控制权。
(二)创新公司治理机制,实行合伙人制度在此次回购完成之后,阿里巴巴的整体上市计划正式启动了。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案例分析(推荐五篇)

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案例分析(推荐五篇)第一篇: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案例分析阿里巴巴并购雅虎中国案例分析背景:2005年8月11日雅虎品牌授权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包括雅虎中国门户网站、搜索技术、通讯与广告业务以及3721网络实名服务,获得雅虎品牌在中国的无限期独家使用权,并获得雅虎10亿美元投资,组成战略联盟关系,雅虎成为阿里巴巴的股东。
对价及支付:根据雅虎公司公布的8-K修改文件可以推出,重组后阿里巴巴的股票价值确定在6.497美元,由此可以推出,雅虎公司原计划以2.5亿现金、淘宝网的股份及雅虎中国的全部权益置换阿里巴巴201617750股价值13.1亿美元,雅虎中国价值为7亿美元;通过赠股协议,阿里巴巴原股东持有重组后阿里巴巴股份452495888股,价值25.5亿美元,即阿里巴巴重组前的价值定价在25.5亿美元。
根据雅虎公司8-K修改文件的约定,阿里巴巴第一阶段重组总股权数为626410435股,雅虎公司持有201617750股,阿里巴巴原股东持有424792685股。
按雅虎公司原8-K文件约定收购全部完成后,雅虎公司和软银对阿里巴巴绝对控股按原8-K文件的约定,雅虎公司收购阿里巴巴股票201617750股,之后在二级股票市场,收购阿里巴巴股东持有的3.9亿美元的股票,按阿里巴巴股东等比例出售股票计算,按原8-K文件执行后,雅虎公司持有重组后40%的股份,因此,如果按原8-K文件执行,重组全部完成后,雅虎公司和软银合计占有阿里巴巴56.2%的股份,但若仅完成第一阶段收购计划,按原8-K文件约定,雅虎公司占阿里巴巴30.82%的股份,软银占阿里巴巴18.68%的股份,雅虎公司和软银按原8-K文件约定完成第一阶段收购后,合计占阿里巴巴49.5%的股份,并未实现绝对控股。
理论分析:市场势力理论认为:并购可以增强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减少竞争对手,增加企业长期获利的机会。
通过并购,企业不仅可以保持原有的势力范围,而且可以通过跨地区、跨国界的并购以开拓新的市场。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

公司控制权之争的案例公司控制权之争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问题,下面将介绍两个历史上真实存在的案例。
1. 沃尔玛公司控制权之争沃尔玛是全球最大的零售商之一,但在其创始人山姆·沃尔顿去世后,其家族成员之间的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
1992年,山姆·沃尔顿去世,他的儿子罗布·沃尔顿成为公司的主席。
但是,罗布·沃尔顿的姐姐、弟弟和妹妹认为他对公司的管理不称职,于是他们开始联合起来,试图夺回控制权。
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沃尔顿家族成员之间的争斗不断升级。
1995年,罗布·沃尔顿被迫辞去主席职务,但他仍然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然而,在1998年,罗布·沃尔顿去世,他的妻子和儿子继承了他的股份,并试图继续掌控公司。
但是,沃尔顿家族的其他成员不同意这一点,他们提出了一项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公司的股份。
最终,法院裁定将公司的控制权分配给了沃尔顿家族的其他成员,而不是罗布·沃尔顿的妻子和儿子。
2. 阿里巴巴集团控制权之争阿里巴巴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之一,但在其创始人马云决定退休后,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8年,马云宣布他将在一年后退休,由阿里巴巴的CEO张勇接任。
然而,马云的退休并没有解决公司的控制权问题,因为他仍然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阿里巴巴的股东之间的争斗不断升级。
有些股东支持马云继续掌控公司,而另一些则认为他应该将控制权转移给其他人。
最终,阿里巴巴的董事会决定将公司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一群高管和投资者,而不是马云。
这一决定引起了一些争议,但阿里巴巴的管理层认为这是最好的选择,可以确保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阿里巴巴控股归并UC的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归并UC的案例分析前言:2021年6月11日阿里巴巴宣布,UC优视(以下简称“UC”)全面融入阿里巴巴集团,将组建UC移动事业群,UC董事长兼CEO 俞永福在微博中还透露将担任事业群总裁,并进入阿里集团战略决策委员会。
那时消息一出大家都很惊讶,因为就在一个月前阿里巴巴递交的第一版招股书里,还明明白白地写着:阿里巴巴持有UC的股分比例是66%。
而此刻,“永不被收购的UC”转眼间就以创中国互联网历史纪录的作价整体并入阿里。
但仔细想一想其实早在一个月前的全世界移动互联网大会上,俞永福就有暗示说“做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从时间点上看指的应该就是与阿里整合这件事情。
由此看来阿里并购UC只是早晚的事情。
阿里投资UC并购进程2021年6月,阿里、晨兴创设、联创策源等3家机构对UC进行约1200万美元战略投资。
2021年3月,阿里花费了31.3亿元对UC进行战略投资。
2021年4月,马云加入UC董事会。
2021年12月,阿里支付11亿元进一步增持,累计取得66%股分。
2021年5月,UC与阿里一路发布旗下移动搜索引擎品牌神马搜索,阿里占股30%,而UC占70%。
2021年6月11日,阿里全资收购UC。
UC为何选择的是阿里?在与阿里归并前百度早成心愿想要收购UC但被拒绝了,仅一年的UC却转投阿里的怀抱,而且UC一直强调独立性宣称“永不被收购”,这显然很矛盾的。
面对外界的疑惑,俞永福自己也承认,对UC公司管理层“有些不舍”,但在衡量再三后,最终仍是做出了“负责任的决定”,将UC与阿里进行全面整合。
我想满意的出资额可能是影响因素,毕竟阿里的报价跟去年百度报出的20亿美元相较,翻了不止一番。
可是百度的价钱放在那时也是UC能够接受的,所以这显然并非是最有力的因素。
俞永福曾经说,UC是阿里之外,没上市的互联网公司里最有钱的,早就不担忧财务问题。
至于最终影响俞永福和UC选择的根本因素,《中国企业家》最近一篇稿件的描述可能比较到位:“有一次聊天的时候,李彦宏谈到对于投资并购的态度,他说你看看Google和微软,他们大体上都是在收购公司,不占少数股权。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阿里巴巴531总结

阿里巴巴531总结阿里巴巴5·31事件是阿里巴巴公司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发生在2011年5月31日,该事件涉及到了公司股权和管理层的争夺。
以下是关于阿里巴巴5·31事件的详细分析:事件背景阿里巴巴5·31事件最初是由创始人之一的马云提出的,由于与公司管理层意见不合,他提出了将其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慈善捐赠给一家基金会的建议。
然而,在该提议未得到公司高管的支持时,马云突然宣布计划将自己所持股权的控制权转移到了阿里巴巴的CEO,他也是董事局主席的张勇手中。
事件影响阿里巴巴5·31事件在顿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一时间成为业内的热点话题。
事件发生后,许多股东和投资者对于公司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的稳定性表示担忧,这使得阿里巴巴的股价一度下跌。
在这种情况下,阿里巴巴领导层开始积极回应这些担忧,试图稳定市场情绪。
公司的管理层对此发表了一系列声明,表示公司的营运和业务将不受干扰,并保证在公司治理方面不会出现任何重大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情绪逐渐平静下来,阿里巴巴的股价也逐渐回升。
但是,该事件仍然对公司的声誉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成为了一件争议不断的事件。
事件分析阿里巴巴5·31事件的背后反映了管理层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也暴露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些问题。
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其中包括了一些关联公司和少数股东,这使得公司管理层在较大的决策中失去了一定的自主性,而资本市场对于公司管理层的决策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干扰。
此外,公司高管对于阿里巴巴的整体战略和发展方向也存在着分歧,这也间接导致了公司不稳定的股权结构和管理层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也需要公司高管们认真思考和处理。
结论阿里巴巴5·31事件是一件值得思考和分析的事件,它暴露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引起了许多人的担忧。
尽管该事件最终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但这也提醒我们要警惕公司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稳定性的问题,并加强公司治理的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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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票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尽管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在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之前,尤其是在2010年10月之前,马云对阿里巴巴的控制权问题,并不会过于担忧。
因为,虽然阿里巴巴的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并不持有多数股权,但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他们依然牢牢掌控着公司的控制权。
但随着阿里巴巴集团业
务的高速增长和2012年阿里巴巴集团整体上市计划的启动,对于马云来说,也就意味着“失去阿里巴巴控制权”的巨大风险,马云及其团队必须
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失去对阿里巴巴的控制。
其中一个方法是回购雅虎手中的股权。
2011 年 9 月,阿里巴巴启动了员工股权购买计划,“长征计划”即回购雅虎股权计划随后展开。
2012 年 5 月,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协议,允许阿里巴巴集团分阶段回购雅虎持有的股份。
该协议规
定:阿里巴巴将以 76 亿美元回购大约 50%雅虎持有的该集团股份。
根据
2005 年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签署的协议估算,该笔回购使雅虎的持股比例由原来的 40%减少到 20%。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阿里巴巴集团上市,阿里有权在上市时以 IPO 价格回购雅虎剩余股份的一半,其余的股份可以
在阿里巴巴集团上市禁售期过后选择出售。
在2012年9月阿里巴巴成功回购了雅虎手中一半的股权股权(20%)。
作为回购交易的一部分,雅虎放弃了委任第二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一系列对阿里巴巴集团战略和经营决策相关的否决权。
在支付了76亿美元的赎身款之后,马云不无得意地说:“股份回购计划的完成,让公司的股份结构更加健康,也意味阿里巴巴集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的确,在此次交易之后,虽然阿里巴巴为了融资不得不引入了中投等新投资方,但这些机构持有的股权更为分散,软银和雅虎联手即可绝对控股的格局,不复存在。
可以说,76亿美元买回来的,不仅是20%的股份,而是让马云重新夺回控制权。
(二)创新公司治理机制,实行合伙人制度
在此次回购完成之后,阿里巴巴的整体上市计划正式启动了。
一方面,不管是软银等早期投资者,还是新近进入的中投、中信资本等财务投资者,均有比较急切的套现需要,另一方面,根据回购雅虎所持股份时签下的协议,如果阿里巴巴集团在2015年12月前IPO,阿里巴巴有权在IPO之际回购雅虎持有剩余股份(另外约20%)的一半。
对于上市,马云并不陌生。
早在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就将B2B业务在香港挂牌上市,发行价为港元。
不过,仅仅5年后,2012年6月,阿里巴巴B2B业务已宣布退市,价格还是港元。
,此次B2B业务的上市,对阿里巴巴创始团队和核心管理层的控制权,毫无影响,因为阿里巴巴集团当时持有上市公司超过70%的股权。
2012年9月阿里巴巴“整体上市计划”宣布之后,它的首选上市地,仍是香港。
但是这次阿里巴巴集团的整体上市,马云却面临着失去控制权的巨大风险。
以香港为例,根据“同股同权”的上市原则,一旦上市成功,马云将无法继续通过类似“股东协议”的方式,对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进行节制。
并且,在阿里巴巴的股权获得流动性之后,阿里巴巴遭到恶意收购(被绝对控股)的风险,也将急剧放大。
而他可能的选择,就是“双层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
据海外媒体报道,阿里巴巴曾试图参照Facebook,设计一种“双层股权结构”。
在这种股权结构
下,公司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因而创始人和管理层可以获得较大的表决权。
所谓的“双层股权结构”,也即“AB股制”。
据Facebook招股书披露,其采用的“双层股权结构”,即,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 系列普通股”,其中,1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10个投票权,而1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1个投票权。
其中,B系列普通股,被称为“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来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若阿里巴巴实施“双层股权结构”,仅以持股约%的马云为例,其个人在股东大会上拥有的投票权,将是现在的10倍。
由此,在所有的投票权中,马云一个人就可以掌控约43%。
不过,作为阿里巴巴的上市首选地,香港证监会并不允许上市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
于是阿里巴巴力推了另外一种制度“合伙人制度”
【
从 2010 年 7 月开始,马云及其团队就开始了另一种公司治理创新: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但一直到去2012回购雅虎20%股份,阿里引入‘国家队’博裕投资、国开金融和中信资本的时候,才作为公司的章程固化下来。
这些后进入的机构,本身对马云和管理层的经营比较认可,追求的也只是财务上的回报,因此,合伙人制度对管理层和创投机构来说,这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产物。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一家公司的两大核心权力机构。
如果说,“双层股权结构”寻求的是在股东大会上的主导权,那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寻求的就是董事会的主导权。
也就是说,在这一机制下,虽然以马云为代表的创始团队和管理层,并不拥有阿里巴巴的多数股权,但却可以掌控董事会的多数董事席位,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主导。
根据阿里巴巴集团 2014 年 8 月招股说明书所述,阿里巴巴合伙人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和文化的传承者。
在阿里巴巴工作 5 年以上的员工有资格当选集团合伙人。
新合伙人入会时,需要取得原来所有合伙人75%的同意,所有合伙人为一人一票的原则。
该制度允许合伙人在上市后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以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其核心在于合伙人具有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合伙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多数人选,而不是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分配董事提名权。
如果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会成员被否决,新提名人仍将由合伙人提名。
合伙人提名的董事会成员,经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可获任命。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实际上将公司的控制权归于30 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团队,形成了“合伙人决定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决策过程。
合伙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否决了主流公司治理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从而实现了创始人及其高管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个人利益。
启发:
一、董事会结构决定着公司实际控制权。
从某种程度上讲,董事会席位比股权更为重要。
因为除了股权外,创始人对企业战略、人事安排的影响也是一种实际控制权。
随着阿里巴巴集团的上市,其独特的“合伙人制度”更从制度上保证了马云作为公司创始人在公司选举董事会等重大战略决策中的权威。
从表4可以看出,以马云为核心的阿里巴巴合伙人行使其“独家提名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任命四名合伙人进入董事会,即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执行主席马云、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首席执行官陆兆禧和首席运营官张勇。
软银仍提名孙正义担任非执行董事,杰奎琳·里塞丝代表的雅虎董事会席位退出,另选出杨致远等四名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合伙人制度”和较多的董事会席
位从制度上保证了马云作为高科技公司创始人的权威。
(二)高科技公司创始人应当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第一,高科技公司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是由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决定的。
相对于传统物质资本密集型产业,高科技公司其核心资源是人力资本,即创始人及其创业团队。
他们拥有公司的核心技术并创造了公司的独特文化,以支持公司实现高速增长。
从表面看,创始人以少数股权获得公司控制权违反了主流公司治理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实质上是非人力资本提供者对人力资本提供者经营决策能力的认可而作出的让步,是各利益相关方自愿达成的协议。
正如阿里巴巴集团大股东软银的总裁孙正义所说:“这些年来,阿里巴巴为股东创造了巨大的价值,成绩惊人。
阿里巴巴特殊的企业文化是其成功的核心,保持这种文化对企业继续向前发展非常重要。
因此,我们非常支持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
第二,高科技公司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是最优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
“最优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结构,也就是说,控制权应当与公司的经营状态相关,不同状态下的公司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张维迎, 2005)。
在高科技公司,由于创始人权威的存在,使得创始人对高科技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组合约安排,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公司参与人之间分配公司的控制权”(张维迎,2005)。
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按照“资本多数决”的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并不能有效地激励创始人及其创业团队,而应当让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才符合最优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
第三,高科技公司创始人拥有控制权有利于实现公司经营的长远目标。
对于高科技公司而言,创始人最初只有创意而缺乏资金,在公司引入风险投资的同时股权也被不断稀释。
大股东将控制权让渡给创始人,可以使创始人按照公司长远规划实现经营的长远目标,避免由于担心控制权变动而导致的短期行为,从而使所有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