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经济法》农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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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我国对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排斥的,通过立法来规制这两者在市场中对经济发展的阻碍。

反垄断政府会利用其职能规制市场行为,发不正当竞争则排除了政府的干预,知识一种引导性的作用,帮助市场健康运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一下。

▲1、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

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规制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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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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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互通的,但是从本质上来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国制定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因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最终都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的。

但是多数人其实都并不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是什么?
(1)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而引起的社会关系,其所规制的对象是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反垄断法调整则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从事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等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其约束的是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

(2)价值理念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其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避免善意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受到损害,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出发,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防止。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得比较早,于1993年制定,当时还没有《反垄断法》,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经济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垄断行为,自然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因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行为包含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

比如说,“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本条规定的就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具有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此条规定针对的是“行政垄断行为”,包括部门垄断与地区封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了禁止低价销售(即前面提到的“掠夺性定价”);第12条规定禁止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中的“搭售行为”);第15条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

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反垄断的规定,是初步的、零散的。

2007年颁布,2008年实行的《反垄断法》调整的行为则是专门针对垄断行为。

从立法技术和逻辑结构上讲,更加完善和独立,自成体系,体现立法的科学性。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都是竞争机制的两种消极后果,竞争过滥引发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则引发垄断,垄断在限制竞争的同时,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运用。

这样一来,有时候,经营者的某些行为既含有垄断的性质,又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很难截然分开。

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而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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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通过。

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P439)(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P435)(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1条的关键词为“不公平”,第2-6条的关键词为“没有正当理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经营者从事的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认定时,无需考虑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是()。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B、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C、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D、搭售商品A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P440)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该罚款数额是()。

A、5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下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P435-436)(1)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2)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3)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P436)(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P436)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修改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修改

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 年颁布施行以来,对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立法时的条件所限,该法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和应急性,在打击不正当行为的同时,还跨越到垄断法所规制的领域,存在着的缺陷导致实施结果未能完全达到立法时的预期。

而《反垄断法》正式生效实施以后,我国竞争法体系有了较完整的框架,同时也使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变得日益迫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下面将以与《反垄断法》相协调为角度,谈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

一、厘清其调整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各不相同,前者主要规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竞争之公平,而后者主要规制市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以维护竞争之自由。

两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段应需而生,立法目的、背负的立法责任亦各不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受当时国内经济形势的限制,难以对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所以该法主要针对市场初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为了打击初露头角的垄断现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加入了一些反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容。

所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涵盖了假冒、仿冒等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囊括了从性质上看应该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实施以后,这重合的部分一方面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名不符实,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

,所以,应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定,以厘清其调整范围。

二、明确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对该法的调整对象的概括规定。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繁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单纯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涵盖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容易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因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一般条款,把符合一般条款规定的行为都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第2 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及其相互联系当前,在我国经济领域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具有相当普遍性,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消极后果,这些消极后果是竞争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这就要求国家以强制力对竞争秩序进行必要的干预,以排除妨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正是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而制订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两部法律。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其发展基本情况竞争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的不当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借助国家强制力来规范、引导竞争机制来发挥其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企业仅是执行指令性计划的工具,企业的行为均由国家计划决定,企业之间基本不存在竞争,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相互展开激烈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和环节。

早在1987年我国就已开始准备制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但是到1993年只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主要考虑到两个基本点因素:一是当时虽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表现的尚不够充分,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二是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是行政性垄断行为,其突出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行政特权成为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羁绊,故而推迟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五篇范例)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五篇范例)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五篇范例)第一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调整的对象都是市场竞争关系。

二: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从而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

两部法律所立足的角度不同,一个是立足于防止市场垄断,一个是立足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2.所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范的是市场上各企业在竞争时的具体违法行为。

而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问题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2.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第二篇: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与分类1、垄断的概念。

垄断(英语:Monopoly)(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者垄断(Monopsony)刚刚相反。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摘要: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法律属性、调整机制、调整行为、保护对象、执法机关、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及关注的重点八个方面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二者有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

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

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

后者如韩国。

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1993年9月2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填补了我国竞争法立法的空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争法的姊妹法――反垄断法确迟迟未能出台,14年之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同属竞争法的范畴,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更好的领会二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笔者就其区别分析如下,以期对竞争法有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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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目录1反垄断法概述 (4)1.1 反垄断法概念 (4)1.2反垄断法的内涵 (4)1.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 (4)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5)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由于竞争是一把双刃剑 (5)2.2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特的法律特征 (5)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 (5)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 (6)3.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 (6)3.2 二法相同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 (7)4结语 (8)1反垄断法概述1.1反垄断法概念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指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按照特定程序,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进行规制。

1.2反垄断法的内涵各个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直接表现形式。

垄断法内涵一般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

垄断法中的实体法反垄断法的实体部分主要是对垄断和限制性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对容易形成垄断的经济力量过分集中进行控制。

一般而言,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禁止卡特尔协议是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任务。

垄断法中的程序法在程序方面,各国一般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施。

如德国设立联邦卡特尔局,配合政府经济部长管辖有关限制竞争的案件;日本在内阁中设立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及台湾地区都在经济部下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

这些机构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同时具有执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职能。

其中,美国、日本的主管机关还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通过以主管机关为中心的行政程序进行,并以司法审查为补充。

1.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基本内容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我国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2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2.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由于竞争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对生产力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具有先天的缺陷,所以必须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因素加以制约,以发挥正当竞争的积极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适应社会的要求而生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制定颁布的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专门调整对象的基本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

2.2反不正当竞争法独特的法律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具有法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了国家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是不正当竞争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具有社会性。

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与基本内容为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如下:(1)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系。

如第2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在此基础上,第二章又专门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里不一一列举;(2)采取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3)规定了多元的法律责任;(4)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章以配合此法的实施,如《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3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分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

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具体分析如下:3.1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法律性质的差异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

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场上的行为,乃至产业结构时,就需要另一套法规,学者有时统称为经济法。

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批判。

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政机关,负责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因此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属于特别侵权法,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源于侵权行为,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得以验证。

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市场上的竞争者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为,即获行为之自由。

保护对象的差异此外,二法的区别还表现在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制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者。

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的总体状况,而无意保护和偏爱特定的企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伦理性与政策性的差异二法皆是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产物,反不正当竞争法早于反垄断法而产生。

自大规模自由市场经济出现后,旧经济秩序的伦理控制力量(如同业工会)的削弱而逐渐不能维系,对法律的需要与日俱增,英美和欧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大抵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其产生时起,便具有极强的伦理性。

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反垄断法最早出现在美国,产生的标志为《谢尔曼法》的颁布。

美国建国后,产生了托拉斯组织和垄断行为,这些托拉斯有效地垄断和控制了市场,维持和操纵价格,其形成及力量的加强,遭到社会各界强烈反对。

加之,二战德、日两国纳粹组织皆实行强制经济垄断以维持战争,所以战后各国对垄断的管制有了更清醒的认识,纷纷颁布反垄断法。

可见反垄断具备阻止社会霸权形成的社会政策以及保护市场竞争制度,以促进生产和分配的合理的经济政策两种功能,从产生时起即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立法目的的差异在二法的立法目的上,承担的立法责任也互异。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消除限制竞争现象,无论是经营者实施之限制竞争行为或是使竞争无法展开之市场结构,以此促进竞争。

一言以蔽之,反垄断法的精神是维护竞争自由,而反不正当竞争解决的是竞争行为是否合乎商业伦理问题,竞争者之行为有无道德上的可非难性,是否侵害了其他竞争者权利。

换言之,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程度或强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质量。

反垄断法重在保障市场竞争之自由,防止独占事业滥用其经济优势、联合行为阻碍竞争充分、结合行为妨害竞争自由。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重在维护市场竞争之正当,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而导致不公平,有违商业伦理、道德行为的产生。

营业竞争秩序,确保营业竞争行为之自由及正当,促进经济之繁荣与安定等。

价值取向的差异在价值取向方面,反垄断法强调效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公平。

垄断法部分的目的是在籍由对经济效益的执著,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交易才会灵活,其实这即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立法程序上的差异由于反垄断法之公法属性,在程序设计上一般均由行政机关负责其实施。

如德国的卡特尔局,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等。

这些行政机关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有些还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在企业结合之审查,卡特尔协议之制裁及处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些行政机关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与之同时,司法审查为反垄断法实施之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特别侵权法,即应属于私法范畴。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主要靠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施。

由法官在断案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把握。

司法途径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主要处理程序。

3.2 二法相同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两法相互交叉,相互补充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很多时候是交叉存在,并相互补充的。

因为这两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动和保护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经济政策,即禁止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

尽管两个法律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度是相互需要,交叉存在,相互补充的。

调整对象相同无论反垄断法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正常发挥其作用。

如此方能实现竞争的功效,最高效率的配置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根本目的相似两者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政策上,它们都是推动和保护竞争,反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从而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

同时他们都有利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结语综上分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许多方面的差异。

表现为二法的法律性质,价值取向、特点、目的等各不相同。

但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对市场中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转,二法可以功能互补,且在某些行为上发生交叉和竞合,所以存在着多方面的相同之处。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的适用与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孟雁北,寇艳华主编.竞争法典型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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