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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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检测机构,须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登记产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接到检测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抽样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须携带专用抽样单(抽样单格式见附录)和相关抽样证明性文件,实行持证抽样。

第四条现场抽样过程中,应当根据种养殖产品区域大小和分布特点,合理布设采样点。

所抽样品要能够代表整个登记产品生产区域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总体情况。

第五条各类产品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由接受任务的检测机构商申请登记产品所在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共同确定。

部中心根据登记产品抽样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制定分类别的登记产品抽样细则。

第六条抽样人员和登记申请人对抽取的样品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负责。

样品按规定进行适当的前处理后在现场进行加贴封条,并由抽样人员、登记申请人同时在封条上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抽样单一式四份。

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其余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第八条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据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相关可量化品质指标进行检测。

第九条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其产品符合相对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部分指标不符合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具备其他典型可量化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检测结果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一份交由登记申请人随申报材料上报,另外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制定本文档,旨在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流程和程序。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减少农产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2.2 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涉及各类农产品的抽查监测。

3. 定义3.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现场抽样、质量监测等方式,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督活动。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农产品的特性、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和消费环节等综合因素,对其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

3.3 监督措施监督措施是指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监督检查、追溯溯源、加强宣传教育等。

4. 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4.1 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市场;•农产品交易中心;•农产品流通环节。

4.2 抽查频次抽查频次根据抽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过往监督情况确定,其中重点监管对象的抽查频次更高,一般抽查频次应不少于一年一次。

5. 抽查方法和程序5.1 抽查方法抽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抽样测试:采集农产品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现场检查:对农产品生产现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文件审查: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数据分析: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5.2 抽查程序抽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制定年度抽查计划;2.通知抽查对象:向抽查对象发出抽查通知,并告知抽查时间、地点和要求;3.进行抽查工作:按照抽查方法,对抽查对象进行抽查工作;4.记录抽查结果:将抽查结果进行记录,并编制抽查报告;5.分析抽查结果:对抽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6.制定监督措施:根据抽查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并向抽查对象下发通知书;7.监督措施的执行和跟踪:对制定的监督措施进行执行和跟踪,确保抽查对象按要求整改;8.抽查结果的反馈和公示:将抽查结果反馈给抽查对象,并在相关官方媒体上公示。

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

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是确保检测活动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采样的过程应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

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

一、抽样原则1、随机性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产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任何选择的,按随机原则抽取。

2、代表性抽样所得的样品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应是以从整批产品中所取出的全部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产品,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或单株或单个果实来代表整批。

抽取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或单个果实作为抽取样品。

生产地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等非正常植株。

3、可行性抽样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及样品数量应是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的,符合样品检验的要求,应在确保随机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做到快速、经济、可操作性强。

4、公正性抽样工作应在承担任务的机构主持下完成,抽样人员应亲自到现场抽样。

受检单位人员可陪同抽样,但不应干扰已定抽样方案的实施。

二、抽样要求1、人员抽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

抽样人员应携带工作证、抽样通知单(抽样委托单或抽样任务单)和抽样单等。

2、工具抽样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品准备相应的工具。

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3、抽样抽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4、记录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5、样品封存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条盖章;封样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样品运输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实验室;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被检样品的贮存要求,样品不应与有毒有害和污染物品混装;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对样品可能造成的污染或破损。

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一、背景与目的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是确保粮食、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方案,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抽样对象与抽样指标2.1 抽样对象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对象主要包括粮食、农产品和畜产品,具体抽检范围如下:1.粮食: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

2.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禽蛋、水产品等。

3.畜产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

2.2 抽样指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农产品质量抽检应包括以下指标:1.化学指标: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

2.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

3.生物指标:包括遗传修饰成分检测、基因变异检测等。

三、抽样方法与周期3.1 抽样方法为确保抽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抽样地点:根据农产品种植分布和市场流通情况,结合历年抽检数据,确定抽样地点。

2.确定抽样数量:根据抽样对象的种类和数量,计算出相应的抽样数量。

3.随机抽样:利用随机数方法确定具体的抽样对象。

4.抽样操作:根据抽样对象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3.2 抽样周期为保证抽检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周期为每季度一次,共四次。

具体抽检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以确保对当季农产品的抽检。

四、抽样机构与人员要求4.1 抽样机构2024年农业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确保抽检工作的专业化和统一性。

4.2 人员要求1.抽样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抽样经验,能够熟练操作抽样设备。

2.实验人员:具备相关实验技术和经验,能够准确分析和检测抽样样品。

3.质量监督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能够对抽检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一、标准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三、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四、立项理由:目的、意义,2023年9月,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强化要素支撑,建立标准化文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支持,保障监督抽查发挥实效。

二十大以来,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关乎民生的社会问题越发重视,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面临缺乏操作、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基层监管队伍专业综合能力有待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难以真正到位的现状,农业执法人员对于抽样环节准备工作、符合专业性的抽样量、科学正确的样品预处理方式、抽样环节中的注意事项不了解,如何真正指导与落实农产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督抽查的专业化、标准化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

本标准目的在于规范监督抽查抽样环节细节要求,一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环节专业性,为农业执法人员抽样实施提供指导;二是对抽样量、抽样方式、现场样品预处理方式、封样方式等环节提出统一要求,确保样品的均匀性,提升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公信力;三是对•监督抽查通知书、封条、监督抽查拒抽认定表、移交确认单等抽样环节中的见证表单提供参考格式0必要性:1.响应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农质发(2023)6号)内容,为监督抽查抽样提供标准化文件及专业技术支持,作为执法部门抽样工作的操作指导性文件。

2.本市监督抽查抽样方面的标准文件存在空缺,在监督抽查任务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规范监督抽查抽样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抽样单位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

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

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

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

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抽样前准备(一)对接监管部门。

根据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陪同监管人员。

抽样计划需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段等。

根据日常抽样速度确定辖区里本次任务的抽样主体数量,并预留几家抽样主体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细化过程要求。

明确抽样计划后,及时对接辖区监管人员,进一步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监管靶向:如辖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是否需要增加抽样品种,辖区内经营主体连续出现不合格信息等。

(三)确定抽样路线。

确定完计划后,要沟通记录陪同监管人员的行程安排,如明确是否基层所或抽样地碰头,事前是否开会协商抽样靶向,中午是否休息、如何就餐等。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

农产品监督抽查抽样规范

农产品监督抽查抽样规范

May. 2020 CHINA FOOD SAFETY 59质量控制监督抽查抽样是保障农产品质量的重要工作,也是农产品风险监测的重要内容,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务必要严格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1]展开规范作业。

1 前期准备农产品监督抽查抽样工作是一项高度严谨、科学的工作,抽样工作展开前务必要首先做好前期准备。

1.1 编制抽样计划抽样前,必须要编制抽样计划和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抽样工作的具体地点、时间、单位、频率,另外还需要确定抽样的具体方法,取得受检单位的联系方式和相关资料。

如果抽样地点相对较远或不熟悉,还应提前对环境做必要的评估和了解,确保满足抽样工作的要求。

另外,对于待检产品要有提前的了解,知悉相关指标的大致范围。

1.2 准备工具与资料要确保抽样工作规范,就必须要合理使用各种工具,并获得相关文件资料。

所以,要提前准备好抽样工作的相关物品,既包括抽样工具,诸如剪刀、切刀、砧板,也包括抽样袋、相机、打印机等辅助物品,还包括抽样人员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诸如工作服、手套等等。

此外,还需要准备诸如抽样文件、文件夹、标签等。

1.3 选择抽样人员通常在每次抽样工作中,至少应选择2名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要接受过抽样的相关培训,且要具备相关工作经验。

另外,抽样人员还应提前了解抽样任务、受检产品、抽样环境等等。

2 抽样过程农产品抽样务必要遵循规范的流程,不得疏漏任何步骤,不得随意更改任何标准。

具体过程如下。

2.1 出示证件抽样人员到场以后,应首先出示相关证件,包括工作证,抽样相关文书等等,并向受检单位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2.2 现场抽样样品抽取工作务必由抽样人员亲自完成,任何人不可代替;并且在抽样的过程中,务必要遵循抽样计划所确定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等。

2.2.1 采集要求不同的样品有不同的抽样要求。

比如,如果抽样对象为根茎类蔬菜,则应当以整个果实作为采集目标;如果抽样对象为叶类蔬菜,则应去除腐烂枯萎菜叶后再采集;如果是谷类、肉类,则应实施整体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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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技术规范
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是确保检测活动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采样的过程应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

抽取的样品,应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

一、抽样原则
1、随机性
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产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任何选择的,按随机原则抽取。

2、代表性
抽样所得的样品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应是以从整批产品中所取出的全部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
产品,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或单株或单个果实来代表整批。

抽取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或单个果实作为抽取样品。

生产地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等非正常植株。

3、可行性
抽样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及样品数量应是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的,符合样品检验的要求,应在确保随机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做到快速、经济、可操作性强。

4、公正性
抽样工作应在承担任务的机构主持下完成,抽样人员应亲自到现场抽样。

受检单位人员可陪同抽样,但不应干扰已定抽样方案的实施。

二、抽样要求
1、人员
抽样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熟知抽样程序和方法。

抽样人员应携带工作证、抽样通知单(抽样委托单或抽样任务单)和抽样单等。

2、工具
抽样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品准备相应的工具。

抽样工具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3、抽样
抽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

4、记录
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5、样品封存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条盖章;封样材料应清洁、干
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样品运输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实验室;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符合被检样品的贮存要求,样品不应与有毒有害和污染物品混装;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对样品可能造成的污染或破损。

三、抽样方法
蔬菜抽样工作按照GB/T8855-2008《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NY/T762-2004《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抽样规范》规定执行。

水果抽样工作按照GB/T8855-2008《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规定执行。

稻米抽样工作按照NY/T5344.2—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2部分:粮油》、GB/T 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规定执行。

畜禽产品抽样工作按照NY/T 5344.6-2006《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规定执行。

水产品抽样工作按照SC/T 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规定执行。

饲料抽样工作按照GB/T 14699.1-2005《饲料采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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