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工程验收噪声标准

建筑工程验收噪声标准一、建筑工程环境噪声排放限值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dB(A),夜间不得超过55dB(A)。
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 dB(A)。
二、噪声测量方法1、测量仪器(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 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
2、测量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 5 m/s 以下时进行。
3、测点位置(1)测点布设: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 1m,高度 1.2 m 以上的位置。
(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 m,高于围墙 0.5 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的设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 05 m以上、距地面 1.2 m 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4、测量时段施工期间,测量连续 20 min 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5、背景噪声测量(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2)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min 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 20 min 的等效声级。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一、标准适用范围与定义1.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控制与管理。
它涉及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等建筑项目。
1.2 定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并传播至周围环境,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昼间与夜间:根据当地的生活习惯,通常将昼间定义为早上XX时至晚上XX时,夜间为晚上XX时至次日早上XX时。
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养老院、住宅等对环境噪声特别敏感的建筑。
二、昼夜间噪声限值在昼间,建筑施工现场噪声不得超过XX分贝(A);在夜间,噪声不得超过XX分贝(A)。
特殊情况下,经环保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值,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限值。
三、敏感建筑物噪声要求对于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建筑施工项目,应严格控制噪声排放,确保其噪声水平低于昼夜间噪声限值。
必要时,应采取噪声防护措施,减少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
四、最大声级及限值在任何时间段内,建筑施工现场噪声的最大声级不得超过XX分贝(A)。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
五、测量方法与条件5.1 测量方法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的测量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测量条件测量时应确保测量仪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测量位置应位于建筑施工场界外,距离敏感建筑物一定距离,并避免其他声源的干扰。
六、排放标准执行与监督6.1 执行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确保噪声排放达标。
同时,应制定并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方案,优化施工工艺和设备,降低噪声排放。
6.2 监督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排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提高社会对噪声污染防治的关注度。
七、特殊作业噪声规定对于产生高噪声的特殊作业,如打桩、破碎、挖掘等,建筑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环保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
工程施工噪音值规定

工程施工噪音值规定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已成为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施工噪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噪音值的规定及相关措施。
一、工程施工噪音值规定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噪声的排放限值如下:1. 昼间噪音限值:70dB(A)2. 夜间噪音限值:55dB(A)此外,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测量仪器可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
二、工程施工噪音控制措施为了降低工程施工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1. 选用低噪音施工设备:施工单位应尽量选用低噪音的施工设备,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2. 合理布局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将噪音较大的施工环节安排在白天进行,避免夜间施工。
3. 隔音降噪措施: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隔音墙、隔音屏等设施,降低噪音传播。
4. 加强设备维护: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运行平稳,减少噪音排放。
5.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噪音污染防治措施,避免违规操作。
6. 培训和教育:对施工人员进行噪音污染防治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
三、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工程施工噪音值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1.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3.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4.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5.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噪声已成为当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着居民的正常生活,迫使政府采取措施来控制和限制噪声污染,特别是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中。
因此,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为排放噪声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最高限值,即每日白天噪声排放不得超过75分贝,晚上排放不得超过70分贝;二是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即每日白天噪声排放不得超过65分贝,晚上排放不得超过60分贝;三是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应当满足规定的时间限制,即每日晚上23:00至次日07:00之间不得排放噪声,在其他时间段噪声排放不得超过75分贝。
此外,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还包括对施工噪声源的控制,即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技术措施,如消声器、隔音罩、噪声减振设备等,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总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旨在保护居民的健康和环境,使建筑施工环境更美好。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有效限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减少对公众的不良影响,实现建筑施工环境的绿色发展。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版)GB 12523-2011
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颁布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简称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原有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步废止。
新标准主要有以下调整和变化:
一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同时明确了不适用于抢险、抢修施工过程产生中的噪声排放监管,与过去“一刀切”的城市建筑施工场地适用范围相比更加合理。
二是修订了场界噪声排放限值。
原标准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昼间噪声限值从65至85分贝不等,夜间噪声限值为55分贝。
新标准昼间场界标准为70分贝,夜间场界标准为55分贝。
同一个施工场地往往多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新标准场界限值的统一提高了实际可操作性,昼间标准更加严格有利于鼓励施工单位使用低噪音设备。
三是补充了测量方法、测量位置及测量时间的相关规定。
噪声测量方法的细化及测量设备检定要求的完善保障了数据采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新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利于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
施工场区噪声控制标准

施工场区噪声控制标准摘要:一、施工噪声的控制措施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不同施工阶段的噪声限制四、噪声控制的重要性正文:施工场区噪声控制标准是保障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重要规定。
在施工现场,噪声来源于各种机械设备和施工活动,如不加以控制,将对周边居民和施工人员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将介绍施工噪声的控制措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噪声限制,以提高大家对噪声控制的重视。
一、施工噪声的控制措施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除紧急抢险、抢修外,不得在夜间10时至次日早晨6时内从事打桩等噪声污染严重的施工活动。
2.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选用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设备,减少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
3.增设隔音设施: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隔音围挡,减少噪声向周边环境的传播。
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具体如下: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三、不同施工阶段的噪声限制1.土石方施工阶段:白天施工不允许超过75分贝,夜间施工不允许超过55分贝。
2.打桩施工阶段:白天施工不允许超过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3.结构施工阶段:白天施工不允许超过70分贝,夜间施工不允许超过55分贝。
4.装修施工阶段:白天施工不允许超过65分贝,夜间施工不允许超过55分贝。
四、噪声控制的重要性1.保障居民生活品质: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有利于维护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
2.保护施工人员健康:降低噪声污染,有助于预防施工人员患上噪声性疾病。
3.提升工程形象:严格遵守噪声控制标准,体现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和责任。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是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12月5日发布的标准,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噪声排放的限制标准和监测方法,以减少建筑施工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根据该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限制标准分为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
白天的噪声标准为土石方施工、打桩施工为70分贝,使用振动器施工为80分贝。
夜间的噪声标准为土石方施工、打桩施工为55分贝,使用振动器施工为65分贝。
这里的分贝是指声音压力水平的单位,是衡量声音大小的标准。
另外,该标准还规定了昼间和夜间的定义。
昼间一般指从早上6点到晚上22点,夜间一般指从晚上22点到早上6点。
这是为了根据不同时间段的特点来制定更加合理的噪声限制标准,以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该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制标准。
如果违反了该标准,需要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总之,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标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从而减少建筑施工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版)GB 1 2523-2011
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颁布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简称新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原有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步废止。
新标准主要有以下调整和变化:
一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新标准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同时明确了不适用于抢险、抢修施工过程产生中的噪声排放监管,与过去“一刀切”的城市建筑施工场地适用范围相比更加合理。
二是修订了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原标准根据施工阶段的不同,昼间噪声限值从65至85分贝不等,夜间噪声限值为5 5分贝。
新标准昼间场界标准为70分贝,夜间场界标准为5 5分贝。
同一个施工场地往往多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新标准场界限值的统一提高了实际可操作性,昼间标准更加严格有利于鼓励施工单位使用低噪音设备。
三是补充了测量方法、测量位置及测量时间的相关规定。
噪声测量方法的细化及测量设备检定要求的完善保障了数据采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新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利于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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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
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术语和定义
建筑施工(construction)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等。
建筑施工噪声(construction noise)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A表示,单位dB(A)。
等效连续 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 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
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Leq =10lg(1
T ∫100.1×T T
T
dt)
式中:L 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 ——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建筑施工场界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A max表示,单位dB(A)。
L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背景噪声(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稳态噪声(steady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
非稳态噪声(non-steady noise)
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5 测量方法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T 17181 对2 型仪器的要求。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
测量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 5 m/s 以下时进行。
测点位置
测点布设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 1 m,高度 m 以上的位置。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 m,高于围墙 m 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
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 m 处的设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 m 以上、距地面 m 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测量时段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 20 min 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3
背景噪声测量
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测量时段:稳态噪声测量1 min 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 min 的等效声级。
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示意图(场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场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的距离、测点位置等)、噪声测量值、最大声级值(夜间时段)、背景噪声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测量结果修正
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10dB(A)以上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 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修约后,按表2 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或款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2 测量结果修正表单位:dB(A)
6 测量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最大声级L Amax 直接评价。
7 标准的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