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合集下载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引言合同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允许个人和组织自主地订立契约来实现其合法利益。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广泛认可,但现实中仍然必须对契约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石,它允许合约当事人自主决定契约的内容和条件。

这种自由性允许当事人在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并为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

契约自由的原则也为经济活动提供了灵活性和创新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尽管契约自由的原则重要且有益,但也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中常见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1. 法律禁止的合同合同法律禁止了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或者规定了一些合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例如,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合同法禁止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如果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或法律的规定。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2. 不平等的合同关系合同法对不平等的合同关系进行限制,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力关系通常不平衡。

为了减轻雇员的压力,合同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限制等保护性措施,以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

合同自由原则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某些情况下,特定合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限制。

例如,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合同中包含的不正当条款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合同法律对此类合同约定进行限制,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4. 无效或不具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的无效或不具约束力。

例如,合同可能因为某一当事人的错误、欺诈或强迫等原因而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些合同类型,其中一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消费者合同。

契约自由与合同法的平衡尽管存在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但法律仍力求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同时维护契约自由的原则。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论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然而,合同自由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探讨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些主要因素。

首先,法律限制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法律对一些合同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约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无法随意进行约定。

其次,公共利益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当合同违背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共政策时,法律将不予承认或撤销该合同。

例如,禁止一些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合同。

再次,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会限制合同自由原则。

例如,劳动者在与雇主订立劳动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力量不对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为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保护。

此外,合同自由原则还受到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的限制。

当合同的内容和方式违背一定的道德准则、社会风俗或行业规范时,法律可能会对其进行限制。

例如,一些违法、不公正或失当的合同。

最后,司法审查也是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因素之一、法院作为合同争议的司法机构,有审查合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权力。

当合同违背法律、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裁决合同无效或作出相关的司法调整。

总而言之,合同自由原则是在特定范围内被限制的。

法律限制、公共利益、当事人不平等地位、道德风俗和行业规范以及司法审查都可以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契约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正义和增进公共信任。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
人之 间的 利 益 关 系和 当事 人 与 社会 问 的利 益 关 系 , 诚信 原 则 被 认 为 具 有 实现 这 两个 利 益 关 系 之 平 衡 的 目的 。0 ” 四、 现代 合 同法 中诚 实 信 用 对 契 约 自 由 的 限 制
法学家朴蒂埃认为 , 债的核心是契约 , 契约是合意的一种 。合意是指
抗 辩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1—2 10 —5220 )40 70
平 正 义 的 理 念 出 发 , 释 合 同 内容 , 而 对 案 件 做 出合 理 判 决 。 这 是 解 从
中图分 类号 : 2 . D立 及 其 含 义
不严密的契约条款的作用。
我国 18 9 6年《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6条规定当事人行 使权 第 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条确立 了诚实信用在合 同 法中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就其含义而言, 诚实信用原则为“ 要 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 , 以及当事人利益 与社 会利益平衡的要求, 目的在 于保 持社会 稳定与和谐地发展。 三方利益 平衡的实现, 取决于 当事人 以诚实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 , 法 官 根 据 公 平 正 义进 行 创造 性 的 司法 活 动 。 由此 , 信 原 则 涉 及 当事 诚
l 7世纪至 l 8世纪的启蒙时代 , 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和宗教 改革 的进行 , 建社会逐 步解 体, 封 商品经济 得到进 一步发展 。当时的 自然法学派崇 尚人 的 自由, 为“ 仅在将其认识转化为愿望并将其 认 人 愿望转化为行为时 , 才是 自由的~ 。 启蒙运动对 当时的教会法产生了
成 立 的 合 同而 产 生 的 。 果 合 同 没 有 成 立 , 同法 上 的责 任 也 无 从 谈 如 合

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 世纪末,资本世界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个人本位思想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由于自身缺陷的限制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已成为必要。

本文分析了限制契约自由的必要性及其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契约自由限制必要性途径十九世纪是古典契约理论的鼎盛时期,契约自由作为神圣原则被推崇。

在当时的德国,契约自由作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

而且法学家都认为以自由观念建立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为公正,于社会也最为有利[1]。

而且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的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劳资对立、贫富悬殊等,均与三大原则有关。

于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加强,其中法律的中心观念也逐渐由个人移向社会。

法律上的自由主义为逐渐增长的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

因此民法思想开始由极端重视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而作为调整经济基础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手段的契约,也不可能逃避这种变化,契约自由原则也由此开始在各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一、限制契约自由的必要性我认为法律人应该追求的是各方利益的均衡,而绝对契约原则损害了相当大一部分群体的利益,所以对该原则进行约束和改进是必须的。

博登海默就曾说过:“任何自由都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种限制,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

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这句话深刻的指出了滥用自由的危害。

在这里我分别从经济视角和政治视角分析为什么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是必要而且是迫切的。

(一)从经济视角分析在19 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垄断逐渐取代自由竞争在经济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使得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了少数人手中,人们之间的实力不均衡日益明显。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1. 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身份:(个人/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身份:(个人/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协议支付对价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价格、数量等标准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保证自身具有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资格和技能履行方式:点击“同意并支付”按钮或签署纸质合同期限: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违约责任: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2 乙方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协议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价格、数量等标准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保证自身具有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的资格和技能履行方式: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履行期限: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违约责任: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的签订、履行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如涉及外商投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等规定。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各方权利和义务应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准、价格、数量、付款方式、配送方式、维护服务等。

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履行,具备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如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及执行费用、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题: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05法学一班学号 3205010608姓名江岚指导教师丘志乔2008年 6 月 29 日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内容摘要: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自由逐渐显现出它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对契约自由原则须采取必要的限制。

本文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受限制的必要性,探讨我们今后要如何对待契约自由原则及对它的限制。

关键词:契约自由限制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为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

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

故对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

一、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所谓契约自由原则(也称之为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与保护

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契约自由是现代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契约自由允许个人和组织自主约定合同条款,旨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也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

本文将探讨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与保护,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相关问题。

一、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在现代法律制度下,契约自由并非是毫无限制的。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限制,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标准。

1. 强制性法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契约自由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

比如,劳动法对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合同设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时限制和安全保障等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类似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合同条款,以防止商家利用不平等地位剥削消费者。

2. 公共利益限制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需要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标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约束,在合同行为中要求当事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 道德伦理约束法律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还涉及到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

例如,合同涉及的交易若违背公共道德准则,法律将予以违约和无效的处理。

举例而言,卖淫交易、赌博合同等违反社会伦理的合同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排斥。

二、法对契约自由的保护尽管法律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它同时也提供了多种保护机制,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权益。

1. 法院保护法院作为契约执行的最终审判机构,对于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采取判决和裁决等措施,保护受损害的一方的权益,恢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利益。

2. 损害赔偿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通过损害赔偿的机制,强化了契约的约束力和稳定性。

3. 解除权利若合同当事人之一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利,解除合同关系。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限制

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限制在现代社会中,契约自由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契约自由指的是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自主约定合法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约束的权利。

合同法作为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交易的基本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契约自由起着极为重要的功能。

然而,在保护契约自由的同时,合同法也对契约自由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一、法律明文规定合同法中规定的限制契约自由的原则首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意思是,法律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

任何形式的合同都必须遵守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福利的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涉及的内容违法,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涉及卖淫嫖娼、毒品、赌博等的合同,都是违法合同,因为这些行为以及其结果性质是不符合法律道德底线的。

因此,法律规定禁止违法行为的合同,也就被限制了契约自由。

二、公序良俗限制合同法中第七条也指出了公序良俗的限制。

公序良俗是一种社会道德标准,指的是社会道德规范和习惯。

公序良俗是法律的源泉,给予法律以行动的道德基础。

公序良俗限制着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涉及到异常高额的赔偿金额、侵害名誉和隐私的条款、合同明显不公等,都会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合约将不被法律接受。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同法实行的还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对契约自由也进行了限制。

合同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应当负主要责任。

合同中的条款与消费者的利益有明显不利,可以被视为合同无效,权利让渡不合法。

例如,虚假陈述和误导性行为也是违反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公共利益的要求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

四、限制因公共利益解除合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要求解除合同,也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例如,涉及拆迁、征用、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问题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任何指出与公共利益有冲突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合约不成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制定方法)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题: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5法学壹班学号3205010608姓名江岚指导教师丘志乔2008年6月29日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内容摘要: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自由逐渐显现出它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对契约自由原则须采取必要的限制。

本文通过分析契约自由于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受限制的必要性,探讨我们今后要如何对待契约自由原则及对它的限制。

关键词:契约自由限制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于古典契约理论家见来,契约即公正,因为平等、自由的人于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为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约束。

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种曾是自己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且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

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于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

故对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

一、契约自由原则于合同法中的地位所谓契约自由原则(也称之为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内容于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1契约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因此,有商品经济存于就会有契约自由的观念。

从历史上考察,契约自由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且未确立真正的契约自由原则。

于欧洲中古世纪,以寺院法等调整社会关系,着重阶级和身份,故无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近代民法将其上升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壹。

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以保护自由竞争。

这种自由经济主义思想为契约自由原则确立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

同时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均有自己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的意思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以追求自己的利益。

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于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而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则是愈少愈好。

这种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为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

正是于自由经济主义思想和强调人类自由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为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近代民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

2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该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体现合同法的精神。

合同法总则中的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但能反映合同法精神的只能是合同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是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客观要求,没有契约自由也就没有合同法,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

二、对契约自由限制的理由古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是建立于假设有壹个“完全自由市场”(或称完备的竞争市场)的基础上的。

然而,这些假定的条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进壹步加强,已经动摇了其存于的基础。

首先,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限定于当事人之间,壹般不会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因而契约自由于相对的当事人之间得到有效实行的可能。

可是,随着经济发展,合同关系变得复杂化,当事人间的合同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此做出限制以保护第三人利益。

例如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房屋的买卖合同,但对于该房屋的租赁者,该买卖合同不能对抗承租人。

这就是合同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又如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合同法赋予了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同的权利。

其次,随着当今社会的信息化发展,信息的发布和获取越来越容易,可是也正因为如此,2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错误信息的泛滥、信息掌握的不平衡,使得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

这个时候必要的限制能够平衡双方的地位,使交易更公平。

这也是合同的另壹原则契约正义原则的要求。

这于消费者和商家的合同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

再者,于垄断出现之前存于足够多的买主和卖主,没有人拥有价格和数量上的垄断优势,使得交易双方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随着经济组织的不断壮大,相互之间的竞争无论于规模上和激烈程度上均空前地增加,相互间的危险也越来越大。

为避免于竞争中俩败俱伤,往往达成垄断协议或成立垄断组织。

例如即使现今似乎有很多银行或者电讯机构,可是这些行业大多均已形成垄断,且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

3综合上述原因,于现代的市场中,劳动者和雇主、大企业和消费者、出租者和租借者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于雇佣契约、标准契约、不动产租赁契约中,经济弱者的利益于契约自由的原则下受到了损害。

大量标准化契约,或附合契约,开始取代那些具体条款是自由协商的契约。

越来越多的标准契约是以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方式提交给当事人的。

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必然要求对契约自由进行必要的规制。

三、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体当下那些方面合同法为了平衡、缓解这些矛盾,也设立了其他壹些原则对契约自由原则做出必要的限制。

第壹,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随法律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合同法,就能够根据各种具体情况灵活阐释“自由”的具体形式,使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社会福利协调壹致,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设立壹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3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事人的协议而受到损害。

合同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就是很好的体现。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也有着其本身的缺陷,它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谨慎利用。

第二,情事变更原则。

契约自由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规定实现权利义务,契约成立后无论发生何种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均不影响契约的效力,此即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

正是基于对这壹原则的遵循,近代各国民法均未于法典中直接规定情事变更原则。

可是,于现代急剧变化的社会中,人们不可能于缔结契约时预见到将来所要发生的所有问题。

如果情事变更,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已发生了变更,而当事人于缔约时没有预见而且变更的发生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契约的规定去履行将导致极不公正的效果时,就产生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矛盾:“契约正义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生,当下出现了壹定的情事变更,使原先的合意违反了“正义”,如果法律要求继续维持这种合意,就使契约自由背离了其核心——契约正义。

为了避免这种非正义的结局,判例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裁判官于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

当然,情事变更原则不能修正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理的风险,国家权力不应过多地于正义的名义下介入市民社会,从而破坏市民社会的自律性。

另外,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于壹定程度上均可构成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已达到社会公正,填补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

此外,于现代合同法中,仍存于许多对自由原则的限制条款。

例如《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对格式合同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壹方的解释,使得双方的缔约地位公平化。

第289条规定了强制缔约的条款,“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牺牲契约自由原则。

四、如何见待当今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发展市场经济前提是尊重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契约自由,当事人所享有的契约自由越充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就越强,交易就越活跃,市场也将随之得到发展,社会财富也将因此而增长。

所以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作为其最基本的原则。

然而于现代社会中,对契约自由的绝对放任,就会使契约自由背离其内核——契约正义,甚至对契约正义造成侵害;而对契约自由的过分干预,就有可能缩小私法自治的空间,侵害私人权利。

面对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俩种价值的冲突,壹方面,应承认契约自由的重要性,另壹方面又要防止权利的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正。

对这种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和社会秩序。

4因此于对待契约自由规制的限度时要十分谨慎,必须合法、合理地做出限制。

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代各国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是其发展到壹定阶段的必然。

正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的:“契约自由应受限制,系事理之当然。

无限制的自由,乃契约制度的自我扬弃。

于某种意义上,壹部契约自由的历史,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契约正义的记录”。

5因此,对契约自由的必要的限制,且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实意义的恢复和匡正;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只是消除了自由的绝对性,避免了壹方自由的滥用对他方自由的践踏,使自由和平等、公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命名契约自由由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转向注重实质上的平等自由,使自由更加真实,使契约自由原则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2.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3.王泽鉴:《民法学说和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阿蒂亚:《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5.李永军:《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见其于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6.李永军主编,《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