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念。
不过,从本质上看,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是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
基本原则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一)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它的基本含义是: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合同条件;自主地决定解决争议的途径;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合同自由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无论当事人“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别,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对等的。
他们之间,不存在强制关系和从属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一方的自由,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和一致,真正达成合意。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因不自由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法律予以干涉。
合同自由不是无限的,不能把合同自由解释为自由放任主义。
国家为保障整体利益,实现交易安全、公平等价值目标,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限制当事人对合同对象的选择权。
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意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
合同双方应当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主做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二、平等原则。
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对对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或剥削。
合同的条款应当体现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三、信赖原则。
合同的履行应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违约。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同时也应当相信对方的诚实和信用。
五、公平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条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这些原则为客户提供合法、合理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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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各个阶段
我们假设甲(中国)企业与乙(外商)订立一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获得中国国家专利局批准后
一个月内,甲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乙,乙收到技术资料1个月内付款。甲、乙于3月1日开始磋商,6月1日 签订合同,7月1日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则各个合同阶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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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 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 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 销权; 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可能的责任: 缔约过失---- -----不得擅自变更、 -------预期违约-------实际违约---------违反后合同
责任
解除的责任
责任
责任
义务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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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同意(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 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简述我国《民法典》合同篇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些原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论述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合同法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与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与规律进行集中抽象与反映,其效力贺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含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下定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基本法。
在我国,合同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商品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
2. 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达成的协议。
3. 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无偿转移财产权利而达成的协议。
4. 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货币资金而达成的协议。
5. 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达成的协议。
6. 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7.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8. 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设立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信托管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9. 其他合同:除上述合同外,当事人之间就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内容。
3. 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约定,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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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关键词]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壹、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壹方。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壹)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壹方。
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的重要特征。
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于的基础。
于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不存于管理和被管理或命令和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其次,平等仍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比同时存于。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作为壹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既表当下当事人之间,因壹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当下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因为这里的“自愿”必须是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
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壹,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2、于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于不违法的前提下自愿约定;4、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5、能够约定违约责任,于发生争议时,仍能够自愿选择解决方式;6、当事人仍能够自愿协商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需要强调补充说明壹点,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于合同活动中壹定的意志自由,从而要求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只有这样,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把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于我国目前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有效地避免了壹些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审判人员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的功能。
二、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的公平既表当下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够撤消;也表当下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公平处理,既不能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让违约方按照过失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
当事人应当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
案例A:2001年9月,甲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于信用社贷款7万元,期限半年。
双方且于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未仍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且由甲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借款到期后,甲无力仍款,信用社要求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称房屋现值11万元,贷款本息不足8万元而拒绝办理,双方形成纠纷。
于上述案例中,甲和信用社所签定的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部分合法有效,抵押部分除约定“若甲到期未仍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的无效外,其余部分应为有效。
这是因为,甲和信用社于借款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全来和义务”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且亦为《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于合同中不得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所禁止。
因此说,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若认定有效,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显然甲吃亏3万元,信用社不当得利3万元,有违公平原则。
于实践中,切忌把整个抵押合同认定无效,损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平衡。
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要合理分配。
这壹原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公德的壹种体现。
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能够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公平既是壹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人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和人过广,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和人太多。
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均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壹项基本原则。
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等各个阶段,无论行使权利,仍是履行义务,均应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其本质上来说,该原则实际上就是壹个道德规范,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评价壹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基本标准。
因此,能够说诚实信用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均衡的意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
作为壹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双重约束的作用。
体当下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阶段。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俩条法规就规定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包括恶意缔约、欺诈缔约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等)就应承担先合同义务即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仍要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随附义务,以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而统壹后的《合同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于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案例B:吴某系某化工厂的技术主管。
2000年4月,吴某带队赴美,引进了美国壹公司的塑料用涂料生产技术,对该技术进行了吸收改造后,采取了壹系列的保密措施。
吴某于2000年底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了化工厂,2002年3月和某树脂厂签定承包合同且担任该厂厂长,利用化工厂的技术从事生产。
经化工专家的鉴定,树脂厂的塑料用涂料配方等技术资料和化工厂的有关配方、技术资料完全相同。
为此,化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及树脂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案中,吴某担任化工厂技术主管时对引进改造的且采取保密措施的塑料用涂料生产技术十分知晓,吴某离开化工厂后,他个人不但没有权利使用这壹技术,而且仍负有保密义务,吴某到树脂厂任厂长后未经化工厂同意,使用或泄露这壹技术,明显侵犯了化工厂对该技术成果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这壹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首先应用于了合同活动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于民法领域的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司法领域的最高准则,被称之为“帝王规则”。
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于司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时,就能够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审理、判决案件。
案例C:2002年8月,广东省某市居民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当地电视台,称自从他接通有线电视以来,有线电视台每天于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的过程中插播广告或流动字幕,严重影响了他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收见。
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希望被告停止插播行为,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后经其主管部分制止,被告才停止插播广告的行为,但拒绝向原告认错。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失20000元。
被告有线电视台辩称,被告于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过程中确有插播广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收见造成壹定的影响,这是由于被告行业规范执行不认真造成的,但且未侵犯原告的权利。
而且被告已经停止了插播广告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案法院于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通过电视台或者当地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600元。
上述判例中,王某接通有线电视台的信号后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线电视台的合同义务就是提供符合质量的电视节目,即电视节目内容完整,符合行业规范以使用户能够心情舒畅、无干扰地收见。
而从实际情况见,有线电视台于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且非角度不合理,关键是这种插播行为不应该干扰用户对正常电视节目的收见,其行为损害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干扰了用户正常收见电视,侵犯了用户享有的合同权利,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后天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当下:1、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能够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于我过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