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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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企业名称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

(四)至少有3名从业人员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地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第三章企业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分支机构)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备案证》(样式附后)。

(二)完整、准确和真实填写《备案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备案证》;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商务部授权机构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证》上加盖备案专用印章。

商务部授权机构应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人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

第十七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其《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已经成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企业法人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于自企业设立第二年度起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业务备案表》形式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应依照本规定办理业务备案。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网站

()下载《业务备案表》(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应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等信息汇总后报送商务部。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当为备案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从事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或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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