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案例)人力资源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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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上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汇编及解析

国内上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汇编及解析

国内上市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案例汇编及解析案例一:ABC上市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变革背景ABC上市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制造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是其关注的重点。

然而,过去的绩效考核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下降。

解决方案ABC公司决定进行绩效考核制度的变革,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激励度。

他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 设立明确的绩效指标:制定了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具体绩效指标,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知道他们的工作目标。

2. 引入多维度评估:除了日常工作表现,还考虑了员工的培训成果、创新能力等其他方面。

3. 团队协作奖励: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与协作,设立了团队绩效奖励,促进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效率。

4. 实时反馈和定期评估:采用了实时反馈和定期评估的方式,使员工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表现,并有机会进行改进。

效果经过绩效考核制度的变革,ABC公司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明显提升,整体员工绩效得到了提升。

2. 公司的业绩也随之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得到了改善。

3. 公司内部团队的合作氛围更加和谐,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更加顺畅。

案例二:XYZ上市公司的员工培训计划背景XYZ上市公司是一家技术型企业,面临着技术更新换代的挑战。

为了跟上市场的发展和竞争,公司决定加大员工培训的力度,提升员工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解决方案XYZ公司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员工培训计划,其中包括以下措施:1. 需求分析与计划制定: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了员工的培训需求和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

2. 多元化培训形式:除了传统的课堂培训外,还引入了案例分析、实践操作、团队合作等形式,提高了培训的实效性。

3. 内外部资源整合:利用公司内部专家和外部培训机构的资源,组织了一系列专业的培训课程和讲座。

4.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效果通过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施,XYZ公司取得了以下成果:1. 员工的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提升,对新技术的应用和适应能力明显增强。

人力资源法律经典案例(3篇)

人力资源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众多,业务范围广泛,但在201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出现裁员现象。

在此背景下,公司一名核心员工李明(化名)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与公司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二、案件事实1. 李明于2010年加入科技公司,担任技术经理职位,负责公司技术研发工作。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明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奖励。

2. 2015年,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以降低成本。

李明在裁员名单中,但他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优秀,不应被裁员。

3. 李明向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李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且其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故无需支付赔偿金。

4.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

三、法律分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 本案法律适用本案中,科技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裁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明不能胜任工作或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汇编

人力资源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汇编

人力资源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汇编1. Google的人才招聘策略:Google一直以来注重人才的招聘和发展。

他们采用多元化的方法,包括通过校园招聘,使用数据分析驱动的招聘方法,重视候选人的技能和文化匹配,以及通过不同方式评估候选人的能力。

这种招聘策略帮助Google吸引到高素质的员工,为公司的创新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2. Zappos的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Zappos是一家以客户服务著称的在线零售商。

他们在员工培训和发展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

Zappos的新员工接受为期四周的培训,以了解公司文化、价值观和客户服务技巧。

公司还提供各种内部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员工参与培训和学习活动。

这种关注员工培养和发展的文化帮助Zappos建立了一支高效和满意的团队。

3. Procter & Gamble的绩效管理系统:Procter & Gamble(P&G)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消费品公司。

他们的绩效管理系统被广泛认为是行业的最佳实践之一、该系统基于目标设定、绩效评估和反馈、奖励和激励等环节,鼓励员工发挥最佳表现。

此外,P&G还定期审查员工的绩效,用于晋升、奖励和培训决策。

这种绩效管理系统帮助P&G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谷歌的员工激励计划:谷歌通过激励计划鼓励员工发挥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他们提供丰厚的薪酬和福利,包括股票期权、丰富的健身和休闲设施,以及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

此外,公司还设有创新奖金和荣誉项目,以表彰和奖励员工的杰出贡献。

这种激励计划帮助谷歌留住了顶级人才,并提高了团队的士气和工作质量。

5.纽约州立大学的多元化招聘和包容性计划:纽约州立大学(SUNY)通过采取多元化招聘策略和推行包容性计划来增加员工的多样性。

该计划旨在吸引和保留各种文化和背景的员工,并提供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

SUNY还设有对多样性和包容性的培训计划,以加强员工对这些价值观的理解和支持。

这种多元化和包容性的文化帮助SUNY减少差异,提高协作和创造力。

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秀案例有哪些

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秀案例有哪些

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秀案例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人力资源管理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还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提升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些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秀案例,希望能为您带来启发。

一、谷歌的人才战略谷歌一直以其创新的企业文化和卓越的人才管理而闻名于世。

在招聘方面,谷歌致力于寻找最优秀的人才,不仅看重学历和工作经验,更注重应聘者的创新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谷歌的招聘流程非常严格和复杂,通常包括多轮面试和技术测试,以确保招聘到真正符合公司需求的人才。

在员工培训和发展方面,谷歌提供了丰富的培训资源和机会,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技能。

此外,谷歌还实行了“20%时间”政策,允许员工将 20%的工作时间用于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这不仅激发了员工的创新思维,还为公司带来了许多新的业务机会。

在绩效管理方面,谷歌摒弃了传统的绩效评估体系,采用了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评估方式。

管理者与员工进行定期的沟通和反馈,帮助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发展方向,并及时给予鼓励和支持。

二、华为的人力资源管理华为作为全球领先的通信技术企业,其人力资源管理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华为强调“以奋斗者为本”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勇于拼搏、敢于创新。

在招聘方面,华为注重招聘具有潜力和上进心的人才,并通过严格的培训和实践,将他们培养成为行业的精英。

华为的薪酬体系非常具有竞争力,通过高薪酬和高福利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同时,华为还实行了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与公司共享发展成果,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在绩效管理方面,华为采用了“绩效目标+关键事件”的评估方式,既关注员工的工作成果,又关注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表现和贡献。

此外,华为还建立了完善的人才晋升体系,为员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星巴克的员工关怀星巴克一直致力于为员工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工作环境,让员工感受到家的温暖。

人力资源法律责任案例(3篇)

人力资源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发展迅速,员工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绩开始下滑,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2019年,某科技公司开始实施裁员计划,拟裁减公司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导致员工权益受到侵害,引发了争议。

二、案件经过1. 裁员通知2019年3月,某科技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裁员通知,称因公司经营困难,需进行裁员。

通知中提到,公司将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和绩效进行裁员,并承诺为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 员工抗议裁员通知一出,部分员工对公司的裁员计划表示不满。

他们认为,公司在未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裁员,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员工们纷纷向公司提出抗议,要求公司重新考虑裁员计划。

3. 劳动仲裁在员工抗议无果的情况下,部分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案件,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4. 裁决结果经过调解,某科技公司同意支付被裁员工经济补偿,并承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裁员。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未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和绩效进行裁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三、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某科技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被裁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被裁员工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计算赔偿金额。

2. 支付赔偿金某科技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被裁员工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3. 纠正违法行为某科技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裁员,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人力资源典型案例汇编(doc 58页)

人力资源典型案例汇编(doc 58页)

人力资源典型案例汇编(doc 58页)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赋予职工相应医疗期限,并负担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待遇;职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例3用人单位决议解散,其开办单位仍需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要点提示:用人单位决议解散,职工发生工伤,其出资人、开办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简介:崔某于2008年5月27日在甲超市设立在乙地的分店工作时受伤。

2009年5月11日经认定为因工负伤。

2009年9月14日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

崔某认为分店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已注销,甲超市作为其开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超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因工负伤,鉴定为捌级伤残,在崔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在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但是崔某所工作的分店已决议解散,作为其出资人及开办单位的甲超市,应当承担崔某的工伤补偿待遇。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

崔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捌级。

虽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责任在单位,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一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崔某所工作的分店因“决议解散”于2009年2月5日核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通用5篇)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就是预测组织人力资源需求并作出人力需求计划、招聘选择人员并进行有效组织、考核绩效支付报酬并进行有效激励、结合组织与个人需要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

下面是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介绍。

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篇1在一家大型企业从事HR长达5年的李先生,眼下正打算跳槽去一家小型企业担任副总。

“在公司,我总觉得自己是个谁都能取代的角色。

招聘、面试,任何一个部门的同事都能做,而薪资设计,公司早就有一套完善的体系。

我越想越觉得自己可有可无。

”在某国企工作的王经理,也是心力交瘁,他把自己的工作概括为“员工保姆”、“出气筒”、“救火员”、“夹心饼干”等可怜的后勤角色,公司在召开重要会议时,他所在部门经常会被遗忘。

王经理说:“在我所接触的不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好像都是老好人,或者业务能力不强的人才会去担任。

可以想象,人力资源部门是个多么无足轻重的部门。

”问题: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何在?对你有何启示?人力资源管理经典案例篇2D集团在短短5年之内由一家手工作坊发展成为国内著名的食品制造商,企业最初从来不定什么计划,缺人了,就现去人才市场招聘。

企业日益正规后,开始每年年初定计划:收入多少,利润多少,产量多少,员工定编人数多少等等,人数少的可以新招聘,人数超编的就要求减人,一般在年初招聘新员工。

可是,因为一年中不时的有人升职、有人平调、有人降职、有人辞职,年初又有编制限制不能多招,而且人力资源部也不知道应当多招多少人或者招什么样的人,结果人力资源经理一年到头的往人才市场跑。

近来由于3名高级技术工人退休,2名跳槽,生产线立即瘫痪,集团总经理召开紧急会议,命令人力资源经理3天之内招到合适的人员顶替空缺,恢复生产。

《人力资源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汇编》

《人力资源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汇编》

《人力资源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汇编》人力资源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汇编1.谷歌公司的放权策略谷歌公司一直以其独特的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而闻名。

其中一个最佳实践是他们的放权策略。

谷歌鼓励员工参与决策,并相信他们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他们实行无级别的管理结构,每个员工都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这种放权策略激发了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思维,有助于提高员工的自尊心和工作满意度。

2.亚马逊的员工培训和发展计划亚马逊知道员工培训和发展对于提高员工绩效和激励员工至关重要。

他们提供了大量的培训和发展机会给员工,包括内部培训课程、在线学习平台和外部培训计划。

亚马逊还鼓励员工参与跨部门项目和团队合作,以促进员工学习和发展。

这种关注员工发展的实践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

3. Adobe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Adobe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被广泛认为是最佳实践之一、他们采用了一种叫做“分发式”(Distributional)的绩效评估方法,即将员工划分为不同的绩效等级。

这种制度迫使经理们更加客观和公正地评估员工绩效,并将奖励和晋升与绩效挂钩。

这种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4.苹果公司的员工参与和奖励机制苹果公司重视员工的参与和贡献,并为能够推动公司发展的员工提供丰厚的奖励。

他们实行了一套完善的奖励机制,包括股票期权、员工优惠和丰厚的福利待遇等。

这种奖励机制激励员工不断进取,提高工作表现,从而推动公司的发展。

5.快手公司的员工关怀计划快手公司注重员工的身心健康,在全公司范围内实行了一套员工关怀计划。

他们提供健身房和运动设施,组织各种团队建设活动和员工福利活动。

这种员工关怀计划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团队凝聚力。

总结人力资源管理最佳实践案例汇编展示了一些成功企业的人力资源实践,这些实践涉及员工参与决策、员工培训和发展、绩效管理制度、员工奖励和员工关怀等方面。

这些实践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注,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工作绩效和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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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要点提示: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案例简介:刘某于2008年8月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14日刘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经医院诊断为L2腰椎压缩性骨折。

2009年6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11月16日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

刘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规定,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伤残待遇,为此2009年12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及2008年8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交纳工伤保险费。

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拒绝赔偿,其做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

因而裁定,该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

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且确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刘某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责任在该建筑公司。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一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故该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向刘某支付相关费用。

刘某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未予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就用人单位而言,招用职工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相应社会保险,以化解用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工伤风险;而对职工个人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以免时效丧失导致相应权益得不到保护。

案例2职工生病请假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点提示:职工虽然请假手续不完善,但是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董某于2005年8月与某食品机械厂确立劳动关系。

2009年11月12日董某因患“中心性浆液性网膜炎(右)”住院治疗。

之后该公司以董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董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国家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董某虽然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但生病住院属实。

且住院时,由他人代为请假,董某住院期间也几次与单位负责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病情,但是单位在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因而裁定,由该公司支付董某医疗期内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出现其它法定、合同约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董某提供的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详单均能证明其患病处于医疗期间,即使董某在请病假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也是因患病所致,情有可原,尚未达到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程度。

所以,该公司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的条件尚未具备,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与相关法规相悖,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应得到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因故未上班的,应先进行情况了解,确因患病且需离岗治疗的,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赋予职工相应医疗期限,并负担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待遇;职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例3用人单位决议解散,其开办单位仍需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要点提示:用人单位决议解散,职工发生工伤,其出资人、开办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简介:崔某于2008年5月27日在甲超市设立在乙地的分店工作时受伤。

2009年5月11日经认定为因工负伤。

2009年9月14日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

崔某认为分店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已注销,甲超市作为其开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超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因工负伤,鉴定为捌级伤残,在崔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在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但是崔某所工作的分店已决议解散,作为其出资人及开办单位的甲超市,应当承担崔某的工伤补偿待遇。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

崔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捌级。

虽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责任在单位,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一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崔某所工作的分店因“决议解散”于2009年2月5日核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本案中,甲超市应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崔某工作的分店依法注销后,甲超市作为其开办单位,对崔某的工伤待遇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4劳动者不签订合同,但单位继续留用的,仍需支付二倍工资要点提示:因为职工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继续留用,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简介:彭某于2007年7月到某公司工作。

2009年11月4日彭某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生活补贴为由诉诸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生活补贴、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2009年12月28日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后,彭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于2010年3月30日领取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2010年4月3日彭某重回该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多次催促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彭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签。

2010年9月彭某又离开该公司。

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于2010年4月到公司工作,属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在彭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公司继续留用彭某,其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而裁决,该公司向彭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彭某可能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恶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此期间,该公司,没有及时书面通知彭某签订劳动和通过,因而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

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工作交接、档案转移等相关事项。

案例5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点提示: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简介:张某在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

2010年3月因偷盗公司物品被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等程序后,具有相应的约束力,作为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

张某在工作期间偷盗公司财物,属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决定送达了张某,不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做到了依法、规范。

因此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偷盗公司财物,在用人单位造成极坏影响,虽然该公司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但张某屡教不改。

从其偷盗公司物品的次数、程度和影响来看,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该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的奖惩规定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在制定规定制度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告知劳动者。

案例6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适用仲裁管辖地的政策要点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为职工实际工作地,职工的工伤待遇应适用实际工作地的政策规定案例简介:徐某2008年8月开始在甲省某大学设在乙省的某分学院从事餐饮工作,该分学校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1月15日,徐某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

2010年2月10日,甲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徐某为因工死亡。

同时甲省政策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徐某死后,其亲属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了30余万元赔偿。

该分学院根据甲省的政策规定,拒绝再对徐某因工死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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