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7〕768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国资〔2017〕768号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经省政府批准,我们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吉财产〔2011〕49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10月9日附件: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 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省级财政,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xx公司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xx公司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益收缴管理,规范收益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xx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xx府办[2005]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收缴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利润、投资收益、资本运营收益在xx公司和企业间所进行的财务分配,包括生产经营利润收缴、投资收益收缴和资本运营收益收缴;收益的收缴由xx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
第三条生产经营利润收缴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在xx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财务分配。
第四条投资收益收缴是指根据xx公司全资一级企业、双职能中心及以下各级次企业控股、参股的企业董事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按xx方实际收回的现金股利在xx公司与企业之间分配。
第五条资本运营收益收缴是指企业资产处置(股权转让、土地物业转让等资本运营项目)所形成的增值在xx公司和企业之间分配。
第六条生产经营利润、投资收益、资本运营收益按规定比例返回部分,增加企业净权益,并纳入下一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基数。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全资一级企业、双职能中心。
xx 公司直接持有的股份(控股、参股),按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收缴。
第二章收益收缴的原则第八条合法性原则。
收益收缴符合《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益的分配按照一定的分配项目、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符合发展战略的原则。
通过收益分配合理调整xx公司国有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促进xx公司主业发展,保证xx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的完成。
第十条规范性原则。
符合xx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年度实现的生产经营利润(净利润)、投资收益和资本运营收益,应按规定比例及方式分配;任何单位不得对应分配的事项不进行分配,或转移、隐瞒、截留;未经批准不得提高企业留利水平或分成比例。
第十一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7]34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5.23【实施日期】200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资本收益权,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哈尔滨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范围的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市国资委直管企业,以及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经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国家资本形成的权益和国有法人资本形成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有资本按比例应分享的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1994年11月4日[94]财工字第29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四、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五、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六、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七、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八、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九、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中央、地方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益分别下列情况收缴入库。
一、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情况核定收缴方案后下达执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时,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国家股的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
国家股股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三、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红利时,国家按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及时上缴。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上缴。
五、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缴。
六、其他应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条中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监缴。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与收取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未达到分配比例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并经集团公司上报市国资委。
4.参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收益权。
计算应交利润时,在年度净利润中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企业应依法进行利润分配,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截留国有股东应享有的收益权。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延政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10日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18〕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市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征收、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市级有关部门所属(或监管)的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第六条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上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有限公司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下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股权按比例应分享清算收益(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四条下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表1-4)。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缴利润。
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下属企业一次申报。
下属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应当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
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及其类似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相关表决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下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下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经济业务、收益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下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规定:
(一)下属全资公司年度净利润的上缴比例,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司向集团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比例确定。
(二)下属控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送公司,并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六条下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缴利润。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在计提法定公积金后,按照规定上缴的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
根据国有控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及其类似机构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税费后的净额核定。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
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按照所持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公司根据下属企业经济行为的相关资料据实核定。
第七条下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利润的,由下属企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国有资本收益减免申报表(见附表5),报公司审批确定,减免的应缴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等。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八条下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下属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收到下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协同资产管理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核意见,向下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
(四)下属企业依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及缴入账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
第九条下属企业逾期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风控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催缴后仍不上缴的,交由公司纪检监察小组和检查部门进行追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国有资本收益减免申报表
附件1:
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年
总会计师:经办人:
附件2:
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总会计师:经办人:
附件3:
附件4:
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经办人:
附件5:
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减免申报表
20**年
总会计师: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