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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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二硫化碳企业全体停产整顿

晋城市二硫化碳企业全体停产整顿

晋城市二硫化碳企业全体停产整顿2016.87月中旬,山西省环保厅对外公布的消息,在二硫化碳行业引起不小的震动——经过晋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多次现场调查,决定对晋城市7家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全部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施停产整治。

事发后,中国化工报记者实地走访有关企业及园区了解情况。

二硫化碳是化工行业中一个比较小的领域,主要有两种生产工艺,一类是国家鼓励的天然气法生产工艺,另一类是国家明令淘汰的间歇焦炭法生产工艺。

不过山西似乎与间歇焦炭法工艺结下了“不解之缘”,企业关了开,开了又关。

此次关停整顿的7家二硫化碳企业截至发稿时还未恢复生产。

非强制性准入焦炭法重现江湖2013年4月17日,工信部出台《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2013年第19号公告),要求2015年5月1日前必须全部淘汰污染严重的间歇焦炭法工艺。

“这些焦炭法生产企业由于生产工艺装置的先天不足,工艺技术不符合准入条件,在环保、安全设施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根本达不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问立宁认为,对于没有任何技改、抱有侥幸心理的焦炭法企业,国家应予以坚决淘汰,希望各地,特别是山西省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可就是在国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之下,山西省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执行情况。

山西省吕梁市政府严格执行了部委政策要求,按照《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在2015年4月30日前关停了所有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企业。

但由于《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并非强制性要求,山西省晋城市的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企业依旧在继续生产。

2015年的5月16日,山西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发生8人死亡6人重伤的安全事故。

这起安全事故充分显现出落后工艺高危险的特征。

此起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山西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政府专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要求晋城市采用间歇焦炭法生产的二硫化碳企业全部关停。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5〃16”事故发生后,所有间歇焦炭法生产企业全部停产整顿。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一、行业概览二硫化碳是一种常用的化学原料,在化工、制革、橡胶等行业都有广泛应用。

其中制革、橡胶行业对二硫化碳的需求量相对较大。

目前,二硫化碳行业的市场份额在全球范围内稳步增长。

二、行业发展趋势分析二硫化碳行业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据多家市场研究机构对该行业的预测,未来几年二硫化碳行业将在市场规模、技术创新、申请专利等多方面持续发展。

三、行业准入条件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目前我国针对二硫化碳行业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生产规模限制目前国内对二硫化碳行业的生产规模有一定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过度竞争和资源的浪费。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控制生产规模并贯彻节能降耗的理念。

2. 生产技术要求二硫化碳作为一种化学原料,其生产过程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

企业需提供具有相应背景的生产技术团队,并遵循国家相关化工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3. 环保要求化学行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是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二硫化碳行业更是如此。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需遵循国家环保法规要求,控制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4. 安全生产要求化学行业生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安全生产要求也很高。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

四、行业主要企业目前国内二硫化碳行业的主要企业包括东吴化工、国盛化工、昆山华鱼化工、喀什市兄弟化工等。

这些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创新、研发实力、客户需求满足等方面皆具有一定的优势。

五、结论二硫化碳行业的准入条件主要体现在生产规模、生产技术、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

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企业需通过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二硫化碳是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隐患较大。

为提高二硫化碳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二硫化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应在依法设立的园区内(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等),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有较好的原料资源、环境容量和运输条件。

(二)严禁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的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限期退出。

二、规模、工艺、装备及质量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要求,实现合理经济规模,规模、工艺、装备及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总规模不应低于5万吨/年。

(二)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木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现有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安全、环保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连续化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

在符合天然气利用政策及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应当采用国际先进的天然气清洁生产工艺生产二硫化碳。

支持二硫化碳生产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适时推广。

(四)二硫化碳生产装置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必须实现在线自动控制和视频监控,必须配套技术成熟可靠的高效脱硫除尘等尾气处理装置,鼓励二硫化碳热能和尾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研究,现将《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化工产业集聚程度更高、产业链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更加友好,实现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陆海统筹优江拓海、产业关联提档升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控制差别管理、尊重民意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域准入要求(一)坚持“优江拓海”,统筹沿江沿海开发,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3〕13号)进行化工园区和产业布局。

产业园区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加强水资源论证。

(二)化工园区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规划变更应当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并报有权部门审查,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三)化工项目必须进入通过规划(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品种,不得增加排污总量。

(四)不得在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上下游5公里,两侧1.5公里内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概述二硫化碳是一种常用的有机溶剂,广泛应用于橡胶、制药、农药、化肥、染料等行业。

但由于其挥发性强、易燃、有毒等特点,对其生产和使用环节需要进行严格的管控。

本文将介绍二硫化碳行业的准入条件,以保障生产和使用的安全性。

生产准入条件1. 资质证书在生产和销售二硫化碳之前,生产企业需要获得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包括《有机溶剂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2. 生产场所生产企业应选址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园区或者独立厂区,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爆、通风等要求,并配置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

3. 工艺流程生产企业应采用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工艺流程,并具有操作规程、标准化程序和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4. 检测手段生产企业应配备专业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现场监测工作。

使用准入条件1. 安全管理制度用户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二硫化碳使用管理制度,对进货、储存、使用和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并保证使用人员接受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

2. 储存设施用户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严格管理储存场所,确保储存设施符合防火、防爆、通风等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备和消防器材。

3. 使用场所用户单位应将二硫化碳使用在容易控制、通风良好、设备完善的专门场所内进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4. 废物处理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二硫化碳废液、废气和废渣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以免污染环境和危害人身安全。

二硫化碳是一种常用的有机溶剂,但由于其挥发性强、易燃、有毒等特点,需要在生产和使用环节进行严格的管控。

生产企业需获得相关资质证书,使用单位要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储存和使用场所,以保障生产和使用的安全性。

二硫化碳行业现状及发展建议

二硫化碳行业现状及发展建议

二硫化碳行业现状及发展建议1 国内外二硫化碳行业生产情况1.1 国外生产情况国外二硫化碳的生产主要分布在美国、巴西、阿根廷、印尼、印度、泰国、中国台湾、澳大利亚、韩国、日本、越南、秘鲁等国家和地区。

二硫化碳设计产能67.8万t/a,实际产量约49万t/a,用户主要集中在粘胶、选矿药剂及垃圾发电等行业,市场需求总量约49万t,预计东南亚国家粘胶产业产能的进一步扩张,未来五年需求量将上升到52万~55万t。

国外二硫化碳主要生产企业见表1。

表1 国外二硫化碳主要生产企业万t/a序号国家生产厂家设计产能实际产量1 美国阿克苏诺贝尔9 52 德国阿克苏诺贝尔8 63 阿根廷阿克苏诺贝尔 1.5 1.54 俄罗斯VOLZHSKY ORGSYNTHESE 6 35 印度巴瑞拉公司 5 36 印度联合磷化工公司 4 3.57 印度INDOBAIJIN CHEMICAL PRIVATE LTD. 6 48 印度CENTURY 1.3 19 印度GRASIM 12 1010 日本NIPPON RYUTAN KOGYO 6 311 印尼PT. SOUTH PACIFIC VISCOSE 3.5 3.512 印尼PT INDO BHARAT RAYON 3 313 泰国THAI RAYON PUBLIC COMPANY LIMITED 2.5 2.5 小计67.8 491.2 国内生产情况1958年,我国从原民主德国引进粘胶人造丝装置的同时,引进了一套年产6 000t的木炭法生产二硫化碳装置。

20世纪60年代,国内自行设计了规模为6 000t的木炭法生产二硫化碳装置,在南京等地建成投产。

70年代初,在成都开始了以天然气与硫为原料的非催化法生产二硫化碳的试验研究工作。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攻关,实现了年产1500t的生产装置,并于1985年投入了生产。

1988年,国内辽阳瑞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引进美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成套技术,在国内首家建成年产2.6万t的生产线。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沪经信新〔2015〕294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沪经信新〔2015〕294号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为规范二硫化碳行业准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3年第19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二硫化碳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原函〔2015〕276号)要求,决定开展2015年度本市二硫化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工作。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主动做好与辖区内二硫化碳企业的沟通,认真组织辖区内二硫化碳企业的申报工作(申请材料一式五份,附区县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

二、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主动会同区(县)环保局进行审核,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相关企业申请材料报送我委,由我委统一汇总审核后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名单的企业,由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2.区县环保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6月5日(联系人:刘元东;电话:23112618;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806室,市经济信息化委新材料处;邮编:200125;传真:63584605;邮箱:****************.cn)。

二硫化碳接触限值

二硫化碳接触限值【实用版】目录1.二硫化碳的基本信息2.二硫化碳的接触限值标准3.二硫化碳接触限值的确定依据4.二硫化碳接触限值的实际应用5.二硫化碳接触限值的重要性正文【二硫化碳的基本信息】二硫化碳(CS2)是一种无色至微黄色的易燃液体,具有刺激性气味。

它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化学工业的原料,主要用作溶剂或制取其他化学品,如硫化橡胶、硫醇等。

然而,二硫化碳具有较高的毒性,因此,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其接触限值,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二硫化碳的接触限值标准】我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GBZ 2.1-2007)规定,二硫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为 10mg/m,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为 20mg/m。

这意味着,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暴露于二硫化碳的浓度不应超过 10mg/m,而在短时间内(如15 分钟)接触浓度也不应超过 20mg/m。

【二硫化碳接触限值的确定依据】二硫化碳接触限值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1.毒性:二硫化碳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头晕、恶心、昏迷等症状。

同时,它还具有肝脏和肾脏毒性,可引起肝肾功能损害。

2.毒作用模式:二硫化碳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皮肤吸收能力较弱。

在短时间内暴露于高浓度二硫化碳,可导致急性中毒;长期接触低浓度二硫化碳,可能引起慢性中毒。

3.安全系数:接触限值的制定还需考虑个体差异、暴露时间、暴露频率等因素,因此,通常需要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设定一定的安全系数。

【二硫化碳接触限值的实际应用】在实际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硫化碳的接触限值得到严格执行:1.完善通风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的空气流通,降低二硫化碳浓度;2.采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减少人工操作,降低人员暴露风险;3.定期监测工作场所的二硫化碳浓度,确保其不超过接触限值;4.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保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38号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自愿
24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自愿
2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39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二硫化碳是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危险化学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隐患较大。

为提高二硫化碳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二硫化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一、产业布局(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应在依法设立的园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等)内,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有较好的原料资源、环境容量和运输条件。

(二)严禁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的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限期退出。

二、规模、工艺、装备及质量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要求,实现合理经济规模,规模、工艺、装备及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总规模不应低于5万吨/年。

(二)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木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现有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安全、环保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连续化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

在符合天然气利用政策及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应当采用国际先进的天然气清洁生产工艺生产二硫化碳。

支持二硫化碳生产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通过省级(含)以上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适时推广。

(四)二硫化碳生产装置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必须实现在线自动控制和视频监控,必须配套技术成熟可靠的高效脱硫除尘等尾气处理装置,鼓励二硫化碳热能和尾气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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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
二硫化碳是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隐患较大。

为提高二硫化碳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二硫化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产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应在依法设立的园区内(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等),项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等,有较好的原料资源、环境容量和运输条件。

(二)严禁在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已在上述区域内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的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限期退出。

二、规模、工艺、装备及质量
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要求,实现合理经济规模,规模、工艺、装备及质量应达到以下要
求:
(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套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总规模不应低于5万吨/年。

(二)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木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本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

现有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安全、环保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连续化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

在符合天然气利用政策及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应当采用国际先进的天然气清洁生产工艺生产二硫化碳。

支持二硫化碳生产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适时推广。

(四)二硫化碳生产装置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必须实现在线自动控制和视频监控,必须配套技术成熟可靠的高效脱硫除尘等尾气处理装置,鼓励二硫化碳热能和尾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二硫化碳产品质量应当达到《工业二硫化碳》(GB/T1615)的要求。

三、能源消耗
(一)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鼓励生产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二)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以下准入值:以焦炭为原料的生产工艺,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1120千克标煤(含原料消耗);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生产工艺,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640千克标煤(含原料消耗)。

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现有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未达到上述准入值的,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整改达到。

四、环境保护
(一)现有、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依法无害化处理处置。

(二)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废”治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对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产。

(三)现有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二硫化碳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
品环境管理登记。

五、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二)严格执行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达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

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二硫化碳储罐区或其他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当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紧急喷淋装置。

二硫化碳产品的包装上应当加贴安全标签。

(四)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二硫化碳的企业,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安全、环保、消防专职管理人员。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职业健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应执行本准入条件。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质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准入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硫化碳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告管理
(一)具有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向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要求见附件)。

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并负责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填写核实意见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初审符合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现场核实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查工作。

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公告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如公告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准入条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事故、填报相关材料弄虚作假、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1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的具有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若进行修
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二硫化碳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附件
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准入公告申请材料清单
1.准入公告申请报告
2.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3.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情况表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7.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8.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9.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达标证明文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新建项目建设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12.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表1:
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表2:
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申请单位公章)
表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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