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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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修订版)

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修订版)

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修订版)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铝行业准入条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铝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氧化铝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氧化铝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2007年11月16日 14:15 金牛财顺《铝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是国家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并有利于淘汰铝行业的落后产能,这对于我国金属铝行业是一项利好。

对政策的相关解读如下:《铝行业准入条件》明确了准入企业的最低规模(1)新建铝土矿开发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新建氧化铝项目: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3)新建电解铝项目: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4)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5)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调控的又一举措这是继对金属钨、稀土、铅、锌行业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后,又一金属行业制定行业的准入条件,这对于调控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促进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意思十分深远。

抑制铝行业的产能扩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基本金属牛市中,原铝、氧化铝价格持续在高位运行,这引发了行业的盲目投资扩张,产能持续处于电解铝产能出现严重的过剩。

《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对新建铝行业(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再生铝)项目的规模、装备、能耗等条件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这将抑制小规模、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项目建设,限制铝业项目的盲目扩张。

据安泰科预计,新增的电解铝产能预计在2007年四季度投产,2008年以后电解铝产能扩张的速度将有所放缓。

准入条件的出台,将有效的促进我国铝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Vol.31,No.12013年1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近日,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对照现行2007年版本,尽管框架还有待更加细化,但有关部门在关于再生铝项目的建设上,已开始设置例如鼓励采用哪些设备等引导性门槛。

征求稿在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上,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再生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及以上。

”而现行标准为“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再生铝生产规模的翻倍将对应更多的资金投入,而征求稿中将资本金比例一同列入标准,是对意向建设企业的一次投资实力筛选,以避免行业陷入小而散的作坊式格局。

事实上,早在2011年初,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了行业集中化的思路。

未来再生铝行业的集中度将越来越凝结在少数几大龙头手中,既能以先进技术方便环境管理,又可以垄断地位的份额稳定市场定价,对于保障我国有色金属的可持续消费,有着积极的意义。

具体新旧版本的比较,可参看下列表单。

新旧版本铝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铝部分比较项目新版征求意见稿2007版准入条件1.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同2.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再生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及以上。

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3.质量、工艺和装备再生铝项目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建设,鼓励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人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人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1 . 企 业 布局 、 规 模 和外 部 条 件
功 能保 护 区、 军 事设 施 等 重点 保 护地 区 , 城 镇 中心 区及 其 近郊 , 居民集中区 1 公里 内, 不 得布 局新 建
铝 冶 炼企 业

2 . 生 产 规 模 及 主 要 外 部 条 件 墓 磊 雷 雾 昙 嘉
4 . 能 源 消 耗

再 生 铝 生 产 系统 必 须 配 备 生 产 过 程 中产 生 热 灰
5 . 资 源消 耗 及 综 合 利 用
的 处 理 设 备 如 热渣 压 制 机 、 抄灰机 、 回转 式 热 灰 处 理设 备 等 , 提 高 金属 回收 率 。
未 提 及
再 生 铝 项 目应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环 境 影 响评 价 新 建 及 现 有 再 生 铝项 目. 废 杂 铝 的 回收 、 处
中 国 资源 综 合 利 用
Vo 1 . 3 1, NO . 1
。 政 策 法 规
Ch i n a Re s o u r e e s Co mp r e h e n s i v e Ut i l i z a t i o n
2 01 3年 1月
工信部发布《 铝行业准人条件 ( 2 O 1 2 ) 》 ( 征求意见稿 )
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 , 禁 止 采 用坩 埚 炉 熔 炼 再 反 射 炉再 生 铝 项 目,禁 止 采 用 坩 埚 炉 熔 炼
生 铝合 金 现 有 再 生 铝 生产 系统 , 应 采取 有 效 措 再 生 铝 合 金
施 去 除原 料 中含 氯 物 质 及 切 削 油 等有 机 物 。
再生铝生产系统 , 必须有节 能措施 , 采 用 先 进 的 工艺 和设 备 , 确保 符合 国家 能 耗 标 准 。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一、修定并颁布《规范条件》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为落实《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适应近年来铝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应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金融、行业协会、设计研究单位和广大生产企业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呼声和诉求,我部在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铝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我国是世界铝生产大国,氧化铝和电解铝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资源保障程度低、电解铝和再生铝产能过剩、氧化铝和电解铝大多数企业未经国家核准、产业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2012年铝冶炼行业实现利润仅9.3亿元,2013年1到5月,亏损3.5亿元,众多企业亏损严重。

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品种产能过剩矛盾作为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要通过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因此,亟需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修订,提高准入标准,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近年来我国铝行业在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自主开发的异型阴极槽等铝电解节电技术居世界领先,500千安大型预焙槽等已经得到应用,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取得了突破,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已基本实现产业化。

根据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铝土矿山已经下放地方核准。

总之,国内铝行业在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资源和能源消耗、环保等指标方面,与2007年相比均发生了巨大变化。

因此,为适应铝工业发展的实际,引导铝行业技术进步,修订原《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目录

国家相继出台十三个行业准入条件对项目建设提出规范性要求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了十三个行业准入方面的文件。

现将其中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建设的规范性要求整理如下,供各级领导工作参考。

一、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

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

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

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新建煤焦油单套加工装置规模要达到处理无水焦油10万吨/年及以上,粗(轻)苯精制单套装置规模要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

三、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 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 A)。

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 A。

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五、铅锌行业准入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

六、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单系统铜熔炼能力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25%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3(031)001
【总页数】1页(P1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公开征求意见稿) [J],
2.工信部公布《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J],
3.异氰酸酯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 [J],
4.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制约与机遇并存 [J],
5.工信部发布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以及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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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建电解铝项目,必须以煤(水)电铝一体化模式或铝电一体化模式建设,同时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

鼓励现有电解铝企业通过改造、重组等方式实现煤(水)电铝一体化或铝电一体化。

再生铝: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铝土矿开采和铝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铝土矿石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24483-2009、氧化铝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24487-2009、重熔用铝锭必须符合GB/T1196-2008等国家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铝土矿:铝土矿山必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及装备,并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电解铝:新建及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

现有电解铝生产线要达到160kA及以上预焙槽。

禁止采用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

铝用炭阳极项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脱硫净化技术,并实现达标排放,禁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再生铝:再生铝项目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建设,鼓励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三、能源消耗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4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建利用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1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含副产品),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75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2750千瓦时/吨铝,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应高于93%。

现有的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50千瓦时/吨铝,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9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应高于92%。

不符合交流电耗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和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铝土矿: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

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

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鼓励增加赤泥综合处理回收技术及流程,进一步提高氧化铝的回收率并降低碱耗;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0.5平方米/吨氧化铝。

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2平方米/吨氧化铝。

新建利用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85%及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10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6平方米/吨氧化铝(不包含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面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6%以上。

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力争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5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1.5吨/吨铝,占地面积应小于3平方米/吨铝。

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2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2吨/吨铝。

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配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热灰的处理设备如热渣压制机、抄灰机、回转式热灰处理设备等,提高金属回收率。

五、环境保护铝土矿、铝冶炼及再生铝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铝土矿: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铝冶炼:铝冶炼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再生铝厂要做到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后循环利用,减少排放。

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必须低于0.6千克/吨铝,铝电解厂、铝用炭素厂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烟尘净化系统烟囱尾气排放点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配套生产设备中需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同时对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赤泥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

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矿山、铝冶炼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准入管理(一)铝行业企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铝行业企业准入的申请。

申请准入的企业须编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准入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总量控制、满足内需和准入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相关政策支持。

八、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生产企业。

现有企业指本准入条件发布之日建成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附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铝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大纲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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